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史名词解释(五代-清)
-
中国古代史名词解释
(
五代十国——清前期
)
整理人:万桐
历史文化学院
2015
级历史教育二班
1
、
捺钵
:“捺钵”是契丹语的译音,意为辽帝的
行营;作为一种活动习俗,是指辽帝在一
年之中所从事的与契丹游牧习俗相关的营地迁徙
和游牧射猎等活动。
辽帝保持着先人在游牧
生活中养成的习惯﹐
居处无常﹐四时转徙。
因此﹐皇帝四时各有行在之所﹐谓之捺钵﹐又称
< br>四时捺钵。辽代不同时期四时捺钵的地区也有所变化和不同。自辽代以来,
“捺钵
”一词由
行宫、行营、行帐的本义被引申来指称帝王的
四季渔猎
活动,即所谓的“春水秋山,冬夏捺
钵”,合称“四时捺钵”。捺钵实际上是辽国的政治
活动中心,实行这种制度即照顾到了辽
境内藩、汉杂居的特点,同时又使得权利得以最大
程度集中于皇帝之手。
2
、
头下军州制
:“头下军州”是
辽朝地方建置中独
具特色的制度
。契丹贵族把接受皇帝赏
赐的渤海、汉族人口,按
其规模建置州、军、县、城、堡等城郭,使其聚居,从事生产,称
“头下户”
。只有诸王、国舅、公主才有资格设置“头下州”,其他贵族虽然也拥有数量不
等的“头下户”,但按照规定不能建筑州城。头下军州的官员,除节度使由朝廷任命外,以
< br>下官吏由军州主人委派。
头下军州中的工商税收归主人享用,
只有酒税上缴朝廷。
从事农耕
的头下户,
< br>除了向主人缴纳实物地租外,
还要向官府纳税。
辽圣宗之
后,头下军州收入朝廷
管辖,说明中央集权加强。
3
、
陈桥兵变
:
是在公元
960
年
2<
/p>
月
3
日发生的,拥戴赵匡胤为皇帝的,目
的在于取代后周
的军事政变。该兵变最后导致了后周的灭亡和宋朝的建立。
公元
959
年,周世宗
柴荣死,时任殿前都点检、归德军节度使的赵匡胤握有实权。
赵匡胤在
< br>赵普、石守信等策划下,于公元
960
年春,镇州(今河
北正定)和定州(今河北定县)报称
北汉和辽国的军队联合南下,攻打后周,
声势很大,
请求派兵援助。
后周王朝遂命赵匡胤率
兵北上抗敌。
2
月
3
日,军队行至陈桥驿
(
今河南封
丘东南陈桥镇
)
时,发动兵变,授意士兵
为他黄袍加身,
反叛后周,
改拥赵匡胤为皇帝。
而后,
赵率兵回师开封,
而后后周恭帝禅位,
赵接任帝位。赵即位后,改国号为宋,改元建隆元年,定都开封,史称“陈桥兵变”。赵匡
p>
胤也因为建立宋朝的缘故,被称为宋太祖。
4
、
通判:
是“通判州事”或“知事
通判”的省称。宋代的通判,在初
期为了加强对地方官
的监察和
控制,防止知州职权过重而专权
,宋太祖便设“通判”一职。通判由皇帝直派和直
管,辅佐郡政,
相当于知州副职,但却
有直接
向皇帝报告的权力
。
知州向下属发布的命令必
< br>须要通判一起署名方能生效。通判执掌除监州外,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
事,皆有权裁决,但文书须与知州通签施行。
通判是兼行政与监察于一身的中央
官吏
。
5
、
杯酒释兵权:
是指发生在宋朝初期,宋太祖赵匡胤为了加强中央
集权,同时避免别的将
领也“黄袍加身”,篡夺自己的政权,所以赵匡胤通过一次酒宴,
