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学名词解释

别妄想泡我
840次浏览
2021年02月18日 08:47
最佳经验
本文由作者推荐

暇-

2021年2月18日发(作者:元宵做法)


法理学名词解释



1


、法学:


我们认为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


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

< p>
、法律现象:


所谓法律现象是指法律以及由法律引起的相关的各种


社会现象。



3


、 法理学:


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


论学科。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4



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就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


体系以 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5


、阶级分析方法:


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


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6


、价值分析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是运用一定的价值准则去评判、衡

< p>
量各种社会现象并形成一定的价值判断的方法。




7



实证分 析方法




实证分析方法是通过对经验 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


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的方法。


< /p>


8


、法


: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 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


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体系,


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


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


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


正义的工具。



9


、制定



: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



10



认可




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承认,

赋予法律效力。



11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


1



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标准与原则对法律的字义与目的所进行 的阐


释。



12


、法的程序性


< br>:法的程序性,即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是通过法定时


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 得以进行的。



13


、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是指组成法律系统所不可缺少的各种基本


因素或元素。

< br>


14


、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明确赋


予一种事实状态以 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



15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的是一条完整


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 所组成,


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何种逻


辑联系结为一个整体的问题 。



16


、假定



:假定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关于适


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也有学 者称为“条件”或“条件假设”




17


、处理



:处理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关于行


为模式的规定,


即法律关于允许做什么,


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


规 定。也有学者称为“行为模式”




18


、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


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 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


有些学者


也称为“后果归结”或“法 律后果归结”




19


、权利规则


: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


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 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的法律规则。



2



20


、义务规则


:义务规则是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


为的法律规则。



21


、复合规则



:复合规则是指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双重属性的


法律规则。



22


、强行性规则


< br>:强行性规则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肯


定形式,


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协议或任何一方的任意予以变更的


法律规则。



23


、任意性规则


< /p>


:任意性规则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肯


定形式,


允许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协议或单方面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



24


、确定性规则


< br>:确定性规则是明确地规定了行为罪责的内容,无


须再援用其他规则来确定本规则 内容的法律规则。



25


、委任性规则


< br>:委任性规则是没有明确地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


而授权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 法律规则。



26


、准用性规则


< br>:准用性规则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但


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规则来使 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的法律规


则。



27


、调整性规则


< br>:调整性规则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


价,并通过授予权利或设定义务 来调整相关行为的法律规则。



28


、构成性规则


< br>:构成性规则是以本规则的产生为基础而导致某些


行为方式的出现,并对其加以调 整的法律规则。



29


、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


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3



30


、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是体现法律的基本精神,在价值上比其他


原则更为重要,在功能上比其他 原则的调整范围更广的法律原则。



31


、具体原则


:具体原则是以基本原则为基础,并在基本原则指导


下适用于某一特定社会关系领域 的法律原则。



32


、公理性原则


< br>: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得到


社会广泛公认并被奉为法律之准 则的公理。



33


、政策性原则


< br>: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为实


现某种长期、中期、或近期目标 而作出的政治决策。



34


、实体性原则


< br>: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涉及实体性权利、义务分配状


态的法律原则。



35


、程序性原则


< /p>


:程序性原则是通过对法律活动程序进行调整而对


实体性权利、义 务产生间接影响的法律原则。



36


、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法律的要素之一,指的是在法律上对各


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 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37


、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称“ 法源”


、或“法律渊源”


,是指那


些具 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也叫法的形


式。



38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


律制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


律。



39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


法规、决定和命 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



40


、地方性法规


< br>: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


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 其常委会制定的、


适用于本辖区内的


规范性文件。



41


、政府规章


< /p>


: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国


务院批准的较 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内的规范性文


件。



42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根


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有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国家机关,


对正在


制 定或拟议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符合统一的规范性要求,


以使 各


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规格严整、


和谐协调的整体而进行的各种 活动。



43


、法律汇编


: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


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标准进行排列 汇编成册的一项规范性法律文件系


统化的整理归类活动。



44


、法律编纂


:法律编纂是指依法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对属于


某一类的或某一部分法的全部规 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


审查、


补充、


修改,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的法律创制活动。



45


、法律清理


:法律清理,也叫法规清理,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授


权机关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或法 律的规定,


按照一定的程序,


对一定


时 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清理、整理等,并重新确定


起法律效力的活动。< /p>



46


、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


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 。



5



47


、不成文法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


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形式的法,一 般指习惯法。



48


、实体法



: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 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为


