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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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01日 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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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建立科学、规范、体现能力、突出业绩的高层次
人才评价和选拔体系,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 政府关
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
(穗字〔
2010
〕
11
号,以下
简称《意见》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包括优秀企业家、
各领域高
级专家和 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
农村实用人才、
社会工作
人才,依其业绩与贡献不同,划 分为
“
广州市杰出专家
”
、
“
广州
市优秀专家”
、
“
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
”
三个层次。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通过认定和评定两种方式产生。
高层次
人才认定 名额原则上不设上限。
高层次人才评定名额根据我市产
业发展和人才队伍状况确定。
“
广州市杰出专家
”
评定名额每年一
般不超过
5
名,
“
广州市优秀专家
”
评定名额每年一般不超过
20
名,
“< br>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
”
评定名额每年一般不超过
50
名。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和
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设在市委组织部 ,
以
下简称
“
市人才办
”
)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工作 的统筹协调
和宏观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
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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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定、评定的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
评定不受国籍、
户籍和身份限制。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主要从已在我市市属单位
(含非公有制
单位,下 同)工作、来穗自主创业或已与我市市属单位达成工作
意向的优秀人才中认定、评定产生。认定、评定标 准详见本办法
附件。
认定、
评定对象重点是在第一线从事专业技术或生产研 发工
作的人员。
担任市直局以上单位正职人员,
除直接符合相关认定
标准可列 入认定对象外,
其余原则上不列入评定对象。
党政机关
公务员不列入认定、
评 定对象
(聘任制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和国家
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 单位中,具有突出
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可列入认定、评定对象。
我市市属单位柔性引 进人员(与该单位签订
3
年以上协议,
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
6个月)
,
可申报
“
广州市杰出专
家
”
、
“
广州市优秀专家
”
认定。
第八条
中央和省 属驻穗单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可
申报
“
广州市杰出专家
”< br>、
“
广州市优秀专家
”
认定:
(一)当前正在承 担我市
“
科技重大专项计划
”
或我市省级以
上重大科技项目的项目负 责人或主要参加人员
(指任务书或合同
书中列前三位的人员,具体由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审核 )
。
(二)
当前正在担任我市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首席工程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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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专家、管理专家(具体由市发改委负责审核)
。
(三)所在单位与我市签 订中长期合作协议,共建研究院、
研发中心等机构,
申报人在该机构担任全职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具体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
。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除应具备相应认定、
评定标准规定的条
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br>
(一)遵纪守法,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专业基 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学风正派,具有严
谨求实、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
(三)
近
5
年来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
目前所
从事 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密切相关。
(四)申报
“
广州市杰出专家
”
的人员,除两院院士外,其年
龄应未满
60
周岁(年龄计算以申报当年< br>1
月
1
日为限,下同)
;
申报
“
广州市优秀 专家
”
的人员,其年龄应未满
55
周岁,申报
“
广
州市青年后备人才
”
的人员,
其年龄应未满
40
周岁。
有特 别突出
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认定、评定标准编制与发布
第十条
根据 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
制定高层
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补充,实行动
态发布机制。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
评定标准的编制与发布程序如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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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人 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和信息
化局经过调查研究,
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br>会同政府行业主管
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编制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
(二)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和信息
化局召集相关政府行业主 管部门、
行业协会、
专家等组成评估委
员会,对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标准进行评估、 论证。
(三)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 br>议后,报市政府审定发布实施。
第四章
认定、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常年受理。高层次人才评定
每年一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高层次人才评定工作启动前,
市人才办、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会同市有关部门,
根据我
市支柱产业、重点发展产业需要和 现有高层次人才队伍结构状
况,研究提出评定总额及各行业领域名额分配意见。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程序如下:
(一)发动推荐。采取同行专家推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
法,
由各区、< br>县级市和市直局以上单位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组织属下单位进行发动推荐。政府行业主管 部门、市科协、
市社科联、
市文联及其他行业协会、
学会也可面向社会广泛发动
推荐。
(二)
个人申报。
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
材料。提出认定申请的,填写《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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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评定申请的,填写《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评定申报表》
。
(三)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各项
条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在其申报表中加具推荐意
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到主管部门
(各区、
县 级市和市直局
以上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报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
可直
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四)
核准及评审。
对提出认定申请的申报人,
由市人 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认定标准条件对其进行核准;
其中,
申报
“
广
州市杰出专家
”
的,由市人才办进行复核。对提出评定申请的申
报人,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材料审核后,
由市人才办
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
(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
专家
评委会,
对各申报人选进行综合评审,
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
决,
获得赞成票数超过半数以上的人选按得票多者当选的原则确
定候选人。候选人名单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
(五)
公示及发证。
经核准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和经评定并
审批同意的人选,
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及申报 人所在
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5
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委组
织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相应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
书》
。
< br>《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分为
A
类和
B
类。
对柔性 引进人
员、
中央和省属驻穗单位人员颁发
B
类证书,
证书载明其在我 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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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服务 (工作)或承担重大科研(工程建设)项目年限、每年
服务(工作)时间;其余人员颁发
A类证书。
第五章
管理期与考核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列入市管专家管理
(纳入市委联系专
家的范围 )
,管理期为
5
年(持
B
证人员按其证书所载服务年限
