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初班招生有关规定

绝世美人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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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10日 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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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0日发(作者:advises)



内初班招生有关规定




为


进


一


步


做


好


2008< /p>


年


新


疆


区


内


初


中


班(


内


初


班


)招

< p>
生


录


取


工


作


,根


据


自

< br>治


区


和


兵


团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对


内< /p>


初


班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 p>
规


定


如


下


。



一


、

报


名



凡


符


合


下


列


条< /p>


件


小


学


应


届


毕


业


生

< p>
,经


所


在


团


学


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审


查


合


格


,


均


可


在


户< /p>


口


所


在


团


学


校


或


教

< p>
育


行


政


部


门


报


名


。


(


一


)


报


名


资


格


< /p>


1


.在学校表现好,思想品德高尚,热爱祖国,自觉维护民族


团结,遵纪守法;



2

.


应


届


小


学


毕


业


生


,< /p>


本


人


年


龄


不


超


过


14


周


岁


(


1994


年


8


月


31


日


以


后


出


生


)


;


< br>3


.


身


体


健


康


,


符


合


体


检


标


准


;



4


、


父


母


及


家


庭


主


要


成

< br>员


符


合


政


审


条


件


。



(


二


)


户


籍


条


件



1.


父


母


或

< p>
监


护


人


在


当


地


有


地

方


常


住


户


口


(


2005


年


1


月


1


日


以


前


迁


入


的


)


;



2.


学


生


本


人

< p>
在


当


地


有


地


方


常


住

户


口


(


2005

< br>年


1


月


1


日


以


前


迁


入


的


)


;



3.


父


母


、子


女


户


口


地


区


、性


质


相

< p>
互


不


一


致


时


,子


女


的

< br>户


口


以


2005


年


1


月


1

日


前


父


亲


或


母


亲


的


户< /p>


口


地


区


、


性


质


为


准

< p>
。



4.


父


母


离


异


或

< br>父


母


双


亡


家


庭


的


子


女


,


户


口


以


法


定


监


护


人


2005


年


1


月


1


日


前

< p>
迁


入


当


地


的


户


口


为

准


。



(


三


)


兵


团


考< /p>


生


报


名



报


考


内


初

< p>
班


的


兵


团


学


生


,以


团

< br>场


为


单


位


,到


团


所


在


地


的


就


近


县< /p>


报


名


,


由


县


教


育


局

< p>
统


一


编


排


考


场


并


组

织


测


试


。



二


、


考


试


、


建


档


、


体


检



考


试


。


凡


参

< br>加


新


疆


区


内


初


中


班


报


名


的


学


生


,必


须


参


加


由


自


团农四师党委机要局









年




月




日




时




分




发出






共




页




治


区


统


一


命


题


,


各


地


、


州


(


市

< br>)


统


一


组


织


的


摸


底


测


试


。


其


中


,


汉


语


授


课


学


校


的


学


生


测


试

< br>语


文


和


数


学


;


民


语


授


课


学


校


的


学


生


测


试


汉


语


和


数


学


,并


对


汉


语


成


绩


实

行


单


科


限


分


。内


初


班


统


一


摸


底


测


试


时


间


为


2008


年


5


月


15


日


,


上


午


(


8


:


30-10


:


00


)


测


试


语


文

< p>
(


民


语


授


课


学


生


测

试


汉


语


)


;


下


午


(


14


:


00-15


:


30


)


测


试


数


学


(


以


上< /p>


均


为


乌


鲁


木


齐


时


间

< p>
)


。


每


科


为


150


分


,


总


分


为


300


分


。


摸


底

测


试


工


作


结


束


后


,


测< /p>


试


结


果


进


行


5


天


公

< p>
示


。



体


检


。


根


据

自


治


区


下


达


的


招


生


计< /p>


划


,按


1


:


