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方法验证与确认管理规程完整
-
3
定义
3.1
检验方法验证:证明采用的方法适用于相应检测要求。
3.2
检验方法确认:证明使用法
定方法在目前实验室条件下是否能获得可靠结果,是否
适用于相应的检测工作。在本质上
和验证一样,但不一定是验证项目的全部。
3.3
药典方法:经过国家药监部门批准的药典收载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3.4
法定方法:法定方法包括药典方法、国标方法等。
3.5
准确度:是指用该方法测定的结果与真实值或参考值接
近的程度,一般用回收率表
示。
3.6
精密度:
是指在规定的测试条
件下同一个均匀供试品经多次取样测定所得结果之间
的接近程度。
3.7
重复性:在相同条件下,由同一个分析人员测定所
得结果的精密度称为重复性。
3.8
中间精密度:在同一个试验室,不同时间由不同分析人员用不同设备测定结果之间
的精
密度称为中间精密度。
3.9
重现
性:在不同实验室由不同分析人员测定结果之间的精密度称为重现性。
3.10
专属性:是指在其他成分(如杂质、降解产物、辅料
等)可能存在下,采用的方
法能正确测定出被测物质的特性。
3.11
检测限:是指供试品中被测物能被检出的最低量。
3.12
定量限:是指供试品中被测物能被定量测定的最低量。
3.13
线性:是指在设计围,测试结果与试样中被测物浓度
直接成正比关系的程度。
3.14
围:是指能达到一定精密度、准确度和线性,测试方法适用的高低浓度或量的区
间。
p>
3.15
耐用性:是指在测定条件有小
的变动时,测定结果不受影响的承受程度。
4
职责
4.1
标准验证岗
4.1.1
提升现行质量标准工作时,对研究后确定的标准草案进行检验方法验证工作,以
确保检验方法的适用性、科学性。
4.1.2
对技术部移交的新品质量标准草案进行确认,以确保检验方法适用性、科学性。
< br>
4.1.3
对技术部移交的新品应研究建立设备清洁
验证残留物检验方法,
并进行方法学验
证。
4.2
理化检验岗
4.2.1
对首次采用的药典或国标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方法
确认工作,以证明检验方法的
适用性,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4.2.2
对标准验证岗研究后确定的质量标准草案中变
更后的检验方法进行确认。
4.3
微生物岗
4.3.1
凡有国家检测机构对成品或中间体微生物限度检验方法进行确认过的,
则该方
法
可直接用于检验,否则需要按照药典附录要求进行方法学验证。
4.3.2
建立产品的微生物限度检查时,应进行细菌、
霉菌、酵母菌计数方法的验证和控
制菌检查方法的验证,以确认所采用的方法适合于细菌
、霉菌及酵母菌数和控制菌的测
定。
5
规程容
5.1
检验方法验证的基本原则
<
/p>
用于检验的分析方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但不限于以下情况的,
应当
对检验方法进行
验证:
5.1.1
新建的检验方法,包括新建的产品检验方法和设备清洁验证残留物检验方法等。
5.1.2
检验方法需变更的。
5.1.3
采用《中华人民国药典》及其他法定标准未收载的检验方法。
5.1.4
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验证的检验方法。
5.1.5
将法定方法用于测定新药,或将某一品种的法定测
定方法用于另一品种。
5.1.6
检验用设备主要部分改变。
5.1.7
药物生产工艺变更、制剂的组分变更。
5.1.8
检验条件发生改变可能影响到检验结果时,方法应重新验证。
5.2
需要验证的分析项目有:
5.2.1
理化检验方法:鉴别试验、杂质定量检查或限度检
查、原料药或制剂中有效成分
含量测定,
以及制剂中其他成分<
/p>
(如防腐剂等)
的测定。
药品溶出度、<
/p>
释放度等检查中,
其溶出量等的测试方法也应做必要的验证。
p>
5.2.2
微生物检验方法:细菌、霉
菌和酵母菌的定量检查,控制菌的定性检查。
5.3
检验方法验证容有:
5.3.1 <
/p>
理化检验方法:准确度、精密度(包括重复性、中间精密度和重现性)专属性、
检测限、定量限、线性、围和耐用性。视具体方法拟定方案。
5.2
项下列出的分析项目
和相应的验证容可供参考。
5.3.2
微生物限度检验方法:微生物限度检验方法:
细菌、霉菌和酵母菌数的计数方法
验证(菌液回收率)
,控制菌
的专属性的验证。
5.4
检验方法
应有详细说明,并提供足够的信息,能使经过正确培训的检验人员可靠的
进行检验。
p>
5.4.1
理化检验方法要说明的容至
