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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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有效防范各类涉校
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p>
、
《企业事业单位
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p>
、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
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
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
意见》
、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
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
学校)
。其他
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
人防建设规范
第三条
中
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
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
,配备专兼职
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
工作。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
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
、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
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
学
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
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
校双重管理,
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
学
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
生员工总人数少于
1
00
人的学校至少配
1
名专职保安员;
100
人以上
1000
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
2
名专职保安员;
超过
1000
人的学校,
每
增加
500
名学生增配
1
名专职保安
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
2
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
上每增加
300
p>
名寄宿生增配
1
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
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
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
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
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
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
橡胶
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
用方法。
第七条
学
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
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
24
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
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
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
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
p>
5
次。
在学校上
、放学时段,凡是有人员、车辆进出的校门口
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在岗值守,
维护人员、
车辆出入秩序,
做好安全巡查工作;
组织教师和家长志愿者在学校及校门口
开展护校工作。对发现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可疑情
况及时报
警,对正在发生的侵害师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迅速使用防卫
器械先期处置。
第八条
寄宿制学校每栋宿舍楼应当至少设
1
名专职或
兼职宿舍管理员(女生宿舍楼宿舍管理员须为女性)加
强住
宿学生管理,开展夜间巡查应不少于
2
次。寄宿制学校放学
后及夜间时段,应至少有
1
名保安员在岗值勤。
第三章
物防建设规范
第九条
学
校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
2
米的围墙或其他实
体屏障,实行封闭式管理;学校出入口设置门卫值班室,配
备必要的防卫性器械和报
警、通讯设备,并建立使用保管制
度。
第十条
学
校门卫值班室应当按执勤人数配备以下防
卫器械:防暴头盔(
1
顶
/
人)
、防
护盾牌(
1
副
/
人)
、防刺
背心
(
< br>1
套
/
人)
、
防割手套
(
1
< br>副
/
人)
、
橡胶警棍
(
1
支
< br>/
人)
、
强光电筒(
1
支
/
人)
、自卫喷雾剂(
1
支
/
p>
人)
、安全钢叉
2
套。
第十一条
针对学校周边治安特点,设置相应
的安全
防控设施,强化校门及周边区域安全防范能力。
(一)按照行业标准《中小学与幼儿园校园周边道路交
通设施设置规范
》有关规定,在乡村以上道路学校门前两侧
50-200
米道路
上设置限速和警示标志;在交通流量大的学
校门前道路施划减速带、人行横道和交通信号
灯。
(二)根据学校校门及周边
50
米区域治安、交通环境
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家长等候区域,
设置隔离栏、隔离
墩、
减速带或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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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师生出入安全,
秩序井然。
第十二条
学校内部物防建设要求:
(一)学校
视频监控室、财务室、实验室、计算机室等
贵重物品和设备点,档案室、中考高考试卷保
管室等保密资
料存放点,有毒、有害、易燃等危险品存放场所的出入口应
当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应当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水电气热等设备间应
设置消防设施和防护设施,指定专人负
责看管。
(二)校门和校内学生行进主要道路、教学楼和宿舍楼
通道等部位、地段应当
安装路灯,亮化率达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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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等学生集中学习和生活
场所应当按国
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
器材,并定期检测更新,保持完好有效。安
全出口、疏散通
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按规定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
应急照明装置。学生宿舍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施的,
应安装点式火灾报
警探测器。
(四)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电梯、
落地
玻璃门、在建工地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防
护设施。
(五)校内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牌、交
通
标志标牌标线、交通信号灯、人行设施、分隔设施、停车设
施
和减速带等。
第四章
技防建设规范
第十三条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评审、施
工、验收、使用和维护
,以及系统中所使用的产品,应当符
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地方标
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技防设施安装要求:
(一)学校
大门外一定区域内应由属地公安机关设置视
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及回放视频图像应能确
保特别是夜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