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巡山小妖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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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10日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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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0日发(作者:我是你舅舅)



随着世界各国税收制度的日趋完善,以及各国税务部门对纳税人要求的 日益重视,现已在


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股


“优化税收服务热”< /p>


,纳税服务范围渗透到了涉税行为的各个方面,


充分


显示了其存在的必然性、合理性以及强大生命力。我国的纳税服务起步较晚,但纳税服务已成


为我国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优化投资环境、提升税务形象等方面


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性化税收管理的要求日益彰显,纳税


人对提高纳税服务的需求更加强烈,


如何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工 作,


服务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


成为了我们必须重视并加以探讨 研究的重要问题。



相对于目前我国纳税服务而言,虽然我们取 了很大进步,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服务理念滞后,重收入轻服务的观念没有被有效破除。收入、管理、服务是税收工


作的三驾马车,缺一不可,长期以来税务机关总是以执法者的身份出现在税务工作中,忽略了

< p>
政府税务服务的方面,并没有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没有把纳税人作为服务的“顾客”,


因此也难以提供纳税人所真正需要的服务。这种传统的税务管理中存在过错推定的惯性思


维,为堵住税收征管漏洞制订各种繁琐的措施,制约了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过分


强调纳税人的义务而忽视其权利,


使征税机关停留在监管的理念中


,


没有从传统的管理者


角色转变到管理服务者 的角色上来


,


在为纳税人的服务工作中缺乏主动性、自觉性。< /p>




(二)纳税服务的法律体系不 健全。新《征管法》中关于纳税服务的规定过于简略、


粗疏,我国目前仅有的一个权威性 的纳税服务规范性文件级次低、权威性弱、内容不完


整、操作性不强,导致纳税人权力仍 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完整性,没有受到法律的充分保


护。另外,相关的行政法规中税务行政 决策的基点侧重税务机关的管理方面,忽略纳税


服务的优化。





(三)


纳 税服务的管理和考核的不易操作性,


导致纳税服务工作总是浮在表面,

< br>不易做实。



一是缺少科学的考核办法。获取纳税服务评 价依据的渠道主要是通过开座谈会、走访、打


电话、问卷调查等,评价的主体、内容、对 象、方法不够统一,评价工作开展不够规范,评价


结果无法进行统一的比较。

< p>


二是缺少量化的考核评价指标,纳税服务内容存在盲点。纳税人需要的项 目没有被列


入服务重点,缺乏系统、规范的纳税服务标准;忽略了纳税人个性化需求等。 对税务机关


和税务人员纳税服务工作的考核评价标准主要停留在办税环境、


语言、


态度、


效率等表面层次,

基本未涉及对规范化、


个性化服务的评价,


对征管质量和执 法行为更缺乏具体的考核评价指标,


且不能对服务质量进行科学的统计和量化分析,纳税 服务评价具有表面性。



三是纳税服务的监督考核机制不够。没 有建立、健全纳税服务评价系统,难以量化考


核。缺乏有效的服务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 各地纳税服务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流于形式。


对纳税服务的监督较为单一,基本停留在对 纳税人的举报税务机关不查处和税务人员的不廉洁


行为方面。对税务人员的征管不作为、 程序不到位、时限不合法等方面缺乏有效的、主动的服


务监督评价办法。



四是缺少专门的考核评价组织机构。纳税服务考评工作没有专门的评价组织机 构,也未形


成有效的规章制度和考评机构工作职责。评价主体多数是由税务部门本单位人 员组成,评价方


式以临时的问卷调查和座谈会为主,考评工作的组织开展缺少阶段性、全 局性、系统性,对评


价结果的重视程度不够。




(四)纳税服务信息化程度低,社会资源未得到充分利用。 目前在税收信息化建设中存在


着一些误区:一是重技术轻管理。许多部门热衷于购买高档 的硬件设备,盲目开发软件,而对


整个业务系统性研究不够,没有创新管理方式、优化业 务流程和组织结构,结果只是利用现代


化的技术手段去重复、模仿传统的业务处理流程不 能有效地利用信息资源。二是轻视信息资源


整合及一体化建设。现阶段的税收信息化建设 已经涵盖了从征管到行政管理、辅助决策等各个


方面,但这些部分的信息化建设仍然是各 自为政,税收部门与银行、工商、公安、媒体等部


1




门之间缺乏沟通与联系,协税护税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信息资源没有实现充分共享,