1.5


比


例


确


定


体


检


、建


档


名


单(


农


牧


民


子


女


比


例


不


得

< br>低


于


90%


),并


进


行


公


示

< br>,


公


示


期


各


不


少


于


5


天


。


由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监


督


,


师


教


育


局

< br>、


卫


生


局


负


责


实


施


。 体


检


工


作


必< /p>


须


设


在


地


州


级


指


定

< p>
医


院


进


行


,严


格


执


行《


内


地


新


疆

高


中


班


、区


内


初


中


班


招


生


体


检


标


准


》。医


院


要


按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br>,体


检


费


由

学


生


自


付


。体


检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熟


练


掌


握


《


内


地


新


疆


高


中


班


、

< br>区


内


初


中


班


招


生


体


检


标


准


》


,


严


格


遵


守


体


检


纪


律


。



被


录

< br>取


的


新


生


到


学


校


报


到


时


必


须


参


加


学


校


统


一


的


复


检


,


复


检


费

< br>用


由


学


生


家


长


承


担


。 复


检


不


合


格< /p>


者


立


即


退


回


原


地


,并


将


有


关


责


任


人


通


报

< br>全


疆


。



建


档


。


对


体


检


合


格


者


要


统


一


建


立《


新


疆


区

< p>
内


初


中


班


招


生


档


案

》。档


案


内


必

须


具


备《


区


内


初


中


班


考


生


及


家


长


审


核


表


》、


《


新


疆


区

< p>
内


初


中


班


招


生


体


格

检


查


表


》


、《


考


生


承


诺


书


》、《


家


长


承


诺


书


》、《


区


内


初


中


班


学


生


贫


困


等


级


认


定


表


》、《


民


考


汉


、汉


考


民


考


生


民

族


成


份


审


核


表


》、学


生


父


母


及


本


人< /p>


户


口


和


学


生


父


母


身

< p>
份


证


复


印


件(


均


加


盖

< br>当


地


派


出


所


红


色


公


章


)等


。上


述


材


料


必


须


用


汉


文


填


写


。



1.


由

< p>
学


生


填


写《


新


疆


区


内

< br>初


中


班


招


生


档


案


》(


档


案


袋


)中


的


相


关


内


容


,


由


班


主


任


和


学


校


领


导


对


档

< br>案


的


各


项


内


容


逐


一


进


行


审


查


。



2.


由


学


校


、家


长


单


位


、公


安


部

< p>
门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据

< br>实


填


写


《


区


内


初


中


班


考


生


及


家


长


审


核


表


》


。




2



3.


学


生


和


学


生


家


长


要


认


真


阅


读《


考

< p>
生


承


诺


书


》、《


家


长


承


诺


书


》,在


明


确


职


责


和

义


务


的


前


提


下


,由


考


生


本


人


和


家


长


亲


笔


签


名


。



4.

< p>
《


区


内


初


中


班


学


生

贫


困


等


级


认


定


表


》由


学


生


父


母


所


在


单


位


或


团


、连


负


责

< p>
据


实


填


写


,由


学


校


、团


教


育


科


审

查


确


认


并


署


名


盖


章


。< /p>


根


据


表


格


要


求


,


要

< p>
如


实


填


写


父


母


及


监

护


人


的


从


业


单


位


、


政< /p>


治


面


貌


、职


务(


职


称


)、户< /p>


口


性


质


、经


济


收


入(


家


庭


经


济


状

< p>
况


确


有


困


难


的


学


生

,


必


须


由


当


地


政


府


和< /p>


民


政


部


门


盖


章


认


定

< p>
)


等


。



5.


《


民


考


汉


、汉


考


民


考


生


民


族


成


份


审


核


表


》由


学


生

< p>
户


籍


所


在


地


派


出


所

据


实


填


写


,团


教


育


科


审


查


确


认


后


署


名


盖


章


,并


与


学


生

< p>
户


口


、父


母


身


份


证


复

< br>印


件


一


并


装


入


档


案


袋


。父


母


或


个< /p>


人


若


有


更


改


民


族


成

< p>
份


情


况


的


,


必


须


专

门


附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的< /p>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 p>
。参


加


内


初


班


报


名


的

< br>学


生


中


若


有


体


育


、音


乐


、舞


蹈


等


特


长


的


,


其


有


关


材


料


可


一


并


装


入


档


案


袋

< br>中


。



三


、


录


取


原


则



2008


年


招


生


录


取


工< /p>


作


根


据


自


治


区


下


达

< p>
的


《


新


疆


区


内


初


中

班


2008


年


招

< br>生


计


划


》的

有


关


要


求


,按


招


生


计


划


分


八


个


办


班


城


市


向


各


自


的


对


口


地


、


州

< br>(


市


)