少应包括检测条件(如色谱检测器)
、所需试剂、对
照品、结果
计算的公式和系统适用性试验。
5.4.2
微生物检验方法要说明的容至少应包括使用的菌种、菌液含量、所需培养基、培
养温度、培养时间、计数方法、结果计算的公式。
5.5 <
/p>
检验方法验证应该依据验证方案执行。
方案应该包括所有项目的检
测方法和接受标
准。验证结果应如实填写,准确完整记录在验证报告中。
5.6
理化检验方法验证的分析项目
项目
容
准确性
重复性
中间精密度
重现性
②
专属性
③
检测限
定量限
线性
围
耐用性
-
-
-
+
+
-
-
-
-
+
鉴别
定量
+
+
+
①
+
+
-
+
+
+
+
限量检查
限度
-
-
-
+
+
+
-
-
-
+
含<
/p>
量
测
定
及
溶
出量测定
+
+
+
①
+
+
-
-
+
+
+
注:①已有重现性验证,不需要验证中间精密度。
②重现性只有在该分析方法将被法定标准采用时做。
③如有一种方法不够专属,可用其他分析方法予以补充。
p>
以上表中列举了在不同类型的分析方法验证中被认为是最重要的项目,
“-”表示
通常不需要验证的项目,
“
+
”表示通常需要验证的项目,如遇特殊情况,仍应根据具体
分析对象和情况而定。
5.7
检验方法确认的基本原则
5.7.1
法定方法中的鉴别试验、杂质定量检查或限度检查、原料药或制剂中有效成分含
量测定需要酌情考虑进行方法确认,其余方法不需要进行确认。
5.7.2
从一个实验室到另一个实验室的检验方法转移,可
采用对照试验法,即取同一批
样品,按此法在两实验室分别进行实验,将结果进行比较。
5.7.3
检验方法确认容有:准
确度、精密度(包括重复性、中间精密度和重现性)专属
性、
定
量限。
视具体方法拟定方案。
5.8
项
下列出的分析项目和相应的确认容可供参考。
5.7.4 <
/p>
检验方法确认应依据确认方案执行。
方案应该包括所有项目的检测
方法和接受标
准。确认结果应如实填写,准确完整记录在确认报告中。
< br>
5.8
理化检验方法确认的分析项目
原料药理化检验方法确认的项目
项目
容
准确度
精密度
专属性
检测限
定量限
鉴别
-
-
视情况而定
-
-
有关物质
检查
-
视情况而定
+
-
+
含量测定
滴定法
-
视情况而定
-
-
-
HPLC
-
视情况而定
视情况而定
-
-
制剂理化检验方法确认的项目
项目
容
准确度
精密度
专属性
检测限
定量限
-
-
+
-
-
鉴别
检查
(
不溶性微粒检查、
杂质
含量测定
视情况而定
+
+
-
-
含量均匀度、溶出度检
(有关物质、
残
查)
视情况而定
+
+
-
视情况而定
留溶剂)
视情况而定
+
+
-
+
注:以上表中列举了在不同类型的检验方法确认中被认为是最重要的项目,
“-”表示
通常不需要确认的项目;
“
+
”表示通常需要确认的项目;如遇特殊情况,仍应根据具体
分析对象和情况而定。
5.9
理化检验方法验证各分析项目的容描述
5.9.1
准确度:
用于定量测定的分析方法均需做准确度验证。准确度一般用回收率表示,应在规定
的围测试。
5.9.1.1
可
用已知纯度的做加样回收测定,
即于已知被测成分含量的供试品中再加入一
定量的已知纯度的被测成分对照品,依法测定。用实际值与供试品中含有量之差,除以
加入对照品量计算回收率。
回收率
%
C
-
A
100%
B
公式中:
A
p>
表示供试品所含被测成分量,一般是采用重复性结果的均值。
B
表示加入对照品量
C
表示实测值
5.9.1.2
数据要求:
a
)在规定围,取同一浓度的供试品,用
6<
/p>
个测定结果进行评价,加入的的量与所
取供试品含量之比控制在<
/p>
1
:
1
左右;<
/p>
b
)或设计
3
不同浓度,每个浓度各分别制备
3
份供
试品溶液进行测定,用
9
个测
定结果进
行评价,一般中间浓度加入量与所取供试品含量之比控制在
1
:
1
左右。
5.9.1.3
记录结果:
应报告供试品取样量、供试品中含有量、对照品加入量、测定结果和回收率(
< br>%
)
计算值,以及回收率(
%<
/p>
)的相对平均偏差(
RSD%
)
。
5.9.2
精密度:
5.9.2.1
精密度包括重复性、中间精密度和重现性。一般用偏差、标准偏差或相对标准
偏差来表示。
5.9.2.2
重复性:在规定围,取同一浓度的供试品,用
6
个测定结果进行
评价;或者设
计
3
不同浓度,每个浓度
各分别制备
3
份供试品溶液进行测定
,
用
9
个测定结果进行评
价。
5.9.2.3
中间
精密度:是同一实验室的变化(通常是不同日期,不同分析人员、不同的
设备等)
,测定结果之间的精密度。如果进行重现性评价,中间精密度就不需要了。
5.9.2.4
重现性:不同实验室、不同分析人员检验相同产品的结果应平行,样品批数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