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部分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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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
五听:
五听是西周时期创立的审讯方式。
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
< br>进而判断受询者
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
“辞听”<
/p>
,通过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矛盾;
“色听”
,
观察其面部表情的变化;
“气听”
,观测其呼吸及心跳的反常表现;
“耳听”
,观察其
听觉的失
常之处;
“目听”
,观察其眼
神或目光的反映。
2.
五刑:
中国古代的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
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
< br>奴隶制五刑是指
墨、劓(音易)
、剕、宫、大辟。封建制
五刑指笞、杖、徒、流、死。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
之前通行,
文
景时期改革刑制,
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开始向封建制五刑过渡,
封
建制五刑在隋
唐之后通行。
3.
三赦三宥
:
三赦三宥是西周时期的刑罚适用制度。
三赦指:
对年幼无知
的未成年人、
年迈体衰的耄
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
人的违法犯罪,
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
可以免予追究刑
事责任。三宥指: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
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4.
春秋决狱:
又称“引经决狱”
、
“经义断狱”
。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出的一种断狱方式,就
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
,
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
用儒家经典,
特别是
《春
秋》
一书的<
/p>
“微言大义”
作为分析案情、
认定犯罪的
根据,
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使用法律,
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
要过渡形式。
5.
秋冬行刑:
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
这一制度源于先秦,
受德刑时令学
说的影响,
该学说为汉代封建正统法
律思想的理论根据,
认为人们的任何行为都要符合天意,
刑杀若
不在秋冬进行会触怒天神而遭惩罚。同时,秋冬行刑制度也考虑了不误农时的因素。
6.
亲亲得相首匿:
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
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
不予告发或作证。
至
唐代时发展为同居相隐原则,扩
大了相隐的范围。
7.
八议:
创立于曹魏时期的《新律》
。所谓“八议”
,即议亲(皇亲国戚
)
,议故(皇帝故旧)
,议
贤(德行修
养高的圣贤)
,议能(才能卓越者)
,议功(功勋卓著者)
p>
,议贵(高级权贵)
,议
勤(勤谨辛劳者)
,议宾(前代国宾)
。这八种特殊人物犯罪,不适用普通诉讼审
判程序,司
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管辖,
而必须上报皇帝进行决
议,
一般都能获得宽宥处理。
这一制度
使官僚贵族的司法特权逐步法律化制度化,充分体现了同罪异罚的贵贱尊卑等级秩序。
8.
上请制度:
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
就是在贵族官僚犯罪之后,
一般司
法官员无权审判,
必须奏请
皇帝裁判,
皇帝可以根据犯罪者的具体情况——如和皇室的亲疏关系,
现任官职的大小及功
劳的大小等,来决定如何减免其刑法。其源于礼之等级名分,是“尊尊”
、
“贵贵”原则的体
现。
9.
存留养亲:
创立于北魏律,
就是祖父母或父母年迈,
家中又无成年子孙
或期亲近属进行赡养,
该罪
犯可以依法暂时不执行所判徒,流,
死刑,责成其回家尽孝,待为老人养老送终后,再执行
原来的刑罚,以体现儒家所倡导的
“亲亲”原则和孝道精神,
是刑罚制度开始走向儒家化的
具体体
现。
10.
录囚:
始于西汉时期的司法制度。
是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
/p>
监
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
平
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
这一制度对
平反冤狱、
改善狱政和统一法律适用起了一定作用,也是古代实行审判监督的一个途径。
11.
九品中正制:
即九品官人法,
曹魏初年创立。
各地的州郡县都设置了
大小中正官,
由这些大小中正官
按照出身家世,道德行状,才能
大小等标准,将本地士人定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
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
九等,提供给吏部作为选拨任用官吏的参考依据。是由于人口
流动过大致使原“察举”制
度难以实行而产生的。
12.
换推制度:
< br>由唐朝确定的为防止审判官因亲属,
仇贤关系而在审判中徇私舞弊的审判回避制度
。
凡
主审官与当事人系五服内的亲属或姻亲,
< br>系师生关系,曾为本部都督、
刺史、
县令者以及此
前有仇嫌关系者,均应换推。另一种是同职连署连判的官员之间,如果是大功以上的亲属,
p>
也应回避。
13.
保辜制度:
所谓保辜,
即在伤害行为发生后,<
/p>
确定一定的期限,
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
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在规定的期限内,
伤害人可采取积极措施,
挽救被害人的
生命,
< br>以减轻自己的罪责。它一方面力争正确地认定加害人的法律责任,使之罪刑相应;另
一方面,
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采取积极的医疗措施,
使之早日
康复以减轻自身的职责,
这对
减轻犯罪后果、缓和社会矛盾起到
了良好的作用。
14.
