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假期管理相关条例
吃醋的典故-
一、产假、哺乳假假期及待遇
参考文号:
浙政
[988]3l
号、浙人薪「
1994
」
67
号、浙人薪
[1997]1
63
号、《浙江省计
划生育条例》
<
/p>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
< br>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产假、哺乳假
的规
定。具体如下:
(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假期
< br>(
1
)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
9
0
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
休息天数计算在
p>
90
天产假之内。
(
2
)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
90
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
产假
15
天。
(
3
)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
20
p>
~
30
天;三个月以
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
50
天。七个
月以上早产的按正
常产假处理。
2
、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等津补贴照发,不影响晋
级
、调整工资。
(二)女职工妊娠期间的待遇
1
p>
、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
1
小时
,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
安排夜班工作。
2
、妊娠未满七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酌
p>
情照顾不上夜班。
1
/
6
p>
3
、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
,可请
假休息,工资以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标准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4
、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
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
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5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
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规定办理。
(三)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办理。<
/p>
(四)哺乳假假期及待遇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
请
,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
、生育
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
6
个月,
独
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
14
周岁)。
2
、生育第二个子女,
哺乳假
3
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
的)。
3
、有条件的单
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
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
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4
、假期待遇:
请
3
个月、
6
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含县
定补贴)、省直补贴的
80
%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含县定补
p>
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费不发。
5
、双生以上的女
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
基本工资的
80
%发给。
6
、哺乳时间:
2
/
6
p>
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
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
30
分钟。
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
/p>
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7
、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
但最多不超过六个
月。
8
、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
1
p>
—
2
天。
9
、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国家
教委
教人「
1992
」
8
号)
10
、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
不能以怀孕、生
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11
、
男女双方均晚婚晚
育的,男方可享受
5
—
7
天的护理假。
二、病假
参考文号:
国发「
< br>1981
」
52
号、浙人薪「<
/p>
1994
」
67
号、浙人薪「
1997
」
163
号
为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
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
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务院于
1981
年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病假期间生活
待遇的规定》(国发「
1981
」
52
号)。通知规定了机关工作人员
的病假工资待遇,事业单位人员
可参照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病假假期及待遇
1
、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人员
(
1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
发给。
3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