以威胁利诱的方式,要求
高阶军官们交出兵权。
杯酒释兵权只<
/p>
是宋太祖为加强皇权,
巩固统治所采取的一系列政治军
事改革措施的开始,
也被视为宽和的典范
。其后还
在军事制度方面进行了多项改革。
“杯酒
释兵权”做为一个成语
,逐步引申为泛指轻而易举地解除将领的兵权。
6
、
更戍法:
北宋兵役制度,又称出戍法,北宋前期
禁军。
北宋初年,宋太祖采纳宰相赵普
的建议,以禁军分驻京师
与外郡,除殿前司捧日、天武外,侍卫司龙卫、神卫以下,平时轮
流出戍,
定期回驻京师,
故称更戍法。
更戍军冠以驻泊、
p>
屯驻、
就粮等名目。
通常出戍京东、
京西、河北、河东、陕西、江南、淮南、两浙、荆湖、川峡、广东等地戍军,以三年为期轮
p>
换。出戍边远条件恶劣地区的军兵,
以半年为期轮换。朝廷临时任命
戍军统兵将官,
造成兵
不知将,将不识兵,易于控制。此法虽对
防止将领专权有利,却削弱了军队战斗力。宋神宗
时,罢废更戍法。
7
、
提点刑狱
< br>:又称提点刑狱公事,简称
提刑官
,是中国宋代特有的一
种官职名称。提点刑
狱是提点刑狱司(简称提刑司)的长官,由朝廷选派,三年一换。提
点刑狱,
主要掌管刑狱
之事
,并总管所
辖州、府、军的刑狱公事、核准死刑等,也有权对本路的其他官员和下属的
州、县官员实
施监察。
“提点刑狱”的设置
有助于
加强中央集权,同时也能有效地监督刑
狱、诉讼,平反冤案,打击不法官吏,又起到了缓
和社会矛盾的作用。
8
、
支移
:
宋赋税的输纳方式。送纳赋税有固定处所,
而以有余补不足,则移此输彼,移近
输远,谓之支移。
支移远近
以户等高下而定。宋哲宗是,山西分三等,乡村第一、二等户三
百里,第三、四户二百里
。若非期限紧迫或战争急需,允许人户纳脚钱以免支移,成为变相
加税。
脚钱亦按等征收,
且不断增重,
甚至与正税相当。
p>
也有既不免支移,
仍须添纳脚钱的。
折变:
宋赋税输纳方式,后成为
变加税名
。
征科赋税有固定物品,而一时所需,则变而
取之,谓之折变
。折变按规定用平估,使其值轻重相当,实际上却往往增
取其值;折变物色
数额,按规定,须于起纳前半年(后改为九十日)揭榜晓示,实际上却
往往临时变更,反复
扭折。结果,税户于常规之外,或增五七倍之赋。南宋时,以税钱折
麦,以苗米折糯,相当
普通。以银折纳的地区,也有扩大。
<
/p>
9
、
高梁河之役
:
宋太平兴国四年,宋军为夺取幽州,在高梁河被辽军击败的一次作战。
宋
太宗为夺回燕云十六州,
于太平兴国四年五月平北汉
后,
未经休整和准备,
即转兵攻辽,企
图乘其不备,一举夺取幽州。辽景宗耶律贤得知幽州被困,急令精骑增援。辽军反击,宋军
三面受敌,顿时大乱,全线溃退,仅死者万余人,宋太宗乘驴车逃走。辽军追至涿州乃止。
此次战争是辽朝与宋朝第一次在战场上的直接对话,
是五代十国时期结束以后的一场
重要战
争,这场战争结束了宋朝统一的步伐,并且在军事上总体开始处于劣势。
10
、
雍熙北伐
p>
:雍熙北伐是指,
986
年为收复后晋石敬
瑭割让给辽的燕云十六州,宋太宗派
遣二十万大军分兵四路伐辽的历史事件。
最初,四路大军进军顺利,收复了不少失地。
但随
着西北路军米信部新城会战失利及东路军曹彬在岐沟关
(今河北涿州市西南)
被辽名将耶律
休哥击败,
宋太宗急令宋军四路大军