没有形成合力,严重制约了纳税服务社会化的发展进程。另 外,税务代理业发展缓慢,据


资料表明,我国的税务代理率不足


10%


,而日本为


85%


,美国为


50%





优化途径



转变纳税服务观念





重新定位纳税服务的价值观。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已明确规 定了保护纳税人合法


权益


,


纳税服务有 了法律依据,在税收工作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纳税服务也由传统


的道德范畴上升到 法定义务,成为法定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征纳双方都


要全面领会其内涵, 重新定位纳税服务的价值。作为征税主体的税务机关要切实履行新


征管法规定的税务机关 对纳税人的义务,树立现代税收服务观,应



“视纳税人为顾客 ”



认真分析纳税人的


需求

< p>
,在


依法治税


的前提下,以让纳税人满意为目标, 确保纳税人合


理的需求和期望得到满足,积极拓展对纳税人服务的范围和空间,不断完善 纳税服务工


作,同时也要积极引导纳税人不断增强维权意识,形成共同创造优质服务的良 好氛围。



改变形式深化内涵





应从以前的重形式轻实质误区中走出来,




一是由形象服务向实效服务转变。税


务机关应针对纳税人对税收专业性知识与技能、程序、权益的需要,提供实实在在的纳


税 服务。




二是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 务转变。


税务机关除了接待好上门来的纳税人外,


应主动出去, 有针对性地解决好纳税人存在的问题。



< br>三是由一刀切服务向分类服务


转变。纳税人素质有高有低,涉税业务也有繁有简, 在具体的工作中应区别对待,有针


对性地做好服务工作。




继续深化服务内涵,提高纳税服务的档次。纳税人最希望得< /p>


到的是税收的公平、效率的实现。我国税收法制不断的完善,人情税、关系税行为大大


减少,再加上现代化、信息化的征管手段的应用,偷漏税行为也越来越少,一个公平的


税收环境


已基本建立。但是在许多征管环节仍然存在弱项,一些纳税人 利用这种手段进


行偷漏税的行为仍无法杜绝,这就人为导致了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背 离了税收的基


本原则,对那些老老实实履行义务的纳税人来说很不公平。因此应该加强征 管,加大对


偷漏税行为的打击力度。



加强建设提高素质





要满足日益现代化的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的需要,实现由 传统服务到现代纳税


服务的“质”的飞跃,关键在于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 良,纪律严明的高


素质的税务干部队伍。因此,要不遗余力地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加强 税收职业道德教


育,强化业务培训。另外还应引入


竞争机制


,增强忧患意识,推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


究制,切实加强对税收执 法权的监督,公布出台几条纳税人特别期待、特别管用的“廉


政禁令”

< br>,对税务人员的不作为、滥作为行为,加大惩戒力度。



服务手段信息化





通过加快税务信息化建设,构建纳税服务信息化平台,降低< /p>


税收成本


,为纳税人提


供优质服务。在信 息化建设方面


:



一是完善纳税服 务的


公共服务平台


,以


12366


服务


热线、电子税务网络为载体,运用网上


电子申报


系统、网上税务局信息管理等系统,为


纳税人提供全方 位、功能强大的多元化、个性化、开放式的纳税服务。



< /p>


二是完善税


收管理平台,推广运用纳税申报电子

< br>信息采集系统


、发票管理系统、


一般纳税人


认定管


理系统、增值税纳税评估管理、计算机稽核、协查等管理系统,实现税 务


管理信息系统


的一体化,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纳税人纳税成本 。




三是完善信息交换平台,推进 税


库银企的一体化建设,拓宽申报缴税渠道,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 。



完善纳税服务机制



1


.加强纳税服务的制度建设




应尽快建立一套完善的服务制度体系,形成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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