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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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
(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
东省教育厅
2014
年
7
月
25
日以粤教基〔
201
4
〕
24
号发布
自
2014
年
8
月
25
日
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基础教育管理的科学化、
规范化、
制度化、
信
息化,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义务教育法》、
p>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
生学籍管理办法》
、
《关于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
统做好跨省转学等学籍管理工
作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辖域内所有
由政府、
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
其
他社会组
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
初中、
普通高中、
特殊教育学校、
专门学校
< br>(以下简称学校)
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 br>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纸质和信息
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 br>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
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制订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指导、
监督、
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
籍信息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
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
确保正
常运行和数据交
换;
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和审核其直管学校的
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
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
p>
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
管理的各项
规定和要求,
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作为学籍主管部
门指导和审核其
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应用电子学籍
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
汇总、
校验、
上报,
应
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
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br>
第二章
入
学
第四条
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均实行每年秋季入学。
不设区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
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规
定,组织和督促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
年按时入学。
< br>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适龄儿童、
少年实行就近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以在
办学许可证及各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条件规定的范
围内,
根据办学特色与需要自主
确定招生的范围。
适龄儿童、
少年可以自愿选择就读民办学校。
义务教
育公办和民办学校均
不得采取考试方式进行入学选拔。
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经入学考试,
审查合格被录取后,
按规定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即准
入校学习,
取得学籍。
未
经学校批准,
不按学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注册者,
不保留入学资
格,
不建立学籍。被发现采取舞弊、
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
/p>
骗取入学资格的普通高中新生,经
学校书面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
准,
取消其学籍。
因病或特殊事故未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p>
的普通高中新生,凭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有关单位开具的证明,到学校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p>
经学校书面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保留其入学资格
1
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没有普通
高中学籍。
第五条
义
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对象为
6
周岁以
上,
18
周
岁以下的儿童、少年。小学
招收当年
8
月
31
日(含
8
月
31
< br>日)前年满
6
周岁的儿童,条件
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
可以推迟到
7
周
岁;
初中招收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
普通高
中招收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
第六条
义
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应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
少年随班就读
,
并为其学习、
康复提供帮助。
普通高
中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
残疾考生入学,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p>
第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
p>
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
经县级以上医疗单
位出具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可以延缓入学。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三章
编
班
第八条
义务教育各年级实行随机均衡
编班。
不得实行固定阶梯式能力分班,
不得设重
点班、
实验班等。具体编班办法按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义务教育各年级编班
结束后,原
则上不允许调班。
第九条
小
学和初中各学年度招生结束后,
由学校对新生进行随机均衡编班并通过电子
学籍系统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编入相应班级。
普通高中各学年度招生结
束后,
由学校
对新生进行分班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办理入学注
册手续的学生编入相应班级。
第四章
学
籍
第十条
学
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
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
建
立学籍档案,
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
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学籍
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
为基础生成,
一人一号,
终身不变。
学
籍号具体生成规则按国务院教
育行政部门规定执行。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
生卡。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
1
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学生
学籍档案
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
明、转学申请及证明、休学申请及证明等);
(三)
综合素质发展报告
(含道德品质评价、
学业考试信息、
体育运动技能
与艺术特长、
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学年鉴定和毕业鉴定等);
(四)《国家学生体质
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或受处分)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附件
2-13
);
(八)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使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的格式。
第十二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
管理,
纸质
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 br>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纸质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电子学籍建立程序为:
(一)有条件上网的学生,由学生或其家长在指定网站填写《
学生基本信息表》
(附件
1
);没有条
件上网的学生,由学生或其家长填写纸质《学生基本信息表》,由学校负责在
指定网站录
入《学生基本信息表》。
(二)
《学生基本信息表》经学校班主任、学校学籍主管领导审核后,
由学校学籍管理
员打印,将其发给学生家长签字确认后,由学校作为纸质学籍档案保存。
(三)
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学校将《学生基本信息表》导入电子学
籍系统,
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获得学籍号,学生电子学籍正式建立。每年
9
月底之前,各地、
各学校应完成学生电子学籍建立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
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不得擅自删除学生
电子学籍信息。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
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
“
籍随人走
”
。
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
特殊教育学校、
专门学校外,
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
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残疾程度较重、
无法进入学
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
学生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
学校或升入
学校,
