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理性批判读后感

余年寄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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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13日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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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3日发(作者:萍水相逢你却给我那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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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伦理学



实践理性批判



康德曾说过,


有两样东西,


我们愈经常愈持久地加以思索,


它们就愈使心灵


充满日新又新、


有加已 无的景仰和敬畏:


在我之上的星空和居我心中的道德法则。


相对 于广袤无垠的宇宙星河而言,


人不过是渺小的一粒尘埃,


在强大 的宇宙的自


然法则面前,


显得无足轻重——没有人能逃脱有限的 自然的命运。


然而,


人与尘


埃不同的是 ,


人不仅是自然存在的,


而且是理性存在的,

< br>理性存在者为自己立法,


道德法则就是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

亦即自由的自律。


人顽强地抵抗住自然法则


的束缚和限制,


遵从理性自身颁布的命令而行动,


他就摆脱了感性的束缚,


而具


有了超越一切自然存在之上的独特尊严。



在《实践理性批判》这本书中,康德从纯粹实践理性分析论、辨证论和方法


论三个方面,


向我们阐明了实践理性批判的理念。


书中首先从纯粹实践理性原理


的定义入手,


具体阐述了实践理 性的四个原理及基本法则,


并对纯粹实践理性的


诸原理进行了演 绎,


提出纯粹理性是实践的,


是不依赖于任何经验的,


人是自由


的,但是这种自由是受道德法则所支配的。同时康德也对准则、 实践法则、自爱


原则、自由、道德法则、自律、他律、德行等名词做了解释和描述。接着 从纯粹


理性实践辨证论引出至善的概念,


提出至善是人类实践理 性追求的终极目的,



图解决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难题,


以一种思辨的理性了解至善中的德行与幸福的


二律背反,


并首次确定了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


最后康德指出道德教育和练习的


重要性,用以指导纯粹理性实践的法则进入人类的心灵。



总而言之,所谓“实践理性”


,是指实践主体的意志,而对实践理性的“批< /p>


判”则是考察那规定道德行为的“意志”的本质以及它们遵循的原则。康德实践

< p>
理性批判的理论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




一、



纯粹理性的形式的、实践的原则是用作德行原则的唯一可能原则



康德在推论纯粹实践理性的形式法则之前,


对法则和准则作了较 为严格的区


分。康德指出实践的原理是意志普遍规定的规则,这种规则有两种存在方式:



①主观的准则,只对主体的意志有效;



②客观的实践法则,对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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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不是决定作为意 志的意志本身,而只是着眼于欲求结果决定意志”



而“法则必 须充分作为意志的意志”


(康德,


p.20


,康德对准则和法则的细致区


分是为了彻底纯化作为意志 的客观能力,


让一切纯粹实践理性的意志是建立在法


则的基础上 ,


而不是准则的基础上。


为此,


他以一 系列定理推论的方式展开批判


过程,也借此明确了实践理性运用所遵从的一系列法则。在 《实践理性批判》的


分析论中阐明的实践理性的诸原理有:



定理一



凡是把欲求能力的客体(质料 )作为意志决定根据的先决条件的原


则,一概都是经验的,并且不能给出任何实践法则。



定理二



一 切质料的实践原则本身皆为同一种类,并且从属于自爱或个人幸


福的普遍原则。



定理三



如果一个理 性存在者应当将他的准则思想为普遍的实践法则,


那么,


他只能 把这些准则思想为这样一种原则,


它们不是依照质料而是依照形式包含着


意志的决定根据。



纯粹实践理性基本法则



你意志的准则始终能够同时用作普遍立法的原则。



定理四



意志自律是一切道德法则及合 乎这些法则的职责的独一无二的原则;


与此相反,


意愿的一切他 律非但没有建立任何职责,


反而与职责的原则,


与意志


的德行,正相反对。


(康德,


p.19-34< /p>




康德反对把经验性和感受性作为意志 法则的根据,


寻求形式的实践原则,



判质料的实践原则,


指出实践法则只有适合普遍立法的形式才能独立地成立。

< p>


而意志本身是自由的,理性存在者又必然会遇到客体对象,受欲求能力的 干扰,


在这种情况下,


普遍性的法则要想确立就需要摆脱有条件 性的限制,


从而去限制


这些爱好和客体,从自爱扩展到别人幸福 上去,就需要自律。


“道德法则表达的


是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


亦即自由的自律,


这种自律本身就是一切准则的形式条


件,唯有在这个条件下一切准则才能与最高实践法则符合一致”


(康德,


p.35





通过这一系列的定理式推论,康德得出了结论,


“质料原则完全 不能用作最


高的道德法则,


所以纯粹理性的形式的、

< p>
实践的原则是适宜用作定言命令,


亦即


实践法则的 唯一可能的原则”



(康德


p.44<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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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道德法则的客观实在性不依赖任何经验



理性的理论运用和实践的理性运用在对待经验的态度上是不同的。


在理论的

< p>
理性运用之中,


经验性的证据可以代替先天知识,


但在实践的理性运用中是不被


许可的,


因此康德认为道德法则是


“作为一个我们先天地意识到而又必定确实的


纯粹理性的事实被 给予的”



“道德法则的客观实在性就不能通过任何演绎,


任何


理论的、


思辨的或以经验为支撑的理性 努力得到证明,


而且即使有人想根除它的


必然的确实性,


也不能通过经验加以证实,


因而不能后天地加以证明,


而且它自


身仍然是自为地确定不移的”


(康德,


p.50





为了消除概念的经验主义根源,康德指出:


“我们必须在经验中处理 的对象


绝非物自身,


而仅仅是现象”



“着眼于经验对象证明原因概念的客观实在性,



且还因为它自身所具备的连接的必然性将它演绎为一个先天的概念,


亦即毋需 经


验的根据而从纯粹知性阐明其可能性”


(康德,


p.57



;当因果性范畴超越于经验


边界之外的事物上时,康德提出了“纯粹意志”


,这种纯粹意志等同于纯粹实 践


理性,


其客观实在性是先天的道德法则通过事实而被给予的,


同样不依赖于经验


原则。




三、善与恶的概念是后于道德法则并且通过道德法则被决定的



“实践理性唯一的客体就是善和恶的客体”


(康德,

< p>
p.62



,康德认为,善和

恶在根本和行为上,


而与人的感受无关。


与愉悦或不愉悦、


愉快或痛苦的感受相


关联的应该是福和祸。举个例子说,因生病 而感到疼痛,只能说是一种祸,而非


恶的东西。祸有时也是一种善,如爱嘲弄的人被暴打 、罪有应得等。



关键是理性。


可见善 恶之分只存在于人的理性,


不是法律框架,


而所谓社会


舆论,也不过是大多数人的理性。个人的理性,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照康

< br>德的想法,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①理性原则自在地决定 意志,不顾及欲求能力的客体。法则直接决定意志,


符合法则的是自在地善,始终符合法 则的就是绝对地善。



②欲求能力的决定根据先行于意志的准则 ,


以快乐或不快乐的客体为先决条


件。这个准则并非法则。



受刺激的意志准则并非纯粹意志。


因此趋 乐避苦作为人的感性能力本身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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