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学名词解释
暇-
法理学名词解释
1
、法学:
我们认为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
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
、法律现象:
所谓法律现象是指法律以及由法律引起的相关的各种
社会现象。
3
、
法理学:
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
论学科。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4
、
法学方法论
:
法学方法论就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
体系以
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5
、阶级分析方法:
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
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6
、价值分析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是运用一定的价值准则去评判、衡
量各种社会现象并形成一定的价值判断的方法。
7
、
实证分
析方法
:
实证分析方法是通过对经验
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
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的方法。
<
/p>
8
、法
: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
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
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体系,
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
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
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
正义的工具。
9
、制定
: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
10
、
认可
:
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承认,
赋予法律效力。
11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
1
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标准与原则对法律的字义与目的所进行
的阐
释。
12
、法的程序性
< br>:法的程序性,即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是通过法定时
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
得以进行的。
13
、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是指组成法律系统所不可缺少的各种基本
因素或元素。
< br>
14
、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明确赋
予一种事实状态以
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
15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的是一条完整
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
所组成,
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何种逻
辑联系结为一个整体的问题
。
16
、假定
:假定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关于适
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也有学
者称为“条件”或“条件假设”
。
17
、处理
:处理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关于行
为模式的规定,
即法律关于允许做什么,
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
规
定。也有学者称为“行为模式”
。
18
、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
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
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
有些学者
也称为“后果归结”或“法
律后果归结”
。
19
、权利规则
: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
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
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的法律规则。
2
20
、义务规则
:义务规则是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
为的法律规则。
21
、复合规则
p>
:复合规则是指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双重属性的
法律规则。
p>
22
、强行性规则
< br>:强行性规则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肯
定形式,
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协议或任何一方的任意予以变更的
法律规则。
23
、任意性规则
<
/p>
:任意性规则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肯
定形式,
允许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协议或单方面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
24
、确定性规则
< br>:确定性规则是明确地规定了行为罪责的内容,无
须再援用其他规则来确定本规则
内容的法律规则。
25
、委任性规则
< br>:委任性规则是没有明确地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
而授权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
法律规则。
26
、准用性规则
< br>:准用性规则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但
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规则来使
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的法律规
则。
27
、调整性规则
< br>:调整性规则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
价,并通过授予权利或设定义务
来调整相关行为的法律规则。
28
、构成性规则
< br>:构成性规则是以本规则的产生为基础而导致某些
行为方式的出现,并对其加以调
整的法律规则。
29
、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
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3
30
、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是体现法律的基本精神,在价值上比其他
原则更为重要,在功能上比其他
原则的调整范围更广的法律原则。
31
、具体原则
:具体原则是以基本原则为基础,并在基本原则指导
下适用于某一特定社会关系领域
的法律原则。
32
、公理性原则
< br>: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得到
社会广泛公认并被奉为法律之准
则的公理。
33
、政策性原则
< br>: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为实
现某种长期、中期、或近期目标
而作出的政治决策。
34
、实体性原则
< br>: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涉及实体性权利、义务分配状
态的法律原则。
35
、程序性原则
<
/p>
:程序性原则是通过对法律活动程序进行调整而对
实体性权利、义
务产生间接影响的法律原则。
36
、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法律的要素之一,指的是在法律上对各
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
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37
、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称“
法源”
、或“法律渊源”
,是指那
些具
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也叫法的形
式。
38
、
行政法规
: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
律制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
律。
39
、部门规章
p>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
法规、决定和命
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
40
、地方性法规
< br>: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
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
其常委会制定的、
适用于本辖区内的
规范性文件。
41
、政府规章
<
/p>
: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国
务院批准的较
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内的规范性文
件。
42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p>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根
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有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国家机关,
对正在
制
定或拟议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符合统一的规范性要求,
以使
