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后销毁账目且无法证明自己目的合法的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高法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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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08日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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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8日发(作者:和目)


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后销毁账目且无法


证明自己目的合 法的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高法院出版物


公布的参考性案例审判规则)








【审判规则】





行为人将自己担任董事长的公司的四


千余万元转入自己控制的公司账户,随后销毁账目,使公司


对转出资金失控。行为人利用 欺骗取得的企业公章,伪造资


料将他人的股权转入妻子账户,均可以推定其具有将他人财


物据为己有非法利用的目的。行为人辩称上述行为系为了股


东利 益,人民银行有规定一人不得持有两家互联网公司的股


份,但股东称其并不知情且人民银 行无此规定,行为人无法


证明其目的合法,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


虚构事实骗取财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有本单位财务,构


成诈骗罪 和职务侵占罪。





【关键词】



刑事



职务侵占


罪



诈骗罪



职务之便



公司资金



个人账户



销毁账目



伪造资料



据为己有



非法占有



【基本案情】



2003


年至


2008


年


,


田尊军利用担任山梨酸公司(香港新实业国际集团


(吉林)


)董事、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将公司


4191

< br>万余元资金转移至其控制下的三田力公司(北京三田


力商贸有限公司)

< p>
、网银在线公司(网银在线(北京)科技


有限公司)


及个人处。



2005


年至


2006


年,


网银在线公司、

< br>网银在线(北京)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北京网银易付科技有


限公司(后注销)被黄 家林代表上海永创公司出资


1800


万


元人民币收购,网银在线(北京)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先后更


名为商通(北京)信用担保有 限公司、网银商务公司(网银


在线(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黄家林持有三家公司各


90%


的股份。



2006


年至


2007

< p>
年,


田尊军伪造股东会决议、


出资转让协议,利用 谎称办理其他公司的业务从黄家林处取


得的上海永创公司的公章,欺骗工商登记部门将上 海永创公


司在网银在线公司、


网银商务公司的各


90%


股份转入自己及


妻子张海鹰名下,将网银在线公 司变更为网银商务公司的全


资子公司。



2009


年,英国睿德公司以人民币


500

< br>万元、美


元


130


余万元取得网 银商务公司


35%


的股份。



2012


年


5


月


25


日,被告人田尊军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田尊


军授权赵国栋将其在网银商务公司持有的


55%


的股 份转至


黄家林的名下。



公诉机关以田 尊军犯诈骗罪、职务侵占罪


为由,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行为人将自己担任董事 长


的公司资金转入自己控制的公司及个人账户中。利用欺骗获


取 的公章,


伪造资料,


使工商部门将他人股份转入妻子名下。


行为人辩称其是为股东的利益,但股东并不知情。行为人是


否具有非 法占有的目的。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


告田尊军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并


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犯职务侵占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两百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田尊军不


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




【审判规则评析】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要求确定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时,必须符合主客观 两方面的


要求,兼具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

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诈骗罪,指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 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


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 业或


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


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均要求行


为人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的 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指排除


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并遵从财物的用


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既包括使行为人自己不法占有,


也包 括使第三者不法占有。结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判断非


法占有的目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即将主观目的的证明建


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之上,根据犯罪情节等基础事实,推定


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由被告人承担证明主观目的的举证责


任,


如果被告人不能证明,


则推定其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p>


行为人将自己担任董事长的公司的四千余万元资金转入自


己控制之下的其他公司账户及个人处。随后行为人控制的公


司被他人代表其他公 司收购,行为人以办理业务为由从他人


处骗取该公司公章,以伪造的材料欺骗工商部门将 该公司百


分之九十的股份转入妻子名下。行为人转出其担任董事长的

公司资金无理由、无依据,事后又将账目销毁,使得公司对


转出资金完全失控,可以 推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辩称为维护股东利益,然而股东对该情况并不知情。 行为


人辩称将他人股权转入妻子名下因人民银行规定同一股东


不 能再两家网络公司持股,然而人民银行并无此规定。行为


人的证据证言未能达到否定其具 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可


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虚构事实骗取财务,< /p>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有本单位财务,构成诈骗罪和职务侵占


罪。< /p>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


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 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


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

< br>规定。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的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


额 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数额巨大的,


处五


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 五条第一款第


(


一


)

< br>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


对不服第一 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


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br>(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


