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级分类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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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02日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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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日发(作者:背叛之后)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授信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2010
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授信资产管理,根据•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信贷资
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2009
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风险分
类认定权限授权方案‣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主要用于规范我行授信资产风险分类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授信资产”
,是指由我行发放的、承担风 险和
损失的信贷资产,具体包括:批发贷款、各类垫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
零售贷款、银行 卡透支等六大类表内资产和表外授信。

第四条


授信资产风险分 类认定工作实施集中化管理。年度常规风险
分类由省分行统一实施集中认定,超省分行权限上报总行认定 ;季度重审
由省分行组织实施认定或授权二级分行认定;对于需动态调整的授信资产
由相关行( 部)及时上报,按照权限管理原则,由总行或省分行认定。

第五条

授信资产风险分类采取专业审阅与有权认定人审批相结合的
管理模式。我行授信资产风险分类认定结 果必须经“中国银行评级专业人
员”审阅,报经有权认定人或其受权人认定后发送各行(部)执行,超权
限的经省分行专业人员审阅和有权认定人审查后,上报总行认定。

第六条


授信资产风险分类坚持真实、审慎、相互独立、定性和定量
分析相结合、常规化、动 态调整、按权限认定、促进管理的工作原则,各
行(部)必须严格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授信资产风险分类工 作。


第二章

分类定义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的五级分类,是指按照授信资产的风险程度将授
信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 、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授信。

第八条


本细 则所称的十三级分类,是指在五级分类的基础上,按照
客户违约及贷款损失的风险大小,将授信资产细分 为正常一级、正常二级、
正常三级、正常四级、关注一级、关注二级、关注三级、关注四级、次级
一级、次级二级、可疑一级、可疑二级、损失十三个等级。后五级合称为
不良授信。

第九条


公司贷款(单户金额超过
500
万元以上)、各类垫款、贸易融
资中的打包贷款实行十三级分类,其他授信资产实行五级分类。单户授信
总额
500
万元(含)以下且企业资产总额
1000
万元(含)以下或企业 年销
售额
3000
万元(含)以下的各类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按照附件
3
“小
企业贷款风险分类标准”执行。

第十条


十三级分类设臵
A

B

C

D

E
五个基础类代码;设臵
A1

A2

A3
、< br>A4

B1

B2

B3

B4< br>、
C1

C2

D1

D2
十二个 子类代码;
E
不设臵子类代码。十三级分类与五级分类对应关系如下:

十三级分类名称

正常一级

正常二级

正常三级

正常四级

关注一级

关注二级

关注三级

十三级分类代码

A1
A2
A3
A4
B1
B2
B3
五级分类名称

正常类

关注类

关注四级

次级一级

次级二级

可疑一级

可疑二级

损失

B4
C1
C2
D1
D2
E
次级类

可疑类

损失类

第十一条


正常类贷款定义

正常类贷款: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
足额偿还。下设四个子级:

正常一级:债务人市场竞争能力极强,现金流非常充足,融资能力和
还款能力极强,还款意愿很 好,有非常充足的证据表明能够按期足额偿还
贷款本息。

正常二级:债务人市场竞争 能力很强,现金流充足,融资能力和还款
能力很强,还款意愿很好,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能够按期足额偿还 贷款本息。

正常三级:债务人经营情况良好,现金流充足,融资能力和还款能力
较强 ,还款意愿良好,没有理由怀疑不能够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正常四级:债务人经营正常,没有充足的理由怀疑不能按期足额偿还
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关注类贷款定义

关注类贷款:尽管债务人目 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
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下设四个子级:

关注一级:债务人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因素,但这些因素对债务人生
产经营和偿债能力的影响比较小, 或在短期内可以得到缓解或者消除。

关注二级:债务人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因素,这些因素对 债务人的生
产经营和偿债能力已经产生不利的影响,且预计在短期内无法得到缓解和
消除。
关注三级:债务人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相关风险因素如持续发展,可
能影响到授信客户偿 还授信本息。

关注四级:债务人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如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
相 关风险,债务人情况可能会产生严重恶化。但通过采取措施能确保足额
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次级类贷款定义

次级类贷款:债务人的偿还 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
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 损失。下
设两个子级:

次级一级: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出现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 收入无
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需要执行担保或动用其他还款来源,预计损失金额
较少。

次级二级: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
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需要执行担保或采取其他措施,预计会形成部
分损失。

第十四条


可疑类贷款定义

可疑类贷款: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
要造成较大损失。下设两个子级:

可疑一级: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 行担保或采取其他
措施,也可能造成大部分损失。

可疑二级: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
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五条


损失类贷款定义

损失类贷款:在采取所有可 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贷
款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三章

分类标准

第十六条

授信资产风险分类的核心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归还授
信本息的可能性。在执行第二章分类定义的前 提下,各行(部)在分类时
应参照每类授信资产的基本标准(见附件
1
)及限定性标准 (见附件
2
)进
行判断。

第十七条


限定性标准是风险分类过程中的重要标准,原则上不得突
破。如债务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限定性因素, 可在最低限定分类子级的
基础上,根据风险程度,酌情下调分类级别。

第十八条


分类标准体系由客户违约概率、财务状况、非财务因素、
风险缓释、客户履约、银行管理等维度构成,风险分类时参考的主要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


(一)债务人的还款和履约能力。

(二)债务人的还款履约记录。

(三)债务人的还款、履约意愿。

(四)授信的担保。

(五)
授信偿还的法律责任,授信担保的完善性、有效 性及可执行性。
(六)银行的授信管理状况。

第十九条


债务人的还款能力是一个综合概念,包括债务人现金流
量、财务状况、影响偿还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对授信资产进行分类时,
要以评估债务人的还款、履约能力为核心,把债务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
授信的第一偿还来源,授信担保作为第二偿还来源。

