法言法语

别妄想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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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8日 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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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你的日子吉他谱-热恋情书

2021年1月28日发(作者:致青春原来你还在这里结局)
谈法律语言

一.

法言法语是通向法治文明的阶梯
A1.
“法言法语”即“法”字后面的“言”和“语”,或者说“语
言”,是法学思想交流 的工具。为使交流准确、便利,各学科都有
自己的语言,如“计算机语言”等等,这些“语言”都有自己 特定
的内涵和外延。“法言法语”也一样,它是法律领域中的专用语,
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法规和法律职业者执行法律过程中使用的
语言文字等。“法言法语”文明不文明,能够反映一个国家的法 律
完善不完善,司法程序公正不公正。孟德斯鸠说过“法律条文含义
不清,罪名不明,足以使一 个政府堕落到专制主义中去。”

“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改称为“归正人员”。

“丧心病狂”、“狗急跳墙”、“窜入某地作案”。“从严从快、
严厉打击”。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材料等为证,被告人亦供
认不讳,足以认定。”

“请依法惩处”“依法判处”,

.
刑法学教授曾经问一个法官:法院是干 什么的?他对那位法官说,
你们肩上的标志是天平!言外之意是,法官必须以超然的态度,用
法 律程序保障控辩双方的公平。这位法官被问急了,脱口而出:我
可以用天平的秤锤砸罪犯!多么生动的语 言,把人们以及法官自己
对法院、法官的理解表现得淋漓尽致。

A2

康德
(Immanuel

Kaut1722
1804)
曾感慨道:“有两种东西,
我思索的次数愈多,时间愈久,它们就愈 使我经受惊异和严肃的感
情——那就是我头上的星空和脑中的语言。”




A3
。世界上的大多数纠纷都是由词语所引起的。

曼斯斐尔


A4
。世界历史上曾有两国双边条约中将“可以”换成 “必须”而引
发一场战争的教训。
1889
年,埃塞俄比亚为了防范他国的侵犯,与< br>意大利签订了《乌查里条约》
,其第十七条称:“埃塞俄比亚万里之
王陛下在与其他列强 或政府所发生的一切交涉中,可以借助于意大
利国王陛下的政府。”而此条约的意大利文本中将“可以” 写成了
“必须”。条约生效后,意大利通过国际传媒宣传:“埃塞俄比亚
从今日开始受意大利庇 护。”埃国为自尊心受到伤害而宣布废除这
一条约,此后爆发了意、埃之战。埃国的教训在于事先未觉察 “可
以”与“必须”一词之差。“可以借助”意味着不一定“借助”,
得由埃方决定;而“必须 借助”则没有或然性,决定权在意方。


A5
。一部好的法律必是用词准 确、逻辑严谨、内容与形式俱佳的文
献,它不仅给法律的遵守和操作带来极大的方便,而且给读者以美< br>感和享受。法国大作家司汤达在创作长篇小说《巴尔玛修道院》时,
每天清晨必读几页《法国民法 典》
,以从中获取运用艺术语言的灵感
和启迪。反之,一部语言精糙、表述稚拙、结构松散、内 容和形式
不和谐的法律不但不会给人任何语言上的美感,而且会对法律解读
和法治运作徒增不必 要的麻烦,甚至造成执法上的混乱


A6.

.
欲治法学 ,
必先治语言学。
欲当罗马法学者,
必先当语言学家。
要想在与法律有关的职 业中取得成功,你必须尽力培养自己掌握语
言的能力。


二,法律语言的用词的准确性


B1
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 问题》一书中谈到为改善政治经济
教科书未定稿时指出,应该成立一个人数不多的委员会,而其中最好是“也包括一位有经验的法学家来检查措词的确切性。”正因为
法学家很擅长措词,所以法律定义 都具有高度的准确性


B2,
按照不同的区分标准,按词汇是否属于专业词 汇,分成普通词汇

popular word
)和学术词汇
( learned word )
。立法语言必须使
用学术词汇
,
例如在《刑法 》中,“犯罪分子”,例如《刑法》第二
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
行凶
、杀人、抢劫、 强奸、绑架以及其他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
任。”在这 条规定中,使用了“行凶”一词,


B3
比如:审问、讯问、询问、发问都 有“问”的意思,但在使用中,
由于提问人和被提问人的法律地位不同而有着严格的区别。法律用
语也有大量的同义、近义、同音词。诸如人犯、犯人;罚款、罚金;
受害人、被害人;服罪、服刑、服 法、伏法等等。


B4
同样是用器械伤人,要写清楚用什么器械,是刀、枪 ,
还是木棒、
铁锤。同样是用刀,还要写清楚是砍伤还是捅伤,力度如何?不能
只写“
持械伤人
”。


B5
所以法律文书中切忌使用“一般”、 “大体”、“基本上”这类
词语。象下面的说法是不妥当的:“关于合同的各项条款,已
大体< br>达成协议。”在我国刑法条文中就有不少模糊词语。如“情节较
轻”、“情节严重”、“数额巨大 ”、“后果严重”等都是。这些
规定只从大的方面划清界限,在法律条文中不可能说得很精确,但
需要由有关部门作出补充解释,否则在审判工作中不便执行。