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 ,维持原判;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


(


2015


年


11


月


1


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二百


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修改为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百


七十条,内容没有 变更。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


决定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


上诉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二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


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田尊军职务侵占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 /p>


码】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职务侵占


罪·本罪认定·构成本罪< /p>



(S040602011)


【案






号】



(2 014)


高刑终字第


311


号



【罪






名】



职务侵占罪



【判决日期】



2014


年


11


月


06


日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


司法·案例》


2015


年第


08


期


(


总第


715


期


)


收录



【检



索



码】



P0916++230BJ++++0414C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


法院



【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



【审理法官】



王建华



【公


诉机关】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



告



人】



田尊


军




【裁判文书原文】




(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


《刑事裁定书》



原公诉机关: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


(


原审被告人


)


:


田 尊军


(


曾用名:


田钧安


)


,


男,


49


岁;


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


2012

< br>年


5


月


25

日被监视居住,


因涉


嫌犯职务侵占罪于同年


11


月


2


日被逮捕;现羁押在 北京市


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


钱列阳,


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娄秋琴,北京市天达律师 事务所律师。北京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


告人田尊军犯职务侵占罪、


诈骗罪一案,


于二


Ο


一四年五月


二十三日作出

< p>
(2014)


一中刑初字第


925


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


原审被告人田尊军不服一审判决 ,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


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 /p>


派检察员岳冰、代理检察员王冲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


田尊军 及其辩护人钱列阳、娄秋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


审理终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认定:一、


被告人田尊军于


2003


年至


2008


年间,


在担任香 港新实业国


际集团


(


吉林


)


山梨酸公司


(


以下简称山 梨酸公司


)


董事、


董事长


及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担任上述职务的便利,将该公司的


资金人民币


4191


万余元分别转移至由其控制的北京三田力

商贸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三田力公司


)


、


网银在线


(

北京


)


科技有


限公司


(


以下简称网银在线公司


)


或其个人处,


非法占为己有。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田尊军的供述:


2004


年至


2 008


年间,其先后担任山梨酸公司的董事、


董事


长。其将山梨酸公司人民币


5800


余万元转到其控 制的三田


力公司、华土沃达矿业科技


(


北京


)


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华土沃


达公司


)


、


网银在线公司或用于其个人消费、


使用。


其是 以借


款名义转走的这些资金,其和黄×说过转走资金的情况。山


梨酸公司的经营状况一直不好,其觉得这些资金在网银在线


公司、华土沃达公司更能发挥 作用,所以就一直未退还从山


梨酸公司转走的资金。


2010< /p>


年,


其将山梨酸公司以零资产、


零价值转 让给了香港瑞龙公司,由香港瑞龙公司承担山梨酸


公司的债务。证人黄×的证言证明:其 是上海永创投资有限


公司


(


以下简称上 海永创公司


)


法定代表人。其和上海永创公

司从未与三田力公司签过转移三角债的抹账协议。上海永创


公司没欠过三田力公司的 钱,田尊军通过三田力公司的账户


向其借过人民币


4100


万元。


2003


年


8


月,


田尊军让他的司


机金昌吉将三田 力公司人民币


300


万元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了

< br>其的上海邦捷集装箱运输公司。其向山梨酸公司投入了注册


资金美元


520


万元,已全部损失。其还以上海永创公司名义


借款给山梨酸公司人民币


2105


万元,


代垫费用人民币


45


万


余元。人民币


2150


万余元已由山梨酸公司全部归还,三田


力公司没有替山梨酸公司向其归还过钱款。山梨酸公司还款


过程比较复杂,具体 是:


2006


年


1

月,陈树国通过他的九


荣公司、


鑫盾公司四次向其的通达公 司汇款共计人民币


1100


万元,说是还诈骗其人民币


5000


万元中的部分款项,其经


过调查确认人 民币


1100


万元是山梨酸公司的钱,就和田尊


军找陈树国质询,陈树国被迫承认。鉴于此情况,田尊军提


议这人民币


1100


万元算作山梨酸公司归还上海永创公司的


借款,其同意了。


2006


年


8


月


16


日,山梨酸公司向上海永

< p>
创公司还款人民币


500


万元。

< br>2008


年


5


月,山梨酸公司向


其的融兴投资公司汇款人民币


50


万元 ,算是归还了上海永


创公司人民币


50


万元。


2008


年


12


月,山梨酸公司向其的


金利公司汇款人民币


500


万元,


算是归还上海永创公司人民


币


500


万元。


3


、< /p>


证人陈×1


的证言证明:


