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理性批判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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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伦理学
实践理性批判
康德曾说过,
有两样东西,
我们愈经常愈持久地加以思索,
它们就愈使心灵
充满日新又新、
有加已
无的景仰和敬畏:
在我之上的星空和居我心中的道德法则。
相对
于广袤无垠的宇宙星河而言,
人不过是渺小的一粒尘埃,
在强大
的宇宙的自
然法则面前,
显得无足轻重——没有人能逃脱有限的
自然的命运。
然而,
人与尘
埃不同的是
,
人不仅是自然存在的,
而且是理性存在的,
< br>理性存在者为自己立法,
道德法则就是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
亦即自由的自律。
人顽强地抵抗住自然法则
的束缚和限制,
遵从理性自身颁布的命令而行动,
他就摆脱了感性的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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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具
有了超越一切自然存在之上的独特尊严。
在《实践理性批判》这本书中,康德从纯粹实践理性分析论、辨证论和方法
论三个方面,
向我们阐明了实践理性批判的理念。
书中首先从纯粹实践理性原理
的定义入手,
具体阐述了实践理
性的四个原理及基本法则,
并对纯粹实践理性的
诸原理进行了演
绎,
提出纯粹理性是实践的,
是不依赖于任何经验的,
人是自由
的,但是这种自由是受道德法则所支配的。同时康德也对准则、
实践法则、自爱
原则、自由、道德法则、自律、他律、德行等名词做了解释和描述。接着
从纯粹
理性实践辨证论引出至善的概念,
提出至善是人类实践理
性追求的终极目的,
试
图解决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难题,
以一种思辨的理性了解至善中的德行与幸福的
二律背反,
并首次确定了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
最后康德指出道德教育和练习的
重要性,用以指导纯粹理性实践的法则进入人类的心灵。
总而言之,所谓“实践理性”
,是指实践主体的意志,而对实践理性的“批<
/p>
判”则是考察那规定道德行为的“意志”的本质以及它们遵循的原则。康德实践
理性批判的理论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
一、
纯粹理性的形式的、实践的原则是用作德行原则的唯一可能原则
康德在推论纯粹实践理性的形式法则之前,
对法则和准则作了较
为严格的区
分。康德指出实践的原理是意志普遍规定的规则,这种规则有两种存在方式:
①主观的准则,只对主体的意志有效;
②客观的实践法则,对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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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不是决定作为意
志的意志本身,而只是着眼于欲求结果决定意志”
,
而“法则必
须充分作为意志的意志”
(康德,
p.20
)
,康德对准则和法则的细致区
分是为了彻底纯化作为意志
的客观能力,
让一切纯粹实践理性的意志是建立在法
则的基础上
,
而不是准则的基础上。
为此,
他以一
系列定理推论的方式展开批判
过程,也借此明确了实践理性运用所遵从的一系列法则。在
《实践理性批判》的
分析论中阐明的实践理性的诸原理有:
定理一
凡是把欲求能力的客体(质料
)作为意志决定根据的先决条件的原
则,一概都是经验的,并且不能给出任何实践法则。
定理二
一
切质料的实践原则本身皆为同一种类,并且从属于自爱或个人幸
福的普遍原则。
定理三
如果一个理
性存在者应当将他的准则思想为普遍的实践法则,
那么,
他只能
把这些准则思想为这样一种原则,
它们不是依照质料而是依照形式包含着
意志的决定根据。
纯粹实践理性基本法则
你意志的准则始终能够同时用作普遍立法的原则。
定理四
意志自律是一切道德法则及合
乎这些法则的职责的独一无二的原则;
与此相反,
意愿的一切他
律非但没有建立任何职责,
反而与职责的原则,
与意志
的德行,正相反对。
(康德,
p.19-34<
/p>
)
康德反对把经验性和感受性作为意志
法则的根据,
寻求形式的实践原则,
批
判质料的实践原则,
指出实践法则只有适合普遍立法的形式才能独立地成立。
然
而意志本身是自由的,理性存在者又必然会遇到客体对象,受欲求能力的
干扰,
在这种情况下,
普遍性的法则要想确立就需要摆脱有条件
性的限制,
从而去限制
这些爱好和客体,从自爱扩展到别人幸福
上去,就需要自律。
“道德法则表达的
是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
亦即自由的自律,
这种自律本身就是一切准则的形式条
件,唯有在这个条件下一切准则才能与最高实践法则符合一致”
(康德,
p.35
)
。
通过这一系列的定理式推论,康德得出了结论,
“质料原则完全
不能用作最
高的道德法则,
所以纯粹理性的形式的、
实践的原则是适宜用作定言命令,
亦即
实践法则的
唯一可能的原则”
。
(康德
p.44<
/p>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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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道德法则的客观实在性不依赖任何经验
理性的理论运用和实践的理性运用在对待经验的态度上是不同的。
在理论的
理性运用之中,
经验性的证据可以代替先天知识,
但在实践的理性运用中是不被
许可的,
因此康德认为道德法则是
“作为一个我们先天地意识到而又必定确实的
纯粹理性的事实被
给予的”
,
“道德法则的客观实在性就不能通过任何演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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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
理论的、
思辨的或以经验为支撑的理性
努力得到证明,
而且即使有人想根除它的
必然的确实性,
也不能通过经验加以证实,
因而不能后天地加以证明,
而且它自
身仍然是自为地确定不移的”
(康德,
p.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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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消除概念的经验主义根源,康德指出:
“我们必须在经验中处理
的对象
绝非物自身,
而仅仅是现象”
,
“着眼于经验对象证明原因概念的客观实在性,
而
且还因为它自身所具备的连接的必然性将它演绎为一个先天的概念,
亦即毋需
经
验的根据而从纯粹知性阐明其可能性”
(康德,
p.57
)
;当因果性范畴超越于经验
边界之外的事物上时,康德提出了“纯粹意志”
,这种纯粹意志等同于纯粹实
践
理性,
其客观实在性是先天的道德法则通过事实而被给予的,
同样不依赖于经验
原则。
三、善与恶的概念是后于道德法则并且通过道德法则被决定的
“实践理性唯一的客体就是善和恶的客体”
(康德,
p.62
)
,康德认为,善和
恶在根本和行为上,
而与人的感受无关。
与愉悦或不愉悦、
愉快或痛苦的感受相
关联的应该是福和祸。举个例子说,因生病
而感到疼痛,只能说是一种祸,而非
恶的东西。祸有时也是一种善,如爱嘲弄的人被暴打
、罪有应得等。
关键是理性。
可见善
恶之分只存在于人的理性,
不是法律框架,
而所谓社会
舆论,也不过是大多数人的理性。个人的理性,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照康
< br>德的想法,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①理性原则自在地决定
意志,不顾及欲求能力的客体。法则直接决定意志,
符合法则的是自在地善,始终符合法
则的就是绝对地善。
②欲求能力的决定根据先行于意志的准则
,
以快乐或不快乐的客体为先决条
件。这个准则并非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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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刺激的意志准则并非纯粹意志。
因此趋
乐避苦作为人的感性能力本身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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