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三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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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三定方案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反垄断观察”公号特别说明:
8
月
7
日上午,便看到该规定在微信朋
友间
转发,
晚上看到个别公号已发布,
但截至本公号发布前,
仍然没有看到国家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和官方公号发布】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
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
机构改革的决定》、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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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
。对外保留
国家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牌子。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贯彻落
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
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在履行
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
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
定
有关规章、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
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
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
营造诚实守信、
公平竞争的市
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
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
的登记注册工作。
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
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
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
负责组织和指导<
/p>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指导地方市场监管综合执
法队伍整合和建设,
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
组织查
处重大违法案件。
规范市
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 br>。
(四)
< br>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
审查制度。依法
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
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
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
的反垄断应诉工作。承担国务院反垄断
委员会日常工作。
(五)
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
有关服
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
销、
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
指导广告业发展,
监督管理广
告活动。
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
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指导中国消费者协会
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p>
(六)
负责
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国家质
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
/p>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
组
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
建立并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
作。
(七)
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国家监
督抽检工作。
建立并组织实
施质量分级制度、
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指导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
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
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
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
织实
施。
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
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
急处置和调
查处理工作。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
日常工作。
(十)
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
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
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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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区域性、
系统性食品安全风
险。
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
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
组
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风险监
测、
检查处置和风险低风险预警、
风险交流工
< br>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一
)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
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
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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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
依法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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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
制定
推荐性国家标准。
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行业
标准、地方标准、团
体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国际合作和参与制定、采
用国际标准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
检
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建立并组织实
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五)
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
新闻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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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交流与合作。
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六)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
(十七)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
1.
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
善
质量激励制度,
推进品牌建设。
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强制报告制度
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
创新第三方质量评
价,
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
p>
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
度,
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
对标国际提高国内标准整体水平,
以标准化
促进质量强国建设。
2.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
/p>
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
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
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
认定奖励、
示范创建
等活动,
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促进优化营
商环境。
3.
严守安全底线。遵循“
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
严肃的问责”要求,
< br>依法加强食品安全、
工业产品质量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监
管,
强化现场检查,
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
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
用得放心、吃得
放心。
4.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p>
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
规定和做法,加
强反垄断、
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
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
险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
+
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
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
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
提高
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
知识产权投诉、
价格举报专线。
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
主动服
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运用大数
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
积极服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
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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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安部有关职责分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公安部建立行政执
法
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
嫌犯罪的,
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并依法作出立案或
者不
予立案的决定。
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
鉴定、
认定
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
与农业农村部的有关职责分工。
(<
/p>
1
)农业农村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
市场或
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食用农产品进入
批发、
零售市场或者生
产加工企业后,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监督管理。
(
2
)农业农村部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蓄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
量安全的监督
管理。
(
3
)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
合和工作衔接,形
成监管合力。
3.
与国家卫生健康
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
安全风险
评估工作,
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制定、
实施食品安
全风险
监测计划。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
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应当立即组织进行
检查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并及时向国
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立即采
取措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监督管理工
作中发现需要进行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
应当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
议
。
4.
与海关总署的有关职责分工。
(
p>
1
)两部门要建立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
品进
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
p>
(
2
)海关总署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
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
影响,
或者在进
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
海关总署应当及时采取风险
预警或者控制措施,
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
国家市场
监督管理总局应
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
3
)两部门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海关
总署在口岸检
验监督中发现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商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
运、
销毁,
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
< br>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管理缺陷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