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相隐”现象及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中的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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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现象及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中的演进
“亲亲相隐”现象及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中的演进
“亲亲相隐”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一
种独特的文化现象,它与“大义灭亲”
相反,指的是亲属之间有罪应当相互隐瞒,不告发
,不作证,而容隐制就是确保
这样的隐瞒做法能够免受法律制裁的一种制度。
容隐首先是一种权利,
在特定的
历史阶段还表现为
义务,
即不告发无罪,
反之告发了亲属自己却要被论罪。
本文
拟将
“亲亲相隐”
这一现象和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进程中的产生,
发展和消亡过
程做一些粗浅的介绍,
并且希望通过了解这一过程来对我们当代法制建设有所启
示。
一
先秦时期,
“亲亲相隐”思想的萌芽期。
最先提出“亲亲相隐”思想的
是儒家。儒家重视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反
对以严厉的刑法来管理百姓。
孔子最先提出父子之间应该相隐的观点,
《论语·
子
路》章句就有论述:
叶公语孔子曰:
“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
孔子曰:
“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
在其中矣。
”
在孔子看来,儿子为父
亲偷窃作证,不能算作“直”
;父子互相隐瞒,才可
以称作是“
直”
。在这里,孔子肯定了维系亲情的重要性,而否定了儿子“大义
灭亲”举报父亲顺手牵羊的做法。这也是最初“亲亲相隐”的由来。
随后的孟子也同样印证了这一种观点,
《孟子·尽心上》记载:
桃应问曰:
“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
如之何。
”
孟子曰:
“执之而已矣。
”
“然则舜不禁与。
”
曰:
“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
“然则舜如之何?”
曰:
“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然,乐而
忘天下。
”
这个例子是儒
家道德哲学的一个两难推理。
在虚拟出来的情境中,
作为天子<
/p>
的舜,
他的父亲杀了人,
对于舜应该怎么
做的问题,
孟子的回答是舜既不应该阻
止法令的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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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也不应该使自己的父亲受缧绁之苦,
唯一的做法就是让
1
“亲亲相隐”现象及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中的演进
执法官皋陶对父亲严格执法,
同时自己放弃天子的位子,
< br>偷偷带着父亲跑到海边。
孟子在本章中的回答,
舜的做法既保证了法律的权威,
同时也维护了父子亲
< br>情。此外儒家在《礼记·檀弓》里面也有“事亲有隐无犯”的类似说法。以孝悌
为
核心的儒家思想在和严厉的法律制度相碰撞时,
“亲亲相隐”这样一种制度就
自然产生了。该制度在彰显孝道的同时.亦反映了“礼法合治”的人伦精神,这
不仅是对人情伦理的关怀.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保障。
1
< br>
在先秦时期,
“亲亲相隐”还主要存在于思想道德层面
。这在一定程度上反
应了春秋战国时期人们对于亲属容隐问题的一般认识,
也初步赋予亲属容隐以伦
理上的正当性。
2
秦代以后,
“亲亲相隐”和容隐权才逐步被应用于法律。
二
秦汉时期,
“亲亲相隐”思想的法制化
从秦汉开始,随着儒家思想在意识形态领域地位的上升,
“亲亲
相隐”的思
想也逐渐从伦理道德升格为法律制度。
1975
年在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秦墓竹简显示,
在秦律中,
已经初步有了
“亲
亲相隐”
制度的影子,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云: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
”可(何)谓“非公室告”?主
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
,勿听。而行告,
告者罪。告【者】
罪已行,它人有(又)袭告之,亦不当听。
(
简
104
、
105
)
秦律将诉讼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两类。
非公室告是指家主擅自杀死、
刑伤、
髡剃其子或奴婢
以及儿子杀伤父亲的奴婢或盗窃父亲的畜产。
对于这种犯罪,
每
个家庭成员都应该予以隐瞒。
这说明政府对子女控告父母非公室
告的诉讼是不予
受理的。
尽管有允许
容隐的情况,
但秦代的主流基本上是遵循商鞅变法中的
“首匿相
坐”制度的,即不允许亲属之间有任何对罪行的隐瞒,鼓励相互告奸,隐匿不报
则要被连坐。
“亲亲相隐”在此时只是一个侧面的体现,所谓“子告父母
,非公
室告,勿听”
,是出于禁止卑幼干犯家主名义的考虑,与
儒家的“亲亲相隐”难
免相出入。
这一时期的主要特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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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许告发父母或证实父母有罪,
