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幼儿园办园质量督导评估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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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31日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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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幼儿园办园质量督导评估办法
(试行)
为完善北京市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加强幼儿园监督监管,
提升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 ,
保障幼儿身心健康、
快乐成长,
根据
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学前教育发展以及幼 儿园管理等相关文件精
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 br>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全面贯彻党
的十九大和全国、全市教育大 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
加强幼儿园监督监管,
切实 规范办园行
为,
整体提升办园水平与保教质量,
推进本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
安 全优质发展,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二、督导评估原则
(一)育人为本
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遵循学前教育发展规律,牢牢
把握正确发展方向,
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在学前教育领域有效贯彻
落实。
(二)依法依规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教育 部相关文件
要求,
认真开展市区两级督导评估,
督促幼儿园不断规范办园行
为 ,提升办园水平,有效防范风险,确保每一名幼儿健康成长。
(三)聚焦质量
坚持首善标准,
加强分类指导,
促进幼儿园遵循幼 儿身心发
展规律,关注幼儿一日生活,关注师幼互动,关注家园共育,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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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幼儿发展性评价,实施科学保教。
(四)强化监管
强化幼儿园安全管理、
师德师风建设、
幼儿保护、 家园共育
等管理责任。
发挥督导评估在幼儿园过程性评价、
办园绩效等方
面的 监督监管作用,
为政府决策、监督管理、
实施奖惩等提供科
学依据。
三、督导评估对象和等级
(一)评估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面向
3
至
6
岁儿童提供保教服务的幼儿园
(点)
。评估对象包括 教育部门办园、其他部门办园、地方企业
办园、事业单位办园、部队办园、集体办园、民办幼儿园和社区
办园点。其中,幼儿园分园、分址、分部和附设在中小学的幼儿
园(班)作为独立主体参加督导 评估。
(二)评估内容
督导评估以《幼儿园工作规程》
为基本依 据,
主要内容包括
人员条件、空间与设施、机构管理、保育教育、办园成效等方面
(具 体内容见附件)
。
(三)评估等级
《北京市幼儿园办园质量督导 评估标准
(试行)
》
(以下简称
《标准》
)总分设为
100 0
分,评估结果设
A
、
B
、
C
、
D
四个等级。
1.A
级(优秀)
评定分值总分在
850
分及以上,
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第一,
刚性指标(指标中带“★”的内容) 得分为满分(
600
分)
;第
二,家长满意度为
85%
及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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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B
级(良好)
评定分值总分在
700
分及以上,刚性指标得分在
550
分及以
上。
3.C
级(合格)
评定分值总分在
600
分及以上,刚性指标得分在
550
分及以
上。
4.D
级(不合格)
评定分值总分在
600
分以下,或评定分值总分在
600
分及以
上但刚性指标得分低于
550
分 。
达到
A
、
B
两个等级的幼儿园,方可参与《标准》附加 分项
的评定。
幼儿园出现下列情形,
视情节给予降级处理,
直至降 为不合
格:
(
1
)
出现歧视、
体罚、
变相体罚、< br>侮辱、
虐待幼儿等行为的;
(
2
)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 br>3
)出现严重儿童伤害事件的;
(
4
)
出现其他造成社会重大 负面影响事件的。
四、督导评估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
督导评估工作按照市级统筹、
区级主责的原则,
由市区两级
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实 施。
区级负责对辖区内幼儿园进行督导评
估,市级负责对区级督导评估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二)组织形式
各区组织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和教学经验的学前教育专家开展督导评估,
也可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完成。
市级组建督
导评估专家组,组 织开展对区级督导评估结果的抽查复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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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估周期
每三年为一个督导评估周期。
督导评估采取综合督导评估与
专职督查人员日常督查、责任督学经常性督导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
在一个周期内,
各区对辖区内各类幼儿园至少进行一次综合
督导评估,
市级对 各区当年参加督导评估的幼儿园按一定比例抽
查复核。
(四)评估方式
< br>督导评估采取网上评估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督导
评估专家组依据《标准》,结合幼儿园网上填报数据、家长满意
度测评、日常监督监管等情况,
开展实地核查,进行综合督导评
估。
(五)评估程序
1.
