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应聘者是女性,就不录用,是否合法?
-
北
京
义
贤
律
师
事
务
所
因为应聘者是女性,就不录用,是否非合法?
小刘是某名牌大学的毕业生,
毕业后
参加了某跨国企业的招聘会,
经过层层
的面试、
笔试、
复试,
以优异的成绩获得该企业招聘考试的第二
名。
由于该企业
承诺会按招聘考试的成绩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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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新职员,
小刘认为自己肯定能被录取。
但是该
企业却没有录用她,
反而录用了成绩没有小刘
优秀的一名男生。
小刘找负责录取
工作的该企业的主管理论,<
/p>
该企业主管却说,
他们的招聘广告上已经说得很清楚
了,
“优先录取男生”。小刘十分气愤,认为该企业的做法是错误的。
【义贤专家律师评析】
:
< br>该企业的做法是违法行为,是对公民平等就业权的
侵犯。我国宪法规定,妇女在政
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方面享有同男
子平等的权利。
在录用女劳动者时,
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和岗位
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录用女职工后,必须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本案中
,
该企业以性别为由,
拒绝录用小刘,
存在明显的性别歧视,
侵犯了小
刘的平等就业权,因此小刘可以
到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反映该企业的不法行为。
【义贤专家提
醒】
:
企业在招聘员工时不得对应聘者性别歧视,存在任何民<
/p>
族、
性别、
年龄歧视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
为。
同时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
的妇女劳动禁忌范围所规
定的工作种类,不得以从事禁忌工作为条件录用女职
工。
相关法律、法规
--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专家律师友情提示: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1994
年
7
月
5
日)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
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
除国家规定的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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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务
沙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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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
1 7 3 2 6 5 4
的
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
1988
年
9
p>
月
1
日)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
、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