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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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
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
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
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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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园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和
《国家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
部关于
<
印发幼
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发改价格
< br>[
2011
]
3207
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
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
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
寄宿制
、
半日制幼儿园及小
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
< br>(
以下简称“幼儿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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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学前教
育属于非义务教育,
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
统一管理,幼儿园
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
(
以下简称“保
< br>教费”
)
、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入园幼儿收取的费
用。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
件,向自愿
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
午休所发生
的费用在保教费中列支,不得另外收取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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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可供幼儿家长自愿选
择的服
务而产生的费用。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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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教育、
生活而代收代付的费用。
收费项目包括床单、被罩费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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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办幼
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
收费管理;
民办幼儿
园的保教费、
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
费管理。公办幼儿园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纳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二章
公办幼儿园收费
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第六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应
体现公益性和普惠
性,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
社会发展水平、
办园成本和群众承
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等级及财政拨款经费占办园比重
不同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
准可有所不同。但在同一设区的市、
县(市、区)、乡(镇)村相同类型、等级及经费来
源的幼儿园
收费标准应统一。
第七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审批程序。
各
设区的市市区、县(市、区)城城镇、乡村范围内公办幼
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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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
报省
级价格
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审核后,
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
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各级各类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具体收费标准,
按行政隶属关系,
在
不超过省定的最高标准范围内,
分别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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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和财政行政部门审批,
并报上
一级价格主管部门、
教育和财
政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申请制定或者调整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
应
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成本测算材料;
(三)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的
幅度,以及年度收
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
支的影响;
(六)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九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
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
生
< br>均财政拨款标准不低于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
50%
,保教
费标准不
高于保育教育成本的
50%
,
并逐步提高财政拨款标准。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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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工资、
津贴、
补贴及福
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幼儿活动及学习
生活必需用品
费用等政策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
事故、
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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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住宿费
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
目的。
第十一条
< br>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同级教育
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
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公办幼儿园代收代管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
据实收取,及时
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
一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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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当地实际自主核定,
并报当地
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民办幼儿园收费
第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四条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标准,由幼儿园按照
《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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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
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
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表见附件。
享受政府财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村镇集体补助(包括
政府购买服务
、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
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免费
提供办园场所、补助办园
经费等)
的民办幼儿园,
保教费标准在不得超过同类同级公办园
保教费标准的
2
倍内,
由民办幼儿园核减合同约定的生均补助金
额后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备案
表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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