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
/p>
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学生学
业最后终止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
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家长提出修改学生基础
信息的,
凭
《居民户口簿》
或其他有效
证明文件
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
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
信息,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七条
小学、
初中、
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入学注册或转学学生入学注册后,
学校教
务管理部门在分管学籍工作的校领导监管下,
为义务教
育阶段学生设立纸质
《广东省义务教
育阶段学生学籍卡学籍卡》
(附件
2
),为普通高中学生设立纸质《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
籍表》(附件
3
),作为纸质学籍档案
保存。
第十八条
学校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后<
/p>
1
个月内将
《广东省中小学新生名册》<
/p>
(附件
4
)
、<
/p>
《广东省中小学在校生变动名册》(附件
5
)打印一式二份,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退
还一份学校保存。
每学年初,
学校按班级打印《广东省中小学在校生名册》
(
附件
6
)存档。
第五章
转
学
第十九条
中小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
正当理由,
可办理转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
转学学生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提交的审核资料,
由市级、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和当地实际制定。
普通高中
学校接收本省内转学学生的具体条件、
需提交的审核资料及其他
操作细则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及当地实际制定。
第二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家长持有效证明材料到学生转入学校提出转学要求,
< br>填写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
7<
/p>
)。
p>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审核实行相关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二级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审核
一般程序为:
转入学校审核
→
转入学校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
核
→
转出学校审核
→
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生家长持有效
证明材料到学生转入学校提出转学要求,填写
《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见附
件
8
)。
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审核实行相关学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三级管理
(市级、
p>
省级直管的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审核实行相关学校、
市级或省级教育行
政部门二级管
理),跨省转学审核由省教育厅委托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代为办理。
由外省转入我省
的普通高中学生,
须具有我省户籍,
必须持有转出地省级教育主
管部门
或已由该省教育主管部门授权代理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
我省户口本及其他
有效证明材料,
经市级以上教
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普通高中学生在地级以上市内转学,
经<
/p>
转入
(出)
学校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同意,
由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市级教育行政
部门备案;普
通高中学生在地级以上市之间转学,经转入(出)学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市级以上教
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审核一般程序为:
转入学校审核
→
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
转
入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备案)
→
转出学校审核
→
转出地县级教育行
政部门审核
→
转出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p>
市级教育行
政部门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后
1
个月内将本地区外省转入的普通高
中学生名
册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同意转学的中小学生,
应尽快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转学手续。
办
理流程如下:
(一)
家长持已办理审核手续的转学
申请表和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转入学校办理,
转入
学校将转学申
请表扫描后上传到电子学籍系统,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办理转学手续并核
办;
(二)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电子学籍系统中核办;
(三)转出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中核办;
(四)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电子学籍系统中核办;
(五)转入学校获得其他三方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
(六)
待
学生到转入学校报到后,
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
(电
子学籍系统同时通知转出学校);
(七)
转
出学校按照与学生家长商定的方式,
将学生的纸质个人学籍档案寄转入学校或
用档案袋密封、盖章后交学生家长带到转入学校。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主管教
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
转接。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
转出学校应及时
转出学生个人学籍档案,
并在
1
个月内
办
结。
第二十三条
电子学籍系统以外学生办
理转入的,可参照新生注册的办法建立学籍档
案,对转入年级的确定方式,由学校考核并
与家长商定的方式,确定入读年级。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得接收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入的转学学生,
也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绝为有正当转学理由的学生办理转学手续以及移交转学学生档案。
第二十五条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
前或新学期开学后
10
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义
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转学和普通高中学校之间转学均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学生在
休学和受处
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
小学、
初中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第二学期的学生,
原则上不
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校之间的学生转学以学校等级相同、
年级相
衔接为原则,
高一上学期和
高三年级不接收转学学生。
普通高中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之间学生转学,
由市级以上教育行
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普通高中、
中等职业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要求,
提出具体条件,
制定实施
意见。
普通高中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
转入手续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
要求办
理,转出程序按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办理。
中等职业学
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须经市级以
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通过普通高中学校组织的学力测
试,
并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编入适当
年级就学,
转入程序按第二十一、
第二十二条办理,
转出手续按中
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有关要求办理。
省直管学校、
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
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
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
通学校随班就读,
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
转入特殊教育学
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
其学籍是
否转入专门学校,
由原学校与学生家长商定。
专门
学校就读的学生要求转入其他学校的,
按一般转学程序办理。
学校应按年级衔接原则将其编
入相应年级就读。
批准招收儿童、
< br>少年进行文艺、
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
其自行实施
义务教育的儿
童、
少年需转入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
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
由学生家长或自行实施义务教
育的社会组织向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
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
按一
般转学程序办理。
学校应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
征求其本人及其家长意见后,
编入适当年级
就学。
第六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且需
连续停课
3
个月以上的,
由学生家长填
写
《广东
省中小学生休学和复学申请表》(附件
9
),并向学校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和主管教
育
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准予休学:
(一)学生因伤病需治疗、休养的;
(二)学生参军或出国出境就读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