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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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即将开始,
我区将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的精神,采取
“
< br>统一时间招生、学校设点报名、统筹安排学位、相对就近入学
”
< br>的办法,接受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入学登记。
一、登记时间
2012
年
5
< br>月
12
、
13
< br>、
14
日三天
上午
8
:
30
~
11
:
30
;下午
2
:
30
~
5
:
00
。
二、招生对象及条件
(一
)具有本区常住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户籍所在地,于
2005
年<
/p>
9
月
1
日至
p>
2006
年
8
月<
/p>
31
日出生且未入学的适龄儿童。
能提交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与其子女(被监护人)同一户籍
的本区居民户口
簿,以及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协议;若适龄
儿童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没有房产,需租住房屋的,须提供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
心登记备案的或符合有关规定的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所租住房屋应为父母或
< br>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适龄儿童须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同户
同住。
因疾病或特殊情况
,
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
,
由其父母或其他法
定监护人向
居住地所属的登记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
附上区级以上医院证明
,
并报区教育局主
管部门审核批准
,
延缓入学期满
< br>,
应即入学。
凡因主观原因造
成人户分离的,家长应在报名前迅速把户口迁移到小孩监护人
(父或母)房产所在地,使
人户一致,并到房产所在地的对口学校办理登记。
(二)具有
本区常住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户籍所在地的有自理能力和学习能力的
轻度智障残疾儿童。盲
、聋哑儿童应到广州市盲人学校、聋哑学校报名就读。
(三)
适龄儿童及父母均没有本市常住户籍,
但符合广州市教育局有关
规定
(详
见附件)
,在本区有法定监护
人和监护条件,于
2006
年
8
月
31
日前出生而
未入
学的流动人口子女。
三、本区户籍适龄儿童登记办法
凡符合小学一年级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其家长须在规定时间
内带小孩到
指定学校办理登记手续,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随父母居住在本区的适龄儿童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以小孩父或母为
业主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已购房但
暂未办理房产证的,需提供购房综
合税发票和购房合同)
;
p>
2
、与房产证地址一致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户
< br>口簿中的首页和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所在页)
;
3
、
《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
。
< br>
(二)随祖辈居住在本区的适龄儿童需提供:
1
、居住地房产证;
2
、与房产证
地址一致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户口簿中的首页和适龄儿童及其父母
所
在页)
;
3
、
《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
。
(三)租住户适龄儿童需提供:
1
、经街道出
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的或符合有
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2
、家长及小孩在本区的户口簿原件、复
印件(集体户
需同时提供户口地址页)
;
3
、
《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
。
(四)实际在本区居住的拆迁户子女需提供:
1
、拆迁
协议公证书的原件及复印
件,并提供实居地的有效证明;
2
p>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户口簿中的首页
和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所
在页)
;
3
、
《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
。
以上情况
除适龄儿童在本区的居住地为父或母的完全房产外,均需提供该居住
地为小孩及其父母在
本市唯一居住地的有效证明(可由孩子父母双方单位出具
关于住房安排情况的证明,没有
单位的出示失业证)
。
四、非广州户籍适龄儿童登记办法
没
有广州市常住户籍而实际居住在我区辖内的非穗籍适龄儿童符合政策性照顾
借读条件的需
提供:
1
、
按分类一览表中相对应的类
别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
2
、
监护人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3
、监护人的居
住证或有效期内的暂住证;
4
、监
护人
的计划生育证明;
5
、
《儿童计划免疫
接种证》
。
五、录取办法及注册时间
(一)凡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
由区教育局
统筹分配学位,学位分配通知书于
6
月
11
日由家长到登记学校或指定学校领取。
(二)新生注册
时间于
6
月
17
、
18
日进行,届时家长持学位分配通知书到
录取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三)对不依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又符合我区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由
区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学位。补登记工作安排在
8
月
30
日(上午
8:30-11:
30
,下午
2:30-5:00
)进行
,由家长携带适龄儿童和所需的证明材料
到区教育局统一办理。
五、办理登记地点
广州市华侨外国语学校,地址:广州市环市
东路华侨新村友爱路
1
号之一
越秀区小学招生问答
一
.
什么是就近入学?
“就
近入学”是指相对就近入学。
根据原国家教委
《关于制定义务教
育办学条件标准、义务教育实施步骤和规划统计指标问题的几点意
见》规定,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应在
3
公里以内。在
这个范
围内,
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学校的分布及生源情况,
p>
统筹划分服务地
段,统一分配学位。
二、学位安排具体办法?
