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新莞人子女入学办法
出纳工作内容及流程-
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
(修订稿草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莞人子女义务教育管理,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
/p>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p>
第二条
新莞人子女在我市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新莞人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
/p>
安排。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并完善工作制度
和保障制
度,依法保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条
市教育部门要将新莞人子女义
务教育工作纳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围,指导和督促
中小学校认真做好接收入学和开
展教育教学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新莞人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
公安部门负责为辖区内新莞人办理居住证,
为新莞人出具在莞居住时间证明,
协助政府清理无证
办学,维护学校治安秩序。
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
新莞人及其来莞子女在莞居住信息进行登记,
并于每年
5
月底
前向所在镇(街)政府宣教办提供新莞人子女
6
至
15
周岁学龄人口数据信息情
况。
财
政部门按现行经费供给渠道及办法,
根据财力增长情况,
切实保
障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教育
经费供给。
编制部门根据公办学校实际在校学
生人数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劳动部门根据新莞人就业情况材料,负责审核认定新莞人在莞就业年限。
工商部门根据新莞人经
商营业情况材料,负责提供企业注册登记情况查询。
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新莞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负责出具参加社
会保险证明。
税务部门根据新莞人在莞纳税情况,负责出具完税证明。
城建规划部门要在市、镇街城市建
设规划中,与教育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学校的规划布局方案,及
时满足新莞人子女入学对校
舍建设的需求。
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留足教育用地,保障教育发展用地需要。
卫生部门负责全市学校食堂食品卫
生及卫生防疫工作的监督检查,
与教育部门共同做好预防接种
证
查验工作,为新莞人子女提供预防接种等卫生保健服务。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核查新莞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
证明,并就新莞人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加具意见。<
/p>
物价部门
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教育收费标准,及时查处学校违规乱收费行为。
第五条
凡年满
6
至
15
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其
父或母在我市持有《广东省居住证》、合法固定住
所,
合法固定
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的新莞人子女,
持有关证明材料到父母服务所在镇街的民办学校接<
/p>
受义务教育。
教育部门根据每年年审的
情况,在每年
5
月初向社会公布具有合法办学资格的民办学校名
单。
第六条
符合《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持有《广东省居住证》,在我市连
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
5
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
划生育政策的新莞人的适龄子女,可以持
有关证明材料到父或母服务所在镇街的宣教办申
请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
第七条
具备第五条规定,但不完全符合第六条规定,且其父或母一方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新莞人子女,在公办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积分
制方式,入读
其父或母一方服务所属镇(街)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申请人
父母的学历、职称、在莞
服务年限、居住条件、参加社会保险、纳税、计划生育等方面情
况作为计算积分的依据。通过积分制
入读公办学校的程序是:
(一)公布学位情况。各镇街宣教
办在每年
4
月底前对本镇街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
/p>
学位容量进行统计,
核定出可提供接收新莞人子女的学位名额数。
市教育局在每年
5
月向社会统一公
p>
布各镇街提供的学位情况。
(二)提交申请。义务教育阶段新莞人子女要求到我市公办学
校就读的,由其父母到服务所在镇
街宣教办提交申请及有关证明资料,受理申请时间一般
为每年的
5
月
—
6
月。
(三)计算积分。各镇街宣教办在受理时间结束后,联合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
料进行
核实,并按照《东莞市新莞人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方
案(试行)》计算
出该申请人的积分。
(四)确定入读名单。各镇街宣教
办根据申请人获得的积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学位名额数确
定入读公办学校的学生名单
,并向社会公布。
(五)安排就读学校。通过积分制获得入读公办学校资格的新莞人子女,由镇街宣教办统筹安排
到辖区内的公办学校就读。
第八条
属于享受市政府优惠政策人员
的适龄子女,可向其父母工作单位所在镇街宣教办提交优惠政
策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申
请入读当地的公办学校。
享受市政府优惠政策人员主要包括:
(一)持有属于广东省人才引进签发的《广东省居住证》(有
效期
3
年及以上),并在东莞市工
作及
居住的新莞人的适龄子女;
p>
(二)持有《东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证》并在东莞市工作及居住的新莞人的适龄子女;
(三)东莞市优抚对象的适龄子女;
(四)有突出贡献的新莞人的适龄子女。
第九条
符合第六条、第八条规定及通过积分制被公办学校招收的新莞人子女,其收费与当地户<
/p>
籍学生同等待遇。
第十条
因
父母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需随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就读的,其监护人须出具
经公
证机关公证的监护证明,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在我市中小学就读的新莞人子女,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
当承担子女(或被监护人)在学校
接受教育的监管职责。
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非起始年级新莞人
子女要按相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后,才能入读我市义务教育阶
段学校。公办学校和民办学
校均要将学生学籍录入学籍管理系统,及时上报教育部门。
已在我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读的新莞人子女可读至本学段结
束。
本学段结束后再升读更高学段
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需按本
办法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
市教育和监察部门对在接受
新莞人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要进行严肃查
处,切实保障新莞人子女接受义
务教育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对入读名单提出异议或对积分排名进行申诉的,市教育和监察部门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
行复核并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教师在职务评聘、
评优评先、进修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有
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民
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
新莞人子女在评优奖励、团队活动等方面,应与本市户籍学生一视同仁。
第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要将接收新莞人子女入学的民办学校发展纳入教育发展
整体规划,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民办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
各有关部门要在办学用地、
p>
办学经费、
师资培训、结对帮扶、教育教学等方面对民办学校给予支
持和指导,对办学成绩显著的民办学校要予
以表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日。
附件:东莞市新莞人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方案(试行)
附件:
东莞市新莞人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
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方案(试行)
为了更好解决我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
进一步完善新莞人子女入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
公办学校的招生管理,特制定
本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年满
6-15
周岁,
有正常学习能力,
其父或母在我市持有
《广东省居住证》
、
合法固定住所,合法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且其父或母一方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国<
/p>
家计划生育政策,遵纪守法的新莞人子女。
第二条
在小学阶段品行综合评定中被评为不合格或在小学阶段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新莞人子<
/p>
女,不具备申请入读公办学校的资格。
第三条
符
合申请资格的新莞人子女可以通过积分制方式,入读其父或母一方服务所属镇(街)
的义
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申请人父母的学历、职称、在莞服务年限、居住条件、参加社会
< br>保险、纳税、计划生育等方面情况作为计算积分的依据。
第四条
本方案共有十一方面的积分项目,其中一至九项为基本积分,总分为
200
分,第十、十
一项为加、扣分项目。
本方案除第九项积分项目为申请人积分外,其余积分项目均为申请人父母积分
,具体积分项目、分值
如下:
(一)文化程度(
30
分)
1
、具有研究生(硕士)或以上学历的,每人
20
p>
分,总分不超过
30
分;
< br>
2
、具有本科学历的,每人
15
分;
3
、具有
大专学历的,每人
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