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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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日发(作者:喧嚣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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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 建立科学、规范、体现能力、突出业绩的高层次
人才评价和选拔体系,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 政府关
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
(穗字〔
2010

11
号,以下
简称《意见》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包括优秀企业家、
各领域高
级专家和 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
农村实用人才、
社会工作
人才,依其业绩与贡献不同,划 分为

广州市杰出专家



广州
市优秀专家


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

三个层次。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通过认定和评定两种方式产生。
高层次
人才认定 名额原则上不设上限。
高层次人才评定名额根据我市产
业发展和人才队伍状况确定。

广州市杰出专家

评定名额每年一
般不超过
5
名,

广州市优秀专家

评定名额每年一般不超过
20
名,
“< br>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

评定名额每年一般不超过
50
名。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和
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设在市委组织部 ,

下简称

市人才办

)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工作 的统筹协调
和宏观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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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定、评定的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
评定不受国籍、
户籍和身份限制。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主要从已在我市市属单位
(含非公有制
单位,下 同)工作、来穗自主创业或已与我市市属单位达成工作
意向的优秀人才中认定、评定产生。认定、评定标 准详见本办法
附件。

认定、
评定对象重点是在第一线从事专业技术或生产研 发工
作的人员。
担任市直局以上单位正职人员,
除直接符合相关认定
标准可列 入认定对象外,
其余原则上不列入评定对象。
党政机关
公务员不列入认定、
评 定对象
(聘任制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和国家
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 单位中,具有突出
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可列入认定、评定对象。

我市市属单位柔性引 进人员(与该单位签订
3
年以上协议,
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
6个月)

可申报

广州市杰出专




广州市优秀专家

认定。

第八条

中央和省 属驻穗单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申报

广州市杰出专家
”< br>、

广州市优秀专家

认定:

(一)当前正在承 担我市

科技重大专项计划

或我市省级以
上重大科技项目的项目负 责人或主要参加人员
(指任务书或合同
书中列前三位的人员,具体由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审核 )


(二)
当前正在担任我市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首席工程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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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专家、管理专家(具体由市发改委负责审核)


(三)所在单位与我市签 订中长期合作协议,共建研究院、
研发中心等机构,
申报人在该机构担任全职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具体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除应具备相应认定、
评定标准规定的条
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br>
(一)遵纪守法,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专业基 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学风正派,具有严
谨求实、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
(三)

5
年来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
目前所
从事 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密切相关。

(四)申报

广州市杰出专家

的人员,除两院院士外,其年
龄应未满
60
周岁(年龄计算以申报当年< br>1

1
日为限,下同)

申报

广州市优秀 专家

的人员,其年龄应未满
55
周岁,申报

广
州市青年后备人才

的人员,
其年龄应未满
40
周岁。
有特 别突出
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认定、评定标准编制与发布



第十条

根据 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
制定高层
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补充,实行动
态发布机制。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
评定标准的编制与发布程序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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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人 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和信息
化局经过调查研究,
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br>会同政府行业主管
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编制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



(二)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和信息
化局召集相关政府行业主 管部门、
行业协会、
专家等组成评估委
员会,对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标准进行评估、 论证。



(三)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 br>议后,报市政府审定发布实施。

第四章

认定、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常年受理。高层次人才评定
每年一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高层次人才评定工作启动前,
市人才办、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会同市有关部门,
根据我
市支柱产业、重点发展产业需要和 现有高层次人才队伍结构状
况,研究提出评定总额及各行业领域名额分配意见。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程序如下:



(一)发动推荐。采取同行专家推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
法,
由各区、< br>县级市和市直局以上单位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组织属下单位进行发动推荐。政府行业主管 部门、市科协、
市社科联、
市文联及其他行业协会、
学会也可面向社会广泛发动
推荐。

(二)
个人申报。
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
材料。提出认定申请的,填写《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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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评定申请的,填写《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评定申报表》




(三)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各项
条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在其申报表中加具推荐意
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到主管部门
(各区、
县 级市和市直局
以上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报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
可直
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四)
核准及评审。
对提出认定申请的申报人,
由市人 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认定标准条件对其进行核准;
其中,
申报

广
州市杰出专家

的,由市人才办进行复核。对提出评定申请的申
报人,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材料审核后,
由市人才办
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
(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
专家
评委会,
对各申报人选进行综合评审,
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
决,
获得赞成票数超过半数以上的人选按得票多者当选的原则确
定候选人。候选人名单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

(五)
公示及发证。
经核准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和经评定并
审批同意的人选,
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及申报 人所在
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5
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委组
织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相应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
书》

< br>《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分为
A
类和
B
类。
对柔性 引进人
员、
中央和省属驻穗单位人员颁发
B
类证书,
证书载明其在我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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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服务 (工作)或承担重大科研(工程建设)项目年限、每年
服务(工作)时间;其余人员颁发
A类证书。

第五章

管理期与考核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列入市管专家管理
(纳入市委联系专
家的范围 )
,管理期为
5
年(持
B
证人员按其证书所载服务年限
为管 理期,最长不超过
5
年)
,管理期内享受《意见》及其配套
政策文件所规定的 相关待遇。
管理期内,
高层次人才达到更高级
别认定或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相应 级别人才认定或评定;
经认定或评定通过者,其管理期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管理期满后,
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另
有文件规定的按该文件执行)

