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相隐”现象及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中的演进

巡山小妖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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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14日 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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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4日发(作者:减肥计划一周表)

















































“亲亲相隐”现象及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中的演进



“亲亲相隐”现象及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中的演进





“亲亲相隐”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一 种独特的文化现象,它与“大义灭亲”


相反,指的是亲属之间有罪应当相互隐瞒,不告发 ,不作证,而容隐制就是确保


这样的隐瞒做法能够免受法律制裁的一种制度。

< p>
容隐首先是一种权利,


在特定的


历史阶段还表现为 义务,


即不告发无罪,


反之告发了亲属自己却要被论罪。


本文


拟将


“亲亲相隐”


这一现象和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进程中的产生,


发展和消亡过


程做一些粗浅的介绍,


并且希望通过了解这一过程来对我们当代法制建设有所启


示。






先秦时期,


“亲亲相隐”思想的萌芽期。



最先提出“亲亲相隐”思想的 是儒家。儒家重视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反


对以严厉的刑法来管理百姓。


孔子最先提出父子之间应该相隐的观点,


《论语·



路》章句就有论述:



叶公语孔子曰:


“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


“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 在其中矣。




在孔子看来,儿子为父 亲偷窃作证,不能算作“直”


;父子互相隐瞒,才可


以称作是“ 直”


。在这里,孔子肯定了维系亲情的重要性,而否定了儿子“大义

灭亲”举报父亲顺手牵羊的做法。这也是最初“亲亲相隐”的由来。



随后的孟子也同样印证了这一种观点,


《孟子·尽心上》记载:



桃应问曰:


“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 如之何。




孟子曰:


“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与。




曰:


“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 p>


“然则舜如之何?”



曰:


“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然,乐而


忘天下。




这个例子是儒 家道德哲学的一个两难推理。


在虚拟出来的情境中,


作为天子< /p>


的舜,


他的父亲杀了人,


对于舜应该怎么 做的问题,


孟子的回答是舜既不应该阻


止法令的严格执行,


同时也不应该使自己的父亲受缧绁之苦,


唯一的做法就是让



1

















































“亲亲相隐”现象及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中的演进


< p>
执法官皋陶对父亲严格执法,


同时自己放弃天子的位子,

< br>偷偷带着父亲跑到海边。



孟子在本章中的回答,


舜的做法既保证了法律的权威,


同时也维护了父子亲

< br>情。此外儒家在《礼记·檀弓》里面也有“事亲有隐无犯”的类似说法。以孝悌


为 核心的儒家思想在和严厉的法律制度相碰撞时,


“亲亲相隐”这样一种制度就

< p>
自然产生了。该制度在彰显孝道的同时.亦反映了“礼法合治”的人伦精神,这

不仅是对人情伦理的关怀.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保障。


< br>


在先秦时期,


“亲亲相隐”还主要存在于思想道德层面 。这在一定程度上反


应了春秋战国时期人们对于亲属容隐问题的一般认识,


也初步赋予亲属容隐以伦


理上的正当性。



秦代以后,


“亲亲相隐”和容隐权才逐步被应用于法律。






秦汉时期,


“亲亲相隐”思想的法制化



从秦汉开始,随着儒家思想在意识形态领域地位的上升,


“亲亲 相隐”的思


想也逐渐从伦理道德升格为法律制度。


< p>
1975


年在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秦墓竹简显示,


在秦律中,


已经初步有了


“亲


亲相隐” 制度的影子,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云:


< p>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


”可(何)谓“非公室告”?主


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


,勿听。而行告, 告者罪。告【者】


罪已行,它人有(又)袭告之,亦不当听。


( 简


104



105



秦律将诉讼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两类。


非公室告是指家主擅自杀死、


刑伤、


髡剃其子或奴婢 以及儿子杀伤父亲的奴婢或盗窃父亲的畜产。


对于这种犯罪,



个家庭成员都应该予以隐瞒。


这说明政府对子女控告父母非公室 告的诉讼是不予


受理的。



尽管有允许 容隐的情况,


但秦代的主流基本上是遵循商鞅变法中的


“首匿相


坐”制度的,即不允许亲属之间有任何对罪行的隐瞒,鼓励相互告奸,隐匿不报


则要被连坐。


“亲亲相隐”在此时只是一个侧面的体现,所谓“子告父母 ,非公


室告,勿听”


,是出于禁止卑幼干犯家主名义的考虑,与 儒家的“亲亲相隐”难


免相出入。


这一时期的主要特征是:


不许告发父母或证实父母有罪,


单方面强调


“子为父隐”


,即子女对父母的单向隐匿义务,但“父为子隐”尚未得到法律的






王斌




“亲亲相隐”制度对现代刑事法制基础的启迪




《行政与法》


2009


年第


5





范忠信



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为隐”






《中国社会科学》


1997


年第


3


< p>


2


















































“亲亲相隐”现象及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中的演进



认可;尚未允许隐匿父母以外的其他亲属。


< br>汉朝初年,关于“亲亲相隐”的诉讼大体延续了秦律的规定。


1983

< p>
年在湖


北江陵出土的张家山汉简反映了高祖和吕后时期汉律的面貌。


汉简中的


《二元律


令·告律》曰:

< p>



“子告父母,妇告威公,奴婢告主、主父母妻 子,勿听而弃告者市。




与秦律相比 ,汉朝初年“亲亲相隐”的制度变化不明显,容隐仍是单向的。


卑者为尊者隐瞒。



到汉宣帝时,


“亲亲相隐”在制度上又有了 较大的发展。首先,庐江太守丞


桓宽根据汉昭帝始元六年“盐铁会议”的记录整理成为《 盐铁论》一书。书中记


述了当时对汉武帝时期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文化的一场大 辩论。在《盐


铁论·


周秦第五十七》


中 桓宽表明了自己主张父子相隐,


反对父子间首匿相坐的


立场:< /p>



“自首匿相坐之法立,


骨肉之恩废而刑 罪多。


闻父母之于子,


虽有罪犹匿之,


岂不欲服罪尔?子为父隐,父为子隐,未闻父子之相坐也。





桓宽指出了秦朝以来“首匿相坐”制度伤害骨肉亲情,增加违 法犯罪,由此


提出父子相隐的主张。


《盐铁论》的影响是深远的 ,在此后不久,桓宣帝下诏,


正式承认“亲亲相隐”制度


: < /p>


“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


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


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子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至此,孔子的“父子相隐”思想得以实现,这在“亲亲相 隐”制度发展过程


中有着里程碑的意义。首先,这个诏书在法律上承认“亲亲相隐”的合 法性;其


次,它突破了容隐的范围,即由秦律中的单向容隐变为在父子、夫妻、祖孙之间


的双向容隐;第三,突破了儒家“隐”的范围


:郑玄注《礼记· 檀弓》


“事亲有


隐而无犯”句,云:


“ 隐,谓不称扬其过失也。


”同句孔疏,云:


“亲有寻常之过,< /p>


故无犯。




按 此,只有“寻常之过”才当“隐”


;而诏书表明,


“罪殊死”以 下,


皆勿坐。








朱红林




张家山汉简《二元律令》集释




100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5



10





汉宣帝地节四年诏书。



见《汉书·宣帝记》






武汉大学历史学院


2005


级历史学基地班




薛梦潇





春秋战国至秦汉时期



亲亲相隐



是不是社会常


态?





3

















































“亲亲相隐”现象及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中的演进


< p>
汉代的“亲亲相隐”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但还主要停留在权利的层面,还


没有像后来的朝代一样演变成一种义务,即在汉代不相容隐也不至于获罪。






魏晋南 北朝,


“亲亲相隐”制度的过渡时期。



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动荡,


战事连年,


地方割据局面的形成导 致汉初确立的


“亲亲相隐”


制度没有很好地贯彻下去,


但这一时期儒家思想进一步融入法律当


中。晋律中规定的“峻礼教之防, 准五服以制罪也”



就把《仪礼·丧服》中划

< br>分亲等的五服制度应用到刑事和民事关系当中,


其中规定亲属关系越近,


以尊犯


卑的处罚越轻等等。


这一时期儒家思想的 法律化进程为


“亲亲相隐”


制度的进一


步发展奠定了基础,因此在后来大一统的隋唐,这一制度日趋成熟。


< br>此外,


由于这一时期的动乱局面虽然使法制受到很大破坏,


但在思想界仍然


保持着


“亲亲相隐”


原则作为一种道德意义上的延续。


儒家的许多学者抨击了当


时违 反“亲亲相隐”原则,株连亲属的法律规定与做法。汉末魏初之时。高柔、


卢毓等人对“ 军征士亡.考


(



)

< br>竟其妻子”的现象进行了批评.东晋人卫展反对


当时“考


(



)


子证父死刑”或“鞭父母问子所 在”的做法.北朝魏人崔纂反对审


讯中“令同气


(


兄弟姊妹


)


相证”


.其理由 都是这样做将会严重损害伦常.蔡廓就


认为强追亲属问互相证罪的方法“亏教求情.莫此 为大”








隋唐时期,


“亲亲相隐”制度的成熟与完备。



隋唐时期封建制度发展到 顶峰,


“亲亲相隐”的制度也在原来的基础上日趋


成熟和完善。 特别是唐朝,唐律关于“亲亲相隐”的规定,形成了一个完备的规


范体系。其中《名例律 》规定了容隐制的总则: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 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


有罪相为隐,部曲奴裨为主隐,皆勿论。




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

< p>



与汉代的容隐制相比,


唐律在容隐对象上范围更广。


只要是居住在一起的亲


属,均可 相隐,而且只要不是谋反罪以上的大罪都不会受到制裁



。而且 就算不


居住在一起的亲戚,


按照五服划分,

大功以上亲属也可相隐,


小功以下相隐也会





见《晋书·刑法志》




这部分材料转引自



王斌




“亲亲相隐”制度对现代刑事法制基础的启迪




《行政与法》


2009


年第


5




具体的各出处见《三国志


·


魏志》

《晋书


·


刑法志》


《魏书


·


刑法志》


《宋书


·< /p>


蔡廓传》





“非



谋叛



以上,并不坐。


”见《唐律疏议·名例律》




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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