为管 理期,最长不超过
5
年)
,管理期内享受《意见》及其配套
政策文件所规定的 相关待遇。
管理期内,
高层次人才达到更高级
别认定或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相应 级别人才认定或评定;
经认定或评定通过者,其管理期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管理期满后,
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另
有文件规定的按该文件执行)
,
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申报高层次人
才认定或评定。
再次申报时,
以最近一个管理期内及期满之后担
任的职务、取得的业绩成果和荣誉称号等为申 报依据。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要根据其专长
妥善安排工作,保证其业务工作时间,从经费、资料、设备、人
员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
并视 工作需要酌情配备助手。
高层次
人才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奖惩、
健康状况等情况发
生变化,
或办理了退休手续,
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市人才办报告。
第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实行年度、期中、期末考核制度。高
层次人才所在单位负责年度考核,
考核重点是工作业绩和业务能
力,
并向主管 部门书面报告考核总体情况。
主管部门负责期中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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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和期末考核,考核重点是团队建 设、人才培养和创新能力,并
向市人才办书面报告考核总体情况。
根据考核情况对高 层次人才实行动态管理。
对考核情况较差
者,所在单位要督促其查找原因,及时整改;对确实不 适合继续
列入管理的,要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并报市人才办核准,终止资
格,收回证书。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调整出管理名单,
转列入联系名单,
其荣誉称号可予保留,
但不再享受相关物质待遇,
(年
满56
周岁者可保留医疗保障待遇)
。
重新符合相关认定、
评定条
件后,在其重新申报时可予优先安排。
(一)因工作调整、变动、调离我市等原因,不再符合 本办
法第七、第八条所列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范围的相关条件。
(二)
管理期满,
经考核在管理期内没有取得新的业绩成果。
(三)办理了退休手续。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撤消 资格和荣誉称号,
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
(三)管理期内因违法乱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受到刑
事处罚;
(四)管理期内违反相关规定出国或出境逾期不归。
因前款第(一)
、
(二)项情形撤销资格的,不再受理其高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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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人才认定、评定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附件: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标准(
20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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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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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标准
(
2010
年)
第一编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第一章
广州市杰出专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认定为广州市杰出专家。
第一节
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第一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中国科学院院士、
中
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条
近
5
年
(时间计算以申报当年
1
月
1
日为限,
下同)
,
担任以下职务、入选下列计划或获得下列资助 之一者:
(一)国家
“
863
计划
”
领域专家组 组长、副组长;
(二)国家
“
973
计划
”
项目 首席科学家、承担研究任务的项
目专家组成员;
(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总体组技术总师、副总师,项目负
责人;
(四)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
(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重大项目主持人;
(六)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七)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
”
、
“
创
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
”
资助者(须为学术带头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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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近5
年,
所承担科研项目获得以下奖项,
并按下列
计算标准累计所得分值在
10
分以上(含
10
分)者。如项目同获
多个奖项,则只按其最高分 值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
排名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奖项
完成人
完成人
完成人
完成人
国家科技特等奖
20
12
8
5
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
10
6
4
3
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
6
4
2
1
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
10
6
4
3
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
6
4
2
1
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
10
6
4
3
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6
4
2
1
省部级科技一等奖
5
3
1
0
省部级科技二等奖
3
1
0
0
省部级科技三等奖
1
0
0
0
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科技一等奖
3
1
0
0
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科技二等奖
1
0
0
0
中国专利金奖
6
4
2
1
中国专利奖优秀奖
3
2
1
0
省级专利奖金奖
3
2
1
0
省级专利奖优秀奖
2
1
0
0
第四条
近
5
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
(一)长江学者成就奖;
(二)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三)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第二节
哲学、人文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领域
第五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 委员、
荣誉学部委员,
国家社
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全国宣传文化系统
“
四个一批
”
人才工程人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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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近
5
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
(一)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特等奖获得者
(第一完成人)
;
(二)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获得者(第一完成人)
;
(三)孙治方经济学奖获得者;
(四)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奖获得者;
(五)中国作协鲁迅文学奖、茅盾文学奖获得者;
(六)长江韬奋奖获得者。
第三节
海外高层次人才专项
第七条
近
5
年,
担任以下职务、
入选下列计划或 获得下列
资助之一者:
(一)中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
“
千人计划
”
人选;
(二)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外
籍)
”
资助者;
(三)教育部
“
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
”
讲座教授。
第四节
综合及其他领域
第八条
国家有突出贡 献的中青年专家,
国家百千万人才工
程第一、二层次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第九条
近
5
年,
担任以下职务、
入选 下列计划或获得下列
资助之一者:
(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召集人;
(二)教育部
“
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
”
特聘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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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近
5
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
(一)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二)南粤功勋奖获得者;
(三)羊城功勋奖获得者;
(四)
“
中华技能大奖
”
荣誉称号获得者。
第二章
广州市优秀专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认定为广州市优秀专家。
第一节
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第十一条
近
5
年,< br>担任以下职务、
入选下列计划或获得下
列资助之一者:
(一)国家< br>“
863
计划
”
领域专家组成员,专题组组长、副组
长,课题 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
(二)
国家
“
973< br>计划
”
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
课题负责人
(课
题已通过结题验 收)
;
(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
收)
;
(四)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负责人(课题已通过
结题验收)
;
< br>(五)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重大项目课题主持人、
重点项
目主持人(课题、项 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
(六)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成员;
(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已通过验收)主任、学术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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