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各类假期及其工资待遇
元宵和汤圆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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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各
类假期
及其工资待遇
女职工产假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
本人基本工资、
津
贴补贴全额发给。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不影响正常晋升工资。
1
、妊娠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
20-30
天;
2
p>
、
妊娠三个月以上、
七个月以下流产、
p>
引产的,
享受产假
50
天;
3
、正常分娩(含七个月以
上早产或超期分娩)的,享受产假
98
天,其中产前可以休息<
/p>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
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4
、产假当年仍可享受探亲假和年休假;
5
< br>、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6
、女教师在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
延,各地根据学
校实际情况执行。
女职工妊娠期、哺乳假
1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
构的证明,予
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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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夜班劳动,
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
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并扣减相应
的工作量。
3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所需时
间计算
在工作时间之内。
4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
批准,可请
假休息。不影响晋升、调整工资。
5
、女职工符合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
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给
予哺乳假。其中,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为
6
个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
育第二个子女的哺
乳假为
3
个月。请哺乳假不影响晋升、调整工资。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
工资按本人基本工
资的
80%
计发。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费标准:
每年不低于
100
元,
从领证当年起至子
女
14
周岁止,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
。
< br>6
、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
7
、女职工产后申请
1
年假期(含合法产假)
,不领取独生子女父
母奖励费的,基本
工资照发。
8
、
晚育
(已婚妇女
24
周岁以上或晚
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的女方生育时,男方可享受
7
p>
天护理假,工资照发。
9
、对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
人单位
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
的劳动时间
内给予安排不少于
1
小时的
哺乳时间;
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哺乳
1
个
婴儿,每天增加
1
< br>小时的哺乳时间。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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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
6
个月。
10
、确诊患有更
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
休假
1-2
p>
天。
11
、
p>
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
在月经
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
病
假
(一)基本工资计发比例(依据文
号:浙人发
[2008]84
号)
<
/p>
1
、病假在
2
个
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2
、病假
超过
2
个月不满
6
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
满
10
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90%
计发;工作年限满
p>
10
年的,基本
工资照发。
3
、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期,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
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70%
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
,按本人基本工作
的
80%
计发。
p>
(二)其他待遇问题
< br>1
、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模
< br>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
在病假超过
6
个月的情况下,病假期间的
工资比例,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批准
,可以适当提高
10%-15%
。
(依
据文件:
1981
年《国务院人事局福利司关于国家机关
人员病假待遇问题解答》
)
2
、搞活内部分配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的工资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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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
p>
80%
。
(
依据文
号:
浙人薪
[2004]206
号)<
/p>
3
、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事
假
(一)请事假的条件及程序
机关事业
单位对工作人员的事假应加强管理,
严格控制。
鉴于目
前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带薪年休假和每周五天工作制,
工作人员一般不
p>
应再请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事假应先用年
休假(或探亲假)冲抵。若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事假,其事假天数
累计超过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则下一年不再享受
年休假。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单
位领导(或
上级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
旷工期间停发工资。
(二)基本工资计发比例(依据文号:浙人发
[
2008]84
号)
1
、当年事假累计在
20
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2
、当年事假累计在
20
天以上、
30
天以下(含
30
天)的,每天
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
的
50%[
日基本工资
=
月基本工资÷
21.75
天
]
。
3
、当
年事假累计超过
30
天以上的,从第
3
1
天起,停发本人基
本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公休假和
法定节假日不予扣发。
4
、个别事业
单位结合单位实际已制定事假工资待遇规定的,也
可按本单位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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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出国事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因私事需要出国、
出境的,
经组织批
准可以请因私出国事假。
(依据文号:浙人发
[2008]8
4
号)
1
、
因私出国事假半个月以上不超过
1
个月(含
1
个月)的,按
本人基本工资的
7
0%
计发。
2
、因私出国事假
1
个月以上不超过
2
个月(含
2
个月)的,按
本人基本工资的
60%
计发。
3
、因私出国事假
2
个月以上不超过
3
个月(含
3
个月)的,按
本人基本工资的
50%
计发。
4
、
因私出国事假超过
3
个月的,从第
4<
/p>
个月起停发本人基本工
资。
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出境的假期和超过规定假期
的待遇,
可按国务院侨办
[1983]
侨政会字第
007
号文件规定办理。
超
过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婚
嫁
1
、假期
:一般为
3
天;双方符合晚婚条件(按法定婚龄推迟三
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为晚婚)
,增加婚假
12<
/p>
天,共计
15
天。结婚时
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 br>2
、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
/p>
3
、结婚当年已探过父母,探亲假的四年应从下一年开始计算。<
/p>
4
、结婚期间包括公休假、法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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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6
、工资待遇:工资照发。
丧
假
1
、职工
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
亡后,经所属单位领导批准,职工
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2
、假期:一般
给予
1-3
天。赴外地料理丧事,可视路程远近,
另给予路程假,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3
、工资待遇:工资照发。
年休假
2
007
年
12
月
7
日国务院第
198
次常务会议通过
《职工带薪年休
假条例》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一)
政
策依据
国
务院令第
514
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
例》
、
人事部令第
9
< br>号
《机
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
、浙人发
[2008]67
号、杭人
薪
[2008]168
号、杭人薪
[2008]431
号
(二)
主
要内容:
1
、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
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2
、享受对象:工作年限满
1
年以上的在职工作
人员。
3
、假期:
学海无涯苦作舟!
工作年限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
年休假
5
天;
工作年限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
工作年限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三)工资
报酬支付标准:每应休未休
1
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
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
300%
支付,其中包含工作
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
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
收入的计算办法是:
本人
全年工资收入除以计薪天数(
261
天)
。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
、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
、工作年限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
4
、工作年限满
< br>10
年不满
20
年的,请病假累
计
3
个月以上的;
< br>5
、工作年限满
20
年的,请病
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五)
机关、
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
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
、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p>
2
、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假天数,但不足
20
天的。
(六)有关规定:
1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几日年休假的
假
期。
3
、请哺乳假、妊娠假的人员,
年休假的相关事宜比照病假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