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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柔似野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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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8日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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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8日发(作者:衰)
图纸中给排水管道图形符号

管道及附件










说明

管道:

用于一张图内只有一种管道

管道:

用汉语拼音字头表示管道类


导管:

用图例表示管道类别

交叉管:

指管道交叉不连接,在下方和
后面的管道应断开

三通连接

弧形伸缩器










说明

四通连接



流向



坡向



套管伸缩器




波形伸缩器


管道滑动支架

保温管


也适用于防结
露管


多孔管


拆除管



地沟管

防护套管


方形伸缩器





防水套管

软管

可挠曲橡胶接头

管道固定支架

管道立管

排水明沟

排水暗沟





检查口


清扫口

通气帽



1




弯折管

表示管道向后弯
90
°

弯折管

表示管道向前弯
90
°

存水弯

方型地漏

自动冲洗箱

管道的连接


雨水斗


排水漏斗


圆形地漏


阀门套筒

挡墩




















说明

法兰连接

承插连接

管堵

法兰堵盖

偏心异径管

异径管

乙字管

喇叭口

螺纹连接

阀门











说明

活接头

转动接头


管接头





弯管

正三通

斜三通

正四通




斜四通













阀门

用于一张图内只有
一种阀门









说明

电动阀




2




角阀

三通阀

四通阀

闸阀

截止阀

球阀

隔膜阀

温度调节阀

压力调节阀

电磁阀

止回阀

气开隔膜阀

延时自闭冲洗阀

放水龙头

皮带龙头

洒水龙头





液动阀

气动阀

减压阀

旋塞阀

底阀

消声止回阀

碟阀

弹簧安全阀

平衡锤安全阀

自动排气阀

浮球阀

气闭隔膜阀

脚踏开关

疏水器

室外消火栓

室内消火栓
(
单口
)



























化验龙头


室内消火栓
(
双口
)

3





肘式开关

消防喷头
(
开式
)

水泵接合器


消防喷头
(
闭式
)
卫生器具及水池
















水盆水纸

用于一张图只有一种水
盆或水池

洗脸盆

化验盆、洗涤盆

带蓖洗涤盆

盥洗槽

污水池

妇女卫生盆

立式小便器

除油池

YC
为除油池代号

沉淀池

CC
为沉淀池代号

降温池

JC
为降温池代号

中和池

ZC
为中和池代号

雨水口

消防报警阀
















立式洗脸盆















浴盆


挂式小便器


蹲式大便器


坐式大便器

淋浴喷头


矩形化粪池


HC
为化粪池代号


圆形化粪池


放气井


泄水井


水封井


跌水井

水表井


本图例与流量计相




4


设备及仪表


















用于一张图只有一种


离心水泵

真空泵

手摇泵

定量泵

磁水泵

















管道泵









热交换器


-
水热交换器

开水器

喷射器

集气罐





过滤器

除污器

上图
:
平面


下图
:
立面




暖风机

温度计

水流指示器




水锤消除器

浮球液位器

搅拌器

散热器

上图
:
平面

下图
:
立面

自动记录压力表

电接点压力表

流量计



压力表





自动记录流量计

转子流量计



减压孔板


5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印发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



财企〔
2019

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
央管理企业:



为 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 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 关决定,
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
加强安全生产费< br>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
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
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发〔
20 19

2
号)和《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9

23
号)


6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
非煤矿山开
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 、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
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
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
(以下简称安全费用)
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
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
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
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 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
、金属矿、
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 和生产、
选矿、
闭坑及尾矿库运
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
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 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
《危险货物品名 表》

GB12268


《危
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br>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
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

7


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
堆存;
铁路运输是指以
火车为工具的 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
;管道运输是
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
包括:黑色金
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
材料等与主工艺 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 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
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
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
提取
标准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煤矿
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
30
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
15
元;



(三)露天矿吨煤
5
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
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8




第六条

非煤 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
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br>


(一)石油,每吨原油
17
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
5
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
5
元,地下矿山每吨
10
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
25
元;



(五)< br>非金属矿山,
其中露天矿山每吨
2
元,
地下矿山每吨
4
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
50
万 吨以下,且最大开
采高度不超过
50
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

1
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 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
1
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
1.5
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
按照已堆存尾砂的
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
100
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
5
万元;超

100
万立方米的,
每增加
100
万立方米增加
3万元,
但每年提取额
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
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
的尾砂和低 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
2%

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br>各
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9




(一)矿山工程为
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
市轨道交 通工程为
2.0%




(三)
市政公用工程、
冶炼工程、
机电安装工程、
化工石油工程、
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 工程为
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 列入工程造价,
在竞标时,

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 包单位并监督使用,
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
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 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4%
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 部分,按照
2%
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
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
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
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
1%
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
1.5%
提取。


10




第十条

冶 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采取超额
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3%
提取;



(二)
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
按照
1.5%
提取;



(三) 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
提取 ;



(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亿元的部分,按照
0.2%
提取;



(五)
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至
100
亿元的部分,
按照
0.1 %
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
100
亿元的 部分,按照
0.05%
提取。



第十一条
< br>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 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2%
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 部分,按照
1%
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
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br>0.1%
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
50亿元的部分,按照
0.05%
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
据,采取超额累 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200
万元的,按照
3.5%
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 的部分,按照
3%
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2.5%

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2%
提取。


11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
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 均逐月提取:



(一)
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
生产与试 验企业
(包括:
含能材料,
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
.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5%
提取;



2
.营业收入超过
10 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3%
提取;



3
.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 照
1%
提取;



4
.营业收入超过
1 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
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
. 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3%
提取;



2
.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 ,按照
2%
提取;



3
.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
提取;



4
.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 2%
提取。



5
.核工程按照
3%
提 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
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
.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2.5%
提取;



2
.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1.75%
提取;



3
.营 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8%
提取;



4
.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br>0.4%
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 辆、火炮、轻武器、大型
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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