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础知识常用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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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础知识常用知识问答
保
险
基
本
知
识
问
答
一、何谓保险?
保险
,
就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规定
,
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
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
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
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了、期限时承担给
付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由此可见
,
保险就是一种按照合同实施的契约行为
;
保险关系的建立就是以合同形式体现
的
,
它既不同于以法规强社会保险
,
又不同于社会救济性质的慈
善事业。
二、保险有什么特点?
<
/p>
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商品
,
它有以下
一些特点
:
一就是补偿性。无论就是经济赔款还就是给付保险
金
,
都就是一种经济补偿。
二就是契约性。保险的经济补偿就是通过合同的形式来实现的
,
双方都有各自的权利与
义务
,
< br>都受到合同的约束。
三就是科学性。统计学的大数法则
,
就是保险产生的客观依据与合理计算收取保险费的
理论依据。
四就是互助必一。某人被保险人通过
投保来承担其她被保险人所发生损失的一部分
,
同
时也把自己的风险损失摊给其她被保险人。这种“人人为我
,
我为人人”的做法
,
充分说明了
保险的互助性。
三、我们为什么要买保险?
常言道<
/p>
“天有不测风云
,
人有旦夕祸福”
。
为了与各种形式的灾害、
事故作斗争
,
人们在长
期的生产与生活实践中总结出了与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作斗争的三项主要措施
:1
、预防
;2
、
、
抢救
;3
、经济补偿。其中
,
预防措施虽可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以及发生后导致的损失
,
但不
能完全避免灾害、事故的发生
;
抢
救措施只能在灾害、事故发生的损失
;
救济的办法也无法使
p>
被救济的人得到充分的保障
;
而储蓄
,
这种只靠自己积蓄的力量往往就是十分有限的
,
因此
,
买
保险
(
参加保险
)
就成了一种只花少量资金而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却可获得较高保障的好办
法。
四、买保险后如果没有出险就是不就是吃亏了?
买不买保险大不一样。对于有些人来说
,
也许只有到
了灾难之后
,
才会充分认识到买保险
的
必要。我国
1999
年
2
月
14
日的难事件发生后
,
遇难的
61
人中有
14
个买了航空意外保
险的
,
p>
其亲属按保险合同的规定
,
分别获得出
p>
20
万元的保险金。
1998
年夏季
,
在我国长江流域
发
生的百年不遇的特大洪灾中
,
有的企业与个人事先都买了保险<
/p>
,
因而获得了赔偿
,
许多没买
保险的
,
巨大的损失只能
由自己承担。
有些企业与个人
,
p>
总喜欢在买不买保险上打小算盘
:
买了保险
没发生灾害
,
就觉得钱花得
“冤枉”<
/p>
;
殊不知
,
日常
生活中常常不怕一万
,
就怕万一。保险的独特作用就在于它能够
“预防
万一”
。
如前面提到的
2
、
14
空难中
,
买了保险的死难者
,
其每个亲属获得的
20
万元的保险金
,
就是她们各自只花了
20
元“买”的
。那么
,
不出险就是不就是就花了“冤枉”钱呢?
保险就是一种风险补偿
,
没有风险也就得不到补偿。投保者花钱实际上就是向保险公司
购买了一种保障——使自身
不受损失的保障
,
这种保障只有在保户遭受损失时才能充分体现
出来。保险公司不就是慈善机构
,
它之
所以能够拿出大把的钞票赔给出险的保户
,
其中一个重
保险基础知识常用知识问答
要原因就就是不出
险的保户数量大大高于出险的保户。没有众多不出险保户的“白”交钱
,
出险保户出就不可能得到成百上千倍的补偿。
因此
,<
/p>
企业与个人在保险时不能只在花钱上
“精
打细算”
,
而更应着重于对风险的判断与承受上。如果自己对风
险造成的后果完全有能力承
担
,
那么不
买保险也罢
;
如果自己无法承担风险损失
,
那么保险费还就是不能省的。
以免省了小
< br>钱
,
丢了大钱。
五、保险公司会倒闭不?
根据《保险
法》的规定
,
保险公司可以依法合并、分立
,
也可以解散、破产
,
经营不善时
还
可能被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如果就是这样
,
那么投了长期的人寿保险的保户的利益
就是否就会受到完全的损害了呢?
不会的。
因为
《保险法》
还明确规定经
营人寿保险的公司
一就是不准解散
,
二
就是在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撤销以后
,
该公司持有的人寿保险
合同
(
即
投保人手中持有的保险单
p>
)
及准备金
,
必须
转移给其她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
;
如果不能同
有关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
,
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
指定有关的保险公司接受
,
这就保证了投
保人的利益不遭受重大损失。
当然
,
如果有一天某个保险公司真的被解散、宣告破产或被撤销时
,
在一定程度上还就是
会给投保人带来一些损失的
,
这正就是我们平时在选择什么样的保险公司投保时需要考虑与
重视的问题。
六、单位参加了社会保险
,
个人还有买保险的必要不?
