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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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土地整备工作,保障城市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和重大产业项目土地供应,推动土地集约节约
利用,促进城市发展和社区转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深
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我市土地整备管理规定,
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整备利益统
筹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
)。试点项目以外的其他
土地整备项目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试
点项目分为整村统筹整备项目和片区统筹整备项目
两类。
第三条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
下同)根据规划建设
要求、本办法及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发展意愿,提
出试点项目名单,经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
部门)审核后
,报市政府批准。
试点项目应当列入年度全市土地整备计划,保障资金安
排。
第四条试点项目应当加强规划、
土地
、资金的政策统筹,
通过拨付土地整备资金、留用土地、收益分成、物业返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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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实现政府、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相关权益
人等多方利益统筹。
第五条试点项目土地整
备资金按照以下方式核算:项目
范围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其成员实际使用但
需
要拆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核算;青苗和附着物等
按
照相关标准确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留用土地,是指通
过腾挪原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合法用地(包括已取得房地产证、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批复、征地返还用地
批复、农村城市化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确认决定书、旧屋村范
围认定批复的用地)
、落实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指
标、核定未完善征(转)
地补偿手续规划建设用地的留用土
地,实现利益统筹的土地整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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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用土地地价根据留用土
地所在区位、规划功能和开发
规模,结合试点项目的建设用地贡献率,按照分类分段方式
计收。
第七条试点项目涉及留用土地安排的,土地整备项目实
施方案应
明确留用土地的位置和规划控制指标。
如留用土地的安排涉及未制定法定图则的地区,或者需
要对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的,必须开展规划研究。
规划研究成
果纳入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
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批准后,留用土地安排的相应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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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应纳入法定图则,并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
第二章整村统筹整备项目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整村统筹整备项目,是指以原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其成员实际使用的成片区域为实施
对象的土地整备项目。整村统筹整
备从原农村社区整体出发,
综合考虑项目范围内的合法用地和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
用地,通过规划统筹和政策统筹实现原农村社区范围内的利益
平
衡。
整村统筹整备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位于同一社区范围内;
(二)项目范围内空间集中成片的未完善征(转)地补
偿手续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不小于
50000
平方米。
第九条整村统筹整备项目通过留用土地方式实施土地
整备的,留
用土地规模按照以下方式核算:
(一)需腾挪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合法用地
按照等土
地面积在试点项目范围内留用,跨社区留用的按照
等价值原则置换确定;
(二)需在试点项目范
围内落实的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
返还用地指标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留用土地;
(三)未完善征(转
)地补偿手续的规划建设用地按照
不超过
20%
的比例确定留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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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用土地优先在试点项目范围内的建成区安排。整村统
筹整备项目范围内,除留用土地及未腾挪的合法用地外,其
余土地纳入
政府储备。
第十条整村统筹整备项目留用土地按照经批准的法定
规划实施,并按照《深圳市城市
规划标准与准则》配建社区
级公共设施。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应当
与市主管部门签订
留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年期按照法律
规定土地用途的最高年期确定。留用土地由原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继受单位自
用的,免缴地价,用地为非商品性质;按照
本办法所附《留用土地地价计收规则》缴交地
价的,用地为
商品性质。
留用土地以转让、合作开发、作价入股等方式进入市场
交易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相关
规定选取开
发主体,并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部门)进行
资格确认。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
及开发主体应当向
市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签订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并按本办法缴交地价。
第十一条鼓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将管辖范
围内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全部纳入试点项目,一
揽子解决土地
历史遗留问题。
经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部门)认定符合上述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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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用土地地价全部按照需腾挪合法用地的地价标准计收。
第三章片区统筹整备项目
第十二条本
办法所称片区统筹整备项目,是指以原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其成员实际使用、未
完善征(转)
地补偿手续的地块为实施对象的土地整备项目。
片区统筹整备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两个以上地块组成,且单个地块面积不小于
3000
平方米;
(二)项目范围内规划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
地应纳入政府储备,且政
府储备土地不低于规划建设用地面
积的
50%
。
第十三条片区统筹整备项目通过留用土地方式实施土
地整备的,留用土地规模按照以下方式核算:
(一)留用土地的规划功能为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
地的,按照不超过试点项目范围内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
确定留用土地;
(二)留用土地的规划功能为工业用地的,按照不超过
试点项目范围内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
30%
确定留用土地;
(三)留用土地的规划功能包含居住、商
业服务业和工
业等多种用途的,按照上述比例换算后确定留用土地。
留用土地原则上安排在试点项目范围内,且空间相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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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