撤退,并命潘美、杨业统率的西路军护送百姓内迁。杨
业一部孤军奋战,最后负伤被俘,
绝食三日,壮烈牺牲。
此战的失利,使宋对辽的战略关系
由进攻
转为防御。
11
、
< br>澶渊之盟:
澶渊之盟是
北宋与辽在经过四十余年的战争后
缔结的盟约
。
1004
年秋,辽
萧太后与辽圣宗亲率大军南下,
深入宋境。有的大臣主张避敌南逃,宋
真宗也想南逃,
因宰
相寇准的力劝,才至澶州督战。宋军坚守辽
军背后的城镇,又在澶州城下射杀辽将萧挞览。
辽由于自身原因,
很早就通过降辽旧将王继忠与北宋朝廷暗通关节。
宋真宗也赞同议和,
派
曹利用前往辽营谈判,于十二月间与辽订立和约,
规
定宋每年送给辽岁币银
10
万两、绢
2
0
万匹。
因澶州在宋朝亦称澶渊郡,故史称“澶渊之盟”。
p>
12
、
三舍法:
三舍法是北宋王安石变法科目之一,
即用学校教育取代科举考试
。
“三舍法”
,
是把太学分为外舍、内舍、上舍三等,外舍不限人数,内舍
200
人,上舍
100
人。官员子弟
可以
免考试即时入学,而平民子弟需经考试合格入学。
“上等以官,中等免礼部试,下等免<
/p>
解”,后来地方官学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级教学的特色。这一改革措施,事实上
将太学变
成了科举的一个层次,学校彻底变成了选官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
13
、
元
祐更化
:
北宋哲宗元祐年间废除熙宁、元丰时新法的事件。
p>
元丰八年(
1085
),神宗
死,哲宗继位,年幼,祖母宣仁太后高氏垂帘听政,陆续起用司马光、吕公著、范纯仁、吕
大防等,废除神宗与王安石推行的大部分新法。贬黜熙拧、元丰时用事诸臣,停止使用王安
石《三经新义》为科举考试的根据,修改熙宁、元丰时史官记录,重新编纂《神宗实录》。
此外,还将神宗时所取米脂等四寨还给西夏。
14
、
方腊起义
:北宋政府课税繁重
,加上连年灾荒,百姓饿死的尸体遍地。
“
花石纲
”
加重了
人民的负担,成为方腊起义的直接导火线。
方腊,到睦州(今浙江淳安)碣村地主家里当佣
工。当他看到
“
应奉局
”
对青溪人民苛酷勒索,每年索
取的漆就达千万斤,花石竹木更多,极
为愤怒,决心组织大家起来反抗。方腊以
“
摩尼教
”
为掩护,秘
密地发动群众。
这是北宋时期
规模最大的一次农民起义,建立了
政权,是为“永乐”
,最终起义被北宋政府镇压。
15
、
猛安谋克制:
猛<
/p>
安谋克制
原是女真人在氏族社会末期的部落组织
< br>,
是以血缘为纽带建立
起来的,
最初是单纯的出猎组织
,
后来变成平时出猎
,
战时作战的组织
。
随着女真族社
会私有
制的出现
,
阶级的分化
,
原来的猛安谋克已不适应新的形势
.
完颜阿骨打称帝前
,
顺应女真族
历史发展的趋势
,
于
1114
年改造原有的组织
,
突破了血缘关系<
/p>
,
规定以户为计算单位
,
以
3
百
户为
< br>1
谋克
,
设百夫长为首领
.
十谋克为
1
猛安<
/p>
,
设千夫长为首领
.
由于实行了
壮者皆兵
即兵
民合
1
制度
,
猛
安谋克既是军事组织
,
又是地方行政组织
(
称为猛安谋克户
),
它
是女真族的基
< br>本社会组织
.