直诉制度:
< br>西晋不断改进上诉制度,
建立起的一种诉讼制度,
按照西
晋的规定,
要在朝堂之外设置
登闻鼓,
允许有重大枉屈者击鼓鸣冤,
直诉中央甚至皇帝。
这一制度加强
了上级司法机关对
下级司法机关的检察监督,
有利于及时发现并
纠正重大冤屈,
同时也促进了司法制度集权化。
15.
死刑复奏:
< br>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为了慎重对待和处理死刑重罪,
同
时也为了加强皇帝对答案要案
的控制,开始逐步完善死刑复奏制度,即死刑在核准以后、
行刑之前,还必须再次奏请
皇帝批准,方可执行。只以制度的形成和逐步完善,直接影响
着后世的司法审判制度
及其刑罚执行制度。
16.
鞫谳分司制度:
即审讯与适用法律项分开,
由专职官员负责审与判的制度,
< br>是宋朝审判制度的特色。
在
这种制度下,两司独立活动,
不得互通信息、
协商办案。
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官吏因缘<
/p>
为奸,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
17.
会官审录制度:
会官审录制度创建于明朝洪武三十年,
指对疑难重大案件以及死刑复核案件进
行会官复
审。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三司会审与圆审、朝审、大审、热审。这种制度有利
于皇帝对司
法活动进行控制与监督,有利于避免或纠正冤假错案,因此被统治者作为实行
仁政的招牌。
18.
秋审制度:
< br>是清朝继承明朝审制度,
进一步发展而成的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
因在每年秋
季举行而得名。顺治
15
年定制,每年霜降前由地方详审
“
秋决重犯
p>
”
,奏请定夺。康熙年间,
朝审和秋审渐趋
一致。
至乾隆时期,
将秋审制度进一步规范化,
使之成为饶有特色的死刑缓
刑复核制度。
19.
摊丁入亩
摊丁入亩就是把丁银按照土地亩数平均分配到田赋中去,不再
按人头征税。这一制度,
初行于康熙后期,雍正初年推广,历时一百五十年完成。这项改
革,不仅简化了征税标准,
减轻了劳动人民负担,而且以法律形式废除了行之已久的人丁
银,放松了对劳动者的束缚,
为工商业的发展提供了自由劳动力。
20.
领事裁判权
指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
本国法律行使司法
管辖权的制度。鸦片战争后,清政府和英国签订的《五口通商章程》开
创了“领事裁
判权”的先例,使中国的司法主权受到前所未有的践踏。
< br>
21.
《法经》
《法经》
是由战国初年魏国的李悝主持编订的,
用
来将新兴统治者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法
律,确立以法治国的法治原则,
保护变法改革的成果,从而巩固新生政权的统治。
其内容共
六篇,分别为:
《盗法》
、
《贼法》<
/p>
、
《囚法》
、
《
捕法》
、
《杂法》
、
< br>《具法》
。
《法经》改刑为法,
初步确立了法的客观规定性,
以严惩盗贼罪为核心,
保护私有财
产,
贯彻重刑主义法制原则。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
系统的成文法典,对后世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2.
p>
《九章律》
:
九
章律是汉朝相国萧何主持编纂的一部汉朝最重要法典,
是汉律的核心。
< br>其内容以李悝
的《法经》为基础,吸收了秦律中合乎当时统治需要的部分,除《法
经》六篇外,又增加了
户律、兴律、厩律三篇。作为汉代的基本法典,它不仅在当时对社
会的安定,政权的巩固起
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
23.
《魏律》
:
魏律又称新律,是太和三年由司空陈群等人参考汉律编纂的一部曹魏政权的基
本法典。
魏律共十八篇,除沿用了汉代
《九章律》
的
《盗律》
等五篇旧目外,又新增
< br>《刑名》
、
《劫略》
等十三篇内
容。
《魏律》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与地位,
精简“旁章科令”增加法典篇目,确立了新五刑制度,标志着肉刑已不再作为法定刑罚列入
国家法典,取得了很大的立法成就。
24.
《晋律》
:
又称《泰始律》
,经司马昭下令由贾充、杜预等十四人对《新律》进行修订,于晋武帝<
/p>
泰始三年完成,次年颁行天下。它以汉律为基础,参考魏律篇章体例结构,共二十篇,总结
借鉴了《法经》以来的立法经验,新增《法例》篇目,继续精简律令章句,进一步改革刑
罚
体系,
并开创了对法律条文进行注解诠释的立法方式。
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一部通行
全国的成文法典,对后世立法活动
产生深远影响。
25.