招


生


。



在


招


生


计


划


中


少


数


民


族


学


生


占


90%


,汉


族


学


生

< p>
占


10%


。在


招


生


总


计


划


中


农


牧


民

< br>子


女


占


90%

< br>,


城


镇


子


女


占


10%


。



对


在


小


学


阶


段


受


到


县


、


市


及


以


上


单


位


表


彰


的


优

< br>秀


班


干


部


、


优


秀


少


先


队


员


和


三


好


学


生


,


荣


获


县


(


市


)


级


以

< br>上


各


种


荣


誉称号


的学生,参加县(市)级以上比赛(各学科竞赛或体育运动会),获

< p>
单项前三名的学生或集体第一名的主力队员,


国家或自治区级劳模以


及华侨、归侨、烈士子女等(均交复印件并盖相关部门公章)在同等


条 件下优先录取。


对英模子女给予照顾录取,


但必须有地州纪委出 具


的证明和省级相关部门的证明。



按


照


德


、智


、体


全


面


发


展


的


原


则


择


优


录


取


。录

< p>
取


前


在


生


源


地


公


示

预


录


学


生


名


单


(


5


天< /p>


)


,


经


自


治


区


内


学

< p>
办


审


核


确


定


,


再


公

布


正


式


录


取


名


单


。




3



各< /p>


地


内


高


班


贫


困


生


认

< p>
定


评


审


小


组


根


据《


内

< br>地


新


疆


高


中


班


贫


困


学


生


认


定


标


准


及


评


审


实


施


细


则


》确


认


学


生


贫


困


等


级

名


单


,并


予


以


公


示


,学


生


领


取


录


取< /p>


通


知


书


时


,贫


困


生


和


非


贫


困


生


须


交


纳


部

< br>分


伙


食


费


用


,师


教


育


行


政


局


收


齐< /p>


后


在


将


新


生


送


往


学

< p>
校


时


,一


并


交


与


学


校

< br>。



凡


被


录


取


的


内


初


班


学


生


,一< /p>


律


自


费


注


射


乙


肝


疫

< p>
苗


、结


核


病


疫


苗


,


报

< br>到


时


将


注


射


卡


交


学


校


。



四


、


加


分


奖


励


政


策



1


.


参


加


“

< br>爱


我


中


华


”


少


数


民


族


少


儿


口


语


大


赛


小


学


组


、


中


学


组


复


赛


并

< br>获


得


前


三


名


的


选


手


在


报


考


内


初


班


时


,


可


以


获


得


5


分


的


加


分

< br>奖


励


。



2


.


参


加


“


爱


我


中


华


”


少


数


民


族


少


儿


口


语


大


赛


小

< br>学


组


区


总


决


赛


并


获


得


前


三


名


的


选


手


在


报


考


内


初


班


时


,


可


以

< br>获


得


10


分

的


加


分


奖


励


。



3


.< /p>


参


加


“


爱


我


中


华


”

< p>
少


数


民


族


少


儿


口


语

大


赛


小


学


组


、


中


学


组< /p>


全


疆


总


决


赛


并


获


奖

< p>
的


选


手


在


报


考


内


初

班


时


,


可


以


获


得


15


分


的


加


分


奖


励


。



以


上


加


分


政


策


不


实


行

< br>累


积


加


分


。



4


.