幼儿园自 评。幼儿园对照《标准》
,利用幼儿园办园质量
督导评估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网上自评,
并做好接受实地督导评估
工作准备。
幼儿园网上自评应当在接受督导评估的当年
3月底前
完成。
2.
区级全面评估。
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幼儿园 自评情况进行
审核,对幼儿园开展网上(含家长满意度调查)和实地评估。各
区政府教育督导室 综合幼儿园自评、
家长满意度调查和实地督导
评估情况,在实地督导结束
30
个工作日内,向幼儿园反馈督导
评估意见。各区于当年
10
月底前形成督导评估报告, 报市政府
教育督导室。
3.
市级抽查复核。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 根据各区当年评估
结果,对各区幼儿园办园质量督导评估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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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当年
12
月底前完成。
4.
结果公示。督导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10
个工
作日。对公示结 果有异议的幼儿园,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答复。
五、督导评估结果应用
各 级管理部门要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对幼儿园进行日常管
理、
监督监管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br>教育行政部门要将督导评
估结果作为对幼儿园开展绩效管理、
生均补贴、
表彰奖 励、
干部
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专职督查人员、
幼儿园责任督学要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对幼儿园实施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
各区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附件:北京市幼儿园办园质量督导评估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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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北京市幼儿园办园质量督导评估标准
(
试行
)
一级
二级
指标
指标
三级指标
班级规模
(
20
分)
三级指标内容
★ 班级规模适宜,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
3
周岁至
4
周岁)
25
人,中班(
4
周岁至
5
周岁)
30
人,大班(5
周岁至
6
周岁)
35
人,混合班
30
人。寄 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
酌减。
上的幼儿园正副园长不少于
3
名。
半日制机构保教人员与幼儿比< br>1
:
11
~
1
:
13
,每班至少配备
2
名专任教师。
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日托机构
100
名儿童以下,寄宿制机构
50
名儿童以下,
设
1
名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机构至少设置
1
名安全员,根据相关规定配备专职保安人员。
其他人员
★至少配备会计
1
名、出纳
1
名。
(
16
分)
★设置食堂的机构,炊事人员与儿童配备比例:提供每 日三餐一点的托幼机构应当达到
1:50
,提供每日一餐二点或二餐一点的
1:80<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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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长配备
★
6
个班以下的幼儿园设
1
名园长;
6
~
9
个班的幼儿园正副 园长不少于
2
名;
10
个班及以
(
16
分)
人员
人员
配备
条件
(200
分
)
(
80
分)
(
16
分)
人员
(
12
分)
保教人员
★全日制机 构保教人员与幼儿比
1
:
7
~
1
:
9
,每 班至少配备
2
名专任教师和
1
名保育员;
卫生保健
★按照日 托机构每收托
100
名儿童,
全托机构每收托
50
名儿童至少设
1
名专职卫 生保健
园长资格
★园长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三年 以上幼儿
(
20
分)
园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并取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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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
资格
(
100
分)
教师资格
(
30
分)
卫生保健
人员资格
(
20
分)
保育员
资格
(
10
分)
★教师
100%
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证书。
★医 生应当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保健员应当具有大专
以上学历。
★保育员
100%
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
并取得上岗证。
其他人员
★安保人员
100%
取得保安资格。
资格
健康
上岗
条件
(
20
合 格证
(
12
分)
岗前培训
★教职工
100%接受有关教育政策、法律、法规、师德、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基本培训以及
★教职工上岗前
100%
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
★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
20
分)
★炊事人员
100%
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
。
分)
(
8
分)
符合其岗位特点的岗前培训。卫 生保健人员
100%
持有《北京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培训
证》
。
空间
条件
(
40
生均运动
★提供全日制服务的机构,应有相对独立的幼儿户外活动场地及安全防护措施,户外活动
空间
场地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
2
平方米。
(
16
分)
★有一定的室内运动空间,能满足特殊天气情况下幼儿运动需求。
生均活动
★幼儿活动室具备自然采光、自然通风、供暖、避暑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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