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木质船舶检验办法
慈善事业-
内河木质船舶检验办法
目录
第
1<
/p>
章总则………………………………………………………………………
(
3
)
第
2
章检验种类和检验项目……………………………………………
………
(
3
)
第
3
章船体结构…………………………
………………………………………
(
9
)
第
1
节<
/p>
1
般办法…………………………………………………………………
(
9
)
p>
第
2
节外板及甲板
……………………………………………………………
(
10
)
第
3
节船底骨架
…………
……………………………………………………
(
11
)
第
4
节舷侧骨架
………………………………………………
………………
(
13
)
第
5
节甲板骨架
………………………………………………………………
< br>(
13
)
第
6
节舱壁
……………………………………………………………………
(<
/p>
14
)
第
p>
4
章干舷和稳性
……………………………………………………………
(
14
p>
)
第
1
节干舷及载重线标志
……………………………
………………………
(
14
)
第
2
节稳性
……………………………………………………………………
(<
/p>
15
)
第
p>
5
章船舶设备
…
……………………………………………………………
(
16
p>
)
第
6
章吨位丈量
………………………………………
………………………
(
17
)
第
7
章乘客定额
p>
………………………………………………………………
(
18
)
第
1
节
1
< br>般办法
………………………………………………………
………
(
18
)
第
2
节乘客定额标准
…………………………………………………………
(
19
)
第
3
节乘客舱室
………………………………………………………………
(
19
)
第
4
p>
节卫生处所
…………………………………
……………………………
(
19
)
p>
第八章轮机及电气设备
………………………………………………………
(
20
)
第
1
节轮机
……………………………………………………………………
(<
/p>
20
)
第
p>
2
节电气设备
…
……………………………………………………………
(
22
p>
)
第
1
章总则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对内河(
包括湖泊、水库
等内陆水域)
木质船舶执行技术监督检验,
p>
促进木质船舶具备安全航行的技术
条件,特制定《内河木质船舶检验
办法》
(以下简称“本办法”
)
。
p>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内河
B
、
C
级航区及
J
级航段船长大于或等于
5m
< br>,但小
于
20m,
珠玑功率小于
29kW
(
40
马力)单层甲板或敞口木质船舶。
1.3
< br>本办法所涉及的航区分级依据本局《内河船舶检验技术规则》第
2
篇的规
定。
1.4
在本办法对木船建造和检验中的主要要求做出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本局备查。
1.5
定义
船长
L
(
m
)
:沿满载水线自首柱(或首部纵中剖面处船壳)前缘量至尾部
中剖面处的船壳外缘的长度。
船宽
B
(
m
)
:在船
长中点处,包括船壳板在内的船体最大宽度(舷伸甲板
不计入)
。
型深
D
(
m
)
:在船长中点处,沿舷侧由平板龙
骨的下表面(无平板龙骨,
则取该处船底板下表面)量至干舷甲板上表面的垂直距离。<
/p>
吃水
d
(
p>
m
)
:在船长中点处,沿舷侧由平板龙骨的
下表面(无平板龙骨,
则取该处船底板下表面)量至满载水线的垂直距离。
干舷
F
(
m
)
:
在船长中点处,沿舷侧
由干舷甲板上表面量至满载水线的垂
直距离。
第
2
章检验种类和检验项目
2.1
检验种类
2.1.1
检验分为:
(
1
)
初次检验;
(
2
)
年度检验;
(
3
)
临时检验;
2.2
初次检验
2.2.1
凡未经验船部门监督检验的现有船舶投入营运前,
应向验船部门申请初次
检验。
2.