对


积


极


响


应


国


家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并


领


取


《

< br>独


生


子


女


父


母


光


荣


证


》


、


《


计


划


生


育


父


母


光


荣


证


》的


农


牧


民


家


庭


,子


女

< br>在


报


考


内


初


班


时


,


可


以


获


得


5


分


的


加


分


奖


励


。



五


、


纪


律

< br>


(


一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民


族


事


务< /p>


委


员


会


、公


安


部


等


部


委


下


发


的


《


关


于


中

< br>国


公


民


确


定


民


族


成


份


的


规


定


》


(


民


委


政


字


[1990]217


号


)和


自


治


区


民


族


事


务


委< /p>


员


会


、教


育


厅


联


合


下


发


的《


关


于

< p>
进


一


步


做


好


今


年


内

地


新


疆


高


中


班


招


生


中< /p>


民


族


成


份


确


定


工


作

< p>
的


通


知


》


(


新


民


宗

发


[2003]103


号


)


,


严


禁


擅

< p>
自


更


改


民


族


成


份


。

凡


查


出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p>


,弄


虚


作


假


的


,一


律


取


消


资


格


退

< p>
回


原


籍


,并


严


肃


追


究

< br>有


关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



(


二


)


在


体


检


中


如


有


弄


虚


作


假


等


舞

< br>弊


行


为


,


要


取


消


学


生



4



录< /p>


取


资


格


,并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严


肃


查


处


。由


此


造


成


的


经

济


和


其


它


损


失


,


由


学< /p>


生


、


学


生


家


长


及


有

< p>
关


责


任


人


承


担


。


(


三


)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p>


一


的


学


生


,


取


消


其

< p>
摸


底


测


试


、


录


取


或

入


学


资


格


,


已


被


录


取< /p>


的


,


退


回


户


口


所


在

< p>
地


。



1.


虚


报


或


伪

< br>造


、


涂


改


有


关


信


息


、


材


料


取


得


测


试


资


格


或


录


取


资


格


的


;


< br>2.


在


测


试

中


有


夹


带


、


传


递


、


抄< /p>


袭


、


换


卷


、


代


考


等

< p>
舞


弊


行


为


的


;



3.

< br>扰


乱


报


名


(


测


试


)


点


、


评


卷


点


及


录


取


场


所


秩


序


,


致


使


工


作

< br>不


能


正


常


开


展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影


响


、妨


碍


招


生


工


作


人

< p>
员


,致


使


其


不


能


正


常

< br>履


行


职


责


的


;



4.


有


其


它


舞


弊< /p>


行


为


的


。



(


四


)

< p>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工


作


人


员


或


其


他


有


关< /p>


人


员


,


由


违


纪


行


为

< p>
发


生


地


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p>



1.


在


出


具


审


定


学


生


的


报


名


资


格


证


件

< br>、证


明


、档


案

< br>材


料(


包


括

有


关


政


策


要


求


的


证


明< /p>


材


料


)


中


弄


虚


作


假

< p>
的


;



2.


在


招


生


或

< br>测


试


中


指


使


、


纵


容


、


协


助


、


伙


同


他


人


舞


弊


的


;



3.


应


回


避


招


生


测


试

工


作


却


隐


瞒


不


报


,


并< /p>


利


用


工


作


之


便


徇


私

< p>
舞


弊


的


;



4.


在


招

< br>生


工


作


中


徇


私


舞


弊


,


招


收


不


合


格


学


生


或


指


使


学


校


推


荐


不


合

< br>格


学


生


的


;



5.


在


招


生


工


作


中< /p>


滥


用


职


权


或


玩


忽


职

< p>
守


,


致


使


招


生


工


作

受


到


重


大


损


失


的


;


< /p>


6.


有


其


他


破


坏


招


生


工


作


行


为


的


。










5



内高班招生有关规定




为


进


一


步

< br>做


好


2008


年


内


地


新


疆

高


中


班(


内


高


班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根


据


自


治


区


和


兵


团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对


内


高


班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规


定


如


下


。


< /p>


一


、


报


名



凡


符


合

< p>
下


列


条


件


的


初


中


应

届


毕


业


生


,经


所


在


学


校


、教


育


行


政< /p>


部


门


审


查


合


格


,


均

< p>
可


在


户


口


所


在


地


学

校


或


教


育


科


报


名


。



(


一


)


报< /p>


名


资


格



1.


思


想


品


德


合


格


,拥

< p>
护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热

< br>爱


祖


国


,自

觉


维


护


民


族


团


结


,


遵< /p>


纪


守


法


。



2.


应


届


初


中


毕


业


生


,


考


生

< br>本


人


年


龄


不


超


过


17


周


岁


(


1991


年


8


月


31


日


以


后


出


生< /p>


)


。



3.


