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责任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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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18日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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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8日发(作者:焦朗亭)


青岛市公路管理局
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是质量管理的 一项重要制度,
是建设各方主体贯彻落实公路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
制性技术标准以及 履行工程合同的重要保证,也是提高工程质
量、预防和遏制质量事故的有效手段。

第 二条、为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真正贯彻工程质量终身
(设计使用年限)负责制,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 根据交通部
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卡”制
度,明确质量责任、完 善质量档案,不断推进

“七个建设”

努力实现工程“七化”管理,打造放心工程。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公路参建单位在公路建设活动 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和规章,
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
各类技
术规范及规程,
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
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
责。< br>其中,
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
代理建设管理单位
对代建合同范围、< br>业主代表、
各建设办对管理范围内的工程质量
负管理责任;
勘察、
设计 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对
施工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监理 责任;
试验检测
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其他从业单位按照
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责,
委托或采购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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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按合同约定负连带责任。

第四条、
公路建设参建人员依法对所从事的公路 工程质量工
作负责。
公路参建单位须分解落实工程建设各岗位、
各环节质量
责 任,
明确质量责任人。
参建单位的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在本单
位质量责任范围内按以下 原则划分:
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
管负责人,
对本单位所承担公路工程的质量工作 负领导责任;

建单位的技术负责人,
对本单位所承担公路工程的质量工作负工
程技术方面责任;
参建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
对工程项目现场
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 导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 员,
应当按照
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
并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
参建单位的
从业人员必须满足有 关规定和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的要求。

第六条、
公路建设参建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 的培训,
特别
是对一线和现场人员的培训。
从业人员应先培训,
经考核合格后
再上岗。

第七条、
公路建设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各自职责,
对 所
承担的公路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质量责任。

第三章

责任登记

第八条、
.
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 br>公路参
建单位应按要求填写
“工程质量责任卡”

“工程质量责任卡”

质量管理档案材料,
是实施质量责任追究的依据,
须作为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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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的一部分及时填写并认真整理归档。

第九条、
“ 工程质量责任卡”分单位工程质量责任卡和分项
工程质量责任卡两种(格式附后)
,须按照要求 认真填写,同一
分项工程不得多人负责,也不得漏项。

第十条、
公路参建单 位都要按照质量责任分工建立健全质量
责任制,明确每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责任人,合同签订15
日内填报“工程质量责任卡”
,并作为下达工程开工令的必要
前提条件。
第十条、施工、监理单位进场
15
天内,都要根据质量控制
分工要求,
分别填写分项工程质量责任卡,
并做为分项开工报告
的组成部分。分项工程主要分为路 基、路面基层、路面油层、小
桥涵、大中桥(以座为分项)
、附属、交通设施、房建、机电、< br>隧道、绿化等。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责任卡青岛市公路管理局负责审核,
施工 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卡由监理单位初审,施工专业分包单
位的工程质量责任卡经总包单位确认、监理单位 初审,驻地监
理工程质量责任卡有总监办初审。

第十二条、填写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责 任登记表的真实性负
责,初审及审核单位应对其确认或审查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的完整性和有 效性负责。初审及审核单位发现工程质量责任登
记表有问题的,应当自收到工程质量责任卡后
1 0
个工作日内提
出意见,退回原填报单位重新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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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各单位工程质量责任分工需要调整时,须报请
市局批准,按原程序履行变 更手续。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责任卡”一式三份,一份存市局、一
份存参建单位,一 份存参建单位项目现场机构,最后纳入工程
交工验收档案。

第十五条、参建单位驻工 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
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卡公示牌。

第十六条、开工预付款申请须附单位工程“工程质量责任
卡”,

各分项工程 首次计量时,必须附有分项“工程质量责任
卡”
,
否则不予计量支付。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市局工程管理部门须加大对公路建 设参建单位
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建设项目的履约检查,发
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重 大问题要依据工程质量责任卡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责任,对违约单位依合同和工程质量责任卡严肃处理;< br>其他参建单位也要加强自查自纠工作,严格落实企业员工所承
担的质量责任
,
对 不履行责任的,追究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考核奖惩制度,< br>形成职责明确、责任到人、运行有效的工程质量责任机制。

第十九条、公路工程执行工 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和工程质
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
陷和 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市局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控告
和投诉,市局相关部门应根据举报、控告和投诉 的线索认真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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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第二十条、因公路建设参建单 位的责任引发工程质量事故
的,应按照《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中相关
规定进 行认定和处理。有人员伤亡连带的工程质量事故,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同时遵从国家劳动人事和安全 生产管理的
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工程施工过程或交工以后出现的一切质量问题,
上述人员按照相应的职责承担责任。
对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
参建单位按
《山东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相关
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 十二条、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
:
事故原
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 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
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都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公路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公路建设项目试验检测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分包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青岛市公路工程分项工程质量责任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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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项目名称:

签章:

单位名称

质量责任人

建设办负责人

/
业主代表

项目主管负责


姓名

身份证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姓名

项目技术总负
责人

身份证号

职称

证书编号

姓名

项目工程师

职称

证书编号

项目法人

审核意见



签字



章:









身份证号
























在岗时间

承担质量责任内容

责任人签字

填报人:







注:本表由建设办、业主代表填报,内容可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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