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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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8日 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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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8日发(作者:三角形内角和是多少度)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概念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 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
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的概念的争议

对于“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人们的看法不尽一致。大致而 言,
判断一个规范究竟是
不是法律有三个标准:


1
)是否权由威性立法机关制定。


2
)其内容是否符合道德规范。


3
)该规范是否具有社会实效。

基于对以上问题的不同回答,可以把法学划分为两大阵营:

非实证主义


自然法学

内容的正确性(是否符合道


德)

权威性制定

社会实效

从上表可以看出:


1
)实证主义与非实证主义的根本分歧在于对 “
法律是不是必须符合道德(法律与道德
之间有无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这个问题的认 识有关。


2
)实证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实证主义考虑 两个要素:
权威性制定
和社会实效。
大多数实证主义者以这两个要素的结合作为定义法 的概念的标准,既然是两
×

×






1

2

2

1


×

×

第三条道路

分析法学

法社会学

实证主义

个要素的结合就 有一个以何者为主要要素的问题,依据对这两个要素强调的程度不同,实
证主义法学阵营可以做进一步的 区分:

①分析法学(也叫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要素或唯一要素
。其主张如
下图:

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 律“国家法”,由于这种
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和真实存在着,因而也叫实在法或实证法。至于其他所谓的
“法”,如自然规律、自然法、荣誉法则,只是有比喻意义,不值法学得研究。

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

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至于政


治道德等价值观念、意识形态与法律并无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因此不能从政治上


和道德上对法进行评价,即不存在什么道义与不道义、良与恶的问题。“恶法是
法”。

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是以解
决各种社会问 题为宗旨的,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可以审理各种案件,也就
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 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

这种法律观只注意到法与国家密切联系,却忽略、否认和割裂了法与其他事物,特


别是政治、道德的不可分割的联系,他们揭示了法的技术性、工具性、独立性,却


否认了它的价值性、目的性、依赖性。

②法社会学(含现实主义法学):
以 社会实效为首要因素或者唯一要素
。其主张如下图:

法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真正的和主要的法律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


则,而是社会立法中的秩序或人类联合的内在秩序。凡是对形成秩序起到了实效的

东西都是法律。




法律与国家之间并没有不可分割 的联系,它并非一定由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机关所
制定和实施,在没有国家的时侯和没有国家的地方也存 在着法律。

法律绝非仅仅是规则的体系,而是由规则、原则、政策、习惯多种复杂的要素构< br>成,法律的本身并不是单纯的一种规则。

法律不仅是一个规则体系,还是一项过程和事业。

社会法学派的观点,表明了他们坚持在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中,以法的实际运作为





对象,揭示了法产生于社会之中,目的是消解彼此利益之间的矛盾、 冲突、对立和
斗争,以平衡各种利益。而且,他们还把法置于整个社会之中,分析各种社会的、
政治的、心理的以及文化的诸因素对于法及其运作的作用和影响。应当说,法律社
会学有利于对法的内涵 的理解,有利于扩展法学研究的领域和视野。

现实主义法学认为:真正法律存在于法官的判决 中,纸面上的法律仅仅是对法官将要做什
么的预测(霍姆斯)



3
)非实证主义法学:
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必备要素,不排除其他要素

①自然法学派:
以内容的正确性(法律的内容是否符合正义)为唯一要素
。其主张如下图:



关于法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






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 、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
“理性”的反映。

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 会性、理性。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
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 普遍的适用性。

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法律及其观念应当 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
绝对标准的结果。不符合道德、违背正义 准则的法律是恶法。“恶法非法”。






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
由、平等、秩序,他们 对法律的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
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② 第三条道路(综合法学派):如果既考虑内容的正确性,又考虑权威性的制定和社会实
效,则该学派被称 为超越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的第三条道路,代表人物如阿列克西。

【帆哥提示】
< br>自然法学看道德,不道德的不是法。分析法学看来源,出自国家才是法。法社会学看实
效,有实效 的都是法。

【真题示例】

“法学作为科学无力回答正义的标准问题,因而 是不是法与是不是正义的法是两个必须分
离的问题,道德上的善或正义不是法律存在并有效力的标准,法 律规则不会因违反道德而
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即使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抗的法也依然是法。”关于这段话 ,下列说
法正确的是(
2015/1/90
,不定项):

A
.这段话既反映了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也反映了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立场

B
.根据社会法学派的看法,法的实施可以不考虑法律的社会实效

C
.根据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内容正确性并非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

D
.所有的法学学派均认为,法律与道德、正义等在内容上没有任何联系

【 分析】引文认为:“即使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抗的法也依然是法”,同道德严重对抗的法
即恶法,“恶法亦 法”是分析法学的观点,自然法学派主张恶法非法。故
A
错。

社会学法学派以社会实效作为定义法的首要要素或者唯一要素,故
B
错。
< br>分析实证主义以权威性制定作为定义法的唯一要素或首要要素,不考虑的内容是否符合道
德,即法 律规范的内容是否正确,故
C
对。

虽然在“法律与道德有没有必然联系”这 个问题上,不同的学派主张不同,但是他们都认
为法律和道德有内容上的联系,道德义务可以转化为法律 义务,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D
错。


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正式性
从来源上看,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官方
从保障实施的力量看,法律的实施最终依赖于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性、国
从外在表现形式看,法律以正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表现于外。

家性)

国家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质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阶级性

所有的法律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但并非所有的法律都仅仅体现统治阶级的 意
志。有些法律在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同时,还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

法律最终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物质制

立法者 应该把自己看做是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更不是在发明
约性

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


【睿哥提示】出自国家正式性;统治工具阶级性;物质制约社会性。


【真题示例】


下列有关法的阶级本质的表述中,哪些体现了马克思主 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学说
?

