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作业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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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8日 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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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数学复习计划-关于清明节扫墓的作文

2021年1月28日发(作者:woshi)

法理学作业参考答案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
、法学

所谓法学,也称法律学,法律科 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
概念、原理来探索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2
、法学的职业性

就是法学的专业性,
即通过系统的法学专业学习 培养职业素养,
而所有从事法律
专业的人员是在统一的法学语言中对话。
或者说,要把社会现实中的问题转化为
法律专业问题进行思考。


3
、法学体系

也叫法学的分科体系,是指法学各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问答题

1
、如何理解法理学的地位?

法理学在法学 体系中的地位与其研究对象的特殊性是一致的,
即,
法理学是法学
的一般理论、基础理 论和方法论。

第一、法理学是研究法学的一般理论的学科。

法理学以一般 法——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不具体分析法律制度和部门法问
题;
将部门法的具体 制度抽象为法律的一般问题;
运用一般理论指导具体的法律
活动,解释具体的法律现象。

第二、法理学研究法学的基础理论。

可以从两方面理解:
其一,
法理学研究法的普遍问题,
即适用于一切部门法的理
论基础,
其二,
法理学 要提出和构建系统的、
统一的法学范畴——具有内在意义
的概念系统,如法、权利、义务规范、 法律原则,等。

第三、法理学研究法学方法论。

可以理解为法理学要培养 学生理解和判断法律问题的基本方法,
核心是法律推理
方法和法律解释方法。



第一章、第二章


一、名词解释


1
、比较法学

是指以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及法律文化为研究对象、< br>以比较为其基本研究
方法的法学学科。

2
、法系

是指由若干国家或特定地区的、
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系不是 一个国家法律的总称,而是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3
、英美法系

是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
特别是以普通法
(习惯法)
为基础和传统而产生和发 展
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因此又叫做普通法法系。


二、问答题


1
、如何理解法是调整人们关系行为的规范?

第一、法是一种规范。

所谓规范,就是标准,针对不同的人有效。如果只针对特定的 个人,则不
是规范。法律的规范性表现为三个方面,法律调整一般行为,具有概括性;法律
表达 一种规则,
就是规则性;
法律明确地表达抽象的意思,
以此区别于宗教与道
德 ,因而具有明确性。

第二、法调整关系行为。

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 单个的个人行为受意识支配,在社会中受道德
支配。法律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之一。(
1)法只能针对人的行为,而不能是
思想。(
2
)法只针对关系行为,而非个人意义 上的个体行为。(
3
)法所针对的
关系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即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


2
、为什么说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的效力是以国 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这就是法的国家强制性。法的国家
强制性表现在:第一、法具有规范的强制力。强 制力就是约束力,这是任何行为
规范都具备的要素。
强制力不是暴力。
法的国家强制性 表现为特殊强制力。
第二、
法的实施必须由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 施具有必要性。
如果
缺乏国家强制力,
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就难以完成,
因此,
对法律的违反必然会引
发国家强制力的运用。


3
、大陆法是如何形成的?


大陆法发展的历史长河是由五个支流 汇合而成的:罗马法、教会法、商法、西方
革命对大陆法系的影响、
德国法。
最古老的 渊源是罗马法。
罗马法给现代大陆法
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典编纂和法律注释方法。
大陆法 的第二个最古老的组成部分是
罗马天主教会的教会法。
在意大利大学里,
从十二世纪开 始就遵循罗马法与教会
法的互相研究和教学。
现代大陆法中的家庭法、
继承法、
刑法和程序法深受教会
法的影响。
十八世纪和十九世纪,
大陆法系各国开始制定商法 典,
并不断与民法
融合,形成了现代民法与商法关系的两个趋势:民法的商法化与商法的民法化 。
大陆法的许多公法,
尤其是宪法和行政法不在五个法典之列。
它们是革命的产物,< br>从
1776
年开始的西方世界的革命使现代宪法和行政法得以产生。并且使司法组
织、
司法行政、
司法程序都发生了很大的革命。
德国法,
它使大陆法变成< br>“纯粹”
的真正的法学,十九世纪以萨维尼为首的历史法学派,也称潘德克顿派学者
(< br>Pandektistik
,也称学说汇编学派)的积极贡献。


4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什么不同?

