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劳仲会纪〔2011〕2号《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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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12日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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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2日发(作者:快乐小猪舞蹈)


穗劳仲会纪〔


2011



2


号《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 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








《广州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


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


【颁发部门】


:广州市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办 公室【法律文号】


:穗劳仲会纪〔


2011


2


号各区、县级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广州市劳 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


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审理案件时参考。如在处理此


类案件时遇到问题,请及时报 告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办公室。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






为及时 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进一步统一我市劳动争议案


件裁审标准,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与广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于


2011



5



26


日 至


27


日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


研讨 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分


管院长、两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办公室负责人、两级人民


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等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


处理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讨论,就部分疑难问题


的处理达 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一、程序问题


1


、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应明确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


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属于终局裁决的事项认定为


非终局裁决的,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应按照仲裁裁决的


指引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以仲裁裁决应为终


局裁决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中级人民法院不


予受理。



2


、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


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 回后,人民法院对


用人单位的抗辩进行审查时,


不限于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


》第十三条的规


定,确定仲裁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应 以仲裁裁决的金额


为依据,而不是以劳动者申请的数额为依据。



如果仲裁裁


决涉及数项,按照裁决项分项确定,而不是按照仲裁 总额确


定。未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为终局裁


决事项。



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 /p>


决事项,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4


、具有劳动报酬性质的佣


金,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 条第一项规定的


终局裁决事项。



未签 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性质上属于


具有惩罚功能的赔偿金,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


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


< br>5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


格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 他人营业执照经营,与劳


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应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将营业执


照出借方追加作为当事人。



6

< p>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退休后


移交社会化管理达成协议,因涉及案外人的权 利义务,当事


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7


、用


人单位营业期限届满,未经 年审仍继续经营的,不宜在裁判


文书中直接认定为违法经营。劳动者申请仲裁符合受理条 件


的,应予受理。



二、工伤问题


8


、经工伤认定但未被认定为


工伤的,劳动 者起诉主张工伤赔偿,法院应主动释明诉讼风


险,告知劳动者应变更诉讼请求,按一般人 身损害赔偿案件


起诉。劳动者坚持以工伤赔偿为由起诉的,应判决驳回其诉


讼请求,并可告知另案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9


、达到退


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过程受伤,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 为工


伤,人民法院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 p>
10


、承包人


借用发包人的营业执照,并以发包人 的名义进行经营,经营


期间未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

< br>、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以其实际工


资总额为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造成损失为由, 要求用人单


位赔偿以实际工资总额为基数和以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的

工伤赔偿待遇差额,


属于劳动争议,


应予受理并支持。



12



用人单位 已经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经工伤认定后,


用人单位未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


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申报工伤保险


待遇的,应予支持。如劳动者不要求用人单位申报,而是坚


持要求用人单 位直接支付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


险待遇的,


不予支持 。



13



劳 动者被用人单位的车辆撞伤,


发生工伤和侵权请求权竞合时,在工伤认定前,劳动者以侵


权为由起诉用人单位要求赔偿,人民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行使释明 权,告知其按《工伤保险


条例》的规定处理。



14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


争议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


》第八条所列人员,


如原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保,新用人单位无法为其参 保,


此类人员发生工伤争议,按照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


书认定责任。



发生非因工死亡待遇争议,作为被申请人的


用人单位能举证证实劳动者存在多重劳动关系的,由多个用


人单位共 同承担非因工死亡待遇责任。不能举证证实的,由


作为被申请人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责任 。



三、劳动合同的


订立及效力问题



15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


双方当事人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



16


、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签订内退协议,该协议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


的,应当认 定其效力。内退劳动者请求按照在职劳动者相同


待遇补发有关费用的,不予支持。



17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 br>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未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时间,除以完


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的劳动合同外,应认定为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



18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达成的协议的效力,< /p>


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 解释


(



)


》 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劳动者仅以用人

单位在协议中未明确告知劳动者法定补偿标准为由,请求确


认协议无效或请求撤销该 协议的,


不予支持。



19

< p>


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


委员会组织法》


的 规定,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成员


(


主任、


副主任和委员


)


依法由选举产生 ,


其与该组织之间不构成劳动


法律关系或人事法律关系。



20


、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继

< p>
续提供劳务的,或者用人单位雇用超过退休年龄劳动者的,


双方之间的用工 关系可按照劳务


(


雇佣


)


关系处理。



四、经济


补偿 金、赔偿金、双倍工资及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21


、用人


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具体计算


方式为:


1


、对于双固定用工模式的,满一个月的双倍工资


差额,


可按照每月固定薪酬计算


;


不 足一个月的,


可按月固定


工资数额÷月固定工作天数×未签订书 面劳动合同天数中的


实际工作天数计算


;2

、对于一般用工模式的,满一个月的双


倍工资差额,按劳动者标准工时下的正常工资


(


即标准工资


)


作为计算基数


;


不足一个月的,可按上述月标准工资÷21. 75


天×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天数中的实际工作天数计算。


< /p>


22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 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的用人单位违法犯罪,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其


出资人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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