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部分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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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06日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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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6日发(作者:一见如故再见陌路)


名词解释:



1.


五听:



五听是西周时期创立的审讯方式。


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

< br>进而判断受询者


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


“辞听”< /p>


,通过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矛盾;


“色听”

< p>


观察其面部表情的变化;


“气听”


,观测其呼吸及心跳的反常表现;


“耳听”


,观察其 听觉的失


常之处;


“目听”


,观察其眼 神或目光的反映。



2.


五刑:



中国古代的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


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

< br>奴隶制五刑是指


墨、劓(音易)


、剕、宫、大辟。封建制 五刑指笞、杖、徒、流、死。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


之前通行,


文 景时期改革刑制,


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开始向封建制五刑过渡,


封 建制五刑在隋


唐之后通行。



3.


三赦三宥


:

三赦三宥是西周时期的刑罚适用制度。


三赦指:


对年幼无知 的未成年人、


年迈体衰的耄


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 人的违法犯罪,


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


可以免予追究刑


事责任。三宥指: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


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4.


春秋决狱:



又称“引经决狱”



“经义断狱”

。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出的一种断狱方式,就


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 ,


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


用儒家经典,

< p>
特别是


《春


秋》


一书的< /p>


“微言大义”


作为分析案情、


认定犯罪的 根据,


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使用法律,


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 要过渡形式。



5.


秋冬行刑:


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


这一制度源于先秦,

< p>
受德刑时令学


说的影响,


该学说为汉代封建正统法 律思想的理论根据,


认为人们的任何行为都要符合天意,


刑杀若 不在秋冬进行会触怒天神而遭惩罚。同时,秋冬行刑制度也考虑了不误农时的因素。



6.


亲亲得相首匿:



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


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


不予告发或作证。



唐代时发展为同居相隐原则,扩 大了相隐的范围。



7.


八议:



创立于曹魏时期的《新律》


。所谓“八议”


,即议亲(皇亲国戚 )


,议故(皇帝故旧)


,议


贤(德行修 养高的圣贤)


,议能(才能卓越者)


,议功(功勋卓著者)


,议贵(高级权贵)


,议


勤(勤谨辛劳者)


,议宾(前代国宾)


。这八种特殊人物犯罪,不适用普通诉讼审 判程序,司


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管辖,


而必须上报皇帝进行决 议,


一般都能获得宽宥处理。


这一制度


使官僚贵族的司法特权逐步法律化制度化,充分体现了同罪异罚的贵贱尊卑等级秩序。



8.


上请制度:


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


就是在贵族官僚犯罪之后,


一般司 法官员无权审判,


必须奏请


皇帝裁判,


皇帝可以根据犯罪者的具体情况——如和皇室的亲疏关系,


现任官职的大小及功


劳的大小等,来决定如何减免其刑法。其源于礼之等级名分,是“尊尊”



“贵贵”原则的体


现。



9.


存留养亲:


创立于北魏律,


就是祖父母或父母年迈,


家中又无成年子孙 或期亲近属进行赡养,


该罪


犯可以依法暂时不执行所判徒,流, 死刑,责成其回家尽孝,待为老人养老送终后,再执行


原来的刑罚,以体现儒家所倡导的 “亲亲”原则和孝道精神,


是刑罚制度开始走向儒家化的


具体体 现。



10.


录囚:



始于西汉时期的司法制度。


是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 /p>



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


平 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


这一制度对


平反冤狱、 改善狱政和统一法律适用起了一定作用,也是古代实行审判监督的一个途径。



11.


九品中正制:



即九品官人法,


曹魏初年创立。


各地的州郡县都设置了 大小中正官,


由这些大小中正官


按照出身家世,道德行状,才能 大小等标准,将本地士人定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


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 九等,提供给吏部作为选拨任用官吏的参考依据。是由于人口


流动过大致使原“察举”制 度难以实行而产生的。



12.


换推制度:


< br>由唐朝确定的为防止审判官因亲属,


仇贤关系而在审判中徇私舞弊的审判回避制度 。



主审官与当事人系五服内的亲属或姻亲,

< br>系师生关系,曾为本部都督、


刺史、


县令者以及此


前有仇嫌关系者,均应换推。另一种是同职连署连判的官员之间,如果是大功以上的亲属,


也应回避。



13.


保辜制度:








所谓保辜,


即在伤害行为发生后,< /p>


确定一定的期限,


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


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在规定的期限内,


伤害人可采取积极措施,


挽救被害人的


生命,

< br>以减轻自己的罪责。它一方面力争正确地认定加害人的法律责任,使之罪刑相应;另


一方面,


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采取积极的医疗措施,


使之早日 康复以减轻自身的职责,


这对


减轻犯罪后果、缓和社会矛盾起到 了良好的作用。



14.