有必要
,
原因有二
:
一就是我国就是发展中的国家
,
国家的财力有限<
/p>
,
目前开办的社会保险就是养老、医疗、
失业等最基本的保险。根据有关法规
,
其保险费通常就是由个人
、企业、政府三方面负担
,
只
能保障被
保险人的生老病死等方面最低层次的基本需求
,
不能满足被保险
人所抚养的子女、
亲属的经济保障需求
,
其保障面还就是很窄的
,
更谈不上对被保险人所拥有财产的保
险保障。
显然
,
在参加了社会保险以后
,
根据个人的经济力量与保障需求再选择必要的险种购买商业保
险
,
完全就是有必要的。
二就是由于社会保险强调的就是“社会公平原则”
,
而保险方就是政府
,
为体现政府职责
,
不管被保险人交费多少
,
给付标准原则上就是统一的
,
再加上国家财力的限
制
,
这种保障的水
平属于最低层次的<
/p>
;
而商业保险则强调“个人公平”原则
,
因商业保险的双方就是契约关系
,
被保
险人的权利与义务相等。被保险人交费越多
,
赔偿与给付的标准
也就越高。人们一生中
的生活消费就是有层次的
,
为了满足比社会保险更高的保障需求
,
购买商业保险
不失为一种有
效的办法。
需要进一步
说明的就是
,
由于社会保险通常由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进行管理
,
一般不交税
,
也不以盈得为目的
,
管理费用相对较低
,
因此商业保险的交费标准相对要高于社会保险。
七、什么叫保险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
人
,
其法律上的资格可以就是自然人也可以就是法人。我国《保
险法》
上明确规定
,
保险人就是法人即
保险公司。
我国《保险法》与有关行政法规规定
,
保险公司必须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
/p>
依
法登记注册
,
取得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证
,
且不同类型的保险公司必须扔有不
同规定数量的实
收资本金方可开业经营
,
其实收货币资本金必须按其总额的一定比例
,
作为保证金存入
指定的
保险基础知识常用知识问答
银
行
,
以保持保险公司应有的偿付能力
,
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八、什么叫投保人?
投保人也称要保
人
,
指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向保险人提出投保申请的人。如保险人
接受其
投保申请
,
则投保人即与保险人
订立保险合同
,
并承担交纳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也就是保险<
/p>
合同的当事人之一
,
在一般情况下
,
投保人就就是被保险人
(
< br>在人寿保险与个别财产保险中也
有例外
)
。
九、什么叫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就是指保险事故
(
事件
)
在其财产或其身体上发生而受到损失、
损害
时
,
享有向保
险人要求赔偿或给付权利
的人。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就就是从保险合同中取得其身体
及生命保障的人
;
其没有被保险
财产<
/p>
,
只有被保险人自身
,
< br>也就就是保险标的本身。
十、什么叫受益人?
受益人也叫保险
金受领人
,
就是指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合同中约定、在保险事
故发生
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就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
不就是每一个保险合
同必有的对象。其一般在人寿
保险合同的死亡保险中出现
,
即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才能<
/p>
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在保险合同中
,
可
以明确指定具体的受益人也可不明确指定
;
如果没有
明确指定
,
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就作为被保险人的遗
产
,
由其继承人按继承法继承。
十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就是什么关系?
在保险合同中
,
不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就是不
就是同一个人
,
但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
标的都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
也就就是说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
间必须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
在人身保险中
,
投保人既可以为自己投保
,
被保险人就就是投保人
p>
;
也可以为直系亲属及有抚
养关系的近亲属
、其她家庭成员投保
,
如为自己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
妹、孙子、
孙女等人投保。
受益人就
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指定的人
,
可以就是被保险人自己
,
也可以就是其
她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
:
第一,
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时可以就是
:
1
、投保人、被投保人、受益人均为一人。
2
、
投保人、
受益人就是同一
人
,
而被保险人就是另一人。
如丈夫为
妻子投保
,
被保险人就
是妻子而指定受
益人就是丈夫自己。
第二
,
投保人为她人利益投保时可以就是
:
1
、投保人、被保险人就是同一人
,
而受益人就
是另一人。如父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
人身意外伤害险
,
p>
指定其儿子为受益人。
2
、
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
,
而投保人为另一人。
如投保人为其子投保
,
< br>并指定被保险
人就就是受益人。
3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为不同的对象。如投保人为其母亲投保人寿保险
p>
,
而指
定其未成年的弟弟为受益人。又如雇
主为其雇员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
而指定
其雇员的亲属为受益人。
保险基础知识常用知识问答
根据我国
《保险法》的规定
,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
p>
;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
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p>
,
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十二、保险代理人为谁代理?