单方面强调
“子为父隐”
,即子女对父母的单向隐匿义务,但“父为子隐”尚未得到法律的
1
2
王斌
“亲亲相隐”制度对现代刑事法制基础的启迪
《行政与法》
2009
年第
5
期
范忠信
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为隐”
《中国社会科学》
1997
年第
3
期
2
“亲亲相隐”现象及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中的演进
认可;尚未允许隐匿父母以外的其他亲属。
< br>汉朝初年,关于“亲亲相隐”的诉讼大体延续了秦律的规定。
1983
年在湖
北江陵出土的张家山汉简反映了高祖和吕后时期汉律的面貌。
汉简中的
《二元律
令·告律》曰:
1
“子告父母,妇告威公,奴婢告主、主父母妻
子,勿听而弃告者市。
”
与秦律相比
,汉朝初年“亲亲相隐”的制度变化不明显,容隐仍是单向的。
卑者为尊者隐瞒。
到汉宣帝时,
“亲亲相隐”在制度上又有了
较大的发展。首先,庐江太守丞
桓宽根据汉昭帝始元六年“盐铁会议”的记录整理成为《
盐铁论》一书。书中记
述了当时对汉武帝时期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文化的一场大
辩论。在《盐
铁论·
周秦第五十七》
中
桓宽表明了自己主张父子相隐,
反对父子间首匿相坐的
立场:<
/p>
“自首匿相坐之法立,
骨肉之恩废而刑
罪多。
闻父母之于子,
虽有罪犹匿之,
岂不欲服罪尔?子为父隐,父为子隐,未闻父子之相坐也。
”
桓宽指出了秦朝以来“首匿相坐”制度伤害骨肉亲情,增加违
法犯罪,由此
提出父子相隐的主张。
《盐铁论》的影响是深远的
,在此后不久,桓宣帝下诏,
正式承认“亲亲相隐”制度
: <
/p>
“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
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
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子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
2
至此,孔子的“父子相隐”思想得以实现,这在“亲亲相
隐”制度发展过程
中有着里程碑的意义。首先,这个诏书在法律上承认“亲亲相隐”的合
法性;其
次,它突破了容隐的范围,即由秦律中的单向容隐变为在父子、夫妻、祖孙之间
的双向容隐;第三,突破了儒家“隐”的范围
:郑玄注《礼记·
檀弓》
“事亲有
隐而无犯”句,云:
“
隐,谓不称扬其过失也。
”同句孔疏,云:
“亲有寻常之过,<
/p>
故无犯。
”
按
此,只有“寻常之过”才当“隐”
;而诏书表明,
“罪殊死”以
下,
皆勿坐。
1
2
3
朱红林
张家山汉简《二元律令》集释
第
100
页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5
年
10
月
汉宣帝地节四年诏书。
见《汉书·宣帝记》
。
3
武汉大学历史学院
2005
级历史学基地班
薛梦潇
“
春秋战国至秦汉时期
“
亲亲相隐
”
是不是社会常
态?
”
3
“亲亲相隐”现象及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中的演进
汉代的“亲亲相隐”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但还主要停留在权利的层面,还
没有像后来的朝代一样演变成一种义务,即在汉代不相容隐也不至于获罪。
三
魏晋南
北朝,
“亲亲相隐”制度的过渡时期。
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动荡,
战事连年,
地方割据局面的形成导
致汉初确立的
“亲亲相隐”
制度没有很好地贯彻下去,
但这一时期儒家思想进一步融入法律当
中。晋律中规定的“峻礼教之防,
准五服以制罪也”
1
就把《仪礼·丧服》中划
< br>分亲等的五服制度应用到刑事和民事关系当中,
其中规定亲属关系越近,
以尊犯
卑的处罚越轻等等。
这一时期儒家思想的
法律化进程为
“亲亲相隐”
制度的进一
步发展奠定了基础,因此在后来大一统的隋唐,这一制度日趋成熟。
< br>此外,
由于这一时期的动乱局面虽然使法制受到很大破坏,
但在思想界仍然
保持着
“亲亲相隐”
原则作为一种道德意义上的延续。
儒家的许多学者抨击了当
时违
反“亲亲相隐”原则,株连亲属的法律规定与做法。汉末魏初之时。高柔、
卢毓等人对“
军征士亡.考
(
拷
)
< br>竟其妻子”的现象进行了批评.东晋人卫展反对
当时“考
(
拷
)
子证父死刑”或“鞭父母问子所
在”的做法.北朝魏人崔纂反对审
讯中“令同气
(
兄弟姊妹
)
相证”
.其理由
都是这样做将会严重损害伦常.蔡廓就
认为强追亲属问互相证罪的方法“亏教求情.莫此
为大”
。
2
四
隋唐时期,
“亲亲相隐”制度的成熟与完备。
隋唐时期封建制度发展到
顶峰,
“亲亲相隐”的制度也在原来的基础上日趋
成熟和完善。
特别是唐朝,唐律关于“亲亲相隐”的规定,形成了一个完备的规
范体系。其中《名例律
》规定了容隐制的总则: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
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
有罪相为隐,部曲奴裨为主隐,皆勿论。
⋯
⋯
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
”
与汉代的容隐制相比,
唐律在容隐对象上范围更广。
只要是居住在一起的亲
属,均可
相隐,而且只要不是谋反罪以上的大罪都不会受到制裁
3
。而且
就算不
居住在一起的亲戚,
按照五服划分,
大功以上亲属也可相隐,
小功以下相隐也会
1
见《晋书·刑法志》
。
这部分材料转引自
王斌
“亲亲相隐”制度对现代刑事法制基础的启迪
《行政与法》
2009
年第
5
期
具体的各出处见《三国志
·
魏志》
《晋书
·
刑法志》
《魏书
·
刑法志》
《宋书
·<
/p>
蔡廓传》
3
“非
„
谋叛
‟
以上,并不坐。
”见《唐律疏议·名例律》
2
,
4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