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宪法等。

< p>


49


、程序法


< /p>


: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


得以履行的 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


诉讼法等等。

< br>


50


、公法


< p>
:公法是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之间或国家于个人之间权利和


义务关系的法律部 门的总和,它一般涉及到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


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 制关系,包括行政法、刑法、


诉讼法



51


、私法



:私法主要是调整个体与个体之间关系权利和义务关系的


法律部门的总和,它主要涉及个 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


关系,包括民法、商法、婚姻家庭法。



52


、衡平法



:衡平法是指英国在


14


世纪后对普通法的 修正和补充而


出现的一种判例法。



53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法的


效力,是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即凡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


都对人的行为具有一种普遍性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 制力,


这是规范


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狭 义的法的效力,


则仅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


范性法律文件的效 力,包括法的效力层次、效力范围(人、空间、时


间等)等等。



6



54


、法的效力层次



:法的效力层次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各种


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 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各种


法的效力也不同,


由此而形 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在法学理论


中,

< br>法的效力层次有时也被成为


“法的效力等级”



“法的效力位阶”




55


、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法律在何种时间范围、何种


空间范围内,对何种人、何种事 项具有效力。法的效力范围包括法的


对象效力范围、空间效力范围和时间效力范围三个方 面的内容。



56


、法的时间效力范围


< p>


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是指法何时生效,何时


终止生 效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


题。



57


、法的溯及力


< br>: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


的法律颁布后,


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


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一般情况下,我国法


律坚持“法不溯及既 往”原则。



58


、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


,是指由一


国现 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


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 整体。



59


、法制体系


:法制体系,有时也称法制系统,是指法制运转机制


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包括立法 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


系、


法制监督体系等,


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纵向的法制运转


体系。



60


、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



7



61


、法系



:法系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


同法的结构和法的表现形式


(


法的渊源


)


的一 种法的类型,法系的概念


更多地表达的是一种法律传统,它是跨越历史和国度的



62


、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


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


和。< /p>



63


、行政法法律部门

< p>
:行政法法律部门,是指有关调整国家行政管


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和。


具体包括由国务院制定


的有关一般行政管理的行 政法规,


也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


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 或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地方性


法规。



64


、民商法法律部门



:民商法法律部门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与


公民之间、

法人与法人之间、


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以 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5


、权利



:我们可以把权利释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


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 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


种手段。



66



义务




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


实 现于法律关系中的、


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 /p>


种约束手段。



67


、应有权利


: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


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 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的权利


8



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



68


、习惯权利


:习惯权利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


从先前的社会承传下来的,


表现为群体性、


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


利 。



69



法定权利




法定权利是通过实在法 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


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又称 作“客观


权利”




70


、现实权利


:现实权利,即主体实际享有与行使的权利,亦称“实


有权利”



71


、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


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 的根本权利和义务,与主体的生存、


发展、地位直接相关的,不可剥夺、转让且为社会公 认的,因而也可


说是“不证自明的权利和义务”


。它们一般由宪 法或基本法确认或规


定。



72


、普通权利和义务



:普通权利和义务即非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是


人们在普通经济生活、


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


通常由


宪 法以外的法律或法规规定,如民法中知识产权、荣誉权,诉讼法中


的诉权、辩护权等等。



73


、一般权利


:一般权利亦称“对世权利”


,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没有


特定 的义务人与之相对,而以一般人


(


社会上的每个人


)


作为可能的义


务人。



74


、特殊权利


:特殊权利亦称“相对权利”



“对人权利”或“特定


9



权利”


,其 特点是权利主体有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权利主体可以


要求义务人作出一定行为或抑制 一定行为。



75


、性权利亦称< /p>



“原有权利”


。第一性权利是直接由法 律赋予的权利


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

< br>



76


、第二性权利


< br>:第二性权利亦称“补救权利”


(或救济权利)


,补


救权利是在原有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



77


、人权



:就人权的性质和作用来看,我们可以把人权理解为“属


人的或关于人的权利,


即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


不可非法无理剥夺或


转 让的权利”




78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一词始于日本学者,其原初语义是合法


的表 意行为。但在一般的法学理论论著中,


“法律行为”是一个涵括


一切有法律意义和属性的行为的广义概念和统语。



79


、个人行为


:个人行为是由自然人个人的意识和意志所支配、并


由自己直接作出的行为。



80


、集体行为


:集体行为是人们有组织的、基于某种共同意志或追


求所作出的趋向一致的行为。< /p>



81


、国家行为

< br>:国家行为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意志,即


根据国家的政策、


法律的授权或国家权力机关的直接委托而作出的行


为。

< br>


82


、角色行为



:行为者按照法律为本角色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活动,


就是角色行为。< /p>



83


、非角色行为


< br>:超过法律规定,作了与自己的身份无关的行为


(



10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的法人的性质、 类型,从事非法经营,越权代理


)


