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立阶段出资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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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阶段出资纳税问题
1.
企业设立阶段的出资款利息是否要纳税?
实务中,一些大型公司的设立期较长,投资者投入的出
资款会产生利息等收入。这种收入要不要纳税?对此纳税人
和税务机关
往往会发生争议。税务机关认为属于债权投资,
应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为属于权益投
资,不存在不存在
利息收入的问题,也没有股息红利的问题,相应也不会产生
应纳税额。
2.
运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税务问题
现行税收法规规定:
转让无形资产<
/p>
,
即转让土地使用权、
专利权、非专利技
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取得的收入,
应征收营业税,也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对
以无形资产投资
入股是否征税
,营业税和所得税的规定是
不同
的。
公司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
(
1
)营业税
如果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
参与接受投
资方的利润分配、
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以各种无形资产
投资入股的行为,
不属于转让行为,
不属于营业税
征税范围,
即不征营业税
。但对投资者以无形资产投资获得的股
权转让,
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所谓“投资入股”是指无形资
产所有者以无形资产投资后是否参与合资企业的税后利润
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而
言。
如果
是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
1
一定比例提取应得转让费或者取得固定收入,不承担投资经<
/p>
营风险,则不属投资入股,而属于转让无形资产,
应按转让
“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
(
2
)所得税
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应在投资
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
和投资两项业
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
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
说,企业以非货
币资产(如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其公允价值
大于
其账面
价值的增值部分,视同转让所得纳入应税所得
计缴企业所得
税
;其公允价值
小于
其账面价值部分视同转让损失,在所得
税前
扣除
。因此,若公司对外投资时,该无形资产存在增值
或者评估增值的,就该增值部分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
股权性投资的税务处理
(
1
p>
)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
营业税
转
让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则需要征收营业税。
注意税
收优惠: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以及与
之相关的技术咨
询、
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
< br>其中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指的是自然科学
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
转让业务。
财税
< br>[2002]191
号——
《财政部、
< br>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
2
转
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从
2003
年
1
月
1
日
起,以不
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
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
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p>
注意事项:
(
1
)投资的界定: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
担投资风险的行为。如果未承担投资风险,而是分取固定的
股息、红利,
则按照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
(
2
)
《公司法》
中对非货币资
产投资入股的比例限制:
全
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30%
。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不同于营业税
一般情况下,应分解为以公允价值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
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
进行投资两项业务,缴纳企业
所得税
(
2
)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税字
[1995]48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规定:对于以房地产
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
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
联营的企业
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
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
税。
3
财税
[2006]21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
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
p>
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
开发的,
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
联营的,均不适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的规定。
合作建房:对于一方出土
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
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
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
3
)房产税
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区别对待。
①从价计征: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
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由被投资
方缴纳房产
税
②从租计征:对于以房产投资,
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
联营风险的,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对出租
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
4
)企业所得税
一般情况下,应分解为以公允价值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
产、按非货币性
资产公允价值进行投资两项业务。
注意: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
不超过
5
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
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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