考


生


有


初


中


阶


段


完


整


的


学


籍

< br>。



4.


身

体


健


康


,


符


合


体


检


标< /p>


准


。



5.


未


受


过


任


何


处


分


。



6.


考


生


父


母


及


家

庭


主


要


成


员


符


合


政


审< /p>


要


求


。



(


二


)


户

< p>
籍


条


件



1.


父


母


在

< br>当


地


有


地


方


常


住


户


口


(


2004


年


1


月


1


日


前< /p>


迁


入


当


地


的


)


。


< p>
2.


考


生


本


人


在


当


地

< br>有


地


方


常


住


户


口


(


2 004


年


1


月


1


日


前


迁


入< /p>


当


地


的


)


。



3.


父


母


、子


女


户

< p>
口


地


区


、性


质


相


互


不

< br>一


致


时


,子

女


的


户


口


以


2004


年


1


月


1


日


前


的


父


亲


或


母


亲


的


户


口


地


区


、


性


质


为


准


。

< br>


4.


父


母

离


异


或


父


母


双


亡


家


庭< /p>


的


子


女


,


户


口


以


法

< p>
定


监


护


人


户


口


(


2004


年


1


月


1

< br>日


前


迁


入


当


地


)


为


准


。



(


三


)交


费


。根


据


2008


年


自


治< /p>


区


中


考


文


件


规


定


,报


考


内


高


班


的


学


生


每

< br>人


须


缴


纳


考


试


费


用


4 7


元


。



二< /p>


、


考


试


、


体


检


、


建

< p>
档



报


考


内


高


班


的

学


生


必


须


参


加


全


疆


20 08


年


初


中


毕


业


与


高


中



6



招


生


考


试(


以


下


简


称


中


考


)。考


试


科


目


为


:语


文


、数


学


、物


理


化


学


(


合

卷


)


、


政


治


历


史


(


合< /p>


卷


)


、


英


语


(


汉


语

< p>
)


(


民


语


类


、


实


验

班


考


生


考


汉


语


)


。


每< /p>


科


总


分


为


150


分


,


总


分


750


分


。



考


试


时

< p>
间


安


排


在


2008


年


6


月


20


日


—


—


22


日


。



报


考


内


高

班


的


学


生


,由


各


自


治


州


统


一


单


独


编


排


考


场


。考


场


分


别

< p>
按


民


语


类(


分


语


种


)、实


验


班


、汉


语


类


单


独


设

置


,考


生


参


加


相


应


类


别


考


试


。考


试< /p>


试


卷


实


行


统


一


阅


卷

< p>
,各


类


别


考


生


试


卷


均

< br>实


行


网


上


阅


卷


,


阅


卷


工


作


由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统


一


组


织


。



考

< br>试


结


束


后


,


自


治


区


根


据


分


地


区


招


生


计


划


和


统


招


计


划


确


定


各

< br>地


体


检


最


低


控


制


分


数


线


,并


向


各< /p>


地


、州


、市


按< /p>


下


达


计


划


的


1


:


1.5


比


例


提


供

< p>
体


检


、


建


档


名


单


,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p>


公


示


名


单


安


排


考


生

< p>
体


检


。


根


据


体


检


结

果


,


体


检


合


格


者


分


城< /p>


乡


、


分


民


族


、


分


考

< p>
生


类


别


,统


一


建


立《


内


地


新


疆


高

中


班


招


生


档


案


》,与


电


子


档


案


一


并< /p>


报


送


自


治


区


内


学


办

< p>
。



向


社


会


公


布


考

生


成


绩


、公


示


体


检


名


单


、公


示


体


检< /p>


结


果


、公


示


建


档


名


单


、


公


示


录


取


名


单


、

< br>公


示


贫


困


等


级


各


不


少


于


5


天


。


公


示


后


将


合


格


考


生


档


案


、公


示


结


果


以


及

资


格


审


查


、政


审


、体


检


不


合


格


考


生< /p>


情


况


一


并


报


送


自


治

< p>
区


内


学


办


。



档


案

内


必


须


具


备《


内


地


新


疆


高


中


班


考


生


政


审


表


》、《


内


地


新


疆


高


中


班


招


生


体


格

< br>检


查


表


》(

考


生


化


验


单


必


须


机


打< /p>


)、《


考


生


承< /p>


诺


书


》、


《


家


长


承


诺


书


》、


《


内

< p>
高


班


学


生


贫


困


等


级

认


定


表


》


(


此


表


在


新< /p>


生


报


到


时


由


各


师


教

< p>
育


局


按


录


取


学


校


分

类


统


一


交


自


治


区


内


学< /p>


办


)、《


民


考< /p>


汉


、汉


考


民


考


生


民


族


成


份


审


核


表


》、考


生


和


父


母


身


份

< br>证


及


户


口


复


印


件


(


均


加


盖


当


地


派


出


所


红


色


公


章


)


、


团


员


证

< br>复


印


件(


加

盖


学


校


红


色


公


章


)、入


团


志


愿


书


、体


育


合


格


证


、中


考


体


育


测


试


成


绩

< p>
、获


奖


证


书


复


印


件(


县


团


以


上


)、父


母


下


岗


证

或


低


保


证


复


印


件(


加


盖


发


放


单


位


公


章


)、《


考


生


基


本


信


息


确


认


单


》(


考


生


本


人


必


须


签

字


)等


。上


述

表


格


必


须


用


汉


文


填


写< /p>


。



由


考


生


或


班


主

< p>
任


填


写《


内


地


新


疆


高

< br>中


班


招


生


档


案


》袋


上


的



7



相


关


内


容


;


由


班


主


任


和


校


领


导


对


档


案


的

< br>各


项


内


容


逐


一


进


行


审


查


。



由


学


校


党


组


织


填


写《


内

< p>
地


新


疆


高


中


班


考


生

政


审


表


》。学

校


要


严


格


审


查


考


生


的< /p>


政


治


思


想


品


德


,


由

< p>
考


生


所


在


学


校


的


班

主


任


、


德


育


办


、党


支


部


负


责


,并


按< /p>


规


定


署


名


盖


章


,由


团


教


育


、公


安

< p>
部


门


审


查


确


认


,报


师

< br>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进


行


审


查


并


署


名


盖


章


。政


审


结


论


分


为

< p>
合


格


和


不


合


格


两


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属


于


政


审


不< /p>


合


格


:



1.


有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破


坏


祖


国


统


一

和


民


族


团


结


言


行


或


参< /p>


加


非


法


组


织


者


;



2.


参


加


宗

< p>
教


活


动


,


经


教


育


不

悔


改


者


;



3.


有


扰


乱< /p>


社


会


治


安


或


其


他


不

< p>
良


行


为


者


;



4.