第二十条


对授信资产进行分类时,应将应计提的准备金率作为分类
认定的一项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同一笔贷款不得进行拆分分类。

第二十二条


同一客户的授信业务(表内外)风险分类结果应相互
参考。对于在中国银行有多笔授信的客户,原则上各类授信的分类结果应
保持一致,以下授信业务除外:

(一)以足额保证金或现金等价物质押担保的低风险授信业务

1
、交纳
100%
保证金的授信业务;

2
、以我 行、大型商业银行和上市的中型商业银行
1
开具的单位定期存
单(质押贷款专用)或个 人定期储蓄存单质押的授信业务;

3
、以记账式国债或我行代售的凭证式国债质押的授信业务;

4

经总行批准开展黄金质押业务,
以我行承办的交割库中托管的标准
黄金质押的授信业务 。

(二)以银行承兑汇票足额质押
2
的授信业务

1
、以我行境内机构出具或由其承兑或保付的汇票质押的授信业务;

2
在我行核有授信额度的其他银行出具的或由其承兑或保付的汇票质
押的授信业务。


1
2
大型商业银行与中型商业银行定义请参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 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承兑汇票足额质押的定义按照总行有关授信抵质押管理规定执行。

(三)客户在 我行的授信风险转移到我行认可的第三方金融机构或转
移到我行具有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外机构的授信业 务(转移到第三方金融
机构的,该金融机构应负第一性付款责任,并占用其在我行的授信额度;
转移到我行其他机构的,负有付款责任的机构应落实相应的授信安排)


1

按照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产品标准,
占用金融机构额度的第
1

3

易融资及保函产品;

2
、由境内外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包括我行 境内外机构)以保函、备用
信用证等方式提供全额担保的授信业务。

(四)经总行认定的其他低风险授信业务。

第二十三条



市政基础设施行业项目
4
授信的分类标准

由于市政基 础设施行业的特殊性,在分类时,除按照基本标准及限定
性标准外,还应重点参考以下指标。

(

)
城市财政实力、负债情况

(

)
项目是否产生经营性现金流

(

)
项目类型

(

)
债务人类型

(

)
还款方式

(

)
风险缓释因素

(

)
财政负债边界模型测算

(

)
贷款期限


3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产品标准指引》的最新版本


市政基础设施行业项目:
指以地方政府为主导、
以政府融资平台为借款主体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 建设项目,
包括供
气、热、水等市政管网建设、供排水及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轨道交通、城市 道路建设、河湖整治、公园建设等。

第二十四条


新建企业
5
授信的分类标准

新建企业不适用于财务模型量化指标,应主要参考以下因素。

(

)
股东的资金实力。

(

)
新建企业的基本情况。

(

)
项目的合规性、项目进度。

(

)
项目资金的落实、运用情况。

(

)
项目原设计中重要的内外指标及环境变动情况。

(

)
担保的缓释作用。

第二十五条


重组贷款
6
的分类标准

重组贷款分类级别不得高于次级一级;重组 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
或债务人仍然无力按期归还,不得高于可疑一级。

对于重组 贷款,
在重组实施后半年内为观察期,
观察期内不得调高分类
级别;观察期满且按重组 条款正常还本付息二次(含)以上,应按照其实
际情况进行分类,符合条件的可进行级别调升;级别调升 后半年内又出现
逾期的,应至少降至原级别(含)以下,并将观察期设为一年(从调降后
算起)
。对于债务人经营性现金流量确实可以完全满足还款要求的,观察期
满并至少还本付息一次后可 进行级别上调。


5
新建企业:指成立未满两个会计年度、或到分类时点为止,成立已经超过两个会计年度,但由 于在前一个会计年度
内企业尚未开始经营或处于项目建设期,因此无法提供连续两年度完整财务报表的企 业。

6
重组贷款:指银行由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以资产保全或贷款 清收为目的,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
出调整的贷款。

第二十六条


不良授信被其他企业承接,如果承接授信的企业经过
评估具有很强的经济实力(原则上在我行信 用评级应不低于
BBB
级)
,承
接债务后,没有理由怀疑授信不能如期偿还, 可以根据承接企业的实际情
况进行分类;否则,不得高于次级类一级,在经过半年观察期后,方可发起分类上调。

第二十七条


如发现利用企业兼并、重组、分 立等形式转移或恶意
逃废中行债务,其新成立的企业已获得中行授信。该授信分类不得高于次
级 二级,并至少经过一年观察期后,方可按照我行分类标准发起分类上调。

第二十八条


借新还旧,是指企业因经营性占用,且自身经营状况
不佳,致使经营活动现金流入不 足以偿还全部银行到期贷款,需靠银行借
款或其他融资方式还款的借款方式,此类授信风险分类不得高于 关注类二
级。

第二十九条


授信资产风险分类时,应将 授信的逾期状况作为一个
重要因素。对逾期贷款(包括贷款到期未还、未按还款计划执行还款和欠
息)的分类认定应严格标准,从严掌握,以促进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在执行各分类级别核心定义的前提下,分类时应按照各类
授信的基本标准进行认真分析,并结合 限定性标准进行判断。


第四章

认定频率

第三十一条


公司类授信资产的分类认定频率分为:年度常规风险
分类、季度重审、动态调整等三种情况。个人贷款、银行卡透支的分类认
定频率分为:系统自动批量认定 、动态调整等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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