直诉制度:


< br>西晋不断改进上诉制度,


建立起的一种诉讼制度,


按照西 晋的规定,


要在朝堂之外设置


登闻鼓,


允许有重大枉屈者击鼓鸣冤,


直诉中央甚至皇帝。


这一制度加强 了上级司法机关对


下级司法机关的检察监督,


有利于及时发现并 纠正重大冤屈,


同时也促进了司法制度集权化。



15.


死刑复奏:


< br>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为了慎重对待和处理死刑重罪,


同 时也为了加强皇帝对答案要案


的控制,开始逐步完善死刑复奏制度,即死刑在核准以后、 行刑之前,还必须再次奏请


皇帝批准,方可执行。只以制度的形成和逐步完善,直接影响 着后世的司法审判制度


及其刑罚执行制度。



16.


鞫谳分司制度:



即审讯与适用法律项分开,


由专职官员负责审与判的制度,

< br>是宋朝审判制度的特色。



这种制度下,两司独立活动, 不得互通信息、


协商办案。


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官吏因缘< /p>


为奸,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



17.


会官审录制度:



会官审录制度创建于明朝洪武三十年,


指对疑难重大案件以及死刑复核案件进 行会官复


审。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三司会审与圆审、朝审、大审、热审。这种制度有利 于皇帝对司


法活动进行控制与监督,有利于避免或纠正冤假错案,因此被统治者作为实行 仁政的招牌。



18.


秋审制度:


< br>是清朝继承明朝审制度,


进一步发展而成的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


因在每年秋


季举行而得名。顺治


15


年定制,每年霜降前由地方详审



秋决重犯



,奏请定夺。康熙年间,


朝审和秋审渐趋 一致。


至乾隆时期,


将秋审制度进一步规范化,


使之成为饶有特色的死刑缓


刑复核制度。



19.


摊丁入亩




摊丁入亩就是把丁银按照土地亩数平均分配到田赋中去,不再 按人头征税。这一制度,


初行于康熙后期,雍正初年推广,历时一百五十年完成。这项改 革,不仅简化了征税标准,


减轻了劳动人民负担,而且以法律形式废除了行之已久的人丁 银,放松了对劳动者的束缚,


为工商业的发展提供了自由劳动力。



20.


领事裁判权




指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 本国法律行使司法


管辖权的制度。鸦片战争后,清政府和英国签订的《五口通商章程》开 创了“领事裁


判权”的先例,使中国的司法主权受到前所未有的践踏。

< br>


21.


《法经》


< p>
《法经》


是由战国初年魏国的李悝主持编订的,


用 来将新兴统治者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法


律,确立以法治国的法治原则,

保护变法改革的成果,从而巩固新生政权的统治。


其内容共


六篇,分别为:


《盗法》



《贼法》< /p>



《囚法》



《 捕法》



《杂法》


< br>《具法》



《法经》改刑为法,


初步确立了法的客观规定性,


以严惩盗贼罪为核心,


保护私有财 产,


贯彻重刑主义法制原则。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 系统的成文法典,对后世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2.


《九章律》




九 章律是汉朝相国萧何主持编纂的一部汉朝最重要法典,


是汉律的核心。

< br>其内容以李悝


的《法经》为基础,吸收了秦律中合乎当时统治需要的部分,除《法 经》六篇外,又增加了


户律、兴律、厩律三篇。作为汉代的基本法典,它不仅在当时对社 会的安定,政权的巩固起


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



23.


《魏律》




魏律又称新律,是太和三年由司空陈群等人参考汉律编纂的一部曹魏政权的基 本法典。


魏律共十八篇,除沿用了汉代


《九章律》



《盗律》


等五篇旧目外,又新增

< br>《刑名》



《劫略》


等十三篇内 容。


《魏律》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与地位,


精简“旁章科令”增加法典篇目,确立了新五刑制度,标志着肉刑已不再作为法定刑罚列入


国家法典,取得了很大的立法成就。



24.


《晋律》




又称《泰始律》


,经司马昭下令由贾充、杜预等十四人对《新律》进行修订,于晋武帝< /p>


泰始三年完成,次年颁行天下。它以汉律为基础,参考魏律篇章体例结构,共二十篇,总结


借鉴了《法经》以来的立法经验,新增《法例》篇目,继续精简律令章句,进一步改革刑 罚


体系,


并开创了对法律条文进行注解诠释的立法方式。


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一部通行


全国的成文法典,对后世立法活动 产生深远影响。



25.


