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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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21日 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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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1日发(作者:unf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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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有效防范各类涉校 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企业事业单位


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


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 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


意见》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


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


学校)


。其他 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



人防建设规范




第三条




中 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


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 ,配备专兼职


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


工作。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


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 、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


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




学 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


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 校双重管理,


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




学 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


生员工总人数少于


1 00


人的学校至少配


1


名专职保安员;


100


人以上


1000


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


2


名专职保安员;


超过


1000


人的学校,


每 增加


500


名学生增配


1


名专职保安


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


2


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


上每增加


300


名寄宿生增配


1


名专职保安员。

< p>


第六条



< p>
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


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 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


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


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


橡胶 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


用方法。



第七条




学 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加


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


24


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


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 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


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


5


次。



在学校上 、放学时段,凡是有人员、车辆进出的校门口


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在岗值守,


维护人员、


车辆出入秩序,


做好安全巡查工作; 组织教师和家长志愿者在学校及校门口


开展护校工作。对发现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可疑情 况及时报


警,对正在发生的侵害师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迅速使用防卫

器械先期处置。



第八条




寄宿制学校每栋宿舍楼应当至少设


1


名专职或


兼职宿舍管理员(女生宿舍楼宿舍管理员须为女性)加 强住


宿学生管理,开展夜间巡查应不少于


2

次。寄宿制学校放学


后及夜间时段,应至少有


1

< p>
名保安员在岗值勤。




第三章



物防建设规范




第九条




学 校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


2


米的围墙或其他实

体屏障,实行封闭式管理;学校出入口设置门卫值班室,配


备必要的防卫性器械和报 警、通讯设备,并建立使用保管制


度。



第十条




学 校门卫值班室应当按执勤人数配备以下防


卫器械:防暴头盔(


1



/


人)


、防 护盾牌(


1



/


人)


、防刺


背心


< br>1



/


人)


防割手套



1

< br>副


/


人)


橡胶警棍



1


< br>/


人)



强光电筒(

< p>
1



/


人)


、自卫喷雾剂(


1



/


人)


、安全钢叉


2


套。



第十一条





针对学校周边治安特点,设置相应 的安全


防控设施,强化校门及周边区域安全防范能力。



(一)按照行业标准《中小学与幼儿园校园周边道路交


通设施设置规范 》有关规定,在乡村以上道路学校门前两侧


50-200


米道路 上设置限速和警示标志;在交通流量大的学


校门前道路施划减速带、人行横道和交通信号 灯。



(二)根据学校校门及周边


50


米区域治安、交通环境


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家长等候区域, 设置隔离栏、隔离


墩、


减速带或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


确保师生出入安全,


秩序井然。



第十二条




学校内部物防建设要求:



(一)学校 视频监控室、财务室、实验室、计算机室等


贵重物品和设备点,档案室、中考高考试卷保 管室等保密资


料存放点,有毒、有害、易燃等危险品存放场所的出入口应


当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应当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水电气热等设备间应 设置消防设施和防护设施,指定专人负


责看管。



(二)校门和校内学生行进主要道路、教学楼和宿舍楼


通道等部位、地段应当 安装路灯,亮化率达


100%




(三)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等学生集中学习和生活


场所应当按国 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


器材,并定期检测更新,保持完好有效。安 全出口、疏散通


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按规定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


应急照明装置。学生宿舍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施的,


应安装点式火灾报 警探测器。



(四)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电梯、 落地


玻璃门、在建工地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防


护设施。



(五)校内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牌、交 通


标志标牌标线、交通信号灯、人行设施、分隔设施、停车设


施 和减速带等。





第四章



技防建设规范




第十三条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评审、施


工、验收、使用和维护 ,以及系统中所使用的产品,应当符


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地方标


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技防设施安装要求:



(一)学校 大门外一定区域内应由属地公安机关设置视


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及回放视频图像应能确 保特别是夜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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