保险代
理人就是保险业务的中介人之一
,
就是受保险人委托
,
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接受保
险业务
,
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人。代理人可以就是法人也可以就是自然人。<
/p>
十三、保险经纪人为谁经纪?
保险经纪人也就是保险业务中的中介人之一
,
俗称“保险掮客”
。它就是投保人的利益、
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
立保险合同等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
保险经纪人利用其娴熟的保险技
< br>术为投保人寻找保险公司
,
并洽谈保险业务
,
但其不能瓦投保人订阅保险合同
(
除非投保人有
特别约定
)
。<
/p>
经纪人虽然代表投保人的利益
,
但仍然向
承保的保险人收取佣金
,
因为在国际上保
险人的业务往往来自于经纪人的活动。
经纪人与代理人在法
律地位上就是不同的
,
她代表了投保人的利益
< br>,
如由于经纪人的疏忽
或差错而造成投保人的经济损失<
/p>
,
经纪人必须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我国《保险法》规定
,
经纪人必须就是
法人
,
必须按有关法规才能成立
;
p>
不允许经纪人自留
任何保险业务。目前我国正在酝酿恢复保险经纪人
制度。
十四、什么就是保险公证人?
保险公证人也就是保险中间人之一。她就是为保险当事人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
/p>
估损等核定赔偿事务并给予证明、
并向委托人收取劳务费的人。<
/p>
公证人可以接受被保险人的
委托也可以接受保险人的委托
,
主要就是应用其技术专长
,
< br>客观地为委托人进行查勘、定责、
检验、鉴定、估损及赔款的理算等工作。
保险公证与司法公证不同。保险公证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
仅使当事人以此为根据来确
定赔偿金额。但可弥
补被保险人、保险人的保险知识与专业技术知识的不足
,
往往受
到保险
当事人双方的欢迎。保险公证人也需具备一定资格
,
p>
经有关管理机构批准成立。我国保险公
证人制度正在恢复之中。
p>
十五、什么叫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就是保险保障的目标与实体
,
就是保险合同
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
象
,
就是确定保险关系与保险责任的依据。损失保险的标的就是财产或与财产有关的利益与
责
任。
十六、什么叫保险费率?
p>
保险费率就是依照保险金额计算保险费的比例
,
通常以百分率或千分率来表示。费率的
大小一般由保险标的危险程度、
发生保险事故及损失程度的概率、
经营费用等因素经科学计
< br>算而确定的。
全国性险种的保险费率由保险监督机构厘
定并颁布
,
各家保险公司均得按此执行。如财
< br>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
船舶保险等险种的条款、
保险费
率均由保险监督机构确定。而一些
地方性的险种如家庭财产保险、个体工商户财产保险<
/p>
,
其条款、费率由某家保险公司的省级
以
上公司报经保险监督机构审批后
,
按批准的保险费率执行。
p>
十七、什么叫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就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应赔偿
(<
/p>
给付
)
保险
保险
基础知识常用知识问答
金的限额
,<
/p>
它就是保险人据以计算保险费的基础。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
保险金额应依据实际价
值或保险费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就是承担保险责
任的最高限额
;
在人身险保险合同中
,
保险金
额就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给付的最高金额。
人身保险的对象就是人的生命与身体。
因为
人的
生命与身体无法以金钱来估价
,
所以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
只能由保险合同双方当
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
十八、什么叫保险费?
保险费简称为
保费
,
就是投保人参加保险时所交付给保险人的费用。交纳保险
费就是投
保人应尽的义务。保险合同订立后
,
< br>投保人应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
,
否则保险人不能按约定的
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保险合同不能
生效。
保险费的多少
,
根据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来计算确定。通常计算方法就是
:
p>
保险费
=
保险金额
*
保险费率
*
保险期限
例
:
某人将其家庭财产投保
家庭财产保险
,
保险金额为
50
万元
,
年费率为
1<
/p>
‰
,
保险期限为
一年
,
应交纳的保险费
=50
万元
*1
‰*1=500
元
有的险种也按固定金额来交付保险费。
十九、什么叫保险金?
保险金就是指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并因发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保险合同期满
,
< br>按
合同约定由保险人赔偿或给付的金额。
在补偿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也称为赔款。
二十、什么叫投保单?
投保单也称保
险申请书或要保书。
投保单指投保人要求参加保险并正式签署的书面文件
,
就是保险人接受承保以后据此签发保险单的凭证。
投保单的主要内容有
:
投保的险别、投
保人名称、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
险费、投保人地址及保险标的坐落地、保
险责任起讫日期与投保人签章、投保日期等。
保险人签发保险
单后
,
与投保单一起构成一份完整的保险合同。投保单应由投保
人自己
或在保险公司职员指导下填写。投保单北面书有保险条款。
二十一、什么叫保险单?