2006


年


8


月


29


日,


其任山梨酸公司采购部部长,负责采购工作。山梨酸公司于


2003


年成立,


2005

年


5


月开始试车生产,之后每年只有半

年时间正常生产。


2007


年


7< /p>


月后,因资金不足就基本停工


了。田尊军


(


田钧安


)


是山梨酸公司董事长、法定 代表人,他


控制公司资金的使用。其采购需要付款时,公司有钱就由公

< br>司财务付款,


没钱就跟田尊军要钱,


或让田×向田尊军要 钱,


田尊军再把钱打过来或为公司付款。


4

、


证人李×的证言证明:


2005


年


10


月至


2008

< br>年


2


月,其任香港新实业国际集团公

司总裁。其记得


2006


年,田尊军、黄×、陈树国三个股 东在


北京开了股东会,其和阚×也参会。股东会的主要内容是确


认三个股东的资金往来和每个人在相关项目上的投资,是其


建议黄×进行投资确认的。因 为黄×想退出,不想和田尊军合


作了。股东会后他们三个人签署了投资确认书。这份确认 书


确认了黄×的投资和田尊军、陈树国对黄×的欠款,没有确认


田尊军和陈树国的投资,田尊军、陈树国和黄×在确认书上


亲笔签名。其知道有抹账协议 存在,抹账协议是股东会以后


的事情。


2006


年冬季的某天,田尊军让其去吉林给他妹妹


田×送材料,这些材料就是与陈树国 的抹账协议。其记得抹


账协议有三四份,涉及舶海公司、九荣公司等,抹账协议是


复印件,内容是陈树国欠田尊军的钱,山梨酸公司欠陈树国


钱,结论是 山梨酸公司不欠陈树国公司的钱了,而是欠三田


力公司的钱,具体数额其记不清了。其到 吉林市后就把这些


材料交给田×了。这些抹账协议的背景是台湾的蒋先生答应

< p>
对山梨酸公司进行投资,田尊军想把蒋先生的钱转到三田力


公司,就弄了几 份抹账协议,这样转出资金就有了还款的正


当理由。其不知道这些协议是谁做的,突然出 现抹账协议是


不正常的,因为抹账协议涉及几方之间债权债务的转移,应


先确认各方的债权债务,再协议债权债务的转移。这些抹账


协议上没有确认有关 各方的债权债务。这些抹账协议现在应


该在山梨酸公司作为记账凭证。按理复印件不能作 为记账凭


证,


但田尊军的妹妹是财务副总,

有可能就作为记账凭证了。


三田力公司从山梨酸公司转移资金有手续,但所谓的审批 手


续形同虚设。山梨酸公司大笔资金调拨就是田尊军说了算。


其 在资金调拨手续中签过字,是田尊军让其签的。调拨资金


的用途和去向等情况其都不知道 。


5


、证人阚×的证言证明:


其给山梨 酸公司看过审计报告。山梨酸公司就一个股东,即


香港新实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田尊军 是这个公司的股东,


听说该公司股东还有陈树国,还有一个大股东不记得名字了。


其没有参加过这些股东召开的股东会。其只参加过田尊军组


织的关于油 叶岩项目的研讨会议。其听说过山梨酸公司要与


所有的往来公司对账,目的是抹账,但其 没见过任何抹账协


议。其为山梨酸公司看审计报告目的是将审计报告的内容与

< p>
该公司账目对上。结果审计报告的内容与该公司账目对不上,


该公司账目与 往来公司的账目也对不上。


6


、证人吕×的证言


证明:


2006


年


4


月至


2007


年


6


月,


其任山梨酸公司财务部


部长,山梨酸公 司董事长是田尊军,公司的资金调动由田尊


军说了算。关于山梨酸公司资金调动的相关凭 证上有其的签


字,其只记得把款打到北京了,具体哪个公司、资金用途其


不知道。资金调拨主要由田×负责,需要调拨资金时田×先在


相关条据上签字后 再让相关人员签。山梨酸公司欠九荣工贸、


鑫京、舶海、上海永创公司的钱是依据一些凭 证转为了山梨


酸公司欠三田力公司的钱。其不知道山梨酸公司对九荣等公


司的债务是如何形成的。其不记得谁拿来了这几张复印的协


议,有可能是李×或 是田×拿来的。


2007


年初,张×1


把复印


件拿走了,到其离开公司时也没拿来原件。其不清楚是谁操


作的转账凭证。当时电脑没有密码,谁都能打印凭证。其的


名章就在办公室抽屉里放着 也不锁,谁都能盖。


7


、证人宁×


的证 言证明:


