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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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23日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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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3日发(作者:宫心计经典台词)












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土地整备工作,保障城市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和重大产业项目土地供应,推动土地集约节约



利用,促进城市发展和社区转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深



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我市土地整备管理规定,



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整备利益统



筹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



)。试点项目以外的其他



土地整备项目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试 点项目分为整村统筹整备项目和片区统筹整备项目


两类。





第三条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 下同)根据规划建设


要求、本办法及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发展意愿,提


出试点项目名单,经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


部门)审核后 ,报市政府批准。









试点项目应当列入年度全市土地整备计划,保障资金安



排。



第四条试点项目应当加强规划、



土地 、资金的政策统筹,


通过拨付土地整备资金、留用土地、收益分成、物业返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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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实现政府、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相关权益


人等多方利益统筹。





第五条试点项目土地整 备资金按照以下方式核算:项目


范围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其成员实际使用但 需


要拆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核算;青苗和附着物等


按 照相关标准确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留用土地,是指通 过腾挪原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合法用地(包括已取得房地产证、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批复、征地返还用地


批复、农村城市化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确认决定书、旧屋村范


围认定批复的用地)



、落实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指


标、核定未完善征(转) 地补偿手续规划建设用地的留用土


地,实现利益统筹的土地整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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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用土地地价根据留用土 地所在区位、规划功能和开发


规模,结合试点项目的建设用地贡献率,按照分类分段方式


计收。





第七条试点项目涉及留用土地安排的,土地整备项目实


施方案应 明确留用土地的位置和规划控制指标。





如留用土地的安排涉及未制定法定图则的地区,或者需


要对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的,必须开展规划研究。


规划研究成 果纳入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





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批准后,留用土地安排的相应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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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应纳入法定图则,并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










第二章整村统筹整备项目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整村统筹整备项目,是指以原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其成员实际使用的成片区域为实施





对象的土地整备项目。整村统筹整 备从原农村社区整体出发,


综合考虑项目范围内的合法用地和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


用地,通过规划统筹和政策统筹实现原农村社区范围内的利益


平 衡。





整村统筹整备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位于同一社区范围内;





(二)项目范围内空间集中成片的未完善征(转)地补


偿手续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不小于


50000


平方米。





第九条整村统筹整备项目通过留用土地方式实施土地


整备的,留 用土地规模按照以下方式核算:





(一)需腾挪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合法用地


按照等土 地面积在试点项目范围内留用,跨社区留用的按照


等价值原则置换确定;





(二)需在试点项目范 围内落实的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


返还用地指标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留用土地;





(三)未完善征(转 )地补偿手续的规划建设用地按照


不超过


20%


的比例确定留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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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用土地优先在试点项目范围内的建成区安排。整村统


筹整备项目范围内,除留用土地及未腾挪的合法用地外,其


余土地纳入 政府储备。




第十条整村统筹整备项目留用土地按照经批准的法定


规划实施,并按照《深圳市城市 规划标准与准则》配建社区


级公共设施。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应当 与市主管部门签订


留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年期按照法律

< p>
规定土地用途的最高年期确定。留用土地由原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继受单位自 用的,免缴地价,用地为非商品性质;按照


本办法所附《留用土地地价计收规则》缴交地 价的,用地为


商品性质。





留用土地以转让、合作开发、作价入股等方式进入市场


交易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相关


规定选取开 发主体,并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部门)进行


资格确认。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 及开发主体应当向


市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签订土地使用权

< p>
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并按本办法缴交地价。





第十一条鼓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将管辖范


围内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全部纳入试点项目,一


揽子解决土地 历史遗留问题。





经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部门)认定符合上述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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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用土地地价全部按照需腾挪合法用地的地价标准计收。



第三章片区统筹整备项目



第十二条本 办法所称片区统筹整备项目,是指以原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其成员实际使用、未 完善征(转)


地补偿手续的地块为实施对象的土地整备项目。



片区统筹整备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两个以上地块组成,且单个地块面积不小于



3000


平方米;



(二)项目范围内规划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


地应纳入政府储备,且政 府储备土地不低于规划建设用地面


积的


50%




第十三条片区统筹整备项目通过留用土地方式实施土



地整备的,留用土地规模按照以下方式核算:



(一)留用土地的规划功能为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



地的,按照不超过试点项目范围内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



确定留用土地;



(二)留用土地的规划功能为工业用地的,按照不超过



试点项目范围内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



30%


确定留用土地;


(三)留用土地的规划功能包含居住、商 业服务业和工



业等多种用途的,按照上述比例换算后确定留用土地。



留用土地原则上安排在试点项目范围内,且空间相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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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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