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教师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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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9日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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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相关案例
一、侮辱、殴打、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 教师法》第
35
条规定:
“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 处分或者
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案例
8
—
1
〕校长履行管理职责被打伤
某小学校长王某,
曾因该校教师袁某调离时带走了公物,
按学校管理规定,
对袁作出扣
工资
25.50
元的处理。袁的夫兄曾某道听途说,不辨是非,先 后四次对王校长进行威胁,
多方寻衅。在此之后,王路过曾家附近,曾某再次上前侮辱,并喊来
10
多个家人将王围住
大打出手,王当即被打得鼻子出血,口吐白沫,倒在地上不省人事。过路 群众再三劝阻,曾
某等人才住手,扬长而去。王被送进卫生院,经抢救两个小时后才苏醒,后又转区、市 医院
治疗
37
天,共花去医疗费、护理费
4000
元。后经市级法医 所鉴定王校长的伤势为:脑震
荡,多发性软组织挫伤,现有脑外伤综合症,影响工作。
这是一起本校教师勾结他人殴打校长的事件。王校长按本校规定严格管理,扣 了袁某的
部分工资以抵偿他带走学校公物所造成的损失,
是完全正确的。
社会舆论与法 律对王校长的
行为应该予以坚决支持。
在本案中,
应 根据不同情况,
对曾某及其家人责令赔偿损失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校
长可以向公安 机关反映情况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令违法者赔偿损失并根据刑法的有关
规定追究其刑事责 任。
〔案例
8
—
2
〕教师受到 学生家长侮辱、殴打,怎么办
?
段某,
41
岁,系某小学四年级一班的班主任。
2003
年
10
月的一天,段某班上的学
生侯某放学后在校园里和其他同学一起玩耍打闹,
并相互投掷石块。
结果,
侯 某不小心打坏
了学校大礼堂的一块玻璃。第二天早晨,段某批评了侯某,让他在全班同学面前做了检查,
并决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由侯某赔偿被打坏的玻璃。
当天下午,
刚下完第二节课,侯某的父
亲就冲入教室,不问青红皂白,对段老师挥拳便打。由于毫无防备,段老师被打倒在地上,
鼻子嘴角鲜血直流。侯某的父亲还扬言,如再
“
欺负
”
他儿子,还要
“
教训
”
老师。等其他老师
闻讯赶来,
侯某的父亲已扬长而 去,
大家急忙将段老师送往附近医院,
经诊断,段老师眼底
1
出血,鼻骨骨折,身上多处软组织受损,经鉴定为轻伤。段老师受到侮辱、殴打怎么办
?
段某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段老师无辜受到侮辱、
殴打,
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由公 安机关对侯其的父亲
给予行政处罚,
并由其赔偿段老师的损失。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其情节严重,
已构成犯罪,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段老师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71
条有关诉讼案
件的规定,
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要求追究侯某父亲的刑事责任并赔
偿自己的损失。
教师的职业 特点决定其要与社会上各种各样的人打交道,
有时不可避免地要与一些不良
现象发生正面冲突, 有可能受到人身权利的损害。
《教师法》将侮辱、殴打教师的行为分几
种情况予以制裁,
情节较轻微的,
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造成损害的由公安机关或法院
责令违法者 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从而确保教师的
人身权 利。
二、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 师法》第
38
条规定:
“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 犯教
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 用国家财政
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
由 上级机
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案例
8
—
3
〕拖欠教师工资
追究县长责任
2003
年
12
月
26
日
《南方日报》载:
昨日全省农村教育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进一 步落实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县长负责制,
“
凡拖欠教师工资的,
追究县长的责任”
,
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省政府
规定,
按 省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教职工人数,
按编制数配备教职工。
凡进入编制的
教职 工,县(市、区)财政必须通过银行开设的个人工资账户按时统一发放工资。凡拖欠教
师工资的,追究县 长责任。
据了解,
目前农村教育经费的保障机制还 没有完全建立,
有的地方还不能保证按定编足
2
额发放教师工资,
学杂费被错位使用甚至被用于发放教师工资的现象还在一些地方存在。
要
解决好这些问题,关 键在于各级地方政府要尽快按公共财政体系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
把有限的资金用好。各级政府要按 照《教育法》的要求,确保教育的投入。
从今年开始,全省 各县(市、区)
党政主要领导的农村教育工作实绩将纳入考核领导干
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省委组织部和省教育厅每年组织考核,
考核结果将作为进行表彰奖励或
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如果出现
“
教职工工资没有实行由县财政统一发放的
”
、
“
当年有新拖
欠教师工资的
”
,将被直接评为不合格。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将给予 黄牌警告。
地方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对
《教 师法》
的实施起着关键的作用。
对于
实施过程中出现的
“
拖欠教师工 资
”
、
“
挪用经费
”
等政府行为,本法条明确规定
“
上级机关必
须责令其改正
”
,并追究
“
直接责任人员的< br>”
责任。这样就把政府也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并
且也尽量减少上下级之间的推诿。
〔案例
8
—
4
〕农村公办教师长期领不到规定的津贴费
江某.
