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堆标点”,一场诉讼
-春天的图片景色画
“一堆标点”
,一场诉讼
1999-11-03
来源:中华读书报
本报记者
李颖
我有话说
目前,出版社翻印古籍的现
象很普遍。那么,标点古籍到底享不享
有著作权?应不应该获得印数稿酬?我国当前有关
著作权和作品报酬
的法律法规对此缺乏足够明确的规定。
但解决
好这个问题,
事关传统文
化资源开发利用等大问题。
2000
多年前的司马迁和
200
多年前的曹雪芹倾其毕生精力写成了
不朽巨著——《
史记》和《红楼梦》。但他们大概不会想到,后人竟会
因这两书的著作权打上了官司。<
/p>
合同规定的最后期限快到了,出版社非但没有按约付给稿酬,还
认
为原来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1987
年
4
月,由湖南大学教师李
全华标点的《红楼梦》开始在岳
麓书社出版发行,次年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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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岳麓书社又出版发行了由李全华标点的
《史记》。两书出版后不
久,岳麓书社便以“正文标点”稿费的形式分
别支付给他
192
0
元和
3485
元。此后,岳麓书社又
多次重印了这两本
书。其中,《红楼梦》一书自
1987
年
4
月初版后至
19
98
年
7
月,累
计印刷
27
次,印数为
4
,
253
,
600
册;《史记》一书自
1988
年
10
初版后至
1997
年<
/p>
10
月,累计印刷
13
< br>次,印数为
522
,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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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对于
两书的多次重印,
岳麓书社既从未
通知李全华,也从未向他支付过任何
形式的报酬。
1999
年
3
月
19
日,岳麓书社与李全华就《红楼梦》标点本和《史
< br>记》标点本两书的出版,签订了两份《图书出版合同》。根据合同,李
全华授予岳
麓书社在合同有效期内(有效期自签字之日起为
5
年),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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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以图书形式出版上述作品中文版的专有使用权;
岳麓书社在
合
同签字生效起
15
日内以稿酬形式向
李全华支付人民币共
4
.
4
万元;
岳麓书社在合同有效期内,可自行决定重版重印(包括修改),每次
重
印前须通知李全华。
在合同签字生
效后的第
14
天,
李全华见岳麓书社支
付
4
.
4
万元
稿
酬的承诺迟迟没有兑现,
便向岳麓书社催要,哪知岳麓书社的
答复竟完
全出乎他的意料之外。岳麓书社的答复是:岳麓书社在向国家版权局有
关人士咨询过后,发现李全华只是对《红楼梦》和《史记》做了一些标
点
工作,对两书并不享有著作权。而岳麓书社在签订《图书出版合同》
时,对这一点没有弄
清楚,误以为李全华享有两书的著作权。因此岳麓
书社认为与李全华签订的《图书出版合
同》是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前提下签订的,属于无效合同,因此岳麓书社无需向李全
华支付稿酬。
对此深感不平的李全华于三个月后,即
6
月
11
日,将一纸诉
状递
交到了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状告岳麓书社侵犯了
他为《红楼
梦》和《史记》标点的著作权。自此,由“一堆标点”引发的官司就此
拉开了序幕。
标点
《红楼梦》
、
《史记》
是否享有著作权
?原告和被告各执一词。
岳麓书社并不否认原告李全华为《红
楼梦》标点本和《史记》标点
本所做的工作。以《红楼梦》标点本为例,岳麓书社社长夏
剑钦在接受
记者采访时说,岳麓书社在编辑出版《红楼梦》时,请李全华做了一定
的标点工作,并按出版社指定的版本——《红楼梦》列宁格勒藏本,做
了少许文字调整,
后由责任编辑和总编辑做了不少的补充工作,使岳麓
< br>版《红楼梦》具有了区别于工作本——《红楼梦》庚辰本的某些特色。
但他同时强
调,岳麓版《红楼梦》出版后,之所以受到读者欢迎,是因
为它本身具有不朽的价值,且
价廉物美,
与当时是谁做的标点工作没有
什么必然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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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岳麓书社承认李全华在两书的编辑出版中做了“一定的标点工
作”和“少许文字调整”,但并不认为李全华因此就享有对两书的著作
< br>权。岳麓书社的理由是: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著
作权法所称
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
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和第三条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
指直接产生文字、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必
须满足四个条件:
必须具有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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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是直接产生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其作品形式必须符合著作权法的
规定以及可以复制。
岳麓书社就此提出
一连串的疑问:
“原告所谓标点的作品”其独创性在哪里?原告直接创
作或者说产生了一
部什么作品?原告创作出了一部著作权法规定的什
么样形式的或者说哪种形式的具有独创
性的作品?如果把原告的所谓
‘智力劳动成果’
——一堆标点符
号复制出来,
那是什么东西?这堆东
西在著作权法里有什么实际
意义?
岳麓书社得出的结论是:“原告在本案中不存在‘直接
’创作出了
两部具有独创性的、
可复制的、
符合著作权法规定形式的经典名著——
《红楼梦》和《史记》。”“如果原告主张他
是《红楼梦》和《史记》
的作者和著作权人,
那么,
在这个世界上竟然存在
《红楼梦》
和
《史记》
的著作权人既是曹雪芹、司马迁、又是李全华,这全然是一种荒唐的
事
情。”
夏剑钦在接受
《今日女报》
记者采访时说,
《红楼梦》
共
99
万字,
经李全华增
删改换的文字只有
1589
个,改动的标点
91
个,“这样的
工作性质和工作,够得上要著作权?”他
强调,根据国家版权局
1990
年
6<
/p>
月
15
日公布的
《书籍稿酬暂行规定》
,
“古籍整理,
古籍的今译、
笺证、注释、集解”与“标点加一般校勘”是有严格区别的:前者的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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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每千字
9
至
18
元,后者每千字
5
至
< br>10
元,且不付印数稿酬。是否
支付印数稿酬,实际上就
是是否享有著作权的明显标志,
“既然李全华
没有著作权,书社
又谈何侵权呢?”
面对岳麓书社和夏剑钦的反驳,原告李全华
认为,被告的说法“错
漏百出”,如混淆了作者和著作权人的概念,将它们等同起来;把
只有
前八十回,没有后四十回的《红楼梦》庚辰本说成了工作本;自创判断
著作权的多个标准,等等。
原告代理人、湖南景康
律师事务所覃华、刘锋二位律师对被告提出
的答辩理由——
“原
告的
‘智力劳动’
是一种不能产生独创性作品的劳
务活动”进行了反驳。律师认为,曹雪芹留给后世的是一部内容零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