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人力资源的政策法规

温柔似野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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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12日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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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2日发(作者:马利欧)


人力资源的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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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部出台新规定


,


事业单位薪随岗变




事业单位在实施全员聘用制度过程中,


常会产生高职低聘、


低职高聘、


未聘、


缓聘甚至解聘等现象,


对于这些岗位发生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


应如何处理?日前,

< p>
人事部印发


《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


关 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以下简称《意见》



,对上述


问题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







受聘人员:薪随岗变







《意见》指出,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


遇。











高职低聘



的的 人员,


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低确定国


家规定的工资待 遇。其中,


对首次聘用时任原职务满


5


年、距法定退


休年龄不足


5


年且符合订 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


可以保留原


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











低职高聘



的人 员,


则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高确定国家规定



的工资待遇。







此外,


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



及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


《意见》


规定,


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重新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对首次聘用


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 职务满


5


年、


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 条件的,


可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未聘、缓聘人员:逐步递减







《意见 》规定,对于未聘人员的待遇,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


际情况确定,

< br>在未聘期间按适当比例逐步递减,


但不得低于未聘人员


单 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对于经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 病、精神病的缓签合同人员,


在治疗期内应执行国家规定的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解聘人员:经济补偿










对于解聘人员,

< br>聘用单位可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


在事业单 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02]35< /p>


号文件)


有关规定,向被解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支付补偿时,以 其上年实际



领取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意见》规定,被解聘人员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人


同期 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的,



被解聘人员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


贴之和计算;


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


3


倍以上的,


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


3


倍计算。当地月平均工资标准 ,按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聘用单位所


在地同期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聘用单 位、


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的,


以及聘用


单位、


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不含随 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的,被重新录(聘)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后,被解聘人员解 聘前


的工龄与重新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受聘人 员因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


依法服兵役及考入普


通高等 院校而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解聘前的工作时间计算为


工 龄。







退休人员:享受相应待遇










受聘人 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



在养老 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退职)费以本人退休(退职)时国家



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活的部分两项之和为基数,


按照国家规定

的比例计发;


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


按当地的


有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对由工 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


在专业技术岗


位或管 理岗位聘用满


10




《意见》


下发前已被聘用的,


可连续计算)

< p>
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


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


休(退职)


,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


员 ,


任原职务满


5


年、

< br>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且保留原国家规定工


资待遇的,应按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 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


(退职)


,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 职)待遇。




新《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


10



1


日 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机制健全、运 行规范、服务周到、指


导监督有力的人才市场体系


,

< p>
优化人才资源配置


,


规范人才市场活动

< p>
,


维护人才、


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 权益


,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 p>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才市场管理


,


是指对人 才中介服务机构


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和个人应聘以及与之相关活动的


管理。









人才市场服务的对象是指各类用人单位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


取得专 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


以及其他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人



,








第三条



人才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 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p>


,


实行单位自主用人


,

< br>个人自主择


业由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


,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人才市场。







第二章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



本 规定所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人才


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专营或 兼营的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的设置应当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


根据人才市场发展的要求


,


统筹规 划


,


合理布局。









第六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









(



)


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 设施


,


注册资本


(


)


不得少于


10


万元


;








(



)



5


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


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 证书的专


职工作人员


;








(



)


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








(



)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



)


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设 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政府人事行

< p>
政部门提出申请


,


并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其中


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


,

< br>须作专门的说明


,


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批准


,


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 br>








第八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 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

以下简称审批机关


)


审批。


国务院 各部委、


直属机


构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和在京中央直管企业、 全国性社团申请设


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


由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审批。中央在地方所属



单位申请设立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


由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


部门审批。









45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


,< /p>


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


的书面同意后


,< /p>


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报告


之日起


30


日内审核完毕


,


批准同意的


,


发给


《人才中介服务许 可证》


(



下简称许可证


)?


