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管理办法
萌到你眼炸
539次浏览
2021年01月29日 17:39
最佳经验
本文由作者推荐
个人工作总结范文大全-英文励志名言
宜春市黄颇小学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整体素质,促进我校教育发
展,建设一 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
心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师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
改 革的意见》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等有关法
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任职与聘用
第三条
教师任职与聘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
与职业道德;
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教师资格条例》规定,
应取 得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
3.
有较好教育理论基础,熟悉教育规律,能有效组织开 展教
学工作,能运用信息技术等先进设备设施进行教育教学,教书育
人,为人师表;
第四条
新教师招聘由教师招聘选调领导小组统一组织,
遴选
乐教适 教善教的优秀人才进入教师队伍。上岗前要接受岗前培
训。学校要安排有一定教学经验的教师与其
“
结对子
”
,帮助新教
师尽快适应教育教学工作,提高业务能力水平。
第三章
培训与培养
第五条
教师培训坚持
“
名师引领、 培养骨干、全员参与、整
体推进
”
工作方针,
积极引进优质资源,
推 动信息技术与教师培训
有机融合,实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混合式研修,着力培养学科带
头人、骨 干教师、名师,造就本校的教育专业领军人物。
第六条
中小学在编在岗教 师均要参加全员岗位培训。
学校应
鼓励、支持教师参加业务培训,及时派遣教师参加教育主管部 门
组织的调训、集训等,教师参加上级安排的培训,其所担任的工
作由学校安排,
鼓励 教师参加提高学历培训,
实行培训学分管理,
达到规定学分。
第七条
教师培训机构要加大教师培训培养力度,
拓宽培训渠
道,严 格培训管理,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重点加强对教
师进行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专 业技能培训及新
课程、新理念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参加学历、< br>学术等脱产进修,
在征得学校同意后,
由学校(凭入学通知书)报区教育局备案。进修人 员如愿意继续
回到原单位工作且服务满五年及以上者,须与学校签订相关协
议,进修期间基本工 资照发,不发绩效工资,进修人员毕业后,
由学校将其毕业文凭、学历证明及毕业生登记表等档案材料报 区
教育局留档备案。如不愿意回到原单位工作,进修人员应向学校
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由学校报区教育局审定,下发辞职批复。
第九条
推进教师培养供给侧结 构性改革。提高培养层次,
小学教师学历提升至师范专业专科和非师范专业本科。提升教师
培养 质量,幼儿园侧重培养高素质善保教的教师,小学侧重培养
素质全面、一专多能的教师。
第四章
请假
第十一条
教职工因事 因病需要请假,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
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学校主要领导因公因事离开本区范围,须报告区教育局,同意后方可离岗。
第十二条
教职工请假按以下规定执行:
1.
事假:
一次性事假原则上不超过
3
天,
全学期累计不超过
7
天,事假期间工作任务原则上自行安排;
2.
婚、丧假:
①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
20< br>周岁,男
22
周岁)结婚,可享受
婚假。
②
直系亲属(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根
据具体情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由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丧
假;如去外地料理丧事(外地市)
,可视路途远近,酌情给予路
程假。
③
批准假期内,工资照发。
3.
产、育假:
①
产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生育子女按省有关规 定给予产
假(包括寒暑假、双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
,并给予男方护理假
(包括寒暑假 、双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
,延长假期的按规定报
区教育局审批。
②
节育假:采取计划生育措施后,凡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
者,学校按省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假期。
产育假期间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
响正常晋级、晋职、调资 、聘任。
4.
病假:
①
凡请病假者,一律凭区级以上正 规医院证明,经按规定的
审批权限批准后生效。急病需立即治疗者,可电话请假和托人请
假,并 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同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区级以上正规
医院开具疾病证明、诊断书、病历、处方和药费 凭证)
。
②
无病装病、小病大养、取假证明者,经查实按旷工论处。
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③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原则上按下列规定办理:
累计病假
1
个月以上
2
个月以内者,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
工资照发,可视情扣发一半以上奖励性 绩效工资;病假超过
2
个
月不满
6
个月者,基本工资按< br>90%
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过
6
个月 ,从第
7
个月算起,教龄满
10
年以内者,基本工资按
70%
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不发奖
励性绩效工资;教龄满
10
年以上者,基本工资 按
80%
计发,基
础性绩效工资照发,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④< br>大病、重病需请假
3
个月以上者,凭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
相关证明(疾病证明、 诊断书、处方和药费凭证、医嘱或出院小
结)
,由学校报区教育局备案、审批。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
考核 分为年度考核、
师德考核。
考核结果将作为教
师聘任、职称评聘、工资晋升、绩效工资 发放、晋级等的主要依
据。
第十四条
教师考核,应体现公平、< br>公正、
公开的原则。
各学
校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一般教师代表须不低于
30%
。年
度考核结果分
“
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
四个档次。师德
考核结果分为
“
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四个档次。年度考核
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该年度的薪级工资不予晋升;师德考核
为不合 格的,近三年的职称评聘不能参与。所有考核结果要与本
人见面、签字,张榜公示,接受教师监督。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应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1.
不服从学校安排,工作量未达到学校要求者;
2.
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工作不负责任,累计旷工一周以上
者;
3.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者;
4.
自立名目,向学生或家长收取有关费用者;
5.
参与封建迷信、赌博、色情活动者;
6.
参与罢课、示威、越级上访者;
7.
当年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8.
未获批准未能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者。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师德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
1.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2.
歧视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
3.
性侵学生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
4.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
全职责的
;
5.
私自办班或对现任教学班的学生有偿家教的;
6.
向学生推销 、代购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向学生家长索要
或变相索要财物的;
7.
在招生考试、职务(职称)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