保险单
简称为保单
,
就是载明了保险人与投保人
(
被保险人
)
所约定的义务与权利的
书面
凭证。
保单上的主要内容与投保单完全一致
,
由保险人签发
,
其正本交由
被保险人存执
;
当被保
险人需变更保险
合同内容、或遭受保险事故并产生损失向保险人索赔或期满要求给付时
,
它
就是重要依据
,
也就是保险
人处理赔款时的主要依据。保险单背面书有保险条款。
二十二、什么叫批单?
批单亦称“背
书”
,
就是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一种补充文件
< br>;
经过签章后附贴在保险单上
的批单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
法律效力。
通常用批单形式来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主要有下列
一些情况
:
变更被保险人
(
包括被保险
人更名、财产转让等
);
变更保险标的名称代号
,
如船名、车辆牌照的改变<
/p>
;
变更财产坐落地
,
包
括被保险人迁址、
财产坐落地增加、
减少等
;
保险金额的变更
,
如企财险中的保险财产的增减、
被保险人接受赔款以后保险金额的减少
,
变动保险费率、退保等。一般保险合同内容需变更
应由被保险人提出申请
,
经保险人同意后由保险人
签发批单。
保险基础知识常用知识问答
凡经批单
变更了保险合同的部分内容
,
均以批单为准
,
多次批改的
,
以最后批改为准。
二十三、什么叫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就是指保险合同内注明的条文
,
就是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以及其
她保险事项
,
就是当事人履行保险合同的依据
;
保险合同只有
将必要的条款记载明白后才能生
效。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
《保险法》
、
《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
),
保险合
同条款应包括以
下主要内容
:
1
、
合同当
事人的名称
(
姓名
)
< br>与住所。
2
、
保险标的。
3
、
保险金额。
4
、
保险费。
5
、
保险危险。
6
、
除外责任及赔付方法。
7
、
保险责任的起止期限。
8
、
争议条款。
9
、
订约的时间。
10
、其她需说明的事项。
二十四、什么叫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
,
就是指被保险人遭受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
故而致使保险
标的损失的事故。发生保险事故也称为“出险”
。
被保险人只有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才有权向保险人申请赔偿。<
/p>
被保险人遭受非保险事故而
产生的损失
,
保险人无赔偿的义务。
在人身险中发
生保险人需要给付保险金的事件也称保险事件。
如某人为其子参加了子女
婚嫁金保险
,
当其子年满
22
周岁时
,
可以向保险人申请给付满期保
险金的事件。
二十五、什么叫再保险?
再保险也称
为分保
,
俗称为保险的保险。再保险就是指保险人将承保的危险
责任的一部
分或全部向其她保险人再投保的行为。将危险责任转移的一方称原保险人
p>
,
也称分出人或分
出公司
< br>,
承受危险责任的一方称为再保险人
,
< br>也称分保接受人或分保接受公司。如果再保险人
将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另一个保险人
,
这叫做转分保。
二十六、什么叫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
亦称保险利益
,
就是指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认可的一
种经济上的利
害关系
,
即保险标的损害
或灭失会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如果投保人或被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
这样的关系
,
就具有可保利益
,
否则就不具有可保利益。可保利益就是
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p>
对可保利益这一概念的理解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去掌握
:
1
、
可保利益必须就是合法的利益。
它体现为
:
一就是标的存在的合法性
;
二就是投保人与
标的关系的合法性。
2
、可保利益只就是一种经济上的利益。它必须
就是可以用货币来计量的利益。对于不
保险基础知识常用知识问答
能以货币经济损失
,
如精神创伤、
刑事处罚、
政治打击之类
,
保险就是无法也不应予以补偿的。
在人身险中
,<
/p>
由于人就是保险标的
,
人身保险的可保利
益不纯粹以经济上的利益为限。
3
、
可保利益必须就是确定的利益。它包含了现在已确定的利益与能够确定的利益两层
含义。
现在已确定的利益可以用货币量为利益大小
;
能够确定的利益就
是指期待利益或预期
利益。如运费、利润、租金、存款利息等。预期利益的保险在国内保
险业务中已逐步取得发
展
,
如利润损失
保险已作为一个独立险种在开办。
二十七、什么叫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
合同必须建立在双方最大诚信的基础上
,
任何一方如有违反
p>
,
另一方有权提出合同无
效。
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就就是告知与保证。
<
/p>
告知
,
就是指投保人在申请签订保险合同
时
,
必须将有关保险标的危险的重要事实如实告诉保
险人
,
如告知不实
,
p>
漏报或误报
,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拒绝赔
偿。
保证
,
就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
p>
人对保险人所作的特定担保事项
,
即保证合
同中的保证条款
,
就是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应
遵循义务的一部分。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样有告知与保证的责任与义务
,
其主要形
式就是保险条款的告知
,
它一般都印在投保单与保险单的背面
,
保险人还负有及时、合理、准
确的赔偿责任。
二十八、什么叫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