各
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规格严整、
和谐协调的整体而进行的各种
活动。
43
、法律汇编
: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
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标准进行排列
汇编成册的一项规范性法律文件系
统化的整理归类活动。
44
、法律编纂
:法律编纂是指依法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对属于
某一类的或某一部分法的全部规
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
审查、
补充、
修改,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的法律创制活动。
45
、法律清理
:法律清理,也叫法规清理,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授
权机关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或法
律的规定,
按照一定的程序,
对一定
时
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清理、整理等,并重新确定
起法律效力的活动。<
/p>
46
、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
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
。
5
47
、不成文法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
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形式的法,一
般指习惯法。
48
、实体法
: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
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为
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宪法等。
49
、程序法
<
/p>
: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
得以履行的
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
诉讼法等等。
< br>
50
、公法
:公法是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之间或国家于个人之间权利和
义务关系的法律部
门的总和,它一般涉及到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
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
制关系,包括行政法、刑法、
诉讼法
51
、私法
:私法主要是调整个体与个体之间关系权利和义务关系的
法律部门的总和,它主要涉及个
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
关系,包括民法、商法、婚姻家庭法。
52
、衡平法
p>
:衡平法是指英国在
14
世纪后对普通法的
修正和补充而
出现的一种判例法。
53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法的
效力,是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即凡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
都对人的行为具有一种普遍性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
制力,
这是规范
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狭
义的法的效力,
则仅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
范性法律文件的效
力,包括法的效力层次、效力范围(人、空间、时
间等)等等。
6
54
、法的效力层次
:法的效力层次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各种
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
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各种
法的效力也不同,
由此而形
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在法学理论
中,
< br>法的效力层次有时也被成为
“法的效力等级”
、
“法的效力位阶”
。
55
、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法律在何种时间范围、何种
空间范围内,对何种人、何种事
项具有效力。法的效力范围包括法的
对象效力范围、空间效力范围和时间效力范围三个方
面的内容。
56
、法的时间效力范围
:
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是指法何时生效,何时
终止生
效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
题。
57
、法的溯及力
< br>: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
的法律颁布后,
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
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一般情况下,我国法
律坚持“法不溯及既
往”原则。
58
、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
,是指由一
国现
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
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
整体。
59
、法制体系
:法制体系,有时也称法制系统,是指法制运转机制
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包括立法
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
系、
法制监督体系等,
p>
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纵向的法制运转
体系。
60
、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
7
61
、法系
:法系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
同法的结构和法的表现形式
p>
(
法的渊源
)
的一
种法的类型,法系的概念
更多地表达的是一种法律传统,它是跨越历史和国度的
62
、法律部门
:
“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
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
和。<
/p>
63
、行政法法律部门
:行政法法律部门,是指有关调整国家行政管
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和。
具体包括由国务院制定
的有关一般行政管理的行
政法规,
也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
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
或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地方性
法规。
64
、民商法法律部门
:民商法法律部门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与
公民之间、
法人与法人之间、
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以
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5
、权利
:我们可以把权利释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
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
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
种手段。
66
、
义务
:
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
实
现于法律关系中的、
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
/p>
种约束手段。
67
、应有权利
: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
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
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的权利
8
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
68
、习惯权利
:习惯权利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
从先前的社会承传下来的,
p>
表现为群体性、
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
利
。
69
、
法定权利
:
法定权利是通过实在法
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
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又称
作“客观
权利”
。
70
、现实权利
:现实权利,即主体实际享有与行使的权利,亦称“实
有权利”
。
71
、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
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
的根本权利和义务,与主体的生存、
发展、地位直接相关的,不可剥夺、转让且为社会公
认的,因而也可
说是“不证自明的权利和义务”
。它们一般由宪
法或基本法确认或规
定。
72
、普通权利和义务
:普通权利和义务即非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是
人们在普通经济生活、
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
通常由
宪
法以外的法律或法规规定,如民法中知识产权、荣誉权,诉讼法中
的诉权、辩护权等等。
73
、一般权利
:一般权利亦称“对世权利”
,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没有
特定
的义务人与之相对,而以一般人
(
社会上的每个人
)
作为可能的义
务人。
74
、特殊权利
:特殊权利亦称“相对权利”
、
“对人权利”或“特定
p>
9
权利”
,其
特点是权利主体有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权利主体可以