2.2
凡申请初次检验的船舶,
申请单位
(或个人)
应向验船部门提供下列图纸
一式三份交当地验船部
门审查,经审查的图纸应加盖图章并注明批准号。
(
1
)
总布置图;
(
2
)
基本结构图;
(
3
)
横剖面图;
(
4
)
构件尺寸表;
(
5
)
船体及设备说明书
(
6
)
完整稳性计算书;
(
7
)
干舷计算书及载重线标志图;
(
8
)
机舱布置图;
(
9
)
轴系和舵杆强度计算书;
备查图纸:
(
1
)
型线图;
(
2
)
静水力曲线图(或表)
;
2.2.3
船体及设备主要检验项目
(
1
)
检查船体材料质量与构件尺寸;
(
2
)
检查联接方法与装配等施工质量;
(
3
)
检查捻缝与钉固方法及质量;
(
4
)
校核干舷,检查载重线标志;
(
5
)
主尺度测量并记录;
(
6
)
校核船舶稳性,必要时做倾斜试验;
(
7
)
检查舵设备的安装情况并做效用试验;
(
8
)
检查救生、消防设备的数量及安放位置;
(
9
)
检查航行信号设备数量,安装位置并做效用试验;
(
10
)
检查锚及系泊设备配备重量数量;
(
11
)
防油污、防噪声设施的检查与效用试验。
2.2.4
机、电装置的检验
(
1
)
查阅机、电产品的船用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进行外部检查;
(
2
)
检查机、电设备安装质量,并进行效用试验;
(
3
)
检查避雷装置的安装情况;
(
4
)
航行试验
①
航行试验的目的是检查船舶操纵性和机电装置,
考核船舶是否具
备安全
航行的技术条件;
②
在主机额定转速下进行操舵试验,
检查操舵装置的灵活性和可靠性;
③
航行试验时间:
顺车全负荷一般应不小于
1h
;
倒车全负荷一般为
6min<
/p>
;
④
挂桨(机)船应检查其倒车装置的灵活性和可靠性,倒车钩(销)应可
靠地勾住托架;
⑤
在航行试验中对柴油机的起动和运转以及对传动部件,
紧固部件进行检
查,航行试验结束后,对有缺陷处和怀疑部位修复和拆检;
⑥
航行试验的记录及有关文件应送验船部门;
(
5
)
检查手摇舱底泵。
2.2.5
按《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
4
篇规定
进行吨位丈量。
2.2.6
对客船检
查乘客舱室设备,并核定乘客定额。
2.3
年度检验
2.3.1
年度检验每年进行
1
次
。对船体、
机、电及各种设备进行检查,并了解使
用情况,查明
船舶是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2.3.2
年度检验时船舶必须处于空载状态,并揭去部分或全部舱板。
2.3.3
年度检验主要具体项目:
(
1
)
p>
检查构件、壳板、甲板、舱壁的腐烂、蛀蚀几损伤情况,缝口的松动和
舱内的渗漏情况;
(
2
)
p>
检查风雨密设施、
舱口盖关闭设施,
安全栏
杆完好性及载重线标志位置
的正确性;
(
3
)
p>
对机、电装置进行外部检查,了解使用情况,必要时进行效用或航行试
验;
(
4
)
对构件与构件之间的连接可靠性进行检验;
(
5
)
对各件船舶设备进行检查,包括数量
核对,外部检查以及安放位置的
检查,如:需要核查设备的有效期;
(
6
)
对防油污、防噪声设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2.4
临时检验
2.4.1
临时检验是对船舶有碍航行安全的海损事故,
及
因船体结构或设备损坏造
成污染(油污、噪声)事故,船舶证书到期不能进行检验而申请
展期以及其他
原因船舶使用单位(或个人)临时提出申请的检验。
2.4.2
临时检验项目由验船师根据申请原因和船舶的具
体情况而定。
2.7
发证及证书失效
2.7.1
各项检验合格后,由验船部门签发相应的船舶证书。
2.7.2
船舶证书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即行失效:
(
1
)
p>
证
书有效期届满,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进行有关的检验;
(
2
)
发
生影响航行安全的机、海损事故;
(
3
)
p>
未
经船检部门审批和检验,船舶改建使其结构、性能变化;
(
4
)
p>
船
舶实际装载和营运条件与证书办法不符,或限期完成的项目没有<
/p>
按期执行。
第
3
章船体结构
第
1
节一般要求
3.1.1
船体材料应经过充分干燥且不应有腐烂、
枯节、
空心、
横木和其他明显缺
陷。
p>
3.1.2
船体结构型式一般为横骨架式,肋骨间距:机动船不大于
800mm
;非机
动船不大于
1000mm
。
3.
1.3
船体重要骨架应采用硬质杂木,若用杉木时,其断面积应适当增大。
第
2
节船底骨架
3.2.1
船底肋骨断面积
< br>A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之值:
A=
45
B
Ds
cm
2
<
/p>
式中:
B
—船宽,
m
;
D
—
型深,
m
;
s
—肋骨间距,
m
。
3.2.2
船底肋骨一般应为整材,其高度与宽度之比
1.2~1.5
。
3.2.3
船长大于
10m
的木船,一般应设纵向龙筋或底压筋,其间距应不大于
1.5m
,断面积
A
应不
小于按下式计算之值:
A=9L
cm
2
<
/p>
式中:
L
—船长,
m
;
3.2.4
< br>机座枕木在机舱内必须纵通,