就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赔案
,
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
案
,
在调查事件
发生的起因与确定事件
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按照近因原则
,
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
故就
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
,
保
险人应负赔偿
(
给付
)
责任。
也就就是说保险的赔偿限于以保
险危险的发生为
原因
,
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为结果
,
p>
只有在两者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时
,
才
能构成保险人对于损失赔偿的责任。
所谓
近因
,
就是指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有
效的原因
,
并不就是指时间上最近的原因
,
即效果
上最近的原因。近来学者、法官对“近因”一般统一
解释为
:
近因不就是指最初的原因也不
就是最终的原因
,
而就是一种能动而有效的原因
,
这既指原因与结果之间有直接的联系
,
又指
原因十分强大而有力
,
以致在一连串事件中
,
人们从各个阶段上可以逻辑地预见下一事
件
,
直
到发生意料中的结果。如果有多
种原因同时起作用
,
近因就是其中导致结果的起决定作用的
p>
或强有力的原因。
二十九、什么叫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
的损失补偿原则就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
将特定的
危险转移给保险人
承担
;
当保险事故发
生时
,
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恰好填补被保险人遭受保
险事故的
经济损失。
“填补损失”在保险关系中称为“补偿”<
/p>
。
保险补偿的原则就是经过有关法律确
定的
,
它通常包括两层含义
:
一就是保险合同订立以
后
,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而产生损失
,
被保险人有权按合同的
约定
,
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
;
二就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未出险前的状况
,
即保险补偿以被保
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
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财产保险及补偿型的保险
,
如医疗保险
,
而对人寿险适用性不大。
三十、什么叫权益转让原则?
保险基础知识常用知识问答
权益转让
原则
,
就是指在财产保险业务中保险人赔偿了被保险人的损失<
/p>
,
而保险事故的责
任者就是第三者
,
那么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索赔后应将保险标的有关权益转让给保险人
,
且有
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这一原则就是民法中代位原则在保险中的体现
,
其依据就是
p>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权益转让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权益转让原则也就就是代位原则
,
代位首先就是权
利代位
,
即对第三者权利由被保险人向
保险人转移。换言之
,
如保险事故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
,
则被保险人可以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
也可以向保险人请求补偿
,
如果被保险人选择了
后者
,
那么保险人在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
< br>,
便从被保险人那里取得了以赔偿金额为限的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故权利代位又称代位
求偿、代位追偿等。
在权利代位时有三个问题应注意
:
一就是权利转移时就是在保险赔偿之时
,
被保险
人应签
发权益转让书
;
二就是保险人行
使代位追偿权向第三者追偿时可以以被保险人的名义
,
也可以<
/p>
以保险人自己的名义
;
三就是保险人的代
位追偿权以其实际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为限。
其次就是物上的
代位
,
即保险标的所有权向保险人转移。物上代位通常发生于全
损或推
定全损的保险事故的处理。即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发生的损失
< br>,
在赔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后
,
即
可获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物上的代位有两种情况
:
一就是委付
。委付一般发生在推定全
损时
,
被保险
人在向保险人请求全部损失赔偿的同时
,
应将保险标的委付给保
险人
;
保险人在
履行赔偿责任时可以接
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
,
如接受委付便取得了物上代位权
p>
,
被保险人
这时不能再撤回委付书。
二就是实际全损。
保险人按实际损失对被保险人进行足额赔偿之后
p>
,
对保险标的享有所有权。
三十一、投保前、投保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 br>投保前主要做好咨询、调查、综合分析工作
,
根据自己的
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险种。
特别值得一提的就是在财产保险上
要注意保全与保足。如李某投保家庭财产保险
,
保险
项目有自有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装潢、家用电器、家具、衣物及床上用品、文化娱乐用品、
其她生活用品等。