猛安谋克制在金政权对外战争进行的时期是
较为有效的军事方略
,
具有强大战
斗力
.
16
、
靖
康之难
:
又称靖康之耻是指中国历史上的一次著名事件
,
发生于北宋皇帝宋钦宗靖康
年间(公元
1126~1127
年)
.
< br>靖康二年四月金军攻破东京(今河南开封)
,
在城内搜刮
数日
,
掳徽宗
,
钦宗二帝和后妃
,
皇子
,
宗室
,
贵卿等数千人后北撤
,
东京城中公私积蓄为之一空
.
北<
/p>
宋灭亡
.
17
、
海上之盟
:
海上之盟是指北宋末年北
宋自山东登(今山东蓬莱)、莱(今山东掖县)泛
海赴金,签订了共同灭辽复燕(今北京
)的军事合作盟约
。由于双方地理上受辽国阻隔无
法在陆上接触,
而需要海上经渤海往来而得名。
北
宋末年,
长期受辽朝统治的女真族崛起于
白山黑水之间
,
接着便以摧枯拉朽之势向辽国展开了进攻。已经和辽国弭兵修好一百余
年的
北宋统治集团,为了从辽朝手中夺回燕云十六州之地、于重和元年
< br>(1118
年
)
遂遣使从海路<
/p>
赴金,商议联合灭辽事宜。此后,金宋使臣频繁接触,至宣和二年(
1120
年),双方商定:
金取辽中京大定府,
宋取辽南京析津府,
辽亡后,
宋将原给辽之岁币转纳
于金国,
金同意将
燕云十六州之地归宋朝。
18
、
开禧北伐
:
13
世纪初,金朝北面蒙古人兴起并开始向南进逼,
南宋权相韩诧胄想主动
出兵,收复北方失地,建“盖世奇功”。他起用主战的辛弃疾等人
,返封岳飞为鄂王,追论
秦桧误国的罪。开禧二年
(1206)
北伐,史称“开禧北伐”。开始有所获,但很快惨败。金人
南下
进逼,
主和派史弥远杀韩佗胄,
函其道送金人求和。
于嘉定元年
(1208)
签署
“嘉定和议”
。
19
、
勃极烈制
:
1115<
/p>
年元月,阿骨打建国称帝,标志着女真社会奴隶制的正式确立。为适
应奴隶制国家的需要,
于是年七月将存在于生女真大军事联盟下的都孛堇、
国相、
孛堇议事
会,
改组
为参主朝政、
共议国事的最高权力机构
——
勃极烈制度。
勃极烈是部落首领的称号,
都勃极烈是部落联
盟首领的称号,
它保有
古老联盟议事会制度
的痕迹,
以合议制形式决定国
家的大政方针,
虽是一种辅佐皇帝的政治制度,
但皇帝的权力受到诸勃极烈的牵制。
这一制
度施行凡
20
年
,中经太宗,
至熙宗时才被废除
。
<
/p>
20
、
行台制
:
魏晋至金代
尚书台(省)临时在外设置的分支机构
。“
台”指在中央的尚书
省﹐出征时于其驻在之地设立临时性机构称为行台﹐
又称行尚书台或行台省
。
金熙宗时设燕
京行台尚书省管理燕云地区,设汴京行台尚书省管理河南、陕西地区。
完颜亮废之,但中
央
政府根据实际的军政需要临时向地方政府派出有关机构的作法作为一项制度保留了下来
。
行
台实为临时在外的中央政府。
p>
21
、
金世宗<
/p>
:完颜阿骨打之孙,金睿宗完颜宗辅之子,金朝第五位皇帝,在金朝中期占有
相当的重要地位,。金世宗停止侵宋战争,励精图治,部分革除海陵王统治时期的弊政。完
颜雍十分朴素,不穿丝织龙袍,使金国国库充盈,农民过上相对富裕的日子,天下小康。实
现
“
大定之治
”
的局面,为其孙金章宗
明昌之治
的鼎盛时期定
下了基础,金世宗也因此被称为
“
小尧舜
”
。完颜雍统治时停止了海陵王时期的厉行汉化,推行了
温和
的
“
女真为本
”
的民族政
策
,在采用汉制的基础上积极发起
< br>“
女真文化复兴运动
”
,在降低
汉族人民地位的同时提高女
真部族的待遇,
因此民族矛盾有一定
程度的增加。
但他吸纳各族人民来金朝做官,
在他统治
时期形成了一个
多民族的统治核心
。
22
、
怯薛军
:成吉思汗从各万户、千户、或“白身人”(一般牧民)的子弟中,拣选其“有
< br>技能,身材壮的”充怯薛军,即护卫军。怯薛军有一万人,
是蒙古最精锐的军队<
/p>
,平时分四
班轮流宿卫,
战时随大汗出征
,
其地位要高于在外的千户那颜。
怯薛军的设置加强了大汗的<
/p>
威力和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课件:(怯薛宿卫制度。
1204