2005


年或


2006


年春天,


其到山梨酸公司任财


务人员。山梨酸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田尊军。田尊军的妹妹


田×主管财务部,大的资金调拨,她说了算。 山梨酸公司资


金调动需要履行的手续是先由田×批准签字后再由财务部部


长签字,出纳员就可以办理资金调动相关手续,然后会计入


账。山梨酸公司欠九 荣工贸公司、鑫京公司、舶海公司、上


海永创公司的人民币


60 00


多万元欠款转到三田力公司的转


账凭证,不是由其制作,其 也不知道转账凭证的制作人以及


为何转账凭证上有其的签名。其所见到的抹账协议是复印 件,


复印件入不了账。上海永创公司是黄×的,舶海、鑫京、九


荣工贸这三个公司是陈树国的。三田力公司是田尊军个人的。


山梨酸公司与这些公司没有 业务往来,按理说不应该欠这些


公司的钱。


8

< br>、证人张×1


的证言证明:


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1


月,其给田尊军打工,任香港新实业国际集团有限 公司


财务经理。这家公司是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在大陆没有注册


办事机构,也没有银行账户,财务部只有其一个人。其听田


尊军说他用这家香港公司来对 下面的企业进行集团化管理。


所谓的下面的企业包括:山梨酸公司、网银在线公司、华土


沃达公司、秀场公司。田尊军曾跟其说过三田力公司是他自


己的 公司,集团化管理不包括三田力公司。田尊军向其介绍


李×是集团的首席执行官。其主要 工作内容是指导各公司的


财务工作,汇总财务报表。


2007< /p>


年间,其去过山梨酸公司


两次,其这两次去山梨酸公司没有带回任 何材料。其知道有


抹账协议的存在。抹账协议是若干方为互相间债权债务的确

< p>
定和转移而达成的协议。


2007


年


6


月或


7


月间,田×、山梨


酸公司的会计柏×等人来北京开会。期间,柏×给了其几份抹


账 协议,所有协议都没有盖章或签字,涉及三田力公司和山


梨酸公司,金额有几千万元。柏 ×让其转交给王彦芳或者小


吴。王彦芳是田尊军的秘书,小吴是三田力公司的会计。后< /p>


来,


柏×说账上找不到抹账协议了。


9< /p>


、


证人柏×的证言证明:


2004


年至


2009


年


12


月间,其一直在山梨酸公司财务部工


作,


2008


年


4


月任财务部部长。山梨 酸公司的资金调拨首


先得由财务总监批准、签字,然后由财务部部长签字。公司


财务总监田×是董事长田尊军的妹妹。


2006


年


12


月,公司


依据抹账协议制作了转 账凭证,把山梨酸公司欠九荣工贸公


司、上海永创公司、鑫京化工公司、舶海工贸公司的 人民币


6000


多万元债务转成欠三田力公司的钱了。其在财务 部见


到过抹账协议,内容是几家公司债权债务的转移,抹账协议


是做账用的。其不清楚抹账协议是谁从哪里拿来的。当时抹


账协议没盖章入不了账,被人 拿走了。其不清楚被谁拿到哪


里去了。事后,其还提醒过吕×抹账协议是否拿回来了,吕 ×


说没拿回来。


其没向张×1


打听过抹 账协议的事。


抹账协议是


复印件还是原件,有无签名和当时是谁 依据抹账协议做的转


账凭证其都记不清楚了。


10


、证人田×的证言证明:田尊军


是其哥哥。


2005


年


4


月,其到山梨酸公司工作。


2006


年


9


月,其 任总经理助理,负责公司财务部。山梨酸公司资金,


尤其是大笔资金的调拨都是陈树国、 田尊军说了算。当时有


个审计公司给山梨酸公司做审计,因为有几笔账是根据抹账


协议做的,柏×向其提过抹账协议的事。当时抹账协议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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