但李某只投保了自有房屋
3<
/p>
万元
(
属政策优惠向单位购买的
,
而房屋的实际
价值就是
30
万元
)
。
订立保险合同后
,
李某因家中液化汽罐爆炸并酿成火灾
,
造成财产损失
15
万元
,
其中房屋修复需
5
万元
,
经保险公司查勘核实后决定赔付
5000
元。为什么李某现实到
15
万元经济损失而只得到
5000
元的补偿呢?其原因一
就是没有保全
,
二就是没有保足。那
么
李某房屋实际损失就是
5
万元为什么又不能获得
5
万元赔款呢?首先受到保险金额
(
< br>赔偿
最高限额
)
的限制
(
李某只保了
3
万元<
/p>
)
。其次李某对其房屋的保险属不足额保险
,
李某将价值
30
万元的房屋只投保
了实际价值
1/10
的
3
万元
,
也就意味着李某只将房屋风险的
1/10
转
嫁给了保险公司
,
而其余
9/10
风险属“自保”
p>
。因此李某的房屋即使全部烧毁
,
保险公司
也只
能补偿其
3
万元
< br>,
也就就是总损失的
1/10
。
李某的房屋实际损失为
5
万元即为部分损失
,
保
险人也只能按其承担风险的
1
/10
去补偿
,5
万元的
1/10
就就是
5000
元
,
这也就就是部分损
失的比例赔偿办法
。
一般财产保险在不足额保险时如发生部分损失的赔偿办法如下
:
赔偿金额
=(
实际损失金额
-
损余金额
)*
保险金额
/
实际价值
(
保险价值
)
由此可见保全保足就是多么的重要。还值得一提的
就是
,
保足就就是尽量使保险金额与
保
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
或保险价值
)
p>
一致
,
这样出险后无论就是全部损失或部分
损失都按实际
保险基础知识常用知识问答
损失得到补偿。如果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
(
或保险价值<
/p>
),
这种不保险应不能得到充分的补
偿。
不保足保全不好
,
< br>那么超额保险行不行呢?所谓超额就就是保险金额超过实际价值
(
或
保险价值
)
的保险称为超额
保险。一般的合同中超额部分属于无效
,
而恶意的超额保险合同
全
部属无效合同
,
法律不予保护
,
且恶意投保人如造成保险人的损失在被查明后
,
要负赔偿责任。
三十二、保险单
(
投保单
)
中
有时为什么需要有特别约定?
保险合同就是一种附合合同
p>
,
合同的内容一般就是按保险监督部门的规定事先拟定好的
,
具有通用性的特点。这样一来
,
在具体的地区具体的情况下
,
对投保人就不完全适用
。因此具
体操作时
,
在不违规的情况下
,
可经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同意
,
作适当的微调
,
即对条款内容作一
些局部的变更、补充、删减
,
以适应具体情况
p>
,
更好地表达双方的意愿。其形式
,
一般采用“特
别约定”来实现。
特别约定的内容必须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1
、
p>
不能违背我国当前的有关法规与社会道德规
范
;2
、不能违背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3
、必须就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愿。
特别约定可
以格式化
,
也可非格式化
,
但必须同时附贴在投保单、
保险单上
,
并加盖骑缝章
,
或填写在投保单、保险单的特别约
定栏内
,
这样才能与保险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十三、对同一保险标的可以重复投保不?如果重复投保了出险后可以重
复索赔不?
这个问题不就是一概而论的。对于以人的生命与身
体为保险标的投保的
,
一般不存在重
复
投保的问题。因为人的生命、身体就是无法用货币来计算其经济价值的
,
因此其可保利益
不纯粹以经济上的利益为限。
但对于财产保险则不可以重复投保
,
即使发生
了重复保险也不可能获得重复的赔偿
,
就就
是说被保险人不能获得超过损失金额的赔偿。
三十四、保险合同与附加合同就是何关系?
< br>这里所指的保险合同与附加合同就是指主险
(
基本险
p>
)
的合同与附加险的合同。
因为保险
公司开办的主险往往具有较广泛的适应性
,
为
了满足广大投保人的需要
,
一般会在主险的基础
上增加办理附加险
,
用以扩大保险责任或增加保险金额
(
主要在寿险中出现
)
。
附加险的主要特
点就是
:
1
、附加险不就是独立的保险合同
,<
/p>
保险公司不单独办理
,
只有办理主险时才
能办理附加
险。如家庭财产保险的附加盗窃险
,
只有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时才能投保附加盗窃险。
2<
/p>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等关系人的权利、义务等
,
在附加条款中未加明确事项按
主险相关约定执行。
3
、附加险的合同不能单独存在
,
即主险合同因失效、解约或期满等原因
,
效力终止时
,
附
加险合同也随之终止
。
4
、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应与主险
的交费约定一并交纳。附加险的保险费率都有独立的
标准。
三十五、投保后如想中途退保可以不?
根据保险自愿的原则
,
投保人一般就是可以中途退保的。
p>
退保
,
也就就是投保人
(
被保险人
)
在保险合同终止期未
到时
,
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
即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对于交纳
保险费的险种
,
退保时保险人一般只退还从退保之日起到保期终止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对<
/p>
保险基础知识常用知识问答
于带有储蓄
性质的险种
,
退何时保险人按原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退还已交纳
的保险费
(
储金
)
。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与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
,
保险责任开
始后
,
合同当
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根据此规定
,
投
保人、保险人均无权解除合同
;
但在保险责
任开始前
,
即保险的货物未启运前
,
保险的运输工具未启航前
(
未行驶前
),
投保人还就是可以退
保的
,
但退保时保险人可以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三十六、什么叫保单的终止?
