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因公护照知识
身份识别-
中国因公护照知识
1
、护照种类、颁发对象和颁发机关
①护照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发给中国公民,
供其出入国境和在境外旅行、
居留时证明其国籍和身
份的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普通护照、
香
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普通护照又分为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
。
②颁发对象
外交护照主要颁发给党、
政、军高级官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和各民主党派
的主要
领导人,
外交官员、
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
< br>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以及其他经外交
部批准可持用外交护照人员等。
公务护照主要颁发给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标准管理机构中现职
县
(处)
级以上官员,
部
分国有大型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驻外外交、
领事
机构、
驻联合国组织和其专门机构工作
人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
年子女、以及其他经外交部批准可持用公务护照人员
因公普
通护照颁发给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标准管理机构中的其他
人员,以及
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因公出国人员。
因私普通护照主要颁发给出国定居
、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等因私
事出国的中国公民和在国外定居的中
国公民。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颁发给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
澳门特别行政区护
照颁
发给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
③发照机关
外交部领事司负责办理外交护照的颁发、换发、补发和延期、
加注等手续。驻外使领馆、驻
香港、
澳门公署可办理外交护照的
签发、
延期、加注等手续。
其他发照机关暂不办理外交护
照的签发、延期、加注等手续。
外交部
和外交部授权的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外办颁发外交护
照、
公务护照和
因公普通护照,必要时办理外交护照、公务护照
和因公普通护照的延期、加页、加注手续。
外交部授权的各经济特区、
< br>沿海开放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颁发公务护照和
因公普通护照,必
要时办理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的延期、加页、加注手续。
公安部
和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因私普通护照,
办理因私普通护照的延期及加注等
p>
手续。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p>
中央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给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证的中国公
民签发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给在特区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签发其他旅行证件。
根
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央政府
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给持有澳门特别行政
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或
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给在特区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签发其
他旅行
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颁发外交护照、
公务护照、
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
并办
理各类护照的延期及加注等手续,
受理香港特区护照及其他旅行证件的申请,
并为澳门特区
居民申请澳门特区护照及旅行证提供必要协助。<
/p>
中华人民共和国总领事馆和领事馆颁发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
通护照,
办理各类护照的
延期及加注等手续,
< br>受理香港特区护照及其他旅行证件的申请,
并为澳门特区居民申请澳门
特区护照及旅行证提供必要协助。
外交部
驻港公署、驻澳门公署可换发、补发外交护照、公务护照、
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
普通护照,办理护照的延期及加注等手续。
护照颁
发机关经授权也可颁发代替护照的证件,
对已经发出的护照和代替护照的证件有
权收缴、宣布作废或吊销。
2
、替代护照的证件
①我国替代护照的证件有中华人民
共和国旅行证、
海员证、
入出境通行证、
往来港澳特别行
政区通行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主要由中华
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及外交部授权的其他境外机关
颁发给以下人员:
< br>
1
、遗失外交、公务、普通护照需要回国人员;
2
、未持用港澳同胞回乡证,需要回
内地的香港特区中国公民和澳门特区中国公民;
3
、定居海外、未持用台湾居民来往
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
4
、未持用澳门特区有效证件,需返回澳门申请特区护照或旅行证海外
澳门中国公民;
5
、其他不能或不便持用护照而需要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员证
(简称海员证)
是港务监督颁发给我国出国执行航海任务
的海员的出
境证件,海员证有效期根据实际需要而定,最长为五年。
3
、办理因公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所需材料
申办因公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必须是出国(境)执行公务
,有明确的出访目的)所需的
材料有:
①有出国任务审批权单位出具的《
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审批件》或《因公出国、赴港澳任
务确认件》和《因公出国、赴港
澳任务通知书》
②
有人员审查权的组织(人事)部门
出具的《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或《因公
出国(境)人员备案表》(正处级以
上人员及再次出国(境)人员;
③
出访人员其他材料
《申请出国护照事项表》
或
《申请因公往来港澳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事项表》
、
身份证复印件。
④彩色或黑白相片
3
张。要求:光面相纸、小二寸、
素背景、免冠、正面,不得戴太阳镜或
变色镜,且为近期照片(
6
个月以内)。
4
.护照遗失、被窃、补发
护照是重要的国籍、身份证件,持
照人应妥善保存,避免遗失或毁损。
护照遗失或被窃的处理办法:
在国内遗失护照,
当事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并尽快将遗失护照的详细情况书面报
告有关申办护照单位。
有关申办单位审查后尽快将持照人相关情况及失
窃经过等情况书面报
告原发照机关。
护照失窃人员如申请补发护
照,
则由申办护照单位按正常申办护照的手续向
原发照机关申办
。
在国
外遗失护照,
护照在国外发生遗失或被窃,
持照人应立即报告中
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
使、
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
p>
并向当地警察局报案,
同时应在当地登报声明原护照作
废。
申请补发护照时,
应根据要求提供中国国籍有关
证明、
居住国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居留
证件、
< br>原护照遗失或被窃详情的书面报告等有关材料。
有关驻外使领馆或其他外交部授权
机
关将报原发照机关核实,并视情况补发护照或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1
、
对在国外有合法居留权的持用因私普通护照者,视情
况补发因私护照;
2
、
对在国外常驻的因公出国人员,补发给相应的因公
护照;
3
、
对临时
出国人员,一般补发一年一次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方便其回国。
5
.护照的换发
持照人面容变化过大时,
原则上应换发新照,
如确需持用旧照,
可在护照
备注面上附贴近照,
加盖钢印,
并予以加注。
< br>护照签证页用完或有效期已过须换发护照,
换发护照须凭原有效任
务批件或新任务批件按申办新护照手续办理。
6
.护照的收缴和保管
①护照的收缴
持照人完成出国
(境)
任务后或因故中止出访任务的,
因公护照由其派遣部门或其所在单位
负责收缴并交市外事办公室或当地市外办统一保管。
常驻国外人员或多次
执行出国任务的人
员,
其护照在执行任务间隔期间统一有其所在
单位负责收缴和临时保管。
因私护照则由个人
保管。
因工作调动等原因
离开原单位,
在办理调离手续时,
单位应收回其因公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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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交市外事办
公室处理。
因公出国人员须在回国后一个月内
将其所持因公护照交回外事部门。
逾期不交或无正当理由
拒不交
回者,
有关市外办或其所在单位应报告发照机关,
由发照机关宣
布其护照作废,
并在
一至三年内停止为其颁发护照。
对多次督促仍不收缴护照的单位,
发照机关有权不受理该单
位其他人员因公出访的护照申请。
②护照的保管
护照是国家文件类财产,受法律保
护。故意涂改、遗弃、损毁、伪造、倒卖护照行为将受到
法律究办。
护照失效后,
发照机关将按规定予以销毁,
如持照人要求将护照留作纪念,
须送发照机关办
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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