32
岁,某乡小学的公办教师。该乡属贫困乡,当地经济 落后.自然条件恶劣,
农民收入很低,
江某是为数不多的教师之一,
但是,江某却一直 未领到规定的津贴费。
江某
多次向县教委反映,
教委的一位领子告诉江某:津贴不属于 工资,
应由单位自己解决。
江某
该怎么办?教师有没有权利获取津贴?
江某可以向当地县人民政府申诉。
国家 在
1993
年实施的新工资制度时已对津贴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1993
年 工资套改
时,各地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发放的福利、补贴及自行建立的津贴共计
64< br>元,纳
入新的工资标难,
剩余部分暂予保留。
待建立地区附加津贴时一并纳入;
建立地区附加津贴
之前,按保留数额发给。按照国务院工改
(1993)85
号文件的规定,学校教师工资中,按当
地工改政策确定的未纳入新工资的津贴部分应由地方财政支付。为 保证教师的工资足额发
放,
1997
年
8
月
15
日 ,
国务院办公厅又专门下发了国办发
(1997)27
号文件,
明确规定:< br>农村实施义务教育,
各级学校公办教师的工资.
一律由县级财政负责支付,
经济 发达的农村,
也可以由乡级财政负责支付。
农村地区,
拖欠教师工资的问题有
—
定的普遍性,
如今,
一些地方将应由政府支付的教
3
师工资中的津贴、补贴,
改为自筹资金解决,
是不符合国家有 关文件规定的。江某有权向县
人民政府申诉,要求按时、足额支付规定的津贴。
三、教师的申诉权利
《教师法》第
39
条明确规定:
“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
者对学校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
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教育行政部
门应 当在接到申诉的
30
日内,做出处理。
”
〔案例
8
—
5
〕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怎么办
?
丰某,
2001
年师范学院毕业后分配在某中学,任初一(二) 班的班主任、语文老师。
在教学中,
他不鼓励学生死记硬背,
也不采取题海战术,而是重视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综
合素质,
因而深受学生的喜爱。
2003
年,
他所带的班参加中考成绩不突出,
升学率也不高,
于是学校据此做出决定,扣发丰某全年奖金。
丰某感到很是不解,
为什么国家一再提倡素质
教育,
要坚决改变以升学率高低为主要指标评估教育政绩优劣、
教学水平高低和教师工作好
坏的做法,
而学校却以升学率较低为由扣发其全年奖金。
丰某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
应该
怎么办
?
丰某应当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根据《教师法》第
39
条,丰某如对学校扣发其全年奖金的处理 决定不服,可向学校所
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如果教育行政部门在
30
日内未做出决定,丰某可以其不作
为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
8
—
6
〕教师参加继续教育被学校扣发工资,怎 么办
?
杨某,
30
岁,
1999< br>年师专毕业,在某乡中学任初中物理教师。工作以来,杨某教学
能力突出,很快成为学科的骨干教 师。
2002
年,为了提高自己的学历层次,经杨某申请,
当地教委和学校批准其到某 师范大学进修。
杨某十分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进修机会,
在一年
的进修期间,不仅成绩 优秀,还发表了数篇论文。然而,进修结束后,她才发现学校将她进
修期间的工资扣了一半,并告知:进 修期间,没有在学校正常工作的,一律扣发一半工资。
学校可以扣发参加进修的教师的工资吗?杨某应该 怎么办?
学校无权扣除杨某工资。杨某有权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4
《教师法》第
7
条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的权利。《中小学教
师继续教育规定》
第
4
条规定:
“
参加 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帅的权利和义务。
”
第
16
条规定:
“
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
利待遇。学费、 差旅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
”
根据以上规定,
杨某 参加进修进行继续教育,
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
经过教委和学校批
准,杨某参加进修.
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学校不得扣发其工资,而且还
应按当地规定向 杨某支付学费相差旅费。
对于学校扣发其工资,
杨某可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
政部门申诉 ,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
9
—
7
〕教师休法定假,民办学校不发工资,怎么办
?
丁某,女,
23
岁,
2002
年从某师范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所民办学校,担任小学英
语教师。学校地处市郊、实行封闭化管理,平时不能外出.而且教学任务很重,不过每月有
30 00
元的收入,
比公办学校的教师工资高很多,
这使她很感欣慰。
然而,随着寒假的到来,
她才知道,学校有一个规定:寒暑假期间不上课,每人每月仅发
150< br>元的生活费。丁某很
是不解,为什么公办教师可以带薪休假,而民办学校的教师就不可以呢
?150
元的生活费甚
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该学校违法吗?丁某该怎么办?
该校的规定违法。丁某有权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机关提起申诉。
《教师法》第
2
条规定:
“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 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
教学工作的教师。
”
第
7
条 规定:
“
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 假。
”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
42
条规定:
“
教育机构的 教师和其他
教育工作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由教育机构依法予以保障。
根据
《教师法》第
2
条的规定,丁某在民办学校专门从事教育教学 工作.因而属于《教
师法》的适用范围,和公办学校教师一样受《教师法》的保护。《教师法》第
7
条明确赋
予了教师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这所学校在寒暑假期间给教师仅发生活费的作法 是违反
《教师法》
规定的,
丁某可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由教 育行政部门责令该学
校改正。
为保障教师的申诉权、控告权、 检举权得到切实行使,《教师法》第
36
条规定:
“
对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