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网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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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近年来小型
商业用房火灾暴露出的问题和消防设计中遇到的新情况,
依据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住宅设计标准》等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的精神,本着确保消防安
全和经济实用的原则,现制定《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
,请遵
照执行。
小型商业
用房应按设计的功
能开发使用,不得作为家庭和集体住宿场所使用。如必须作为家庭住宿场
所,除应满足本
规定的要求外,住宿部位和商业部位应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并应设置
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或火灾报警装置保护,且窗户上不得设置栅栏围封。商业用房值班住宿人
员不得超过
2
人。
附:
《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
上海市消防局
二
OO
三年四月二
十八日
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
1
、定义
1.1
小型商业用房:指独
立建造或设置在
住宅底部的,每个商业单元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1000m2
,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0m2
的商
业用房(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外)
。
1.2
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超过
3
00m2
的小型
商业用房。
1.3
商业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
300m2
,但不超过
3000m2
的小型商业用房。注:
本规定中所指的建筑面积是指每个商业单元的建筑面积。
2
、一般规定
2.1
商业单元之间应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
烧体隔墙分隔至楼板底部,
且商业单元之间不应相互连通。
2.2
小型商业用房如设置在住宅楼底部,
< br>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h
的楼板与住宅<
/p>
部分完全分隔。
商业用房的底层出入口或楼梯与住宅的出入口或楼
梯必须分开设置。
2.3
小
型商业
用房底层直通室外的出口处不宜设置卷帘门;当必须设置卷帘门时,应在卷帘旁或卷
帘上
设置一扇向外开启的平开门,或采用镂空卷帘。
2.3
小型
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宜大于
4m
;
当层高
大于
4m
时,其室内的疏散距离应按本规定的指标减少
3m
。
2.4
商业
服务网点应采取
可开启门、窗的自然通风方式。商业营业厅应采取可开启外窗或机械排烟
方式,且均应满足
《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的技术要求。
2.5
小型商业用房的内装修设计应按《建筑内部
装修设计防
火规范》执行。
2.6
小型商业用房改建为歌舞娱乐游艺放
映场所,其消防设计应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3
、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3.1
商业服务网点不宜设置在地下室;如必须设置在地
下室
,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且应设排烟设施。
3.2
设置在首层
的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下列
要求:
3.2.1
建筑面积不超过
200m2
,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
全出口。
3.2.2
建筑面积超
过
200 m2
,应设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两个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小于
5m
。
3.2.3
商业
服务网点室内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最远距离不应大于
22m,
当设置喷淋保护时,疏散距离可增
加
3m
。
3.3
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3.
3.1
可设一个楼梯,
其室内最远点(室内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
水平投影长度的
1.5
倍计算)到直通室外的安全出
口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楼梯为敞开楼
梯时,其疏散距离不应超过
15m
;
2
)当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