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恶法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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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8日 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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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8日发(作者:不要怕)

论恶法亦法


摘要:
“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之争 是西方法学思潮演变过程中经久不
衰的论题。然,人们对

“恶法亦法”往往断章取义 ,认为分析实证法学派在僵
化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宛如没有灵魂和生命的自动售货机,
认为只要法律符合外
在形式,就遵从如神祗。
“恶法亦法”理论萌芽于苏格拉底
,形成于奥斯丁。在澄
清该主张的同时,笔者也浅谈了中国本土资源上“恶法亦法”之价值分析。

关键字:
恶法亦法

分析实证法学派

秩序

依法治国


一、恶法亦法理论萌芽及形成


(一)恶法亦法理论萌芽


苏格拉底的人格特点通过“苏格拉底之死”昭示天下的
:
他以他自己的实践
行为甚至生命的代价
,
以慷慨悲歌的方式诠释了恶法亦法理论的恒常精髓
,< br>即只
要是法律合法
(
符合程序
)
成立
,
不论 这种法律是好是坏
,
即使它非常邪恶
,
当事人
都要无条件的服从。< br>
苏格拉底确信无论法律是多么的不公正
,
多么的不正义
,
多 么的邪恶
,
法律都
必须被尊重、必须被捍卫、必须被执行。而其共同指向一点
:
苏格拉底为了维护
法律的尊严决不苟且偷生
,
即使冤死在法律之下也不怨不 尤。因为雅典的法律要

,
所以
,
苏格拉底必须死。正是苏格拉底这 一振聋发聩的壮举
,
昭示了后世法学
当中恶法亦法理论的萌芽破土。


(二)恶法亦法理论形成


苏格拉底是恶法亦法理论萌芽的奠基 始祖
,
但由于他述而不作
,
再加之人类
早期思想的混沌
,< br>致使他并没有提出系统、完善的恶法亦法理论。恶法亦法理论
的真正形成始于近代分析法学创始人 奥斯丁。关于恶法亦法理论的前题
,
奥斯丁

:
“法的存在是一个问 题。法的优劣则是另外一个问题。法是否存在是一个需
1
要研究的问题。
法是否符合一 个假定的标准
,
则是另外一种需要研究的问题。


照德沃金在批判 法律实证主义理论时提出的看法
,
奥斯丁在这里实际上阐释了法
律实证主义的一个基本 命题
----
“分离命题”
(the Separability),
即法律和道
德在概念上没有重叠。
2

所谓的“恶法亦法”用通俗的话来表达就是,即使这个法律是不道德的,是
邪恶的,
但是仍然 是法律。
这种观点认为只要是适格的主体以恰当的方式颁布的
法律,即使它再不符合道德,它再 不被人们所接受,它仍是法律。奥斯丁在论证
“恶法亦法”这一命题时,列出了以下几点理由:

1
)道德上邪恶的法律,尽管
人们的憎恶和反对,
也不会失去作为
“主权者的命令”
的性质,
同样具有强制力。

1
2

王振东
.
西方法治思想的历史寻踪
[A].
载孙国华主编
.
社会主义法治论
[C].
北京法律出版社
, 2002.

[

]
奥斯丁
.
法理学的范围[M].
北京
: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208.
2
)自然法学提出的评价法律的良恶的自然法标准,并不具有其绝对的客观真
理性,因为理 性法或上帝之法,并不是明确的,而是一些人的价值主张,在革命
时期,
这种理论的目的在于论 证某种革命主张的正当性;
而在和平时期,
这种理
论主张只会导致无政府主义。

3

与理性法相冲突的人法不可能具有义务性或拘
束力,不能被认为是法 律,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三、
“恶法亦法”内涵之澄清


“恶法亦法”
之真正内涵 ,
可从经典案例
“告密者困境”
一窥全貌。
1944
年,
一个德国士兵在奉命出差执行任务期间,
回家短暂探亲。
他私下里向他妻子说了
一些对 希特勒及纳粹党其他领导人物的不满。
他刚刚离开,
他的妻子因为在他长
期离家服兵役 期间“已投向另一个男子的怀抱”
,就把他的言论报告给了当地的
纳粹党头目。结果,她丈夫遭 到了军事特别法庭的审讯,被判处死刑。经过短时
期的囚禁后,丈夫并未被处死,又被送到了前线。在纳 粹政权倒台后,那个妻子
因设法使其丈夫遭到囚禁而被送上法庭。
在法庭上,
妻子的抗 辩理由是:
根据当
时有效的法律,
她丈夫对她所说的关于希特勒及纳粹党的言语已构成 犯罪。
因此,
当她告发她丈夫时,
她仅仅是使一个罪犯归案受审,
并没有违法 犯罪。
在迫切的
形势下,德国的法院依据法律之外的道德原则进行审判,援引了“良知”和“正
义”之类的观念,认为“妻子向德国法院告发丈夫导致丈夫的自由被剥夺,虽然
丈夫是被法院以 违法的理由宣判的,
但是,
这种法律
‘违背所有正常人的健全良
知和正义观念 ’


3
法院通过宣布纳粹时期的法律无效的方式来实现对道德、对
正义的追求与维护,这被认为是自然法学派的伟大胜利。

对此,
以哈特为代表的分析 实证法学派则认为,
为了达到惩罚该女子的不道
德行为的目的而仅仅通过宣布过去的法律无效的 方法是不明智的。
“不道德的东
西在某有限程度上不可能是法律或不可能合法。
运用这 一原则之弊害在于:
它将
会掩盖我们所面对的问题的真正本质,从而鼓励浪漫的乐观主义,认为 所有为

我们所珍视的价值最终将在单一的体系中融洽相处,
而任何一种价值不会因调 和
另一种价值而被牺牲或损伤。
”并且,正义和邪恶的标准语界限很难确定,为了
实现 眼前个案的目的而随意援引道德正义原则,
未免过于不严肃。
哈特一再提醒
我们,不要混淆了对法律基本概念的分析与对法律的批评,
法律的评价与法律的
定义是两个层面的 事情。
“我们可以说,这些法律是法律,但是它太邪恶了以至
于不能被遵守。
这是一个 人人都能理解的道德钱的,
它直接而明显的唤起了人们
的道德敏感。相反,如果我们将反对的理 由表述为,这些邪恶的东西不是法律。
这种主张是许多人无法想象的;
如果他们迫不得已而对此 时作人质的思考,
那么,
在接受这一观点之前,便会为一大堆的哲学争议所困扰。
”< br>
由此可见,哈特是真实的,冷静的,他主张恶法亦法,但因其太过邪恶以至
于不能被遵 守。
恶法亦法不是对法律的机械遵守和适用,
也不是一味放纵背离道
德和正义的恶果出 现。
而人们大多看到了前半句,
认为依照
“恶法亦法”
之观点,
该女 子的不道德行为将轻而易举的逃脱法律的制裁,
却忽略了更为重要的后半句

结论。好 比对坏人的评价,自然法学派主张“坏人非人”
,而分析实证法学派认
为坏人也因其符合人的自 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应被称之为人,但因其过于邪恶、
罪不容诛,
我们要剥夺坏人做为人所应当 享有的一些权利。
单从结果看来,
分析
实证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殊途同归,
有 异曲同工之妙,
只是论证过程中的依据不

3

哈特.实证与道德的分离;强世功.法律的现代性剧场.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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