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各类假期及其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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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15日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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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宵和汤圆有什么区别-

2021年2月15日发(作者:欲哭无泪的意思)


学海无涯苦作舟!



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各 类假期


及其工资待遇




女职工产假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


本人基本工资、



贴补贴全额发给。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不影响正常晋升工资。



1


、妊娠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

< p>
20-30


天;



2



妊娠三个月以上、


七个月以下流产、


引产的,


享受产假


50

天;



3


、正常分娩(含七个月以 上早产或超期分娩)的,享受产假


98


天,其中产前可以休息< /p>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


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4


、产假当年仍可享受探亲假和年休假;



5

< br>、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6


、女教师在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


延,各地根据学 校实际情况执行。




女职工妊娠期、哺乳假



1

< p>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


构的证明,予 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


学海无涯苦作舟!



安排夜班劳动,


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 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并扣减相应


的工作量。


3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所需时 间计算


在工作时间之内。



4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


批准,可请 假休息。不影响晋升、调整工资。



5


、女职工符合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


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给 予哺乳假。其中,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为

< p>
6


个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


育第二个子女的哺 乳假为


3


个月。请哺乳假不影响晋升、调整工资。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


工资按本人基本工 资的


80%


计发。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费标准:


每年不低于


100


元,


从领证当年起至子



14

周岁止,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



< br>6


、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



7


、女职工产后申请


1


年假期(含合法产假)


,不领取独生子女父


母奖励费的,基本 工资照发。



8


晚育


(已婚妇女


24


周岁以上或晚 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的女方生育时,男方可享受


7


天护理假,工资照发。



9


、对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 人单位


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 的劳动时间


内给予安排不少于


1


小时的 哺乳时间;


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哺乳


1



婴儿,每天增加


1

< br>小时的哺乳时间。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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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


6


个月。



10


、确诊患有更 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


休假


1-2


天。



11



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


在月经


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








(一)基本工资计发比例(依据文 号:浙人发


[2008]84


号)


< /p>


1


、病假在


2


个 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2


、病假 超过


2


个月不满


6

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



10


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90%


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基本


工资照发。



3


、病假超过


6

< p>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期,工作年限不满

< p>
10


年的,


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70%


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 ,按本人基本工作



80%


计发。



(二)其他待遇问题


< br>1


、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模

< br>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


在病假超过


6


个月的情况下,病假期间的


工资比例,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批准 ,可以适当提高


10%-15%



(依 据文件:


1981


年《国务院人事局福利司关于国家机关


人员病假待遇问题解答》




2


、搞活内部分配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的工资不得


学海无涯苦作舟!



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依据文 号:


浙人薪


[2004]206


号)< /p>



3


、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一)请事假的条件及程序



机关事业 单位对工作人员的事假应加强管理,


严格控制。


鉴于目


前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带薪年休假和每周五天工作制,


工作人员一般不


应再请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事假应先用年


休假(或探亲假)冲抵。若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事假,其事假天数


累计超过

< p>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则下一年不再享受


年休假。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单


位领导(或 上级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


旷工期间停发工资。

< p>


(二)基本工资计发比例(依据文号:浙人发


[ 2008]84


号)



1


、当年事假累计在


20


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2


、当年事假累计在


20


天以上、


30


天以下(含


30


天)的,每天


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 的


50%[


日基本工资


=


月基本工资÷


21.75



]




3


、当 年事假累计超过


30


天以上的,从第


3 1


天起,停发本人基


本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公休假和 法定节假日不予扣发。



4


、个别事业 单位结合单位实际已制定事假工资待遇规定的,也


可按本单位的规定执行。




学海无涯苦作舟!



因私出国事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因私事需要出国、


出境的,


经组织批


准可以请因私出国事假。


(依据文号:浙人发


[2008]8 4


号)



1


、 因私出国事假半个月以上不超过


1


个月(含

1


个月)的,按


本人基本工资的


7 0%


计发。



2


、因私出国事假


1


个月以上不超过


2


个月(含


2


个月)的,按


本人基本工资的


60%


计发。



3


、因私出国事假


2


个月以上不超过


3


个月(含


3


个月)的,按


本人基本工资的


50%


计发。



4


、 因私出国事假超过


3


个月的,从第


4< /p>


个月起停发本人基本工


资。


< p>
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出境的假期和超过规定假期

< p>
的待遇,


可按国务院侨办


[1983]

< p>
侨政会字第


007


号文件规定办理。



过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1


、假期 :一般为


3


天;双方符合晚婚条件(按法定婚龄推迟三


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为晚婚)


,增加婚假


12< /p>


天,共计


15


天。结婚时


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 br>2


、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 /p>


3


、结婚当年已探过父母,探亲假的四年应从下一年开始计算。< /p>



4


、结婚期间包括公休假、法定假。



学海无涯苦作舟!



5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6


、工资待遇:工资照发。








1


、职工 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


亡后,经所属单位领导批准,职工 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2


、假期:一般 给予


1-3


天。赴外地料理丧事,可视路程远近,


另给予路程假,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3


、工资待遇:工资照发。




年休假



2 007



12



7


日国务院第


198


次常务会议通过


《职工带薪年休


假条例》


,自


2008



1



1


日起实施。



(一)




策依据



国 务院令第


514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 例》



人事部令第


9

< br>号


《机


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


、浙人发


[2008]67


号、杭人

< p>


[2008]168


号、杭人薪


[2008]431




(二)




要内容:



1


、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


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2


、享受对象:工作年限满


1


年以上的在职工作 人员。



3


、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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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 年休假


5


天;



工作年限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



工作年限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三)工资 报酬支付标准:每应休未休


1


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

< p>
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


300%


支付,其中包含工作 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


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 收入的计算办法是:


本人


全年工资收入除以计薪天数(


261


天)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


、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


、工作年限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



4


、工作年限满

< br>10


年不满


20


年的,请病假累 计


3


个月以上的;


< br>5


、工作年限满


20


年的,请病 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五)


机关、


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


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


、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2


、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假天数,但不足

20


天的。



(六)有关规定:



1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几日年休假的


假 期。



3


、请哺乳假、妊娠假的人员, 年休假的相关事宜比照病假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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