《北齐律》<
/p>
:
北齐律即为《齐律》
,是由封述主持历时十余年,于河清三年正式编定的。共有十二篇
法典体例,广
为后世沿用,并首创了《名例律》的总则篇目,进一步突出法典总则的性质与
地位。
p>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代立法活动中,北齐律立法水平最高,
立法成就
最大,
代表了当
时的最高立法水平,
堪
称此前立法技术与立法经验的结晶,
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重要地
位。
26.
《开皇律》
< br>《开皇律》
是隋文帝于开皇三年命苏威、
牛弘在开皇元年
编制的新律的基础上以
“去重
就轻,删繁就简”的原则改定而成
,体现了隋文帝的德治思想。法典编目条例包括名例、卫
禁等十二篇五百条。
《开皇律》确立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制度,并将“十恶”
重罪
正式列入《名例律》
,贵族、官员法律特权扩大化。它在篇章体制、基本内容等方面总<
/p>
结了以往朝代的立法经验,使封建法典趋于定型,并为唐律提供了直接的蓝本。
27.
《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是永徽四年唐高宗诏令“疏解”
《永徽律》而制定
的法典,时称《永徽律
疏》
,后称《唐律疏议》
。现存版本由唐律律文和“疏议”组成,共十二篇,
502
条。其结构
严谨,设置合理,律条简要,将律文与疏议有机结合起来,立法技术很高
,是迄今我国历史
上保留下来的最完整、最有影响力的封建法典。
28.
《宋刑统》
《宋刑统》
是宋开国第一部法典,于建隆四年由宋太祖命窦仪编订。体制上,
其基本沿
袭唐律,由十二篇
213
门组
成,律文后加以疏议,再附以相关敕、令、格、式,并新增起请
条开创中国古代刑律编纂
新体例,在中华法律史上有重要历史地位。
29.
《洗冤集录》
《洗冤集录》
为南宋宋慈所著的检验学著作。
该著作对
法医学鉴定、
现场勘验所应注意
问题做出了比较科学的论述。<
/p>
是中国最早的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医学著作,
也是世界上第一部
p>
法医学专著,广泛流传海外,是古典法医学代表之作,对世界法律文明作出巨大贡献。
30.
《大明律》
《大明律》
是明太祖命人经三十年努力于洪武三十年颁行天下的
法典,
经反复修订,
共
有七篇(三十卷
、
460
条,包括名例、吏、礼、兵、刑、户、工律)
。其在精神上沿袭唐律,
体例内容上则有其独创性。一改十二编传统,<
/p>
条理清晰,
是条例简于唐律、
精神严于宋
律的
封建法典。
31.
《明大诰》
< br>《明大诰》是明太祖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主持编订的法典,包括《御制大诰》
《御
制大诰续编》等共四编
236
条。
主要内容有案例、新的重刑法令以及针对案例的训诫之词。
作为重典治国的特殊产物,<
/p>
其规定了许多酷刑并以贪官污吏为重点打击对象。
这种重典峻法<
/p>
只是特殊历史时期下的权宜之策,从长远角度看不利于缓和社会矛盾和维护封建统治的稳<
/p>
定,终止是历史必然。
32.
《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完成于乾隆五年(
17
40
年)
,从清初开始经历了近百年的修订完善,是清
代立法的重要成就。
《大清律例》在结构形式上和《大明律》相同,共分
名例律、吏律、户
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二十篇,后期用新增例的方式弥补律文
的不足,是中国历史
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集历代之大成,律例所载,严密周详。
33.
《重大信条十九条》
从
1911
年
10
月
10
日武昌起义爆发开始,全国革命力量迅猛发展,清廷大局已几于瓦
解,后又受滦州、娘子
关兵变压迫,清廷于
1911
年
11<
/p>
月
26
日颁布《重大信条十九条》
。
《重大信条十
九条》
是中国历史上第二个宪法性文件,
从内容上看,
他对皇权做出了诸
多限制,皇帝传统的内政外交、军备财政、赏罚黜陟等
大权分散转国会、内阁和司法机关,
同时加强国会的权利和监督作用,并扩大了内阁总理
的权利,
有此规定了皇权、立法权、司
法权和行政权制衡原则。
但是,
《
重大信条十九条》阙略了臣民的自由平等权利,这种立法倾向使其不得不归结
为一种应急
的“政治欺骗”
。
34.
《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由清廷于
1907
年
8
月
27
日颁布。
从结构上看,其包括十
四条“君上大权”和作为附则的九条“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以法
律形式规定“君上大
权”
,意味着皇权由法定,同时是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臣民
< br>的权利义务。
从内容上看,
《大纲》
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君主立宪制,
从来源上看,
《大纲》
取自《日本帝国宪法》和《普鲁士宪法》
。
35.
