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口设置规范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
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
(环办
[2003]9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的要求,
由总局组织定点生产排放口标志
牌事项已经取消。
p>
为保证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正常进行,
现将排放口标志牌
技术规格印发给你们,由地方环保部门按此规格自行制作。
二
00
三年
十月十五日
附件: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
一、环保图形标志
1.
环保
图形标志必须符合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15562.1
-
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和
GB15562.2-1995<
/p>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要求。
2.
图形颜色及装置颜色
(
p>
1
)提示标志:底和立柱为绿色,图案、边框、支架和文字为白色;
p>
(
2
)警告标志:底和立柱为黄色,图案、
边框、支架和文字为黑色。
3.
辅助标志内容
(
p>
1
)排放口标志名称;
(
p>
2
)单位名称;
(
3
)编号;
(
p>
4
)污染物种类;
(
p>
5
)
×
×
环境保护局监制。
4.
辅助标志字型:黑体字。
5.
标志牌尺寸
(
p>
1
)平面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
①提示标志:
480×
300mm
②警告标志:边长
420mm
(
2
p>
)立式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
①提示标志:
420×
420mm
②警告标志:边长
560mm
③高度:标志牌最上端距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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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m
地下
0.3m
二、标志牌材料
1.
标志
牌采用
1.5
-
2mm
冷轧钢板;
2.
立柱采用
38×
4
无缝钢管;
3.
表面采用搪瓷或者反光贴膜。
三、标志牌的表面处理
1.
搪瓷处理或贴膜处理;
2.<
/p>
标志牌的端面及立柱要经过防腐处理。
四、标志牌的外观质量要求
1.
标志牌、立柱无明显变形;
2.<
/p>
标志牌表面无气泡,膜或搪瓷无脱落;
3.
图案
清晰,色泽一致,不得有明显缺损;
4.
标志
牌的表面不应有开裂、脱落及其它破损。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日期:
2003
年
10
月
15
日
实施日期:
2003
年
10
月
15
日
(
中央法规
)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的距离污染物排放口
(
源
)
较近且醒目处,
并能长久
保留。要求设置高度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
p>
2
米。一般性污染物
< br>排放口
(
源
)
< br>或固体废物贮存
(
处置
)
场,设
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根据
现
场具体情况,选用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排放剧毒、致
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
物质的排放口
(
p>
源
)
或危险废物贮存
(
处置
)
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
形标志牌,
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选用立式或平面固定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