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通知”的用法和技巧
感想的意思-
“特此通知”的用法和技巧
通知是
《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中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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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法定文种之一,它的制作和处理一直为人们津津乐道,在
使用过程中也常常出现这
样那样的问题。近日,笔者应邀到
一单位去作有关公文写作与处理的讲座,在翻阅该单位
历年
的《文件汇编》时,发现每一份通知的末尾都有一个“特此
通知”
。那么,该做法是否正确呢?如果欠妥或者不正确又
该怎
么做呢?
一、标注“特此通知”的目的和意义
“特此通知”与“此令”
“此告”
“请批示”
“特此函达”
“望即函复”
“特此通告”
“特此批复”
“请认真贯彻执行”
“以
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
各地区执行”等同属结束用语。应
用文中的结束用语有两种:一种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比
如书
信中跟“此致”连用的“敬礼”
,就只是一个敬辞
;
一种是有
实际意义的,比如公文中的结束语,
或用以表达愿望,或用
以提出要求,或用以重申强调。
通知中
使用
“特此通知”
这一结束语,
一般有
以下作用:
一是表示重视。发文机关在阐述完正文内容后,郑重其
事地以“特此通知”结束全文,表明所通知事项十分重要,
发文机关十
分重视
;
同时也是公文庄重性、
严肃性
的体现。
二
是表示强调。
《现代汉语词
典》对“特此”的解释是“公文、
书信用语,
表示为某件事特别
在这里通知、
公告、
奉告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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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以“特此通知”作结,不仅表明发文机关很重视,也有
提请收文
对象予以特别关注,认真贯彻落实通知事项之意。
三是行文结构的需要。公文的结尾
,要求简明扼要,意
尽即止,并注意与开头相呼应。而使用约定俗成、形式固定
的公文专用语这种定型式结尾方式,恰是公文结尾的一种常
见形式。有了
“特此通知”
,通知就算是有了一个“尾”
,文
本从结构上也就完整了。
二、
“特此通知”使用中的常
见问题<
/p>
“特此通知”在实际公文活动中的使用,主要存在以下
问题:一是滥用
。就像笔者所见到的那个单位,每一份通知
都用“特此通知”
,
这里边极少数可能是恰当的,大多数可
能是多余的。二是位置错误。有的置于正文之后下
一段的顶
格位置,有的置于正文之后下一段居中或靠右的位置,有的
甚至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和成文日期的正上方。三是标点使用
不当。
< br>“特此通知”后到底用不用标点符号,学术界争论很
大、莫衷一是,这造成了实际
使用中的严重混乱:有的用标
点,有的不用标点
;
有的用句号,有的用感叹号
;
有的甚至用
黑体加以突出。
三、
“特此通知”的正确使用
那么,
“特此通知”到底该如何使用呢?这里需要弄清
楚下面几个问题
。
<
/p>
一是在什么情况下需要使用,在什么情况下不需要使
用。
简短明了、
精炼准确,
这是公文写作的基本要求
。
因此,
“特此通知”的使用应遵循这样一条原则:能不用就不
用,
能少用就少用。一般来说,下面几种情况不需要使用“特此
通知”
。
1.
印转类通知中一般不用。这里主
要是指批转、转发文
件的通知和印发、发布有关规章、文件的通知。这类通知讲
究开门见山、直奔主题、意尽言止,因此无需赘言。例如:
国
务
院
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发〔
< br>2013
〕
1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
构:
《国务院工作规则》已经
2013<
/p>
年
3
月
20
p>
日召开的国务
院第
1
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国务院
p>
2013
年
3
月<
/p>
23
日
2.<
/p>
正文开头已经写明了
“现将……情况通知如下:
< br>”
的一
般不用。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前后重复,同时也为了
使行文显
得简短精要,收到文约而事丰的效果。通知中有这种情况的
占绝大多数,所以绝大多数通知不用写特定结束语。例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
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
2013
〕
17
号)因为开头有“为继续做好今年房地<
/p>
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