主要是比较两者之间的不同点:

A
、法律渊源的不同

主 要是看判例是否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大陆法系里,一般情况下,制定法
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判例则不是 正式的法律渊源。英美法系里,制定法、判例
法都是法律的直接渊源。

B
、法典编纂的不同

大陆法系里,一些基本的法律往往采取比较系统的法典 形式,在它的主要
发展阶段上,
法典几乎都是具有代表性的。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尽管制定法也在
不断增多,但其制定法一般采取单行法规的形式,不采取包罗万象的法典形式。
C
、法律分类的不同

在法律的分类上,两大法系也有不同。大陆法系 一般按照公法与私法的分
类作基础;而在英美法系,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分类是基础。

D
、诉讼程序上的不同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积极参与法庭审 理活动,影响案件的
审理过程,具有纠问式诉讼特征,被称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英美法系里,诉讼的进程以诉讼当事人,
即原告和被告及其代理律师为中心,
法官只是诉讼的消极
仲 裁人,
不能积极参与案件证据的调查和争论,
因此,
其诉讼程序通常被称为对
抗式诉讼,属于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


第三章


一、名词解释

1
、法律权利

法律权利是指,
在 法律关系中,
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行为自由和行为控制,
它的
实用性和有效性是由他人 的法律义务和国家的强制力加以保障的权利


2
、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自然人或法人因违反法律、
违约或者因法律规定的其它事由而依
法承担 的不利后果。
从性质上说,
民事责任是补偿性的财产责任。
责任的承担者
是具 有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3
、归责

归责即法 律责任的归结,
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
依照法定
程序判断、认定 、归结和执行法律责任的活动。


二、问答题


1
、权利和义务分类

第一、根据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 ,或者说权利和义
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
(社会关系)
的重要程度,
或者说在权 利和义务体系中的地
位、功能及社会价值,可划分为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

第二、根据权利义务相对应的主体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绝对权利和义务
与相对权利和义务。
绝 对权利又叫对世权利;
绝对义务又叫对世义务;
相对权利
又叫对人权利或特定权利;相 对义务又叫对人义务或特定义务。

第三、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可划分为第一性 权利义务与第
二性权利义务。
第一性权利又叫原有权利;
第二性权利又叫补救权利或救 济权利。

第四、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划分为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
家 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和义务。


2
、简述法律责任的构成要素。

根据构成违约行为和违法行为的要素,可以将法律责任要素分为下列五个方面。

第一,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
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 由而应承担
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该要素是法律责任构成的核心要素。
包括积极行
为和消极行为 ,即作为与不作为。

第三,

损害结果。
行为侵害他人或社会,< br>给其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
损害结果的确定性,表明损害事实在客观上能够认定。
第四,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 必然联系。
因果关系具有法定性,即,必须是由法律规定的因果关系。

第五,

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 状
态。
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
在民事法律中,
法律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 规定;
刑事责任中,无过错即不犯罪,即不受罚,过错亦为必要的犯罪构成要件。



第四章


一、

名词解释

1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指法律规则从逻辑的角度看是由哪些部分或要素来 组成的,
以及这些部分或要素
之间是如何联结在一起的。

2
、行为模式

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 br>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
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

3
、法律后果

所谓法律后果,
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 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
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
3
、法律原则

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
其特点是,
不预先设定任
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 任。

4
、法律体系

也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
是指由一国 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
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


1
、比较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问答题



所谓强行性规则,
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 ,
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
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

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
规定在一定范围内,
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 br>为的方式以及法律
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权利性规则中,有些属于任意性规则。< br>

2
、简述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及法律部门划分。

当代中国法律部门可分为:


