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质押合同(适用于出质人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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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13日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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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3日发(作者:幼儿园最简单手工灯笼)



文本编码:


CMBC-HT-378



中小企业


2011




委托贷款质押合同



(适用于委托贷款的出质人为自然人)




编号:



委质字第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质押合同



出质人:



身份证号码:





所:



邮政编码:





话:


< /p>



以下简称“甲方”


< br>


质权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分行



所: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


16




(< /p>


以下简称“乙方”




邮政编码:


266071


< p>
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杨新军






话:



真:



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定本合同。



第一章被担保的主债权



第一条



为了确保债务人


**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下简称



“ 主合同债务人”



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公司委托贷款



合同》

< p>


以下简称“主合同”



的切实履行,甲方同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提供质



押担保。



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为委托 贷款,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币种)人民



_________





币,(本金数额小写)



.00


元,(本金数额大写)



万元整。



第二章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三条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



个月 ,自


2013




_______




______



< br>2014




________



—日。如果主债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在履行 中发生变化,其开始的时间以借款借



据记载的日期为准,


其届满日相应顺延;


乙方依约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


以该提前到期日为



期限届满日。



第三章



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四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第 二条约定的被担保之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




包括但不限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的保管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



于处分质押财产的费用、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




和所有其他费用。



第四章



质押财产



第五条



甲方以依法可以质押的财产提 供质押担保。质押财产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



等具体状况详见附件。



第六条



财产。



第七条



附件中质押财产的评估或约定 价值为参考价值,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



本合同项下 的质押财产在质押存续期间内所产生的孳息仍属于本合同项下的质押



出质财产的价款(或净收入)为准。



第五章



质押登记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依法应当办 理质押登记的,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



内到有关 登记


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办理变更登记的,甲乙



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发生变


更之日起十五日内 到有关质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早



质押财产的交付和保管





第九条



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或权利凭 证,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交付乙方。



依照相关法律规 定,质押或转让时应当背书的权利凭证,甲方在交付前应当在权



利凭证上背书“质押”字样。




^


一条


< /p>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为存款单、仓单、应收账款等,在相关权利凭证交付前,



甲方应当配合乙


方取得存款行确认书、仓储保管人 确认函、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函等乙方要



求的手续。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为保 证金账户内存款,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在乙方处开立保证



金账户并存


入约定的款项。乙方有权将上述保证金账户内款项冻结,除乙方依本合同约定 扣



划该账户中款项用于清


偿本合同项 下债权的情况外,该冻结直至本合同项下债权全部得到清



偿。



第十二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所有 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正本均由甲、乙双方确认后,



交乙方保管。



第七章



质权的实现



第十三条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或依据主合同或本合同约定,乙方宣布债务提



前到期,主 合同债务人未依约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随时行使质权,并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



押财产。



第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为动 产的,乙方有权采取如下方式处分质押财产:



(一)




甲 方协议将质押财产折价以清偿债权;



(二)




卖 、变卖质押财产以取得价款清偿债权;



(三)




法 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行使质权;



(四)




合 同项下质押财产为保证金账户内存款时,乙方有权直接扣划相应的存款以抵偿债



务。



第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为权 利的,乙方有权单方采取如下方式处分质押财产:



(一)




质 押的权利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以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清偿债权;



(二)




质 押的权利凭证兑现价款或提取货物变卖,以所得款项清偿债权;



(三)




法 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行使质权。



乙方依据本合同处分质押 财产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 可以提前行使质权,并以所得款项提前清偿债权:



(一)




方 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拒绝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危及乙方的质权;



(二)




方 有诉讼、仲裁或重大行政案件,可能对质押财产产生不利影响;



(三)




方 主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乙方处分质押财产所得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债权:


< p>


1


)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


费用;(


2





损害赔偿金;(


3

< br>)违约金;(


4


)复利;(


5< /p>


)罚息;(


6


)利息;(


7


)本金。



乙方有权变更上述顺序。



第十八条



主合同项下债权为外币的, 乙方处分质押财产所取得款项按该日乙方公布的外



汇现汇卖出价折算抵偿。



第八章



保险



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如为 动产,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应按乙方要求到甲乙



双方协商认 可的


保险公司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质押财产的保险手续。保险



合同应经乙方认可,其中不


应有任何损害或限 制乙方权益的条款。



第二十条



质权存续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作为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存入



乙方指定账户待债务到期后清偿或提前清偿债务。



第二


^


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质权存续期间,甲方应一直维持保险有效。



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应将质押财产的保险单正本交乙方保管。



质权存续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乙方有



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亦不得有任何导致保险公 司拒绝理赔的行



为。



第九章提存



第二十四条



非因乙方保管原因,质押 财产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



方权利,乙 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单方拍卖、变卖质押



财产,并将


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提前清偿乙方债权或者存入甲方或主合 同债务人在乙方开立



的保证金账户,也可向


第三方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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