要求义务人作出一定行为或抑制
一定行为。
75
、性权利亦称<
/p>
:
“原有权利”
。第一性权利是直接由法
律赋予的权利
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
< br>
76
、第二性权利
< br>:第二性权利亦称“补救权利”
(或救济权利)
,补
p>
救权利是在原有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
77
、人权
:就人权的性质和作用来看,我们可以把人权理解为“属
人的或关于人的权利,
即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
不可非法无理剥夺或
转
让的权利”
。
78
、法律行为
:
“法律行为”一词始于日本学者,其原初语义是合法
的表
意行为。但在一般的法学理论论著中,
“法律行为”是一个涵括
一切有法律意义和属性的行为的广义概念和统语。
79
、个人行为
:个人行为是由自然人个人的意识和意志所支配、并
由自己直接作出的行为。
80
、集体行为
:集体行为是人们有组织的、基于某种共同意志或追
求所作出的趋向一致的行为。<
/p>
81
、国家行为
< br>:国家行为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意志,即
根据国家的政策、
法律的授权或国家权力机关的直接委托而作出的行
为。
< br>
82
、角色行为
:行为者按照法律为本角色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活动,
就是角色行为。<
/p>
83
、非角色行为
< br>:超过法律规定,作了与自己的身份无关的行为
(
如
p>
10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的法人的性质、
类型,从事非法经营,越权代理
)
就是非角色行为。
84
、单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由
一方当事人主动作为而成立的法
律行为,如遗嘱、赠与、放弃继承权
的声明、行政命令、行政处罚、标准合同等。
85
、双方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指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
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公民、法人
之间的合同。
86
、自为行为
<
/p>
:自为
行为指特定权利主体在没有其他人参与的情况下独立作出的
行为。
87
、
< br>代理行为
:
代理行为指受特定
权利与义务主体
(
被代理人
)
的委托,
或者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有关组织的指定,
< br>由行为者以被代理人的
名义从事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活动。
88
、积极行为
:积极行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直接对客体发生作
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表现为作
出一定动作或动作系列。
89
、消极行为
:消极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消极的、间接对客体发生作
为的方式所进行的活动,
往往表现为不作出一定的动作或动作系列。
90
、主行为
:主行为指无需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而独立发生法律效
果的行为
91
、从行为
:从行为指以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而具有法律意
义上的行为,即依附
于主行为之行为。
92
、抽象行为
:抽象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而作出的、具有普遍法
律效力的行为。
93
、具体行为
:具体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而作出的、仅有一次性法
11
律效力的行为。
94
、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是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必须遵循特定程序
始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p>
95
、非要式行为
< br>:非要式行为则是指无需具备特定形式或程序就能
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96
、意志行为
:意志行为是行为者基于自己的意志取向而作出的、客
观效果与其意志取向一致的行为。
97
、
事
实行为
:
事实行为是由行为者作出的
、
引起法律事件的行为。
98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可定义为:是指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
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
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
99
、过错
:
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100
、民事责任
< br>:所谓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违约、违反民事法
律或者因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而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
101
、行政责任
< br>:所谓行政责任是指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
定的事由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
果。
102
、刑事责任
< br>:
所谓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刑事法律而应当承担的不
利后
果。
103
、诉讼责任
< br>:
所谓诉讼责任是指诉讼关系主体在各类诉讼活动中
违反
诉讼法而引起的不利后果。
104
、国家赔偿责任
:
所谓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在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
时由
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引起的由国家作为承
担主体的赔偿责任。
12
105
、违宪责任
< br>:
谓违宪责任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规范性法
律文
件或者国家机关作出的具体权力行为与宪法相抵触,
从而应当承
担的法律责任。
106
、过错责任
< br>:
所谓过错责任,是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
法律
责任,
换言之,
即承担责任以其行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的一种责
任。
107
、无过错责任
:
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
要条
件而认定的责任,
换言之,
即承担这种责任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
存在主观过错。
108
、公平责任
< br>:
所谓公平责任是指法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
但适
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
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
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的责任。
109
、职务责任
< br>:
所谓职务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以职务的身份或名义从
事活
动中违反法律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它是由该行为主体所属的组织
(
机关、企业、事业或其他组织
)
来承
担责任的。
110
、个人责任
< br>:
所谓个人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以个人的身份或名义从
事活
动中违反法律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它是由该行为主体个人来承担
责任的。
111
、财产责任
< br>:
所谓财产责任是指以财产为责任承担内容的法律责
任。
如民事法律中的赔偿损失、返还原物,行政法律中的罚款,刑事
法律中的罚金、没收财产
等。
112
、非财产责任
:
所谓非财产责任则是指不以财产为责任承担内容
13
而是以人身、行为、人格等为责任承担内容的法律责任。
113
、归责
:
法律责任的归结,简称归责,它是指针对违法行为所引
起的
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
114
、法律责任实现方式
:所谓法律责任实现方式,简称责任方式,
是指承担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具
体形式,如刑事处罚、行政罚款、赔偿
损失等就是这种责任方式的具体化。
115
、制裁
p>
:
所谓制裁,即法律制裁,是指以法律的道义性为基础通
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的人身、
精神以及财产实施惩罚的法律责任
方式。
116
、补偿
:
所谓补偿,是指以法律上的功利性为基础通过当事人要
求或
者国家强制力保证要求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承担弥补
或赔偿的责任方式。
117
、强制
:所谓强制,是指当责任主体不履行义务时,以法律上的
强制性
为基础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实施强制措施,
迫使义务主
体
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方式。
118
、法律关系
< br>: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
利、义务关系。
119
、基本法律关系
:基本法律关系是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或
创立的、
直接反映该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性质的法律关系。
120
、普通法律关系
:普通法律关系是依据以宪法和宪法性法律为指
导的实体法而形成的,
存在于各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
系。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