年成吉思汗在原有宿卫组织的基
础上建立了
怯薛组织,包括八十名宿卫(客卜帖兀勒),七十名散班(秃鲁花),四百名箭
筒士
p>
(火儿赤)
,
形成怯薛宿卫制度。
大蒙古国建立以后,
成吉思汗将护卫军扩充为一万人,
< br>箭筒士、宿卫各一千人,散班八千名,形成庞大的怯薛组织,号称大中军)。怯薛组织的职
责是守卫大汗金帐和分管汗庭的各种事务。)
23<
/p>
、
耶律楚材
:耶律楚材,契丹族,杰出政
治家,蒙古帝国时期大臣。
1215
年,成吉思汗
的蒙古大军攻占燕京时候,听说他才华横溢、
满腹经纶,
遂向他询问治国大计。而耶律楚材
也因对腐朽的大金失去信心,
决心转投成吉思汗帐下以拯救处于水深火热中的百姓。
他的到
来,
对成吉思汗及其子孙产生深远影响,
促使窝阔台推行汉制
,
他采取的各种措施为元朝的
建立奠定基础。
< br>
24
、
达鲁花赤
:
由成吉思汗设立,广泛通行于蒙古帝国和元朝。达鲁花赤是代表成吉思汗的
军政、民政和司法官员,以《大札撒》为根本,结合当地的同时惯例形式统治权。在元朝
的
各级地方政府里面,
均设有达鲁花赤一职
,
掌握地方行政和军事实权,
是
地
方各级的最高长
官。
在元朝中央政府里面,
也有某些部门设置达鲁花赤官职。
达鲁花赤一般必须由蒙古人或
色目人担任,这种做法被认为具有
强烈的民族不平等色彩
。
25
、
四等
人制
:
四等人制为后人总结的元朝实行的民族等级制度
。元朝建立后,
蒙古人
作为
统治民族列为第一等级。
其次根据所征服地区民族的时序,又依次分为
色目人、汉人、
南人
三个等级。四等人的政治待遇有
所区别,在任职、科举、刑律等方面,均有不同的待遇。等
人制最早是由屠寄在
《蒙兀儿史记》
中提出的
< br>,
虽然还没有发现有史料记载元代明确实行
四等人制的法
令,但是元朝时期蒙古贵族享有特权以及存在民族压迫是学术界公认的
26
驱口
:见笔记
27
斡脱钱
:蒙元时期的
高利贷
。早在成吉思汗时代,蒙古人在与西域各民族接触后,受其
影响,
出现了商业行为和高利贷。
当时由中亚贵
族出资交商人们经营的商业组织称为
“斡脱”
(
突厥语,
意为“同伙”
)
。<
/p>
他们在为蒙古统治者采购消费品的过程中也常替他们经营一些商
业
或代放高利贷,
因而获得其信任。
斡脱们放出的高利贷叫作斡脱
钱。
斡脱钱当年本利相等,
第二年把本利合起来生息,
因此被称为
“羊羔儿利”
或
“
羊羔息
”
,
负债者经常
“破家散族,
至以妻子为质”。为了管理、发放
斡脱钱,
元政府在
1272
年
设置了斡脱所,
1
283
年扩展成斡脱总管府。
28
都察院
:
都察院,
明清时期官署名,
由前代的
御史
台
发展而来,
主掌
监察、
弹劾及建议
。
与
刑部、大理
寺
并称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亦称“三司会审”。明洪武十
五年改前代所设御史台为都察院,长官为左、右都御史,下设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又依十
三道,分设监察御史,巡按州县,专事官吏的考察、举劾。明代都察院不仅可以对审判机关
进行监督,还拥有“
大事奏裁、小事立断
”的
权利,为
最高监察机关
。清代改以左右副都御
< br>史专为总督、巡抚的国衔(明代,都御史、副都御史都兼用作加衔),以方便其行事。至雍
正元年(公元
1723
年),又以六科给事中并入。乾
隆十三年(
1748
),废左佥都御史。清
代都察院是法纪监督机关,既审核死刑案件,
另外参加秋审与热审,还监督百官。<
/p>
作为明清
监察制度的主要实施者,
都察院
在维护封建统治正常秩序和保障封建国家机器平稳运转方面
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9
六科给事中
:
明清“谏言、监察”官职名,源于给事中。明代给事中不再隶属于其他单
位,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机构,由于给事中分掌六部,故称六科给事中