2002/1/81
,不定项)

A
.一国的法在整体上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

B
.历史上所有的法律仅仅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C
.法的本质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D
.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意志的相加


【分析】基于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基本理论,
AC
两项显然表述正确。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是并不是仅仅体现的统治意志,有些法
律反映包括 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的意志,比如维护交通安全的法律
就体现社会成员共同意志。 故
B
错。


法律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但是这种意志是统治阶 级的共同意志,并非是统治阶级内部各
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意志的相加。故
D
错。< br>

三、“国法”及其外延



定义

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即一个国家正在实施的法。

国家专门(立法机关)机
“成文法”中的文指条文。

关制定的法(成文法)



1
判例法是“
法官造法
”的产物,其基本原则为“
遵循

先例”





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②中国的“
案例指导制度
”和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具
的规则(判例法)

有类似的功能,即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实现法的统一
适用。

“不成文法” 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不具有文字形式的习
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认可
惯法;二是指不具有条文形式 的判例法。
在日常的用法
的习惯法(不成文法)

中,“不成文法”主要指习惯法。

欧洲中世纪的教会法虽然不是国家制定,但是起到了国
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

法的职能。

【睿哥提示】“国法”分四类:国家制定成文法;国家认可习惯法;法院 创制判例法;其
它职能类似法。


【真题示例】

下列有 关“国法”的理解,哪些是不正确的?

2012/1/54
,多选)

A

“国法”是国家法的另一种说法

B

“国法”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创制的法律

C
.只有“国法”才有强制性

D
.无论自然法学派,还是实证主义法学派,都可能把“国法”看作实在法

【分析】此题的难点在于对“国家法”和“国法”这两个的概念的辨析。

“国家法” 指的是出自国家的法,

“社会法”
或“民间法”
相对立。大致而言,
“国家法”
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国家立法机关认可的习惯法、法院创制的判例法。而“民
间法”或“社会法”指的是与国家机关无涉,而在社会中存在的建构社会秩序的规范,比如习惯,
再比如前文提及的教会法就属于这个范畴。
根据前文的对国法的定义,
显然 国法的外
延要大于国家法。基于此,
AB
两个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

一般而言,规范都有保障自己得以实现的力量,规范都有强制性,并不是只有“国法”才具
有强制性,
道德规范、
宗教规范都有强制性。
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在于法律具有国家
强制性。故
C
选项表述错误。

D
选项中出现了
“实在法 ”一词。
所谓实在法就是实际存在的法。自然法学认为实际存在的
法有两个系统:
自然 法和人定法。自然法即普遍的公平正义等道德观念,人定法即国法,自
然法学认为人定法应该符合自然法 ,
否则就是恶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恶法非法。
分析法学
认为只有“国法”才 是唯一存在的法。由此可见,自然法学和分析法都认为国法是实在法,
其分歧在于是否承认自然法的实存 性,以及自然法和人定法之间的必然联系性。


四、法律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1.
规范的含义大体与标准、尺度、准则、规矩和规则。

2.
社会规范是指人与人相处的准则。法律就是社会规范之一。

3.
法律不同于
技术规范

自然法则



1

技术规范
,它的调整对象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是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 的力量和生产
工具以有效地利用自然的行为准则。


2

自然法则
,即自然规律,是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自然现象的存在与人的思维和行动
无关,因此它不具有文化的意蕴。对于自然法则,
人们只能认识和遵守而不能改变,违背自
然规律 ,会招致自然力的惩罚。


3
)社会规范是无数思维着的理性的个人行动的 结果,是一种
文化现象


4.
作为调整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律又 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法律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后盾
的、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而习惯、道德、宗 教、政策等社会规范则建立在人们的信
仰或确信的基础上,
大体上通过社会舆论、
传统 的力量、
社团内部的组织力或人们的内心发
生作用。因此,它们不仅是人的行为的准则,而且也 是人的意识、观念的基础。

【睿哥提示】

1.
规范性有两层含义 :

1

对象不特定


2

适 用可反复


2.
法典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
因为法典针对的对象是 不特定的,
在同样的情况下是可以反复
适用的。根据法律作出的判决书针对对象特定,且不能反 复使用,属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1.
法形成于公共权力机构,这是法律与其他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之一。

2.
法的形成方式有两种:制定和认可。

3.
通过制定的方式形成的法律就是成文法或制定法。

4.
认可就 是国家机关赋予社会已有的社会规范,如习惯、道德、宗教教义、政策等,法律效
力。认可有两种方式:


1
)国家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将已有的不成文的零散的社会规范系统化、 条文化,使其上
升为法律。此种方式可称之为“
具体认可



2
)立法者在法律中承认已有的社会规范具有法律的效力,但未将其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
定,
而是交由司法机关灵活掌握,
如有关
“从习惯”
“按政策办”< br>等。
此种方式可称之为


象认可



(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1.
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所有人都要遵守;

2.
在民主法治国家里,法律对同样的事和人同样适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
近代以来,法虽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具有
地域性、民族性。
但一国法的内 容与人类的
普遍要求相一致。

【睿哥提示】

1.
普遍性有三层含义:效力最高性,适用平等性;内容一致性。

2.亚里士多德曾言:
法治就是已经制定的法律获得了普遍的遵守,
而为大家所遵守的法律本< br>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普遍守法是法治不可或缺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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