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请假管理规定

余年寄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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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23日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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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3日发(作者:野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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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请假管理规定




2014



10


月最新修订)



一、假别



1




事假: 员工因事须亲自处理者,须按请假办法提前申请事假并办妥请假手续,全年累计事


假不得 超过


15


日。



2




病假: 员工因伤病必须治疗或休养时,须申请病假并办妥请假手续。



3




婚假: 按国家规定给予


3


天带薪假;晚婚给予


10


天带薪假(晚婚指女年满


23


周岁 、男年



25


周岁,双方均为初婚。< /p>


)婚假包含节假日,不得叠加。



4




产假: 女性员工分娩前后之给假天数,按国家规定基础之上执行以下产假制度:



(1)


产假:


90


天,包含法定节假日。



(2)


多胞胎:每多


1


胞胎增加


15




(3)


哺乳期:


1


小时


/



(


至婴儿满

< p>
1


周岁


)


(4)


陪产期:男性员工配偶于分娩前后,给予共计


7


天陪产假。





5


)小产假:根据医嘱,通常不超过


45


天。



5




丧假: 直系亲属


(


父母、子女、配偶


)


以及岳父母去逝,给予


3


天带薪丧假;如外省 ,可适


当延长


1~2


天。



6



< br>工伤假:员工因工受伤,经医院证明无法工作者,可请工伤假,工伤期间之医疗期薪资发

< br>放按国家及本市规定办理。



二、请假办法



1




除规定假日及因公出差外,凡不 能上班之员工均应按下列规定请假:





1


)员工请假应依规定填写《请假申请表》< /p>


,办妥工作代理,事先报请主管核准;





2


)请假一天


(



)


以内者,由本部门主管核准。




< br>3


)请假


1


天以上者,由校长、 区域校长批准;




(< /p>


4


)请假


3


天及 以上者,必须提报总经办批准。




5



任何假别未经书面批准或自行休假,视为旷工。



2




事假:须提前申请,经主管签字核准,始得给假。如遇突发事件,无法事先请假者须设法


于事假当日通知主管,事假结束返工后,须于当天补办请假手续,未及时办理者,


视为旷


工。


事假一次不得超过


15


天,超过者按辞职办理。



3




病假:员工因伤病必须治疗或休 养时,


2



(



)


以上者,须提供医院盖章之医疗证明申请

<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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