不同意的


,


应当书茵通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专营或 兼营人才信息网络中介


服务的事必须申领许可证。









第十一条



开展人才中介或者相关业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


他经济组织在 中国境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


,


必须与中国的人才


中介服务机构合资经营。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符合国家


中外合 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


,


由拟设机构所在地省级政府人事行政< /p>


部门审批


,


并报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同意后


,


颁发许可证


,


同时按


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


大陆设立合资人才中介机构


,


参照前款执行。










第十二条



经批准获得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


应当按照有

< p>
关规定


,


属事业单位的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办理登 记手续


,


属企业的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其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其机构名称应当在


申领许 可证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









第十三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



)


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



)


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



)


人才推荐;









(



)


人才招聘;









(



)


人才培训< /p>


;








(



)


人才测评


;









(



)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审批机 关可以根据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所在地区或行业的经济、


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 构自身的设备条件、人员和管理


情况等


,


批准其开展一项或多项业务。









第十四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 开展经营业务活动


,


不得


超越许可证核 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


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中

< p>
介活动


;


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作虚假承诺。









第十五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公开 服务内容和工作程序


,



布收费项目和 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


,


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实行许可证


年检制度


,< /p>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交


年度检验 报告书及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改变名 称、住所、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情形的


,< /p>


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


者注销登记手续。

< br>









第十八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建立 行业组织


,


协调行业内部


活动


,


促进公平竞争步提高服务质量


,


规范职业道德


,


维护行业成员的

合法权益。








第三章



人事代理









第十九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在规定 业务范围内接受用人单


位和个人委托


,


从事各类人事代理服务。第二十条开展以下人事代理


业务必须经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授 权。









(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








(



)


因私出国政审


;








(



)


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p>
;








(



)


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

< br>;








(



)


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


;








(



)


其他需经授权的人事代理事项。










第二十一条



人事代理方式可由单位集 体委托代理


,


也可由个人


委托代理


;


可多项委托代理


,


也可单项委托代理


;


可单位全员委托代理

,


也可部分人员委托代理。









第二十二条



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


,


须向代理机构提交有效证

< p>
件以及委托书


,


确定委托代理项目。


经代理机构审定后


,


由代理机构与

< br>委托单位签定人事代理合同书


,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p>


,


确立人事代


理关系

.


个人委托办理人事代理


,


根据委 托者的不同情况


,


须向代理机


构提交有 关证件复印件以及与代理有关的证明材料。经代理机构审


定后


,


由代理机构与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


,


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第四章




招聘与应聘









第二十三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按照 管理权限经县以上政府


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其中举办全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范围内的人才交


流会


,


须经所在地省级政府人事行




全国等称谓的人才交流会以及跨


地区或者面向全国组织招聘单位的人才交流会

< p>
,


必须经国务院人事行


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









第二十四条



人才交流会应当由具备国 家和当地政府规定条件


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举办者应当对参加人才交流会的招聘单


位进行资格审查


,


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 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参加


人才交流会、在公共媒体和互联网发布 信息以及其他合法方式招聘


人才。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公开招聘人才


,


应当出具有关部门批准其

< p>
设立的文件或营业执照


(


副本

),


并如实公布拟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


和条件。









用人单 位在招聘人才时


,


不得以民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


者提高聘用标准


;


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工 作的岗位外


,


不得以性


别为由拒绝招聘 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招聘条件。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


,


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


费用


,


不得有欺诈行为或采取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八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各 种形式、在各种媒体


(



互联网


)


为用人单位发布人才招聘广告


,

< p>
不得超出许可业务范围


,


广告

发布者不得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人


才招聘广告。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招聘下列人员


:









(



)


正在承担国家、


省重点工程、

< p>
科研项目的技术和管理的主要


人员


,


未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的


;








(



)


由国家统一派出而又未满


*


换年限的赴新疆 、西藏工作的人



;








(



)


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重要机密工作的人员


;








(



)


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








(



)


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其他特 殊岗位的人员。









第三十条



人才应聘可以通过人才中介 服务机构、人才信息网


络、人才交流会或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等形式进行。应聘时出具的


证件以及履历等相关材料


,


必须真实、 有效。









第三十一条



应聘人才离开原单位


,


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


< p>
,


遵守与原单位签定的合同或协议


,


不得擅自离职。


通过辞职或调动


方式离开原单位的< /p>


,


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辞职、


调动的规定 办理手续。









第三十二条



对于符合国家人才流动政 策规定的应聘人才


,


所在


< p>
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 应聘人才提供证明


文件以及相关材料


,


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另行设置限制条件。









应聘人才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


,


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


,


培训费

< p>
问题按合同规定办理


;


没有合同的


,


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


,


收取标


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


,


按每年递减


20%


的比例计算。









第三十三条



应聘人才在应聘时和离开 原单位后


,


不得带走原单


位的技术资料 和设备器材等


,


不得侵犯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


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应聘人才确定 聘用关系后


,


应当在平等


自愿、协商一 致的基础上


,


依法签定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 br>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