《北齐律》< /p>




北齐律即为《齐律》


,是由封述主持历时十余年,于河清三年正式编定的。共有十二篇


法典体例,广 为后世沿用,并首创了《名例律》的总则篇目,进一步突出法典总则的性质与


地位。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代立法活动中,北齐律立法水平最高,


立法成就 最大,


代表了当


时的最高立法水平,


堪 称此前立法技术与立法经验的结晶,


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重要地

位。



26.


《开皇律》


< br>《开皇律》


是隋文帝于开皇三年命苏威、


牛弘在开皇元年 编制的新律的基础上以


“去重


就轻,删繁就简”的原则改定而成 ,体现了隋文帝的德治思想。法典编目条例包括名例、卫


禁等十二篇五百条。

< p>
《开皇律》确立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制度,并将“十恶”


重罪 正式列入《名例律》


,贵族、官员法律特权扩大化。它在篇章体制、基本内容等方面总< /p>


结了以往朝代的立法经验,使封建法典趋于定型,并为唐律提供了直接的蓝本。

< p>


27.


《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是永徽四年唐高宗诏令“疏解”


《永徽律》而制定 的法典,时称《永徽律


疏》


,后称《唐律疏议》


。现存版本由唐律律文和“疏议”组成,共十二篇,


502

条。其结构


严谨,设置合理,律条简要,将律文与疏议有机结合起来,立法技术很高 ,是迄今我国历史


上保留下来的最完整、最有影响力的封建法典。



28.


《宋刑统》



《宋刑统》


是宋开国第一部法典,于建隆四年由宋太祖命窦仪编订。体制上, 其基本沿


袭唐律,由十二篇


213


门组 成,律文后加以疏议,再附以相关敕、令、格、式,并新增起请


条开创中国古代刑律编纂 新体例,在中华法律史上有重要历史地位。



29.


《洗冤集录》



《洗冤集录》


为南宋宋慈所著的检验学著作。


该著作对 法医学鉴定、


现场勘验所应注意


问题做出了比较科学的论述。< /p>


是中国最早的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医学著作,


也是世界上第一部


法医学专著,广泛流传海外,是古典法医学代表之作,对世界法律文明作出巨大贡献。



30.


《大明律》



《大明律》


是明太祖命人经三十年努力于洪武三十年颁行天下的 法典,


经反复修订,



有七篇(三十卷 、


460


条,包括名例、吏、礼、兵、刑、户、工律)


。其在精神上沿袭唐律,


体例内容上则有其独创性。一改十二编传统,< /p>


条理清晰,


是条例简于唐律、


精神严于宋 律的


封建法典。



31.


《明大诰》


< br>《明大诰》是明太祖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主持编订的法典,包括《御制大诰》


《御


制大诰续编》等共四编


236


条。 主要内容有案例、新的重刑法令以及针对案例的训诫之词。


作为重典治国的特殊产物,< /p>


其规定了许多酷刑并以贪官污吏为重点打击对象。


这种重典峻法< /p>


只是特殊历史时期下的权宜之策,从长远角度看不利于缓和社会矛盾和维护封建统治的稳< /p>


定,终止是历史必然。



32.


《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完成于乾隆五年(


17 40


年)


,从清初开始经历了近百年的修订完善,是清


代立法的重要成就。


《大清律例》在结构形式上和《大明律》相同,共分 名例律、吏律、户


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二十篇,后期用新增例的方式弥补律文 的不足,是中国历史


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集历代之大成,律例所载,严密周详。



33.


《重大信条十九条》





1911



10



10


日武昌起义爆发开始,全国革命力量迅猛发展,清廷大局已几于瓦


解,后又受滦州、娘子 关兵变压迫,清廷于


1911



11< /p>



26


日颁布《重大信条十九条》





《重大信条十 九条》


是中国历史上第二个宪法性文件,


从内容上看,


他对皇权做出了诸


多限制,皇帝传统的内政外交、军备财政、赏罚黜陟等 大权分散转国会、内阁和司法机关,


同时加强国会的权利和监督作用,并扩大了内阁总理 的权利,


有此规定了皇权、立法权、司


法权和行政权制衡原则。




但是,


《 重大信条十九条》阙略了臣民的自由平等权利,这种立法倾向使其不得不归结


为一种应急 的“政治欺骗”




34.


《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由清廷于


1907



8



27


日颁布。


从结构上看,其包括十 四条“君上大权”和作为附则的九条“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以法


律形式规定“君上大 权”


,意味着皇权由法定,同时是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臣民

< br>的权利义务。


从内容上看,


《大纲》

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君主立宪制,


从来源上看,


《大纲》


取自《日本帝国宪法》和《普鲁士宪法》



35.