《大清刑律》
《大清刑律》
是清末修律最主要的成果,
其在体
例上打破了中国数千年来诸法合体的传
统形式,
完全采用西方资
产阶级刑法的体例,
是一部以近代资本主义刑法原则为依据的单纯
的刑法典,分为总则分则两编。在内容上,
《大清刑律》做出了更定刑名、酌减死罪、
死刑
惟一、删除比附、惩治教育等重大变革。
《大清刑律》后附五条“补教派”坚持要求增加的《暂行章程》
,凸显了维护封
建伦理
纲常的性质。
36.
《中华民国约法》
1914
年,袁世凯成立约法会议,修订临时约法。袁世凯提出增修临时约
法大纲七项,
旨在独揽大权,约法会议按此大纲,拟定新约法草案。
5
月
1
日,袁世凯公布《中华民国
约
法》
。
《中华民国约法》共十章,六十八条。与临时约法相比,有如
下特点:实行总统集权制;
取消国会,代之以立法院;参政院地位独特。
《中华民国约法》在制定程序上违反了《临时约法》
,违背了《临时约法》的基本原
则。
它所确立的是大总统专制独裁的政治体制。
37.
《中华民国宪法》
1923
年,曹锟在贿选成功后急于完成宪法,于是,其在贿选后五日内
,由国会将十年
来议而未决的“宪草”匆匆通过,并于
1923
年
10
月
10
日由曹锟公布为《中华民国宪法》
。
《中华民国宪法》共十三章
141
条。其基本内容与特点:
1.<
/p>
中华民国的国体永远为民主共和国。
2.
中华
民国的政体以责任内阁制为基本精神,但又包括总统制的部分内容。
3.<
/p>
规定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以及地方自治制度。
《中华民国宪法》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就宪法本身而言,
其条文数较多,
< br>篇章结构
及条文间逻辑严谨,
内容亦基本符合三权分立的
制衡原则及责任内阁制的基本精神,
在一定
程度上反映了资产阶
级反对个人独裁,
反对军阀专制,
反对分裂,
< br>建立并巩固资产阶级民主
政治的要求。
但由于制定宪法的
目的只在于是贿选合法化,
制定程序又是非正常的,
这就使
p>
其进步意义完全被抵消。
简述题
:
第一题
:
问:简述秦至唐代法律形式的演变
答
:秦法律形式的主要特征主要是多样化,分为律、令、式、法律问答、廷行事。
与秦相比,汉代的法律形式更为规范和整齐,其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开始由汉朝的律令科比向律令格式过渡,一
是律令的分化,
二是科进一步的规范化,
成为单行法规,
三是格逐渐取代科成为律的重要补充形式。
四是式
逐步发展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规范形式。
唐代律、令、格
、式四种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定型。律是唐代的刑事法规,令是规定国家制度
的行政管理法
规。格是具有特别法性质的单行法规,式是中央国家机关具体的活动细则。
第二题
:
简述:宋代土地买卖的基本程序:
1
.
可能先进行“申牒”
。
(老师讲的)
2.
先问亲邻,北宋之后只问有亲之
邻,亲邻均表示不要方可交易,若未问亲邻,三年内有权
赎回。
3.
到官府印契,缴纳契税。
4.
过割赋役。契约上写明标的的租税、役钱,并由官府在双方赋税帐
簿内改换登记。
5.
离业。契约达成
后,必须转让土地占有,卖主必须离业。
第三题
:
清代对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1.<
/p>
一般土地所有权的保护。根据《大清律例》盗卖,盗耕种,换易,冒认及侵占他人田宅的<
/p>
行为按律治罪。如对土地
产权有争议,以印契为凭,或进行实地勘查。
2.
对旗地所有权的保护。法律禁止旗民交产,汉人不准典卖旗地,旗房。同时
对已典卖的旗
地,由官府付一定地价,
强制赎回。
3.
对宗族公有田宅的保护。即使是族内个人的私有财产,在处分时也受到了一定的限
制。族
人变卖产业,亲族具有优
先购买权。
4.
对国有土地,矿产的保护。禁止隐匿,盗卖屯田,矿山的所有权也属于官府,不得私占私
采。
第四题:
列举并简释中国传统法律的特点。
“
礼”和“刑”是两种社会规范,共同构成中国古代法治文明基石,前者为指导性,强行性
规范,以道德教化、伦理感化为基本取向。后者为禁止性、惩罚性规范,以刑罚制裁、强制
镇压为主要手段。二者互相补充,相辅相成,共同完善了中国传统法律体系。
1.
中国古代法律最初是通过中原地
区各个部族之间的兼并征服战争与联盟融合过程以及
宗教祭祀礼仪等社会活动产生的。具
体表现为“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
途径。
因而分
别形成了礼和刑两种不同的法律渊源,
法治文明体系贯穿着礼刑并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