,


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


人才中介服务 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


,


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


行政部门责令停办


,


并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


有违法所得 的


,


可处以不


超过违法所得

< p>
3


倍的罚款


,


但最高不得 超过


30000


元。









违反本规定


,


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



中介机构的


,


由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 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 规定


,


擅自扩大许可业务


范围、不按规 定办理许可证年检、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


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 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


,


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


代理业务的或 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


,


由县级以上政


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


,


并处

< p>
10000


元以下罚款


;


有违法所得



,


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


,


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


情节


严重的


,


并责令 停业整顿。









第三十八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 规定


,


超出许可业务范围


接受代理业务 的


,


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

,


限期改正


,


并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


,


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

< p>
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


,


招聘不得招聘人 员的


,


以及向应聘


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 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


,


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


情节严重的


,


并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个人违反本规定给原单位造 成损失的


,


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人才中介服务 机构、广告发布者发布


虚假人才招聘广告的


,

< br>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第二十七


条处罚。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 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


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的


,


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处以


10000


元以下罚款


;


有违 法所得的


,


可处以不超过违法


所得


3


倍的罚款


,


但最 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









第四十二条



人才中介活动违反工商行 政管理规定的


,


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依 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


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01



10

< p>


1


日起施行


,1996



1



29< /p>


日人事部发布的《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

人发


[1996]11



]


同时废


止。



劳动部


:


最低工资标准两年调一次






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今天宣布:由劳动部制定的《最低工资规定》已


于近日开始实施,


1993


年颁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同时废止,

新规定扩大了适用范围;明确出台小时工资标准;标准调整期限缩


短。





< br>这些措施将更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新规定将民办非


企业单位纳




入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明确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


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


适用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依照执行。






针对一 些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期限过长、水平偏低的状况,新规


定明确,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 调整一次。确定工资标准应参考


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 工资、经济发


展水平和就业状况等因素。近几年,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


制用工发展迅速,过去月最低工资标准已不能适应。为此新规定提


出增加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据悉,截至目前,全国

< p>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全部建立起


最低工资 保障制度,由政府颁布并实施了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其中 北京、天津、上海、广东分别为每月


495


元、


412


元、


570


元和


574


元。



加班多赚加班费?超时加班员工自愿也违法





某企业接到一个大订单后,生产 量一下子大了起来,仅靠公司现有


员工


8


小时内工作,无论如何是不能如期交货的。公司向全体职工


发出通知,要求愿意加班的 职工主动报名,企业将支付加班费。职


工们希望多挣些钱,于是纷纷报名,公司遂与职工 们签订协议,约


定接下来的三个月员工每天工作


12

< p>
小时,


公司按规定支付员工


2


小时的加班费,职工们在协议上签字表示同意。不久后,一名员工


因疲劳导致工伤,劳动监察部门了解情况后到企业调查情况后对企


业做出了处理 。企业认为,加班是职工自愿的,他们多得收入,公


司能完成订单,这是双赢,不该受到 处罚。






这家公司的观点和做法都是错误的,即使职工自愿,超过规定


时 限加班也是违法的。






国务院


《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 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规定,



职 工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



《劳动法》第

41


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


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特殊原 因需要延长工



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 工作时间每日不得


超过


3


小时,


但是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


上述规定的工时标准表明,


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外 ,企业安排职


工加班,一般每日不能超过


1

小时,特殊原因每日不能超过


3


小时,

而上述公司的每日工作时间为


12


小时,

< br>比特殊情况下加班时限还多



1


小时,显然是违法的,受到劳动监察的处理当然理所应当。






该公司之所以出现这样的违法行为 ,主要源于



职工自愿就不违




的错误认识,他们认为只要职工签字,双方有约定就行。

< p>
《劳动


法》第


18


条中明 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劳


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 ,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且


无效的劳动合同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来确认的,无论当事人是 否自


愿。也就是说,企业只有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标准安排劳动者劳动才

< br>是合法的、有效的,即使劳动者自愿,超时加班也是违法的。






工作时 间制度是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过程中安全生产的


重要制度,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 动者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否则,


企业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上述一名职工因疲劳发生工 伤,对职工


来说也是一种警示。



19


部国家级新规实施



薪金低于最低标准可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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