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版)公文中数字的规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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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中数字的规范使用
一、数字概述
数字主
要包括汉语数字和阿拉伯数字两种。
其中,
汉字数字通常是指“
一、
二、
三、
四、五、六,七、八、九
、十”及其大写“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等
数字,阿拉伯数字主要
指“0、
1
、
2
、
3
、
4
、
5
、
6
、
p>
7
、
8
、9”十个
数字。不论是汉字数字,
还是阿拉伯数字,在公文中的使用都具有严格的规定和统一的用
法。
二、公文中数字使用的常见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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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文创制中,由于写作主体对数字使用的有关规定不熟悉,规范意识、标准意识
不强,审核程序不严格、不规范,汉字数字和阿拉伯数字的错用、滥用、误用、混用及表达
不够精练等数字使用不规范情况层出不穷,屡见不鲜,普遍存在,如“2008
< br>年”写作“08
年”,“七八天”写作“七、八天”,“腊月十五”写作“腊月<
/p>
15”,“一年
4
季”,
“1,300,000,000
人”等等,这些数字
的不规范使用现象,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文章的质
量和发文机关的形象,汉字使用规范
化、标准化亟待重视和加强。
三、汉语数字的规范使用
(一)
长期已来约定俗成的定型的词语、词组、成语、短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
有修辞色彩的
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如:一概、九州、三翻四次、八仙过
海、零点方
案、二一添作五、见其一未见其二、不管三七二十一、九牛二虎之力、行百里者
半九十,
等等。
(二)星期、季度的表述及规范化简称、统称用语需使用汉字
型数字,如:星期一,
星期六、第二季度、第四季度,二万五千里长征、十六届四中全会
、七届三中全会等。
(三)中国历史纪年、干支纪年、
夏历月日、各民族非公历纪年的表述,应使用汉
字型数字。如
:
万历十五年、丙寅年九月二十三日、戊子年四月十七日、腊月初八,正月十
五,藏历阳木龙年八月二十六日等。
同时,为了表达得更加明白清楚,
可在它们的后边用阿
拉伯数字进行括注。如康熙二十一年(
1682
年)。
(四)
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须使用汉字数字,且之间不能用符号
隔开,如:“
三四天”不能写成“三、四天”,
“八九万套”不能写成
“八、九万套”。
(五)
含有月、日简称以表示事件、节日或其他特定意义的词组,应使用汉字数字。
如果涉及到
一月、
十一月、
十二月等因数字的重复性或连续性可能引发歧义
的,
要将表示月
和日的数字用间隔号“•”隔开,并加引号。如
:“一•二八”事变(1月28日)、
“一
< br>二•九”运动
(12
月
9
月
)
,若写作“一二八”事变、“一二九”事
变,则可能理解为“12
月
8
日”、“
1
月
29
日”,进而也就违背了历史事
实。涉及其他月份的,不必使用间隔号,
但是否使用引号,
则视
事件的知名度和社会的习惯性使用而定。
如“五四运动”、
“五
一国
际劳动节”、“九一三”事件、“七七事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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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用“多”“几”“余”“左右”“上下”“大约”等表示不精确数时,使用
汉语数字。如:一百多次、九万左右、十余年、三十上下、约五十人等。如果文中出现一组
具有统计意义和比较意义的数字,用
“多”、
“约”等表示约数时,为保持局部体例上的
一致,
其约数也可以
使用阿拉伯数字。
如
:
全省农村信用
社募集资金近
5000
万元,
衣物
p>
9000
多件,用于支持灾区灾民灾后重建。
(七)行政机关公文的成文时间用汉语数字,党委系统公文成文日期应按规定使用
阿拉伯数字。
如行政机关公文中成文日期署为“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
”,
党委系统公文则
署为“2009
年
9
月
18
日”
。
同时,
在签署行政机关公文成文日期时,
应注意“〇”与“0”
的区分,
签署成文日期,
只能使用“〇”,
而不能使用“0”,
如“二〇〇
八年四月十八日”
不能写成“二
00
八
年四月十八日”。
四、阿拉伯数字的规范使用
(一)
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分、秒的表述,用阿拉伯数字。如:公元前
8
世纪、公元前
365
年、
20
世纪
80
年代、公元
1949
年
10
月
l
日、
23
时
15
分
55
秒等。另<
/p>
外,年份一般不用简写,如
:2007
年
,一般不写成
0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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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物理量数值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
并
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如:
700kg
、
82cm
、
30℃等,且多位的阿
拉伯数字,
不能换行。非物理量数值一般情况下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如
< br>500
元,
12
个月、
50
名。
(三)
统计表中的数值,如正负整数、小数、百分比、分数、比例等,必须使用阿
拉伯数字。例
如,
18
、
-29
,
-23.5
、
56%
、
1/9
、
1:700<
/p>
等。
(四)部队编号、文件编号、证件
号码和其他序号,须用阿拉伯数字。如
:56242
部
队、总
2389
号、国办发〔
< br>2007
〕
12
号文、
T45/T34
次列车、
HP
< br>—
3000
型电子计算机、
97
号汽油、维生素
C2
等。
(五)引文标注中的版次、卷次、页码,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
一致外,一般要使用
阿拉伯数字。如
:
见《金融学》中文
2
版,
208
页,北京,中国教育出版社,
1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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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5
位
以上的数字且尾数多零的,为避免跨行和兼顾美观,一般可以用“万”、
“亿”等单位计
数。如
345000000
元,可写成
3.45
亿或
34500
万。
(七)机关公文中的附件序号和页码标识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如“附件
1”、“第
1
页”。
五、数字使用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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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公文中使用概数
(
模糊数
)
、约数数字,应当只模糊一头,而不能模糊两头。
如:
“近百人”或“百人左右”,
不能写或“近百人左右”
;
“80%以上”或“接近
80
%”,
不能写成“接近
80
%以上”,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