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好人一生平安-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
1992
年
9
月
1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04
号发布
根据
1995
年
5
月
16
日
《国
务院关于修改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根据
2000
年
8
月
18
日<
/p>
《国务院
关于修改〈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 b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警察佩带的警衔标志必须与所授予的警衔相符。
第三条
< br>人民警察的警衔标志:
总警监、
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由银色
橄榄枝环绕银色国徽
组成,
警监警衔
标志由银色橄榄枝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
警督、
警司警衔标志由
银色横杠和银色四
角星花
组成,警员警衔标志由银色四角星花组成。
第四条
警衔标志佩带在肩章上,肩章为剑形,分为硬肩章和软肩章。担任行政职务的
人民警
察的肩章版面为藏蓝色,
担任专业技
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蓝灰色。
人民警察着常
服、执<
/p>
勤服时,佩带硬肩章;着作训服、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
;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
软肩章。
第五条
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
榄枝环绕一周的国徽,
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
橄榄枝
环绕半周的国徽。
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
榄枝,
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
二
级警监
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监警衔标
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督
警衔标志缀钉二道横杠,
一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
二级警督警衔标志
缀钉二
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道横杠,
一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
二级警司警衔标志
缀钉二
枚四角星花;三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员警衔标志缀钉四角星花,
一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
二级警员警衔标志
缀钉一
枚四角星花。
第六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警衔标志的缀钉、
佩带办法与担任行政职务的相
同衔级
的人民警察相同。
第七条
人民警察晋升或者降低警衔
时,
由批准机关更换其警衔标志;
取消警衔的,
由
批准机
关收回其警衔标志。
第八条
人民警察的警衔标志由公安
部负责制作和管理。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
仿
造、伪
造和买卖、使用警衔标志,也不得使用与警
衔标志相类似的标志。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
< br>200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作
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
为:
“人民警察的警衔标志:
总警监、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由银色
橄榄枝
环绕银
色国徽组成,
警监警衔标志由银色橄榄枝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
警督、
警司警衔标志由银色
横杠和
银色四角星花组成,警员警衔标志由银色四角星花组成”。
二、第四条修改为:“警衔标志佩带在肩章上,肩章为
剑形,分为硬肩章和软肩章。担
任行政
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藏蓝色,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蓝灰色。
人民警察着常服、执勤服时,佩带硬肩章;着作
训服、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
着多功
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三、
第五条修改为:
“总警监警衔标志
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一周的国徽,
副总警监警衔
标志缀
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半周的国徽。
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
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
二级警监警衔标
志缀钉
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道横杠,
一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
二级警督警衔标志
缀钉二
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道横杠,
一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
二级警司警衔标志
缀钉二
枚四角星花;三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员警衔标志缀钉四角星花,
一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
二级警员警衔标志
缀钉一
枚四角星花。”
四、
第六条修改为: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警衔标志的缀钉、
佩带办法与担任
行政职
务的相同衔级的人民警察相同。”
五、第十条修改为:“本办法自
200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人民警察警
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2001
年
9
月
30
日前,国务院
1992
年
p>
9
月
12
日发布、
1995
年
5
月
16
日根据《国务院关于
修改〈人民
警察警
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的决
定》修订发布的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对尚未
换
着新式
警服、佩带新式警衔标志的人民警察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