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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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18日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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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8日发(作者:最冷一天)


山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 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


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


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 /p>


儿园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和


《国家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


部关于


<


印发幼 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发改价格

< br>[


2011



3207


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 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


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


寄宿制 、


半日制幼儿园及小


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

< br>(


以下简称“幼儿园”


)




第三条



学前教 育属于非义务教育,


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


统一管理,幼儿园 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


(


以下简称“保

< br>教费”


)


、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入园幼儿收取的费


用。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 件,向自愿


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 午休所发生


的费用在保教费中列支,不得另外收取住宿费。


< /p>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可供幼儿家长自愿选


择的服 务而产生的费用。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




1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教育、


生活而代收代付的费用。


收费项目包括床单、被罩费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



公办幼 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


收费管理;


民办幼儿 园的保教费、


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


费管理。公办幼儿园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纳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二章



公办幼儿园收费



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第六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应 体现公益性和普惠


性,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


社会发展水平、 办园成本和群众承


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等级及财政拨款经费占办园比重


不同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 准可有所不同。但在同一设区的市、


县(市、区)、乡(镇)村相同类型、等级及经费来 源的幼儿园


收费标准应统一。



第七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审批程序。



各 设区的市市区、县(市、区)城城镇、乡村范围内公办幼


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


报省


级价格 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审核后,


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


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各级各类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具体收费标准,


按行政隶属关系,


在 不超过省定的最高标准范围内,


分别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2


教育和财政行政部门审批,


并报上 一级价格主管部门、


教育和财


政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申请制定或者调整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



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成本测算材料;



(三)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的


幅度,以及年度收 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


支的影响;



(六)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九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


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


< br>均财政拨款标准不低于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


50%


,保教 费标准不


高于保育教育成本的


50%


, 并逐步提高财政拨款标准。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


教职工工资、


津贴、


补贴及福


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幼儿活动及学习


生活必需用品 费用等政策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


事故、

< p>
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3


第十条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住宿费


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 目的。



第十一条


< br>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同级教育


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 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公办幼儿园代收代管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


据实收取,及时 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


一收取。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当地实际自主核定,


并报当地 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民办幼儿园收费



第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四条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标准,由幼儿园按照


《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p>


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


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 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表见附件。



享受政府财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村镇集体补助(包括


政府购买服务 、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


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免费 提供办园场所、补助办园


经费等)


的民办幼儿园,


保教费标准在不得超过同类同级公办园


保教费标准的


2


倍内,


由民办幼儿园核减合同约定的生均补助金


额后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备案


表见附表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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