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堆标点”,一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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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23日 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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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3日发(作者:北京广播电视大学)


“一堆标点”


,一场诉讼



1999-11-03


来源:中华读书报



本报记者



李颖



我有话说



目前,出版社翻印古籍的现 象很普遍。那么,标点古籍到底享不享


有著作权?应不应该获得印数稿酬?我国当前有关 著作权和作品报酬


的法律法规对此缺乏足够明确的规定。


但解决 好这个问题,


事关传统文


化资源开发利用等大问题。

< p>


2000


多年前的司马迁和

200


多年前的曹雪芹倾其毕生精力写成了


不朽巨著——《 史记》和《红楼梦》。但他们大概不会想到,后人竟会


因这两书的著作权打上了官司。< /p>



合同规定的最后期限快到了,出版社非但没有按约付给稿酬,还 认


为原来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1987



4


月,由湖南大学教师李 全华标点的《红楼梦》开始在岳


麓书社出版发行,次年


10


日,岳麓书社又出版发行了由李全华标点的


《史记》。两书出版后不 久,岳麓书社便以“正文标点”稿费的形式分


别支付给他


192 0


元和


3485


元。此后,岳麓书社又 多次重印了这两本


书。其中,《红楼梦》一书自


1987



4


月初版后至


19 98



7


月,累


计印刷


27


次,印数为


4

< p>


253



600


册;《史记》一书自


1988



10


初版后至


1997


年< /p>


10


月,累计印刷


13

< br>次,印数为


522



200


册。对于


两书的多次重印,


岳麓书社既从未 通知李全华,也从未向他支付过任何


形式的报酬。


< p>
1999



3



19


日,岳麓书社与李全华就《红楼梦》标点本和《史

< br>记》标点本两书的出版,签订了两份《图书出版合同》。根据合同,李


全华授予岳 麓书社在合同有效期内(有效期自签字之日起为


5


年),在


中国内地以图书形式出版上述作品中文版的专有使用权;


岳麓书社在 合


同签字生效起


15


日内以稿酬形式向 李全华支付人民币共


4



4

< p>
万元;


岳麓书社在合同有效期内,可自行决定重版重印(包括修改),每次 重


印前须通知李全华。



在合同签字生 效后的第


14


天,


李全华见岳麓书社支 付


4



4


万元 稿


酬的承诺迟迟没有兑现,


便向岳麓书社催要,哪知岳麓书社的 答复竟完


全出乎他的意料之外。岳麓书社的答复是:岳麓书社在向国家版权局有


关人士咨询过后,发现李全华只是对《红楼梦》和《史记》做了一些标


点 工作,对两书并不享有著作权。而岳麓书社在签订《图书出版合同》


时,对这一点没有弄 清楚,误以为李全华享有两书的著作权。因此岳麓


书社认为与李全华签订的《图书出版合 同》是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前提下签订的,属于无效合同,因此岳麓书社无需向李全 华支付稿酬。



对此深感不平的李全华于三个月后,即


6



11


日,将一纸诉 状递


交到了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状告岳麓书社侵犯了 他为《红楼


梦》和《史记》标点的著作权。自此,由“一堆标点”引发的官司就此


拉开了序幕。



标点


《红楼梦》



《史记》


是否享有著作权 ?原告和被告各执一词。



岳麓书社并不否认原告李全华为《红 楼梦》标点本和《史记》标点


本所做的工作。以《红楼梦》标点本为例,岳麓书社社长夏 剑钦在接受


记者采访时说,岳麓书社在编辑出版《红楼梦》时,请李全华做了一定


的标点工作,并按出版社指定的版本——《红楼梦》列宁格勒藏本,做


了少许文字调整,


后由责任编辑和总编辑做了不少的补充工作,使岳麓

< br>版《红楼梦》具有了区别于工作本——《红楼梦》庚辰本的某些特色。


但他同时强 调,岳麓版《红楼梦》出版后,之所以受到读者欢迎,是因


为它本身具有不朽的价值,且 价廉物美,


与当时是谁做的标点工作没有


什么必然的联系。



尽管岳麓书社承认李全华在两书的编辑出版中做了“一定的标点工


作”和“少许文字调整”,但并不认为李全华因此就享有对两书的著作

< br>权。岳麓书社的理由是: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著


作权法所称 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


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和第三条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


指直接产生文字、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必


须满足四个条件:


必须具有独创性,


必须是直接产生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其作品形式必须符合著作权法的 规定以及可以复制。


岳麓书社就此提出


一连串的疑问:


“原告所谓标点的作品”其独创性在哪里?原告直接创


作或者说产生了一 部什么作品?原告创作出了一部著作权法规定的什


么样形式的或者说哪种形式的具有独创 性的作品?如果把原告的所谓


‘智力劳动成果’


——一堆标点符 号复制出来,


那是什么东西?这堆东


西在著作权法里有什么实际 意义?



岳麓书社得出的结论是:“原告在本案中不存在‘直接 ’创作出了


两部具有独创性的、


可复制的、

符合著作权法规定形式的经典名著——


《红楼梦》和《史记》。”“如果原告主张他 是《红楼梦》和《史记》


的作者和著作权人,


那么,

< p>
在这个世界上竟然存在


《红楼梦》



《史记》


的著作权人既是曹雪芹、司马迁、又是李全华,这全然是一种荒唐的 事


情。”



夏剑钦在接受


《今日女报》


记者采访时说,


《红楼梦》

< p>


99


万字,


经李全华增 删改换的文字只有


1589


个,改动的标点

91


个,“这样的


工作性质和工作,够得上要著作权?”他 强调,根据国家版权局


1990



6< /p>



15


日公布的


《书籍稿酬暂行规定》



“古籍整理,


古籍的今译、


笺证、注释、集解”与“标点加一般校勘”是有严格区别的:前者的稿


酬每千字


9



18


元,后者每千字


5


< br>10


元,且不付印数稿酬。是否


支付印数稿酬,实际上就 是是否享有著作权的明显标志,


“既然李全华


没有著作权,书社 又谈何侵权呢?”



面对岳麓书社和夏剑钦的反驳,原告李全华 认为,被告的说法“错


漏百出”,如混淆了作者和著作权人的概念,将它们等同起来;把 只有


前八十回,没有后四十回的《红楼梦》庚辰本说成了工作本;自创判断


著作权的多个标准,等等。



原告代理人、湖南景康 律师事务所覃华、刘锋二位律师对被告提出


的答辩理由——


“原 告的


‘智力劳动’


是一种不能产生独创性作品的劳


务活动”进行了反驳。律师认为,曹雪芹留给后世的是一部内容零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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