B6
《行 政诉讼法》在此方面的缺陷大致有:
1
、近义词误用,如:在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 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
代为诉

。”2、代词误用,如:在“第三十条„„经人 民法院许可,当事
人和
其它
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 br>人隐私的除外。”
3
、连词误用,如:在“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
公民、法人

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B7对关键词语,
应有必要的限制,
避免笼统宽泛。
有一份购销合同,
内容是 甲方向乙方订购
4000

表链
。付款后,甲方提取的是尼龙表
带, 于是甲方诉乙方违反合同,说我要的是铝合金表链。乙方辩护
说,尼龙的也是表链嘛,合同没有说明是铝 合金,难道你要金的我
也得照给吗?


B8
选用含义丰富的词语 。我国古代文言文,文辞简约,内涵丰富,
现在虽然不再提倡用文言文写作了,但是对于今天仍有生命力 的精
粹词语,适当选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
察厅起诉书》叙述林彪、 叶群等反革命分子仓皇外逃摔死的情况,
这样写道:“在温都尔汗机毁人亡”。“机毁人亡”是两个主谓 结
构组成的联合词组,这是成语常用的结构形式之一,有简练上口的
修辞作用。有不少四字格的 词语,“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
“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在法律语言中仍经常使用。< br>

B9
比如反映伤情,而不用“血流如注”、“血肉模糊”、“惨不忍



B10

力戒语义两歧。法律语言的解释是单一的。在法庭上,公诉人提出:“应
给予
被告三千元罚款”


B11

《民法通则》
中同时在多处出现的“组织”、
“单位”两个概
念即是如此。
《民法通则》第
5
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
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
组织
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
36
条中规定:
“法
人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
承担民事义务的
组织
。 ”《民法通则》中也共有
18
处出现“组织”
一词。但《民法通则》第
16< br>条规定:“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
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 所在
单位
或者未成
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第
79< br>条又规定: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
单位
应当对上< br>缴的
单位
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民法通则》中也
共有
26
处出现“单位”一词。


B12
《电信条例》第
3 3
条规定:“电信用户申告电信服务障碍的,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自接到申告
之日起,城镇
48
小时
、农村
72


内修复或者 调通;”这一条款中同时存在着两种计时单位,前者
用“日”、后者用“小时”。



B13
在合同法中大量使用的“可以”一词在许多条款中并不严谨。

109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
可以
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
128
条规定:“当事人
应当
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
可以
请求
人民法院执行。 ”


B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45
条中有一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在年老、
疾病
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
物质帮助的权利”。


B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5
条第
1
款:“设立股份有限公
司,应当有
5
人以上

发起人„„”


B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 法》第
33
条和第
34
条中均有“
清偿
税款
和债务 ”


B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99
条 中的“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


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B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
2
条第
3
款:“ 国家
对合营企业

实行国有化和
征收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 利
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
实行征收
,并给予相应的
补偿。”


B19
“表见代理”应写作“表现代理”。通俗地讲,表见代理就是表< br>现为代理的代理。”凡“看见”、“出现”、“表现”的意义都写
作“见”。到了近、现代,才有 “见”、“现”之区分
(
参见王力主
编的
《古代汉语》
第一册第215
页,
中华书局,
1983

1
月第
2< br>版
)1955
年开始的词汇规范化运动,早已将“表见”归并为“表现”。“表
见代理”的写法又在现今的许多法学著述中出现,这是从日本、台
湾或解放前的法学著述中直接移植过来 的结果,是一种食古不化的
表现


B20

1980
9

10
日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有这 样
一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

可以随母姓。”

B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的国家 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
的原则
。”


B22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宪法》(
1982
)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 时候,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暂时
代理主席
职位。

B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 997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境外
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发展组织成员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B24
立法语言要求所选用的词语内涵精确、
含义丰富,
从而能以最少
的词语 来负载最多的信息《行政诉讼法》在此不足之处如第
28
条的
规定:“
没有< br>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B25
一是在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

)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 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

)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
者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
件;
(

)
本辖区内
a
重大、复杂的案件。”二是在“第二十九条当
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 代为诉讼。律师、
社会团体

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 人民法院
许可的
其它公民
,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B26< br>立法语言要求尽量选用法律专业术语或者其他规范的书面词语,
而避免使用那些不符合用词规范的 词语或者比较随意的口头词语。
而《行政诉讼法》在此方面的缺陷大致有:
1
、用词口 语化,如:在
“第三条人民法院
依法
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杜撰词语,如:在“第“四十九
条„„(一
)
有义 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无故
推拖
、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

B27
模棱两可的词汇应杜绝使用,多义词尽量少用。“决定人选”,
“ 人选”是什么?是候选人吗?那么干脆使用“候选人”岂不更
好?是当选人吗?已经当选又何必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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