且在机舱舱壁处应能良好地过渡;
< br>机座枕木
断面积不小于
3.2.3
中
A
的要求。
机舱设机座枕木时可免
设纵向龙筋或底压筋。
第
3
节舷侧骨架
3.3.1
舷侧骨架断面积
A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之值,且不得小于
p>
20cm
2
:
A=90Ds
cm
2
<
/p>
式中:
D
—型深,
m
;
p>
s
—肋骨间距,
m
。
3.3.2
型深大于
1.5m
船舶的舷侧应设腰压筋,
船长大于
10m
的船舶应在船侧顶
部的内外分别设置纵通
的口压筋和口纳
(
或
护
舷材)
。
腰压筋、
口压筋和口
纳
(或
护
舷材)的断面积
A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之值:
A=7L
cm
2
<
/p>
式中:
L
—船长,
m
。
第
4
节甲板骨架
3.4.1
干舷甲板应在每个肋位剖面处设置横梁,横梁的断面积
A
应不小于按下
式计算之值,
且不得小于
24cm
2
。
干舷甲板以上甲板的
横梁断面积
A
可适当减
少:
A=20Bs
cm
2
<
/p>
式中:
B
—船宽,
m
;
p>
s
—肋骨间距,
m
。
3.4.2
干舷甲板纵梁应与纵向
龙筋或底龙筋或底压筋对应,纵梁的断面积
A
应
不小于按下式计算之值:
A=5L
cm
2
式中
:
L
—船长,
m
。
3.4.3
甲板纵梁应与船底纵
向骨材对应处应设置支柱,支柱间距不大于
4
个肋
距,其断面积
A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之值:
A=2.5L
cm
2
<
/p>
式中:
L
—船长,
m
。
第
5
节横舱壁
3.5.1
机动船的机舱前后和首部应设水密舱壁,
非机动船首、
尾应设水密舱壁
(隔
板)
。
3.5.2
水密舱壁的厚度应不小于船底板厚度,
当舱壁高度大于
< br>1m
时应设置垂向
扶强材,扶强材间距应不大于
1.5m
,其断面积应不小于横梁的断面积。扶强
材上下端应与纵向结构有效连接。
第
6
节外板及甲板
3.6.1
外板及甲板的厚度
t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之值
:
t=L+20
mm
式
中:
L
—船长,
m
。
3.6.2
外板用材宽应不小
于
100mm
,切不大于
300mm<
/p>
,长度一般不小于
4m
。
3.6.3
船舶外板接头一般不得在同一横剖面上,
应相互错开,距离不得小于
1
个肋距。若在同一横剖面上,接头
间距不小于两列板。
3.6.4
船体
灰缝应保证水密,不得有龟裂、脱屑、疏松等缺陷。
第
7
节其他
3.7.1
舱口围板的厚度应不小于船体外板的厚度。
3.7.2
船体结构的连接可采用如下方式:
其他部分甲板最小厚度应不小于<
/p>
3mm
;
其他
船舶的甲板最小厚度也应不小于
3mm
。
第
3
节船底骨架
< br>
3.3.1
实肋板的剖面模数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
之值:
p>
W
KdB
2
p>
10
cm
3
<
/p>
式中:
K
—系数,
B
级航区
K=2.0
,
C
级航区
K=1.6
;
p>
d
p>
—吃水,
m
;
<
/p>
B
—船宽,
m
。
3.3.2
机舱内应在每个肋位处设
置实肋板,实肋板应为“
T
”型材,其面板的截
面积应按
3.3.1
公式型材面积增加
50%
,腹板厚度增加
1mm
。
肋骨
舭肘板
实肋板
2
h
h
h
图
3.3.3
3.3.3
货舱可隔档设置实肋板,其剖面模数按
3.
3.1
的公式计算。在未设置实肋
板的肋位处,应加设船底肋骨
,其剖面模数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W
p>
Kdl
2
3
p>
cm
3
式中
:
K
—系数,
B
级航区
K=2.5
,
C
级航区
K=2.0
;
d
—吃水
,
m
;
l<
/p>
—底肋骨跨距,
m
,即中龙骨与舷侧或舷
侧与舷侧之间的距离。
实肋板(船底肋骨)与舷侧肋骨的连接
采用图
3.3.3
的形式。
3.3.4
甲板货船在空舱内的实肋板间距应不大于
2m
,其剖面模数按
3.3.1
的
公
式计算。
在未设置实肋板的肋骨剖
面处,
需加设船底肋骨,
其剖面模数应不小于按
3.3.3
的公式计算。
垂
直桁(或扶强材)
舱壁
垂直桁(或扶强材)
中内龙骨
一个肋距
一个肋距
舱壁<
/p>
h
1
.
5
h
中内龙骨
(1)
垂
直桁(或扶强材)
舱壁
一个肋距
2
p>
b
肘板
h
中内龙骨
h
(2)
图
3
.3.5
h
(3)
b
3.3.5
船宽大于
2m
的船舶应设置中内龙骨,
且应贯通全船,
对于单主机
船的机
舱及平底船,允许用两根旁内龙骨(左右各
1
根)代替中内龙骨。在中内龙骨
与两根旁龙骨交接处不应突然间断,应相互
交错
1
个肋骨间距。
中内龙骨腹板高度和厚度与该处实肋板相同,
其面板截面积应不小于实肋
板截面积的
1.5
倍,其厚度应不小于腹板的
厚度。
中内龙骨和舱壁相交处应采用图
3.3.5
所示方式之
1
与舱壁相连
接。
3.3.6
主机在机舱内必须纵
通,
与前后舱壁焊牢,
在主机座以外部分的机座高度
可逐渐减小至与实肋板等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