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网点的规定

余年寄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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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10日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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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0日发(作者:全能星战第一期)


关于发布《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近年来小型


商业用房火灾暴露出的问题和消防设计中遇到的新情况,

< p>
依据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p>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住宅设计标准》等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的精神,本着确保消防安


全和经济实用的原则,现制定《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


,请遵 照执行。



小型商业


用房应按设计的功 能开发使用,不得作为家庭和集体住宿场所使用。如必须作为家庭住宿场


所,除应满足本 规定的要求外,住宿部位和商业部位应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并应设置


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或火灾报警装置保护,且窗户上不得设置栅栏围封。商业用房值班住宿人


员不得超过


2


人。



附:


《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



上海市消防局



OO


三年四月二


十八日



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


1


、定义


1.1


小型商业用房:指独 立建造或设置在


住宅底部的,每个商业单元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1000m2


,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0m2


的商


业用房(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外)



1.2


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超过


3 00m2


的小型


商业用房。


1.3


商业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


300m2


,但不超过


3000m2


的小型商业用房。注:


本规定中所指的建筑面积是指每个商业单元的建筑面积。


2


、一般规定


2.1


商业单元之间应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 烧体隔墙分隔至楼板底部,


且商业单元之间不应相互连通。



2.2


小型商业用房如设置在住宅楼底部,

< br>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h


的楼板与住宅< /p>


部分完全分隔。


商业用房的底层出入口或楼梯与住宅的出入口或楼 梯必须分开设置。


2.3



型商业 用房底层直通室外的出口处不宜设置卷帘门;当必须设置卷帘门时,应在卷帘旁或卷


帘上 设置一扇向外开启的平开门,或采用镂空卷帘。


2.3


小型 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宜大于


4m



当层高 大于


4m


时,其室内的疏散距离应按本规定的指标减少


3m



2.4


商业 服务网点应采取


可开启门、窗的自然通风方式。商业营业厅应采取可开启外窗或机械排烟 方式,且均应满足


《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的技术要求。


2.5


小型商业用房的内装修设计应按《建筑内部


装修设计防 火规范》执行。


2.6


小型商业用房改建为歌舞娱乐游艺放 映场所,其消防设计应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p>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3


、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3.1


商业服务网点不宜设置在地下室;如必须设置在地


下室 ,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且应设排烟设施。


3.2


设置在首层 的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下列


要求:


3.2.1


建筑面积不超过


200m2


,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 全出口。


3.2.2


建筑面积超



200 m2

< p>
,应设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两个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小于


5m



3.2.3


商业


服务网点室内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最远距离不应大于


22m,


当设置喷淋保护时,疏散距离可增



3m



3.3


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3. 3.1


可设一个楼梯,


其室内最远点(室内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 水平投影长度的


1.5


倍计算)到直通室外的安全出

< p>
口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楼梯为敞开楼 梯时,其疏散距离不应超过


15m



2


)当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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