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申报高层次人
才认定或评定。
再次申报时,
以最近一个管理期内及期满之后担
任的职务、取得的业绩成果和荣誉称号等为申 报依据。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要根据其专长
妥善安排工作,保证其业务工作时间,从经费、资料、设备、人
员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
并视 工作需要酌情配备助手。
高层次
人才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奖惩、
健康状况等情况发
生变化,
或办理了退休手续,
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市人才办报告。

第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实行年度、期中、期末考核制度。高
层次人才所在单位负责年度考核,
考核重点是工作业绩和业务能
力,
并向主管 部门书面报告考核总体情况。
主管部门负责期中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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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和期末考核,考核重点是团队建 设、人才培养和创新能力,并
向市人才办书面报告考核总体情况。

根据考核情况对高 层次人才实行动态管理。
对考核情况较差
者,所在单位要督促其查找原因,及时整改;对确实不 适合继续
列入管理的,要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并报市人才办核准,终止资
格,收回证书。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调整出管理名单,
转列入联系名单,
其荣誉称号可予保留,
但不再享受相关物质待遇,
(年
56
周岁者可保留医疗保障待遇)

重新符合相关认定、
评定条
件后,在其重新申报时可予优先安排。

(一)因工作调整、变动、调离我市等原因,不再符合 本办
法第七、第八条所列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范围的相关条件。

(二)
管理期满,
经考核在管理期内没有取得新的业绩成果。

(三)办理了退休手续。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撤消 资格和荣誉称号,
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



(三)管理期内因违法乱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受到刑
事处罚;

(四)管理期内违反相关规定出国或出境逾期不归。



因前款第(一)

(二)项情形撤销资格的,不再受理其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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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人才认定、评定申请。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附件: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标准(
20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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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标准



2010
年)


第一编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第一章

广州市杰出专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认定为广州市杰出专家。

第一节

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第一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中国科学院院士、

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条


5

(时间计算以申报当年
1

1
日为限,
下同)

担任以下职务、入选下列计划或获得下列资助 之一者:

(一)国家

863
计划

领域专家组 组长、副组长;

(二)国家

973
计划

项目 首席科学家、承担研究任务的项
目专家组成员;

(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总体组技术总师、副总师,项目负
责人;

(四)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

(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重大项目主持人;

(六)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七)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




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

资助者(须为学术带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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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5
年,
所承担科研项目获得以下奖项,
并按下列
计算标准累计所得分值在
10
分以上(含
10
分)者。如项目同获
多个奖项,则只按其最高分 值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

排名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奖项

完成人

完成人

完成人

完成人

国家科技特等奖

20
12
8
5
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

10
6
4
3
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

6
4
2
1
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

10
6
4
3
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

6
4
2
1
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

10
6
4
3
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6
4
2
1
省部级科技一等奖

5
3
1
0
省部级科技二等奖

3
1
0
0
省部级科技三等奖

1
0
0
0
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科技一等奖

3
1
0
0
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科技二等奖

1
0
0
0
中国专利金奖

6
4
2
1
中国专利奖优秀奖

3
2
1
0
省级专利奖金奖

3
2
1
0
省级专利奖优秀奖

2
1
0
0
第四条


5
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

(一)长江学者成就奖;

(二)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三)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第二节

哲学、人文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领域

第五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 委员、
荣誉学部委员,
国家社
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全国宣传文化系统

四个一批

人才工程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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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5
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

(一)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特等奖获得者
(第一完成人)


(二)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获得者(第一完成人)


(三)孙治方经济学奖获得者;

(四)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奖获得者;

(五)中国作协鲁迅文学奖、茅盾文学奖获得者;

(六)长江韬奋奖获得者。

第三节

海外高层次人才专项

第七条


5
年,
担任以下职务、
入选下列计划或 获得下列
资助之一者:

(一)中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

千人计划

人选;
(二)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外
籍)

资助者;

(三)教育部

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

讲座教授。

第四节

综合及其他领域

第八条

国家有突出贡 献的中青年专家,
国家百千万人才工
程第一、二层次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第九条


5
年,
担任以下职务、
入选 下列计划或获得下列
资助之一者:

(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召集人;

(二)教育部

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

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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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5
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

(一)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二)南粤功勋奖获得者;

(三)羊城功勋奖获得者;

(四)

中华技能大奖

荣誉称号获得者。

第二章

广州市优秀专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认定为广州市优秀专家。

第一节

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第十一条


5
年,< br>担任以下职务、
入选下列计划或获得下
列资助之一者:

(一)国家< br>“
863
计划

领域专家组成员,专题组组长、副组
长,课题 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二)
国家

973< br>计划

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
课题负责人
(课
题已通过结题验 收)


(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
收)


(四)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负责人(课题已通过
结题验收)

< br>(五)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重大项目课题主持人、
重点项
目主持人(课题、项 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六)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成员;

(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已通过验收)主任、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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