1.
常住户学位安排办法:
申请入学的适龄儿童须具有本区常住户籍并
p>
实际居住在户籍所在地,
与父母同户同住,
并提交适龄儿童与父母同
一户籍的户口簿、其父(母)与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合法的购房
协议
(房产必须为适龄儿童父或母全权所有)
,由对口小学接收
。
2.
新住户学位安排办法:
对在当年
5
月新生报名前购买现楼并于
8
月底
前具备居住条件的一手房业主子女,<
/p>
由对口小学接收。
在报名之日后
购买并于
8
月底前具备居住条件,且符合接收条件的,由区教育局统
p>
筹安排学位。
3
.
二手房住户学位安排办法:
在全市统一正式报名时,
对手续完备,
已办理各种交易手续的二手房业主子女,
< br>且人户一致。
只要报名时该
住宅单元原业主没有小孩在对
口小学在读
1
—
5
年级的,由对口小学
接收;如该住宅单元原业主已有小孩在对口小学在读
1
—
5
年级的,
均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4
p>
.不完全房产住户学位安排办法:
适龄儿童与父母拥有不完全房产<
/p>
的居住地是其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
且在广州市内没有其他完全
房
产或居住地(没有单位分房、自购房、租房等)
,人户一致,
由对口
小学接收。
如不完全房产居住地之外另有完全房产居住地
,
则视具体
情况由完全房产居住地对口小学接收或由不完全房产
居住地所属区
统筹安排学位。
5
p>
.随祖辈居住户学位安排办法:
适龄儿童与父母在广州市的唯一居<
/p>
住地(没有单位分房、自购房、租房等)是祖辈家(或适龄儿童的直
系亲属家)
,同户同住,由对口小学接收。
6
.随非直系亲属住户学位安排办法:
居住在适龄儿童
非直系亲属的
房产,
该居住地为适龄儿童和其父母在广州市的唯
一居住地
(没有单
位分房、自购房、租房等)
< br>,人户一致,均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7.
租住户学位安排办法:
(
1
< br>)
对手续完备的由适龄儿童的父母租住房
管局或本单位房
的租住户子女,
且该住房为适龄儿童及父母在广州市
的唯一居住
地,能提供相关的租住凭据和与租住地址一致的户口簿,
在全市统一正式报名时,
只要报名时该住宅单元无小孩在对口小学在
读
1
—
5
年级的,由对口小学接收;如报
名时在同一住宅单元已有小
孩在对口小学在读
1
—
5
年级的,均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
2
)
对手续完备的具有本区户籍的租住私人房屋或租住非本单位房,
且在租住合同有
效期内的租住户子女,
该住房是适龄儿童与父母在广
州市的唯一
居住地,
能提供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的或符合
有关规
定的有效租赁合同,
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对没有按规定<
/p>
办理合法租赁手续,证明不齐备的,不予受理。
8
.
集体户学位安排办法:
适龄儿童及父母均属广州市越秀区集体户,
集体户口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
p>
能提供实际居住地公安部门
出示的不得迁入的证明和在我区居住情况
的相关证明
(提供父母的实
居地消费单据,如水电费、煤气费、
固定电话费等)
,且在我区住房
为适龄儿童及父母在广州市的唯
一居住地,
是由适龄儿童的父母租住
房管局或本单位的租住户子
女,由实际居住地对口小学接收。
9.
拆迁户学位安排办法:
由拆迁办安置并实际居住在我区辖内的临迁
户子女(以拆迁协议提供的居住地为依据,可不与户口地址一致,但
必须具备广州市
户籍)
,或领取拆迁补贴自行解决住地并实际在我区
辖内居住的
临迁户子女,
能提供经市房管局认可的有效租赁合同,
经
核实确认现住址为适龄儿童与父母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的,
由区教<
/p>
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三、何谓空挂户或搭户?
以下四种人户分离的情况属空挂户或搭户:
(
1
)
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不
相一致的。
p>
(
2
)户籍空挂在已永久性拆除的街、巷、
楼房,并已作安
置的,如地铁、内环路、房地产开发等永久性的拆迁户。
(
3
)把户籍
挂在诸如办公楼
、
商铺等不符合居住条件的地方的。
(
4
)
属集体户口
和将户口挂在亲戚、朋
友、同事家的。
四、如何办理入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