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假期管理相关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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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15日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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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醋的典故-

2021年2月15日发(作者:爱在心底口难开)



一、产假、哺乳假假期及待遇



参考文号:



浙政

[988]3l


号、浙人薪「


1994


67


号、浙人薪


[1997]1 63


号、《浙江省计


划生育条例》


< /p>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

< br>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产假、哺乳假


的规 定。具体如下:



(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假期


< br>(


1


)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


9 0


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


休息天数计算在


90


天产假之内。




2


)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


90


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


产假

15


天。



3


)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


20



30


天;三个月以


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


50


天。七个 月以上早产的按正


常产假处理。



2


、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等津补贴照发,不影响晋


级 、调整工资。



(二)女职工妊娠期间的待遇



1


、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


1


小时 ,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


安排夜班工作。



2


、妊娠未满七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酌


情照顾不上夜班。




1



/


6





3


、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 ,可请


假休息,工资以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标准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4


、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 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


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 p>
5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


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规定办理。



(三)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办理。< /p>



(四)哺乳假假期及待遇


< p>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


请 ,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


、生育 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


6


个月, 独


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


14

周岁)。



2


、生育第二个子女, 哺乳假


3


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

< p>
的)。



3


、有条件的单 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


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 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4


、假期待遇:



3


个月、


6

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含县


定补贴)、省直补贴的


80


%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含县定补


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费不发。



5


、双生以上的女 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


基本工资的

80


%发给。



6


、哺乳时间:




2



/


6





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

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


30


分钟。



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 /p>


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7


、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 但最多不超过六个


月。



8

< p>
、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


1



2


天。



9


、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国家 教委


教人「


1992



8


号)



10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 不能以怀孕、生


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 p>
11




男女双方均晚婚晚 育的,男方可享受


5



7


天的护理假。



二、病假



参考文号:



国发「

< br>1981



52


号、浙人薪「< /p>


1994



67


号、浙人薪「


1997



163




为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 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


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务院于


1981


年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病假期间生活 待遇的规定》(国发「


1981



52


号)。通知规定了机关工作人员


的病假工资待遇,事业单位人员 可参照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病假假期及待遇



1


、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人员




1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 发给。




3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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