直

< br>系


亲


属


有


公


安


部


门


认


定


的


重


大


政


治


问


题


者


。



《


内


地


新


疆

< br>高


中


班


招


生


体


格


检


查


表


》


的


填


写


和


签


名


必


须


准


确


、清


晰


,并


经


体


检


医


院

< br>审


核


盖


章


,方


为


有


效


。考


生


的


身


体


健


康


状


况


检


查


按


教


育


部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 br>,严


格


执


行《

< br>内


地


新


疆


高


中


班


和


区


内


初


中


班


招


生


体


检


标


准(


试


行

< p>
)》。体


检


工


作


要


在


各


级


政


府


的


统

< br>一


领


导


下


,由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监


督< /p>


,教


育


局


配


合


,卫


生


局


组


织


实


施

< p>
。体


检


必


须


在


地


、州


、市


级


指


定


医

< br>院


进


行


,医

院


必


须


按


有


关


文


件


规< /p>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体


检


费


由


考


生


自


付


。各


地


报


送


自


治

区


内


学


办


的


体


检


表


,经


组


织


专


家


审


核


如


有


不


同


意


见


,内


学


办


将


通


知


进


行

单


项


复


检


。



《


民


考< /p>


汉


、汉


考


民


考


生


民


族


成


份


审


核


表


》,由


考


生


户


籍


所


在

< br>地


派


出


所


据


实


填


写


, 团


民


政


部


门< /p>


、教


育


部


门


审


查


确


认


并


署


名


盖


章


后


与


考

< br>生


户


口


、父

母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一


并< /p>


装


入


档


案


中


。父


母


或


个


人


若


有


更


改


民


族

< br>成


份


的


情


况


,


必


须


另


附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

< br>


考


生


和


家


长


要


认


真


阅


读《


家


长< /p>


承


诺


书


》、


《


考


生


承


诺


书


》,


在

< p>
明


确


职


责


和


义


务


的

前


提


下


,


由


家


长


和


考< /p>


生


本


人


亲


自


签


名


。

< p>


报


考


内


高


班


的


考

生


必


须


参


加


师


教


育


局< /p>


组


织


的


中


考


体


育


测

< p>


8



试


,


并


达


到

< br>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


,


体


育


测


试


未


达


标


的


考


生


不


予


录


取


。



《

< br>内


高


班


学


生


贫


困


等


级


认


定


表


》


建


档


时


由


考


生


家


长


所


在


单


位

< br>政


工


部


门


有


关


人


员


负


责


据


实


填


写


,由


学


校


、团


教


育


部


门


、民


政


部

< p>
门


审


查


并


盖


章


。在


内

< br>高


班


录


取


时


公


示


期


间


,此


表


由


师< /p>


教


育


局


根


据


《


内


地

< p>
新


疆


高


中


班


贫


困


学

生


认


定


标


准


及


评


审


实< /p>


施


细


则


》


确


认


学


生

< p>
的


贫


困


等


级


关


署


名

盖


章


,


并


进


行


5


天


公< /p>


示


。


新


生


在


乌


市


集

< p>
中


报


到


时


,


由


师


教

育


局


派


专


人


将


此


表


按< /p>


录


取


学


校


分


类


后


交

< p>
自


治


区


内


学


办


。


三


、


录


取



按


照


德


、


智


、


体


全


面


考


核


的


录


取


原


则

< br>择


优


录


取


。


自


治


区


内


学


办


对


考


生


的


档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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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


进


行


审


核


最


终

< br>确


定


录


取


名


单


并


公


示


,


签


发


录


取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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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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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内


高

< p>
班


贫


困


生


认


定


评


审

小


组


根


据《


内


地


新


疆


高


中


班


贫


困


学


生


认


定


标


准


及


评


审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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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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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


定


学


生


贫


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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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


名


单


,予<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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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


对


贫


困


生


和


非


贫


困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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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


部

< br>分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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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活


费


用


,


新


生


培


训


时< /p>


,


将


费


用


统


一


交


自

< p>
治


区


内


学


办


。



四

、


录


取


原


则


和


有


关


政< /p>


策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 p>
根


据


教


育


部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


实


行


按


民


族< /p>


比


例


和


考


生


类


别


、分


城


乡


,以


师

< p>
为


单


位


择


优


录


取


与

分


民


族


、分


城


乡


全


区


统


招


相


结


合


的


录


取


办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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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民


族


考

< br>生


招


生


按


教


学


模


式


, 以


民


考


民


、民


考


汉


类


别


划


分


:



少


数


民


族


招


生


计


划

< br>中


,


民


考


汉


招


生


比


例


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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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


限


维


、


哈


、蒙


、柯


、锡


伯< /p>


、乌


孜


别


克


、塔


吉


克


、塔


塔


尔


、达


斡


尔


、藏


、


满


、


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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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


考


生


)


;

< br>民


考


民


招


生


比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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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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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选


拔


汉


语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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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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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


成


绩


优


秀

< br>的


民


考


民


考


生


。



招


生


工


作


继


续


实


行


按


地


区


名


额


分


配


与


全

< br>区


统


一


择


优


录


取


相


结


合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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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



招


生


录


取


实


行


限


定


单


科

< br>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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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数


线


的


办


法


。


民


考


汉


考


生


的


数


学


、英


语


单


科

< p>
成


绩


最


低


分


数


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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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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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单


科


成


绩


不


得


低


于


60< /p>


分


,英


语


单


科


成


绩


不


得


低


于


45

< p>
分


。民


语


类


考


生


的


汉

< br>语


和


数



9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