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理性批判读后感

萌到你眼炸
797次浏览
2021年02月13日 10:44
最佳经验
本文由作者推荐

-

2021年2月13日发(作者:萍水相逢你却给我那么多)


68537[BUS1009A]


商业伦理学



实践理性批判



康德曾说过,


有两样东西,


我们愈经常愈持久地加以思索,


它们就愈使心灵


充满日新又新、


有加已 无的景仰和敬畏:


在我之上的星空和居我心中的道德法则。


相对 于广袤无垠的宇宙星河而言,


人不过是渺小的一粒尘埃,


在强大 的宇宙的自


然法则面前,


显得无足轻重——没有人能逃脱有限的 自然的命运。


然而,


人与尘


埃不同的是 ,


人不仅是自然存在的,


而且是理性存在的,

< br>理性存在者为自己立法,


道德法则就是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

亦即自由的自律。


人顽强地抵抗住自然法则


的束缚和限制,


遵从理性自身颁布的命令而行动,


他就摆脱了感性的束缚,


而具


有了超越一切自然存在之上的独特尊严。



在《实践理性批判》这本书中,康德从纯粹实践理性分析论、辨证论和方法


论三个方面,


向我们阐明了实践理性批判的理念。


书中首先从纯粹实践理性原理


的定义入手,


具体阐述了实践理 性的四个原理及基本法则,


并对纯粹实践理性的


诸原理进行了演 绎,


提出纯粹理性是实践的,


是不依赖于任何经验的,


人是自由


的,但是这种自由是受道德法则所支配的。同时康德也对准则、 实践法则、自爱


原则、自由、道德法则、自律、他律、德行等名词做了解释和描述。接着 从纯粹


理性实践辨证论引出至善的概念,


提出至善是人类实践理 性追求的终极目的,


试


图解决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难题,


以一种思辨的理性了解至善中的德行与幸福的


二律背反,


并首次确定了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


最后康德指出道德教育和练习的


重要性,用以指导纯粹理性实践的法则进入人类的心灵。



总而言之,所谓“实践理性”


,是指实践主体的意志,而对实践理性的“批< /p>


判”则是考察那规定道德行为的“意志”的本质以及它们遵循的原则。康德实践

< p>
理性批判的理论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




一、



纯粹理性的形式的、实践的原则是用作德行原则的唯一可能原则



康德在推论纯粹实践理性的形式法则之前,


对法则和准则作了较 为严格的区


分。康德指出实践的原理是意志普遍规定的规则,这种规则有两种存在方式:



①主观的准则,只对主体的意志有效;



②客观的实践法则,对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都有效。



1


68537[BUS1009A]


商业伦理学




准则“不是决定作为意 志的意志本身,而只是着眼于欲求结果决定意志”


,


而“法则必 须充分作为意志的意志”


(康德,


p.20

)


,康德对准则和法则的细致区


分是为了彻底纯化作为意志 的客观能力,


让一切纯粹实践理性的意志是建立在法


则的基础上 ,


而不是准则的基础上。


为此,


他以一 系列定理推论的方式展开批判


过程,也借此明确了实践理性运用所遵从的一系列法则。在 《实践理性批判》的


分析论中阐明的实践理性的诸原理有:



定理一



凡是把欲求能力的客体(质料 )作为意志决定根据的先决条件的原


则,一概都是经验的,并且不能给出任何实践法则。



定理二



一 切质料的实践原则本身皆为同一种类,并且从属于自爱或个人幸


福的普遍原则。



定理三



如果一个理 性存在者应当将他的准则思想为普遍的实践法则,


那么,


他只能 把这些准则思想为这样一种原则,


它们不是依照质料而是依照形式包含着


意志的决定根据。



纯粹实践理性基本法则



你意志的准则始终能够同时用作普遍立法的原则。



定理四



意志自律是一切道德法则及合 乎这些法则的职责的独一无二的原则;


与此相反,


意愿的一切他 律非但没有建立任何职责,


反而与职责的原则,


与意志


的德行,正相反对。


(康德,


p.19-34< /p>


)



康德反对把经验性和感受性作为意志 法则的根据,


寻求形式的实践原则,


批


判质料的实践原则,


指出实践法则只有适合普遍立法的形式才能独立地成立。

< p>
然


而意志本身是自由的,理性存在者又必然会遇到客体对象,受欲求能力的 干扰,


在这种情况下,


普遍性的法则要想确立就需要摆脱有条件 性的限制,


从而去限制


这些爱好和客体,从自爱扩展到别人幸福 上去,就需要自律。


“道德法则表达的


是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


亦即自由的自律,


这种自律本身就是一切准则的形式条


件,唯有在这个条件下一切准则才能与最高实践法则符合一致”


(康德,


p.35


)


。



通过这一系列的定理式推论,康德得出了结论,


“质料原则完全 不能用作最


高的道德法则,


所以纯粹理性的形式的、

< p>
实践的原则是适宜用作定言命令,


亦即


实践法则的 唯一可能的原则”


。


(康德


p.44< /p>


)




2


68537[BUS1009A]


商业伦理学



二、



道德法则的客观实在性不依赖任何经验



理性的理论运用和实践的理性运用在对待经验的态度上是不同的。


在理论的

< p>
理性运用之中,


经验性的证据可以代替先天知识,


但在实践的理性运用中是不被


许可的,


因此康德认为道德法则是


“作为一个我们先天地意识到而又必定确实的


纯粹理性的事实被 给予的”


,


“道德法则的客观实在性就不能通过任何演绎,


任何


理论的、


思辨的或以经验为支撑的理性 努力得到证明,


而且即使有人想根除它的


必然的确实性,


也不能通过经验加以证实,


因而不能后天地加以证明,


而且它自


身仍然是自为地确定不移的”


(康德,


p.50


)


。



为了消除概念的经验主义根源,康德指出:


“我们必须在经验中处理 的对象


绝非物自身,


而仅仅是现象”


,


“着眼于经验对象证明原因概念的客观实在性,


而


且还因为它自身所具备的连接的必然性将它演绎为一个先天的概念,


亦即毋需 经


验的根据而从纯粹知性阐明其可能性”


(康德,


p.57


)


;当因果性范畴超越于经验


边界之外的事物上时,康德提出了“纯粹意志”


,这种纯粹意志等同于纯粹实 践


理性,


其客观实在性是先天的道德法则通过事实而被给予的,


同样不依赖于经验


原则。




三、善与恶的概念是后于道德法则并且通过道德法则被决定的



“实践理性唯一的客体就是善和恶的客体”


(康德,

< p>
p.62


)


,康德认为,善和

恶在根本和行为上,


而与人的感受无关。


与愉悦或不愉悦、


愉快或痛苦的感受相


关联的应该是福和祸。举个例子说,因生病 而感到疼痛,只能说是一种祸,而非


恶的东西。祸有时也是一种善,如爱嘲弄的人被暴打 、罪有应得等。



关键是理性。


可见善 恶之分只存在于人的理性,


不是法律框架,


而所谓社会


舆论,也不过是大多数人的理性。个人的理性,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照康

< br>德的想法,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①理性原则自在地决定 意志,不顾及欲求能力的客体。法则直接决定意志,


符合法则的是自在地善,始终符合法 则的就是绝对地善。



②欲求能力的决定根据先行于意志的准则 ,


以快乐或不快乐的客体为先决条


件。这个准则并非法则。



受刺激的意志准则并非纯粹意志。


因此趋 乐避苦作为人的感性能力本身并不


3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