。
六科的掌印长官都给
事中不过是正七品,下有左右给事中为从七品,另还
有给事中(从七品)若干,各科人数不
同,但六科的权力确实非常大。
< br>清初沿明制,
六科为独立机构,六科各设掌印给事中满汉各
1
人,给事中满汉各
1
人,秩正五品
。康熙五年(
1666
),改都给事中为掌印给事中。雍正
p>
元年(
1723
)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
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同任漕、盐等差,台省合
一,品级亦提高为正五品。光绪三十
二年(
1906
),又废六科之名,统设给事中。
30
三法司
:中国旧制
三个司法机关的合称,明清前的朝代基本都是有实无名,直至明清才
真正确立“三法司体
制”。明代审判机关合称“三法司”即
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
明代刑
部替代大理寺掌管主要的
审判业务
。大理寺成为
慎刑机关
,主要管理对冤案、错案的驳正、
p>
平反。都察院不仅可以对审判机关进行
监督
,还拥有“
大事奏裁、小事立断
”的权利。
“三
法司”
之间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
职权分离、相互牵制
的特点。
清代承袭明代三法司体制,审<
/p>
判机关仍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但此时三机关的职权与明代大
不相同。
清代的刑部仍为
中央审判机关
,
但职权范围远远超过明代,
不仅享有审判权,
还享有
复审与刑罚执行
的权利。
清代的大理寺地位远不如前代,
其职责主要是复核刑部拟判死刑的案件。
都察院是
法纪监督
机关
,既
审核死刑案件,另外参加秋审与热审,还监督百官。
31 <
/p>
卫所制度
:卫所制度又称卫所制为明
朝的
最主要军事制度
,为明太祖所创立,其构想来
自于隋唐时代的府
兵制。明代自京师达于郡县,皆设立卫、所,外统于都司,内统于五军都
督府。
也就是说,卫、
所分属于各省的都指挥使司,
各
省的都指挥使司又由中央的五军都督
府划片管辖。
都指挥使司下
辖若干个卫,
卫下辖一定数量的千户所和百户所。
卫的长官被称
为“指挥使”,“所”的长官被称为“千户”或“百户”。
32
皮场庙
:明太祖朱元璋设立,在各府、州、县和卫所在衙门的左边,修一座小庙,里面
供土地神
;在官衙大堂公座的左边,悬挂着一个人皮楦满草的袋子,叫“皮草囊”,这庙是
扒贪官
皮
的场所,因此人们叫它“皮场庙”。
反映出明朝司法的严酷。
33
《大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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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典。
它草创于金
戈铁马的战争时期,
完成于重典治国的洪武年代。这部大法不仅继承了明代以前中国古代
法律文献的历史优点,
是中国古代法律编纂的历史总结,
而且下
启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发展,
为中国近现
代的法制建设
提供了一些宝贵的借鉴。
《大明律》第一次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
则,明孝宗的修律,更将“不因言杀人”写入律法。大明律是西方启蒙运动时期备受推崇的
法律奠基,近代的欧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从《大明律》中受益颇多。
34
空印案
:
空印案,
发生在中国明代洪武九年即公元
1376
年,
朱元璋严惩地方计吏预持空
白官印账册至户部
结算钱谷的大案。
此案在当时受到明太祖朱元璋相当程度的重视,
并因此
