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请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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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请假管理规定
(
2014
年
10
月最新修订)
一、假别
1
、
事假:
员工因事须亲自处理者,须按请假办法提前申请事假并办妥请假手续,全年累计事
假不得
超过
15
日。
2
、
病假:
员工因伤病必须治疗或休养时,须申请病假并办妥请假手续。
3
、
婚假:
按国家规定给予
3
天带薪假;晚婚给予
10
天带薪假(晚婚指女年满
23
周岁
、男年
满
25
周岁,双方均为初婚。<
/p>
)婚假包含节假日,不得叠加。
4
、
产假:
女性员工分娩前后之给假天数,按国家规定基础之上执行以下产假制度:
(1)
产假:
90
天,包含法定节假日。
(2)
多胞胎:每多
1
胞胎增加
p>
15
天
(3)
哺乳期:
1
小时
/
天
(
至婴儿满
1
周岁
)
(4)
陪产期:男性员工配偶于分娩前后,给予共计
7
天陪产假。
(
5
)小产假:根据医嘱,通常不超过
45
天。
5
、
丧假:
直系亲属
(
父母、子女、配偶
)
以及岳父母去逝,给予
3
天带薪丧假;如外省
,可适
当延长
1~2
天。
6
、
< br>工伤假:员工因工受伤,经医院证明无法工作者,可请工伤假,工伤期间之医疗期薪资发
< br>放按国家及本市规定办理。
二、请假办法
1
、
除规定假日及因公出差外,凡不
能上班之员工均应按下列规定请假:
(
1
)员工请假应依规定填写《请假申请表》<
/p>
,办妥工作代理,事先报请主管核准;
(
2
)请假一天
(
含
)
以内者,由本部门主管核准。
(
< br>3
)请假
1
天以上者,由校长、
区域校长批准;
(<
/p>
4
)请假
3
天及
以上者,必须提报总经办批准。
(
5
)
任何假别未经书面批准或自行休假,视为旷工。
2
、
事假:须提前申请,经主管签字核准,始得给假。如遇突发事件,无法事先请假者须设法
于事假当日通知主管,事假结束返工后,须于当天补办请假手续,未及时办理者,
视为旷
工。
事假一次不得超过
15
天,超过者按辞职办理。
3
、
病假:员工因伤病必须治疗或休
养时,
2
天
(
含
)
以上者,须提供医院盖章之医疗证明申请
< 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