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劳仲会纪〔2011〕2号《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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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劳仲会纪〔
2011
〕
2
号《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
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
《广州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
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
【颁发部门】
:广州市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办
公室【法律文号】
:穗劳仲会纪〔
2011
〕
2
号各区、县级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广州市劳
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
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审理案件时参考。如在处理此
类案件时遇到问题,请及时报
告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办公室。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
为及时
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进一步统一我市劳动争议案
件裁审标准,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与广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于
2011
年
5
月
26
日
至
27
日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
研讨
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分
管院长、两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办公室负责人、两级人民
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等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
p>
处理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讨论,就部分疑难问题
的处理达
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一、程序问题
1
、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应明确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
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属于终局裁决的事项认定为
非终局裁决的,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应按照仲裁裁决的
指引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以仲裁裁决应为终
局裁决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中级人民法院不
予受理。
2
、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
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
回后,人民法院对
用人单位的抗辩进行审查时,
不限于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三
)
》第十三条的规
定,确定仲裁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应
以仲裁裁决的金额
为依据,而不是以劳动者申请的数额为依据。
如果仲裁裁
决涉及数项,按照裁决项分项确定,而不是按照仲裁
总额确
定。未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为终局裁
决事项。
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
/p>
决事项,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4
p>
、具有劳动报酬性质的佣
金,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
条第一项规定的
终局裁决事项。
未签
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性质上属于
具有惩罚功能的赔偿金,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
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
< br>5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
格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
他人营业执照经营,与劳
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应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将营业执
p>
照出借方追加作为当事人。
6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退休后
移交社会化管理达成协议,因涉及案外人的权
利义务,当事
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7
、用
人单位营业期限届满,未经
年审仍继续经营的,不宜在裁判
文书中直接认定为违法经营。劳动者申请仲裁符合受理条
件
的,应予受理。
二、工伤问题
p>
8
、经工伤认定但未被认定为
工伤的,劳动
者起诉主张工伤赔偿,法院应主动释明诉讼风
险,告知劳动者应变更诉讼请求,按一般人
身损害赔偿案件
起诉。劳动者坚持以工伤赔偿为由起诉的,应判决驳回其诉
讼请求,并可告知另案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9
、达到退
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过程受伤,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
为工
伤,人民法院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10
、承包人
借用发包人的营业执照,并以发包人
的名义进行经营,经营
期间未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
< br>、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以其实际工
资总额为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造成损失为由,
要求用人单
位赔偿以实际工资总额为基数和以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的
工伤赔偿待遇差额,
属于劳动争议,
应予受理并支持。
p>
12
、
用人单位
已经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经工伤认定后,
用人单位未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
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申报工伤保险
待遇的,应予支持。如劳动者不要求用人单位申报,而是坚
持要求用人单
位直接支付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
险待遇的,
不予支持
。
13
、
劳
动者被用人单位的车辆撞伤,
发生工伤和侵权请求权竞合时,在工伤认定前,劳动者以侵
权为由起诉用人单位要求赔偿,人民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行使释明
权,告知其按《工伤保险
条例》的规定处理。
14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
争议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三
)
》第八条所列人员,
如原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保,新用人单位无法为其参
保,
此类人员发生工伤争议,按照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
书认定责任。
发生非因工死亡待遇争议,作为被申请人的
p>
用人单位能举证证实劳动者存在多重劳动关系的,由多个用
人单位共
同承担非因工死亡待遇责任。不能举证证实的,由
作为被申请人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责任
。
三、劳动合同的
订立及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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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
双方当事人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
16
、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签订内退协议,该协议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
的,应当认
定其效力。内退劳动者请求按照在职劳动者相同
待遇补发有关费用的,不予支持。
17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 br>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未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时间,除以完
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的劳动合同外,应认定为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
18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达成的协议的效力,<
/p>
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
解释
(
三
)
》
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劳动者仅以用人
单位在协议中未明确告知劳动者法定补偿标准为由,请求确
认协议无效或请求撤销该
协议的,
不予支持。
19
、
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
委员会组织法》
的
规定,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成员
(
主任、
副主任和委员
)
依法由选举产生
,
其与该组织之间不构成劳动
法律关系或人事法律关系。
20
、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继
续提供劳务的,或者用人单位雇用超过退休年龄劳动者的,
双方之间的用工
关系可按照劳务
(
雇佣
)
关系处理。
四、经济
补偿
金、赔偿金、双倍工资及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21
、用人
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具体计算
方式为:
1
、对于双固定用工模式的,满一个月的双倍工资
差额,
可按照每月固定薪酬计算
;
不
足一个月的,
可按月固定
工资数额÷月固定工作天数×未签订书
面劳动合同天数中的
实际工作天数计算
;2
、对于一般用工模式的,满一个月的双
倍工资差额,按劳动者标准工时下的正常工资
(
即标准工资
)
作为计算基数
;
不足一个月的,可按上述月标准工资÷21.
75
天×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天数中的实际工作天数计算。
<
/p>
22
、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
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的用人单位违法犯罪,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其
p>
出资人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