保单的
终止也就就是保险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就是大陆法系的概念
,
就是指当事人
一方行使终止权
,
使合
同关系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
也就是一种与合同解除并列的法律制
度。
合同的终止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狭义合同终止就是保
险当事人行使终止权的结果
;
广义的合同终止包括终止权的行使
与自然终止。
第一
,
因行使终止权而使保险合同终止。行使终止权又称“解约告知”
,
就是当事人使正
在生效的保险合同于中途失效的单方法律行为。
终止权行使的结果就是使合同的效力自行使
终止权时消灭。行使终止权的法律
特征就是
:
1
、与合同失效不同。行
使终止权后
,
合同不能复效。
2
、与合同无效不同。行使终止权就是一方的意愿。无效合同就是指合
同自签订时起就
没有法律效力。
3<
/p>
、与行使合同的解除权不同。行使终止权合同的效力只在终止权行使终止权时开始终
止
;
而合同的解除权合同自始无效。
第二
,
保险合同的自
然终止。自然终止就是指行使终止权以外的原因而使合同终止。自
然终止一般有以下几种
原因
:
1
、保险事故虽未发生
,
但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届满
,
合同即终止。即使保户到期后续保
,
只
就是新合同的成立而不就是原合同的延续。
2
、保险事故发生后
,
保险人已履行了全部保险
金额的赔偿或给付义务。
3
、
保险标的因非保险事故而完全灭失
,
致使保险
合同失去了保险标的。
如在财产保险合
同中保险财产的出售、转
让、报废或非保险责任的事故致使保险财产灭失
;
在人身保险合
同
中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死亡。
保
险合同终止权只对将来失去效力
,
并不溯及既往
,
当事人不承担回复原状的义务
,
所以
合同终止前的保险费不返还。
三十七、保险合同签订后都就是有效的不?
< br>通常情况下
,
保险合同签订后都就是有效的
,
但在某些情况下也会无效。无效的情况有下
列几种
:1
、从无效原因来分
,
有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2
、从无效范围来分
,
有全部无效与失效。
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
、订立保险合同时
危险已经发生或危险不存在
,
如汽车在签订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时
该车已被撞毁。
2
、投保人
(
被保险人
)
对保险标的不具有
< br>保险利益
;3
、恶意的重复保险
(
主要指财产保险
);4
、财产险中非
恶意的超额保险
,
其中超过实
际价值或
保险价值部分保险金额无效
,
合同其她部分仍有效
;5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
合同
,
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6
、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真实年龄
已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年龄
的。
三十八、被保险人索赔的一般程序有哪些?
保险基础知识常用知识问答
索赔的程序如下
:
1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
后
),
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
俗称“报案”
p>
),
将保险事故的基本情况报
给保险人
p>
,
这些情况包括灾害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
属何种灾害事故、可能的原因、施救情
况、保险标的损失概况
等
,
报案可以用电话、传真、电报、派员等方式进行。无论用什
么方
法报案
,
最终保户均需填写由保险
公司印出险通知书与损失清单。
2
、
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
一般财产保险的事故现场均需查勘<
/p>
)
或进行调查
,
查明灾害
事故的原因与损失情况
,
接受
保险公司理赔业务人员的询问
,
提供查勘的方便。
3
、向保险公司提供灾害事故的证明、有关单证等
,
以便保险公司能准确、迅速、合理地
定责、定损。
4
、接到保险公司赔偿
或给付的通知后
,
被保险人
(
或受益人
)
对保险公司确定的赔款金额
如无异议
,
在
10
p>
日内向保险公司领取赔款。
顺便提一下<
/p>
,
关于索赔时效问题
,
< br>即被保险人如投保的就是人寿保险以外的险种
,
自其知<
/p>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
如两年内不行使
索赔权
,
则其索赔权就自动消失
,
p>
也就就是说索赔的
时效只有两年
,
而人寿险的索赔时效为五年。
三十九、财产保
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公司赔偿后
,
如何恢复相应减少的保
险金额?
在财产保险标的遭受部分保险公司赔偿后
,
保险金额的减少与其恢复有以下三种情况
: <
/p>
1
、
对某些条款具有连续责任性质的
p>
,
例如机动车辆保险中的车辆损失险及其第三者责任
险
,
只要就是部分损失
,
p>
一次赔偿金额未达到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时
(
达到时则保险责任终止
),
保单继续有效
,
保额也不作相应的减少。
2<
/p>
、对大部分条款不具有连续责任的
,
例如
财产保险
(
基本险、综合险
)
、家庭财产保险、
船舶保险等
,
如发生部分损失
,
一次赔偿金额未达到保险金额时
p>
(
达到时
,
保险责
任也即行终止
),
经保险人赔偿后
,<
/p>
其保险金额要作相应的减少
;
被保险人如
需恢复保险金额
,
应补交保险费
,
p>
由
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
< br>若未恢复保险金额
,
再次出险时
,
保险人将按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的理
算
;
若二次以上
(
含
< br>)
出险
,
其赔偿金额累计达到保
险金额时
,
保险责任即终止。
3
、
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险在一个保险年度内
如因出险被保险人得到赔偿后
,
保单继续有
效
,
但保险金额应作相应减少
,<
/p>
直到下一个保险年度开始进
,
保险金额自
动恢复。
四十、什么叫相对免赔率与相对免赔额?什么叫绝对
免赔率与绝对免赔额?
