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简答31题】

温柔似野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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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16日 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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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6日发(作者:曾少年)


简述使馆的职务。



答:


使馆的职务主要有下列五项:


(1)


代表,

< br>即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


国。


这是使馆最重要和最基本的职 务。


(2)


保护,


即在国际法许可的< /p>


限度内,


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3)


谈判,


即与接


受国政府 办理交涉。


(4)


调查和报告,


即以一 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


钓状况和发展情形,


并向派遣国报告。< /p>


(5)


促进,


即促进派遣国与接


受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


(1)


主要


职务:即代表派遣国;保护派遣国及其国 民的利益;与接受国办理


交涉;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况,向派遣政府国具报;促进 派


遣国与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


文化和科学关系 .


(每


项一分)


(2)


其他职务,如领事事务等.使馆的主要职务包括:代表


派遣国;保护派遣国及其 国民的利益,与接受国办理交涉;调查接


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况,


向派遣政府国报告;


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


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 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


纽伦堡和远东军事法庭宪章确 立了哪些原则?


(11



)


答:


(1)


从事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应承 担个人责任,


并应受惩


罚;


(2)


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3)


被告的地位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4)


政府或上级命令不


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5 )


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的人有权


利得到公平审判;

< p>
(6)


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反和平罪、战争罪、反


人道罪;


(7)


共谋上述罪行是违反国际法的罪



试述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br>答: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统一不可分的。


国家享 有基本权


利,


同时又必须承担尊重他国基本权利的义务。


一国享有的基本权


利,


正是他国相应承担的基 本义务。


因此国家的基本权利也就包含


着国家的基本义务。


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权利,


是由国


家主权直接引申出来的,


是主权国家所不可缺少的。


国家的基 本权


利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



国家有哪些基本权利?



答:


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


是国家主权 的直接体现。


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独


立权。


即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


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②平等权、


。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


法律地位,


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权利义务的< /p>


权利。


③自卫权。


即有以武力防卫外国对 本国的武力攻击和协助他


国防卫武力攻击的权利。包括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④管辖权。 是


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

和处置的权利。



简述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答: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包括:


(1)


使馆馆舍不得 侵犯,


接受国官员非


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


保护责任,使馆馆舍以及设备和其他财产 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


强制执行;


(2)

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


通讯自由;


(4)


行动及


旅行自由;


( 5)


免纳捐税、关税;


(6)


使用国旗 和国徽。



简述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答:


领馆的特权与豁免有:


①领馆馆舍 中专供领馆办公的部分不可


侵犯,


接受国官员进入要征得馆长同 意.


但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需要


保护时,可推定馆长同意而进入。 领馆馆舍、设备及财产和交通工


具,不得征用,但有必要征用时,应作迅速、充分、有效 赔偿。②


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


③通讯自由,

< br>④领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


⑤免税特权。



简述联合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答:


(1)


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是 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


的诉讼案件的权利。


包括两个方 面的内容:


一方面是谁有权成为国


际法院的当事者。

< p>
(2)


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包括以下三类国家:


A.


联合国会员国;


B



《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C


.其他国家,按


联合国宪章规定,


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


表明承认国际法院管


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的国家。


(3)


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


A.


当事 国自愿提交的一切案件;


B



《联合国 宪章》规定或其他现行


条约及协定中所规定提交的一切案件;


C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


提交的案件。


(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在国际法院的诉讼方只限于


国家,包括①联合国会员国;②联合 国非会员国,但却是国际法院


规约的当事国;


⑧向国际法院书记 处交存宣言,


声明接受法院管辖


的国家。另一方面是法院所管辖 的范围。包括三类管辖。①自愿管


辖;②协定管辖;⑧任意强制管辖。

< br>)



试述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和法律制度。



答:


专属经济区是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


200


海里。< /p>


其法律制度包括:


①沿海国的权利


和义务 :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


养护和管理海


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对人工岛


屿、 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以及海洋科学研究、


海洋环境的保护


和 保全等方面的管辖权;制定有关的法律、规章权;沿海国在专属


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时 ,


要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并适当顾及其他


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 权利和义务。


②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有国家,


无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


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船 舶航行、


飞机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经沿海国同意,在专属经


济区内进行科研的权利。


内陆国或地理条件不利的国家,

有权在公


平的基础上,


参与开发同一分区域或区域的沿海国 专属经济区内的


生物资源的剩余部分。


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 义务,


并遵守沿海


国在专属经济区制订的法律、规章。



简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 /p>


答:


沿海国在本国的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有四个方面:

< p>
①对自然资


源有勘探、


开发、

养护和管理的专属经济主权权利。


②对人工岛屿、


设施和结 的建造及使用,


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


辖权。 ③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如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


缆和管道的权利。④建立相关 的法律规章和执行该法律规章的权


利。


沿海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 上述权利同时还应顾及到其他国家的


权利和义务。



试述外国人的地位和待遇原则



答:< /p>


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


不具有居留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籍的


人。为了便于管理并与本国人相区别,


无国籍人也往往归人外国人< /p>


的范畴。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指一般外国人,

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在


入境、居留和出境时与有关国家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外国人


受所在国和国籍国的双重管辖。外国人人境、出境、居留的一 般规


则。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主要有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互惠待

< br>遇;差别待遇。



简述外国人待遇原则。



答:


根据国际实践,


确定外国人待遇的原则一般有三项。

(1)


国民待


遇原则,


也称平等待 遇原则,


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


事项上给予与本国 国民同等的待遇。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


所在国国民处于 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


(2)


最惠国待遇 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


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 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


其目


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 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


(3)


互惠待遇原则,


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


利益或优遇以该


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


其目的是避免

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


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

< br>到歧视。



国际法上确立了哪些惩治战犯的原则?



答: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一系列国际文件和国际法庭的审判确立了

惩治战争犯罪的原则,


主要有:


(1)

追究犯罪者的个人刑事;


(2)


官方


身份不免除个人责任;


(3)


政府或上级命令不免除刑事责任 原则;


(4)


上级责任原则;


(5)< /p>


不适用法定时效原则。


除上述原则外,


还 有一些


其他原则:


如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应得到公平审判;< /p>


不违反国内


法不能作为免除实行国际罪行之责任;不溯及既往等原 则。



条约因哪些理由而无效?



答:


(1)


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


(2)


违反自由同意,


包括错


误、诈欺贿赂等情形;


(3)


违反强行法。< /p>


(各点须做简要说明)



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应符合那些条件?



答:


(1)


国民的合法权益在所在国遭到了该国的不当侵害;


(2)


受害人


自受害之日期起到保护国 的抗议或求偿结束时保持该国国籍;


(3)


受害人须已用尽当地 救济方法。




何为国家管辖豁免原则?



答:


国家管辖豁免,


泛指一国不受他国的立法、


司 法和行政的管辖,


其中主要是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


即除非经 过一国同意,


他国司


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或该国的行为和财 产提起的诉讼,


也不得


对该国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措 施。


19


世纪形成丁国家


绝对豁免原则 ,


但现今国家豁免原则已受到限制,


国家从事的商业

< p>
行为及相关的财产不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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