1
)宪法法律部门。宪法是我国根本 大法,是最重要的法律部门。包括宪法;
宪法性法律;宪法解释。


2)行政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是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
括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 法。


3
)民商法法律部门。民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 法律规范
的总和。包括:民法通则和单行民商事法律。


4
经济法法律部门。
经济法是有关国家对衽宏观调控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具有极其 广泛的范围。


5
)劳动法法律部门。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 系密切联系的其他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
)科教文卫法法律 部门。科教法是调整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事
业以及相关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
)资源环境保护法法律部门。简称环境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 br>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
)刑法法律部门。刑法是规定有关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
)程序法或诉讼法法律部门。诉讼法是有关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
称 诉讼程序法。
包括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仲裁法等基本法律 。


10
)军事法法律部门。军事法是有关军事管理和国防建设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第五章


一、名词解释

1
、法律关系

是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形式,
法律主体基于一定法律 事实而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
和义务关系。
即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 的权利——
义务关系。

2
、保护性法律关系

是由于违法 行为而产生的,
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
它执行的
是法的保护功能,
实现的是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部分的内容,
是法的实现的非正
常形式。

3
、双向法律关系

是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
存在着两个密不 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关系。例如买卖合同关系。

4
、法律事实

所谓法律事实,
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
能够 现实地引起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和消
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二、问答题

1
、法律关系有什么特征?

A


法律关系是依据法律规则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非物与物,
亦非人与物之间关 系。
是合法关系:有法律依据。

B


法律关系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法律是意志性与规律性的统一。除依法律设定之外,可以通过约定而成立。

C


法律关系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
|
义务关系:

此所谓为法律关系之 内容,
使法律关系成为一种形式上可把握的关系,
技术性要
求,法律对话共同体。

2
、试述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

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构成分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


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也称权义能力,< br>权利义务能力,
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
依法享
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 务的法律资格。
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
承担
义务的前提条件。
公民 权利能力可以分类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
一般权
利能力为所有公民都同时平等具有的法 律资格、
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特殊权利
能力是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具有的基于 基本权利能力的法律资格。
法人权利能力皆
为一般,
始于成立,
终于解体。< br>但其法律资格诉范围由法人成立时的宗旨和业务
而定。


2
)行为能力。

也可称为意思能力,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 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或意思实际取得权利
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资格。
公民行为能力的取得依照法律 的规定,
其有无取决于两
个标准:
一是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
意义和后果 ;
二是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
并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负责。
法律上一般将行为能力分为 三种,
即,
完全行为
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
如此划分的 标准有两个,
一是达到一定的法
定年龄,
二是法律认可的智力水平和能力。
法 人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是同时产
生和消灭的。也同样受到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限制。


3
、法律关系客体有哪些种类?


1
)物。

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
在生产和生活上所需要 的客观实体。
物可以是天然物,

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 法律关系客体所称的物,必
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应得到法律的许可;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 第
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第四,必须具有独立性。


2
)人身。

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 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
的精神利益的体现。


3
)精神产品。

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纸张、胶 片、磁盘等)或大脑记载下来并
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精神产品属于非物质财富,
无体 物。
我国法律上常称为“智
力成果”或“无体财产”。


4
)行为结果。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果是特定的,
指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
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物质结果和非物质结果均可成为法律关 系的客体。


第六章


一、名词解释

1
、法律行为

是指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2
、单方法律行为

即一方法律行为,
是指由法律主体一方的意思表 示或由一方当事人主动作为而成
立的法律行为。

3
、要式行为

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者必须遵守特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4
、主行为与从行为

根据行为之主从关系所作的分类。
主行为是指 无需以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
而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
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从行 为是指其成立以另一种行为
的存在为前提而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二、问答题


1
、法律行为具有什么特征。

第 一、
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
所谓社会意义,
是指能够产生社会效果、
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人际交互性。单纯的自我指向的行为,不具有社会意义。

第二、法律行 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具有法律性。所谓法律性,是指法律行
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 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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