《大清刑律》



《大清刑律》


是清末修律最主要的成果,


其在体 例上打破了中国数千年来诸法合体的传


统形式,


完全采用西方资 产阶级刑法的体例,


是一部以近代资本主义刑法原则为依据的单纯


的刑法典,分为总则分则两编。在内容上,


《大清刑律》做出了更定刑名、酌减死罪、 死刑


惟一、删除比附、惩治教育等重大变革。



《大清刑律》后附五条“补教派”坚持要求增加的《暂行章程》


,凸显了维护封 建伦理


纲常的性质。



36.


《中华民国约法》


< p>
1914


年,袁世凯成立约法会议,修订临时约法。袁世凯提出增修临时约 法大纲七项,


旨在独揽大权,约法会议按此大纲,拟定新约法草案。

5



1


日,袁世凯公布《中华民国 约


法》






《中华民国约法》共十章,六十八条。与临时约法相比,有如 下特点:实行总统集权制;


取消国会,代之以立法院;参政院地位独特。





《中华民国约法》在制定程序上违反了《临时约法》


,违背了《临时约法》的基本原 则。


它所确立的是大总统专制独裁的政治体制。



37.


《中华民国宪法》



1923


年,曹锟在贿选成功后急于完成宪法,于是,其在贿选后五日内 ,由国会将十年


来议而未决的“宪草”匆匆通过,并于


1923



10



10


日由曹锟公布为《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共十三章


141


条。其基本内容与特点:






1.< /p>


中华民国的国体永远为民主共和国。






2.


中华 民国的政体以责任内阁制为基本精神,但又包括总统制的部分内容。






3.< /p>


规定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以及地方自治制度。





《中华民国宪法》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就宪法本身而言,


其条文数较多,

< br>篇章结构


及条文间逻辑严谨,


内容亦基本符合三权分立的 制衡原则及责任内阁制的基本精神,


在一定


程度上反映了资产阶 级反对个人独裁,


反对军阀专制,


反对分裂,

< br>建立并巩固资产阶级民主


政治的要求。


但由于制定宪法的 目的只在于是贿选合法化,


制定程序又是非正常的,


这就使


其进步意义完全被抵消。



简述题


:


第一题


:


问:简述秦至唐代法律形式的演变



答 :秦法律形式的主要特征主要是多样化,分为律、令、式、法律问答、廷行事。



与秦相比,汉代的法律形式更为规范和整齐,其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开始由汉朝的律令科比向律令格式过渡,一 是律令的分化,


二是科进一步的规范化,


成为单行法规,


三是格逐渐取代科成为律的重要补充形式。


四是式

逐步发展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规范形式。



唐代律、令、格 、式四种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定型。律是唐代的刑事法规,令是规定国家制度


的行政管理法 规。格是具有特别法性质的单行法规,式是中央国家机关具体的活动细则。



第二题


:


简述:宋代土地买卖的基本程序:



1 .


可能先进行“申牒”



(老师讲的)



2.


先问亲邻,北宋之后只问有亲之 邻,亲邻均表示不要方可交易,若未问亲邻,三年内有权


赎回。



3.


到官府印契,缴纳契税。



4.


过割赋役。契约上写明标的的租税、役钱,并由官府在双方赋税帐 簿内改换登记。



5.


离业。契约达成 后,必须转让土地占有,卖主必须离业。



第三题


:


清代对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1.< /p>


一般土地所有权的保护。根据《大清律例》盗卖,盗耕种,换易,冒认及侵占他人田宅的< /p>


行为按律治罪。如对土地




产权有争议,以印契为凭,或进行实地勘查。



2.


对旗地所有权的保护。法律禁止旗民交产,汉人不准典卖旗地,旗房。同时 对已典卖的旗


地,由官府付一定地价,




强制赎回。



3.


对宗族公有田宅的保护。即使是族内个人的私有财产,在处分时也受到了一定的限 制。族


人变卖产业,亲族具有优




先购买权。



4.

对国有土地,矿产的保护。禁止隐匿,盗卖屯田,矿山的所有权也属于官府,不得私占私

采。



第四题:



列举并简释中国传统法律的特点。



“ 礼”和“刑”是两种社会规范,共同构成中国古代法治文明基石,前者为指导性,强行性


规范,以道德教化、伦理感化为基本取向。后者为禁止性、惩罚性规范,以刑罚制裁、强制


镇压为主要手段。二者互相补充,相辅相成,共同完善了中国传统法律体系。



1.



中国古代法律最初是通过中原地 区各个部族之间的兼并征服战争与联盟融合过程以及


宗教祭祀礼仪等社会活动产生的。具 体表现为“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


途径。


因而分 别形成了礼和刑两种不同的法律渊源,


法治文明体系贯穿着礼刑并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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