就是非角色行为。

< p>


84


、单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由


一方当事人主动作为而成立的法 律行为,如遗嘱、赠与、放弃继承权


的声明、行政命令、行政处罚、标准合同等。



85


、双方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指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


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公民、法人 之间的合同。


86


、自为行为


< /p>


:自为


行为指特定权利主体在没有其他人参与的情况下独立作出的 行为。



87


< br>代理行为




代理行为指受特定 权利与义务主体


(


被代理人


)


的委托,


或者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有关组织的指定,

< br>由行为者以被代理人的


名义从事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活动。



88


、积极行为


:积极行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直接对客体发生作


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表现为作 出一定动作或动作系列。



89


、消极行为


:消极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消极的、间接对客体发生作


为的方式所进行的活动,


往往表现为不作出一定的动作或动作系列。



90


、主行为


:主行为指无需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而独立发生法律效


果的行为


91


、从行为


< p>
:从行为指以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而具有法律意


义上的行为,即依附 于主行为之行为。



92


、抽象行为


:抽象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而作出的、具有普遍法


律效力的行为。



93


、具体行为



:具体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而作出的、仅有一次性法


11



律效力的行为。



94


、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是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必须遵循特定程序


始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95


、非要式行为


< br>:非要式行为则是指无需具备特定形式或程序就能


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96


、意志行为


:意志行为是行为者基于自己的意志取向而作出的、客


观效果与其意志取向一致的行为。



97



事 实行为




事实行为是由行为者作出的 、


引起法律事件的行为。



98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可定义为:是指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


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 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



99


、过错




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100


、民事责任


< br>:所谓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违约、违反民事法


律或者因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而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



101


、行政责任


< br>:所谓行政责任是指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


定的事由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 果。



102


、刑事责任


< br>:


所谓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刑事法律而应当承担的不


利后 果。



103


、诉讼责任


< br>:


所谓诉讼责任是指诉讼关系主体在各类诉讼活动中


违反 诉讼法而引起的不利后果。



104


、国家赔偿责任




所谓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在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


时由 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引起的由国家作为承


担主体的赔偿责任。



12



105


、违宪责任


< br>:


谓违宪责任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规范性法


律文 件或者国家机关作出的具体权力行为与宪法相抵触,


从而应当承


担的法律责任。



106


、过错责任


< br>:


所谓过错责任,是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


法律 责任,


换言之,


即承担责任以其行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的一种责


任。



107


、无过错责任




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


要条 件而认定的责任,


换言之,


即承担这种责任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


存在主观过错。



108


、公平责任


< br>:


所谓公平责任是指法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


但适 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


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


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的责任。



109


、职务责任


< br>:


所谓职务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以职务的身份或名义从


事活 动中违反法律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它是由该行为主体所属的组织


(


机关、企业、事业或其他组织


)


来承 担责任的。



110


、个人责任


< br>:


所谓个人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以个人的身份或名义从


事活 动中违反法律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它是由该行为主体个人来承担


责任的。



111


、财产责任


< br>:


所谓财产责任是指以财产为责任承担内容的法律责


任。 如民事法律中的赔偿损失、返还原物,行政法律中的罚款,刑事


法律中的罚金、没收财产 等。



112


、非财产责任




所谓非财产责任则是指不以财产为责任承担内容


13



而是以人身、行为、人格等为责任承担内容的法律责任。



113


、归责




法律责任的归结,简称归责,它是指针对违法行为所引


起的 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



114


、法律责任实现方式



:所谓法律责任实现方式,简称责任方式,


是指承担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具 体形式,如刑事处罚、行政罚款、赔偿


损失等就是这种责任方式的具体化。



115


、制裁




所谓制裁,即法律制裁,是指以法律的道义性为基础通

< p>
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的人身、


精神以及财产实施惩罚的法律责任


方式。



116


、补偿




所谓补偿,是指以法律上的功利性为基础通过当事人要


求或 者国家强制力保证要求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承担弥补


或赔偿的责任方式。



117


、强制



:所谓强制,是指当责任主体不履行义务时,以法律上的


强制性 为基础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实施强制措施,


迫使义务主


体 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方式。



118


、法律关系


< br>: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


利、义务关系。



119


、基本法律关系



:基本法律关系是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或


创立的、

直接反映该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性质的法律关系。



120


、普通法律关系



:普通法律关系是依据以宪法和宪法性法律为指


导的实体法而形成的,


存在于各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


系。


14


暇-


暇-


暇-


暇-


暇-


暇-


暇-


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