相对免赔、绝对免赔都就是限额赔付的
方式之一。用这两种限额赔付
,
一般原因都出自
于减少小额赔款的理赔以简化手续
,
或被保险人为节约
保险费的开支
,
或保险人为增强被保险
人对保险标的的保护意识而采取的一种方式。
相对免赔
,
即当保险标的的损失率或损失金额超过相对免赔率或相对免赔额时<
/p>
,
保险人
才对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负赔偿
责任
,
其赔偿的计算公式就是
:
p>
赔偿金额
=
保险金额
*
损失率
(
必须就是
:
损失率
>
相对免赔率
);
或
:
赔偿金额
=
损失金额
(
必须就是
:
损失金额
>
相对免赔额
)
绝对免赔<
/p>
,
当保险标的的损失率或损失金额超过绝对免赔率或绝对免赔额时
,
保险人仅
对超过的部分负责赔偿。其
赔偿的计算公式就是
:
赔偿金额
=<
/p>
保险金额
*(
损失率
-
绝对免赔率
),(
必须就是
p>
:
损失率
>
绝对免
赔率
);
保险基础知识常用知识问答
或
:
赔偿金额
=
损失金额
-
绝对免赔额
(
必须就是
:
损失金额<
/p>
>
绝对免赔额
)
。
采用相对免赔、
绝对免赔时
,
都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
约定采取哪种形式
,
及其具体数
字或数额。
四十一、保户在索赔过程中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怎么办?
根据我国合同法与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可以按以下办法处理
:
1
、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按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与保险合同的规
定进行协商解决。
2
、在协商不成时
可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3
、可不
经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
,
或经仲裁后一方对仲裁裁决拒不履行<
/p>
,
另一方也可向法
院起诉。
四十二、什么就是人身保险?
< br>人身保险就是以人的寿命与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
它包
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与
健康保险三部分。
今天
,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经济的健康发展
,
人身保险的险种日益增多
,
不仅能满足被
保险人死亡、伤残、养老等保障的需要
,
而且能满足被保险人的生育、子女教育与婚嫁等方
面的需要。人
身保险的主要目的有两个方面
:
一就是保障因被保险人死亡所致
家庭损失的经
济补偿
,
减轻家庭或子女
的经济负担
,
使其遗属能够获得一定收入
,
以维持生活及偿付债务之
需
;
p>
二就是储蓄资金
,
以备将来自己生活所需。
前者属保障型的
,
后者为储备型的。<
/p>
另外
,
根据法
律
规定
,
保险赔款可免纳个人所得税。
四十三、什么就是人寿保险?
人寿保
险就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故的保险
;
它又可以分为生
存保险、死亡保险与“两全”保险三种。
p>
生存保险就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死亡保险就
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寿保险
,
其
又分为定期寿保与终身寿保
;
前者保险期限就
< br>是某一期间
,
后者的保险期限就是被保险人的一生。
p>
“两全”
保险的两全就是指
,
保险人对被保
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需给付
,
在保险期满仍也需给付。
四十四、什么就是死亡保险?
死亡保
险就是人寿保险的一种
,
就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
/p>
,
保险人给付保险
金的保险
;
根据保险的期限
,
它分为
定期死亡保险与终身死亡保险两种。
定期死亡保险在习惯上被
称为定期寿险
,
它只提供一个确定时期的保障
< br>,
如
5
年、
10
年、
20
年、
30
年或者到被保险人达到某个年龄为止。例如国寿目前开办的《祥运定期保险
》
,
其条款中有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
6
5
周岁
,
也就就是说到
65
周岁时
,
如果被保险人在
保险期内
死亡
,
保险人向受益人给付保
险金。这种保险只有保障功能
,
而没有储蓄功能。
终身死亡保险亦称终身寿险
,
就是一种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保障的保险
,
即保险人要一<
/p>
直负责到被保险人死亡为止
,
或者说
p>
,
被保险人的死亡不论发生在什么时间
,<
/p>
保险公司总就是
要向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终身寿险分为普通终身
寿险与特种终身寿险
,
前者也称终身交费
的终身保险
,
它就是国寿公司提供的最普通的保险
,
具有终身交纳保费、终身获取保障以及保
费较为
低廉等特点
;
后者又称限期交费的终身寿险。特种终身寿险有两
种形式
:
一就是一次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