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T7001-2009)第1号修改单
第五根手指-
(TSG-T7001-2009)
第
1
号修改单
附件
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TSG T7001-2009)
第
1
号修改单
(
对
2009
年
12
< br>月第
1
版的修改
)
一、正文修改
1.
第五条修改为:
“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
(
以下
简称施工
单位
)
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
知后、开始施工前
(
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
作
)
,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
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
日期届满前
1
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
2.
第八条第
(
二
)
项修改为:
< br>“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
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
涉
及的附件
B
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
C
所列项目
(
前述改造和
重大维
修涉及的项目除外
)
进行检验
,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
A
的规定;
”
3.
< br>第十七条第一款第
(
三
)
项修改为:
“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
在多处较大偏差,
或者其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
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
时;
”
4.
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
“检验工作
(
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
改情况的确认
)
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
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
机构必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
梯
使用标志。
”
5.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
行
《通知书》
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
的电梯,
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
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
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
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
停止使用。”
二、附件
A
修改
(
一
)
“项目及类别”栏修改
“
2.9
制动装置
< br>C
”修改为“
2.9
制动装置
B
”
(
二
)
“检验
内容与要求”栏修改
1.
1.1(3)
修改为: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
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
—
0
—
p>
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
全电路
(
如果有
)<
/p>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
件的型号,
以及这些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编号
(
p>
门锁装置除外
)
等内容,
< br>并且有电
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
< br>”
2.
1.2(4)
修改为:
“施工过程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
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
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
3.
2.1<
/p>
(1)①修改为:
“通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
梯所到平面
4m
;
”
< br>
4.
2.9
增加“
(3)
制动器应当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
(
制动钳
)
紧密、均匀地贴
合在制动轮
(
制动盘
)
p>
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
(
制动钳
)
与制动轮
(
制动盘<
/p>
)
不发生摩擦;
并且制动闸瓦
(
制动钳
)
以及制动轮<
/p>
(
制动盘
)
工作
面上没有油污”
2.9(2)
最后增
加“;
”
5.
3.16(3)
修改为:
“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无明显倾斜,并且无断裂、塑性变形、剥
p>
落、破损等现象;”
6.
4.6(1)
中的“轿厢有效面
积应当符合下述规定:”修改为“轿厢有效面积应当
符合下述规定。下述各额定载重量对
应的轿厢最大有效面积允许增加不大于所列值
5%
的面积:
p>
”
7.
4.8
中的“轿厢内应当装设符合下述要求的紧急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
”修改为
“轿厢内应当装设符合下述要求的紧急报警装置和紧急照明:
”
8.
8.3(1)
p>
②修改为:
“渐进式安全钳:轿厢装载
1.
25
倍额定载重量;对于轿厢面
积超出规定的载货电梯,取
p>
1.25
倍额定载重量与轿厢实际面积按规定所对应的额定载
重量两者中的较大值作为试验载荷;对于额定载重量按照单位轿厢有效面积不小于
200kg/m
2
计算的非商用汽车电梯,轿厢装载
1.5
倍额定载重量;
”
删除
8.3(1)
③。<
/p>
9.
8.12
修改为:
“对于轿厢面积超过规定的载货电梯,以轿厢实际面积所对应的
1.25
倍额定载重量进行静态曳引试验;对于额定载重量按照单位轿厢有效
面积不小于
200kg/m
计算的非商用汽车电梯,以
1.5
倍额定载重量做静态曳引试验;历时
10
min
,
曳引绳应当没有打滑现象”
(
三
)
p>
“检验方法”栏修改
1.
2.9
增加“
< br>(3)
目测制动器动作等情况”
2.9(2)
最后增加“;
”
2.
3.16
修改为:
“
(1)
对照检查缓冲器型式试验合格证和铭牌或者标签;
—
1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