诛杀数百名官员,连坐被杀的人数以万计。
35
郭恒案
:
“
郭桓案”是朱元璋严惩户部侍郎郭桓等吞盗官粮的重大案件。
此案发生在洪
武十八年,
以其涉案金额巨大,
核赃株连之人遍天下
而著称,
案发后中产以上民家被抄杀者
不计其数,对经济领域影
响深远而为世人瞩目。
36
胡蓝之狱
:
胡蓝之狱
明太祖朱元璋借口丞相胡惟庸谋反,
大肆株连杀戮功臣宿将的重
大
政治案件
。
又以谋反罪诛杀凉国公蓝
玉,
牵连两万余人,
制造蓝玉案,
胡惟
庸案与蓝玉案合
称胡蓝之狱。起于明洪武十三年(
1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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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二十五年。明初的胡惟庸案、蓝玉案,史称
“胡蓝之狱”。
明太祖朱元璋借此两案,大开杀戒,从洪武十三年到洪武二十六年的
14
年
间,他几乎将明初的开国功臣诛杀殆尽,受株连被杀者有
45000
余人。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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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儿干都司
:
奴儿干都指挥使司,简称奴儿
干都司,
一作奴尔干都指挥使司,
明官署名。
< br>成祖永乐七年置,是中国明朝
明成祖时在东北黑龙江出海口一带所设立的一个军事
统治机
构。
治所在黑龙江下游东岸特林,有卫、所四百余,屯驻
军队,为当地军政机构。辖区东至
海,东北包有库页岛,西至斡难河,南接图们江,北抵
外兴安岭。永乐七年置,宣德九年正
式废除。
38
鱼鳞图册
:
鱼鳞图册是旧时为征派赋役和保护封建土地所有权而编制的土地登记簿册
。
明代鱼鳞图册,
就其所登记的项目而言,
已是相
当完备的土地登记册。
它的编制,
使赋役的
征收具备了确实根据,
多少防止了产去税存或有产无税的弊端,
使政府税收有了保证,
耕地
及税额也有所增长。
在此基础上,明初洪武十四年推行
里甲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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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鳞图册的编制,
对于巩
固高度专制主义中
央集权国家的经济基础,曾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
37
赋役黄册
:赋役黄册又称明代黄
册,是
明代国家为核实户口、征调赋役而制成的户口版
籍。明洪
武十四年),明朝政府在户帖制度基础上建立了黄册制度。
黄册以户为单位,详细
登载乡贯、姓名、年龄、丁口、田宅、资产,并按从事职业,划定户籍,主要分为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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匠三大类。民籍除一般应役的民户外,还有儒、医、阴阳等户。军籍除一般供应军役的军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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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
还有校尉、
力士、
弓、
铺兵等。
匠籍,
登记手工
业户,
向政府承应工匠差役以及厨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