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史名词解释及简答题重点

玛丽莲梦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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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8日 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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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8日发(作者:autumn)
1.

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两种形式及其影响

刑起于兵

刑的产生源于战争,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活动中的军法

战争中产生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并转化为法律具有历史必然性。

在生产力比较落后 的氏族社会,粮食的产量决定于土地的肥沃程度,氏族间为争夺地力
优越的土地经常爆发战争。战争的效 率依赖于有组织的暴力,对内惩罚不守规则的军事
成员,对外抵抗入侵,军事活动的行为规则建立起来, 军人又是氏族内的普通成员,军
事规则就逐渐演化为普通成员的行为规则,成为习惯,又转化为习惯法。

战争触动和促进了中华文明的孕育

狱官、
法官往往掌管军事和司 法两种职能。
司法官的称谓原本都是军职,
如司寇,
廷尉,
从侧面印证了刑始 于兵的特色。

礼源于祭祀

氏族祭祀的仪节规范逐步演变成了整个社会的行为规范,进而由国家认可为习惯法。

人类文明发展之初普遍存在自然崇拜和祖先崇拜。在生产力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氏族成
员间相互依赖性强 ,
为了生存和发展,
氏族团结尤为重要,
祭祀祖先成为重要活动之一,
在祭祀 活动中,逐步形成了等级仪节规范,并扩大到社会生活领域,在国家诞生后成为
习惯法。

法与暴力相联系,天然具有残暴特性

军事独裁的产物,具有专制性

蕴含民本仁爱和谐教化的价值观

礼具有集团性和血源性,因而法具有身份法等级法特色

2.
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思想的确立

建立统治秩序的需要

一方面,
神权法依然是主流观念,
周统治者要 继续沿用和继承神权法来增强统治的权威性和
威慑力

另一方面,面临天命与亡国之间的矛盾

周公旦提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天在选择人间的君主时并无亲疏之分,而是以德
为标准,谁有德,天命就归谁。这是为西周政权的 合理性寻找思想依据。

德包括敬天孝祖保民,保民是核心。统治者要明德,崇尚德治,提倡德 教,此所谓明德。在
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要审慎、
宽缓,
此所谓慎罚。
明德慎 罚思想实际上是强调教化与刑罚相
结合,西周统治者以此作为司法和立法的指导思想。

这是相较于天讨天罚思想的巨大进步,
为神本转为人本创造了前提,
在思想上成为后世德主< br>刑辅的思想来源,对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起到了奠基作用。

3.
礼和刑的关系

其一,礼、刑是西周最主要的
法律形式


其二,礼和刑在功能上有 一种
互补
关系,相辅相成,互为表里。礼是一种积极的、
要求人们去自觉遵守的规范, 刑是一种消极的处罚,侧重于事后的制裁

其三,两者的
适用原则不同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br>。
(奴隶主贵族间的关系用礼来调整,平民不能享
受礼贵族犯罪一般予以宽宥。庶人受礼 的教化少,贵族受刑的约束小)

西周礼和刑这种交互为用的关系,表明西周国家的统治达到了较为成熟的状态。

4
.
宗法制

以宗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确认家族组织与国家组织内不 同成员身份地位的制度形
式,以父权家长制为核心,主要内容有:大宗支配小宗,大宗地位继承制。夏商 两朝均
有,但当时国家和法律处于雏形状态。宗法制与其关系还不紧密。西周确立嫡长子继承
制 使宗法制得以稳固,

后世沿用

5.
五听

西 周时期创立的审理案件时通过观察当事人的种种表现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

括辞听 、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具体解释)
。这种察言观色的审判方式是长期实践经验
的总结,有 一定心理学的科学性,虽然近于主观,
但比起夏商已有进步。被后世历朝历代沿

< br>6.
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为保持法律效力,
以便于奴隶主贵族更有效地 处置和控制奴隶和平民
的反抗,维护旧贵族的利益)

铸刑书

< br>郑国改革家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向全社会公布,
史称铸刑书。铸在鼎上有利于宣传,
增 强
权威。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铸刑鼎:

晋国赵映将刑书刻在鼎上,
公布晋国的成文法律,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 活动,
史称铸刑鼎

竹刑


郑国的邓析综合国内外的法律 规范,
编成刑书,可在竹简上,
史称竹刑,后来邓析因政治斗
争被当政者杀害,但竹刑 在社会流传后最终被官方接受,成为郑国的正式法律。

打破了法律的秘密主义状态,对传统社会秩序的否定。

法制得以发展到新阶段(君主 专制集权的法律)
,以封建社会关系为内容的成文法律体系走
向历史舞台,法律地位提升。
有利于新兴贵族建立自己的统治限制了旧贵族的等级特权,
以法律形式巩固新贵族变法改 革
成果,有利于封建政治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法律观念和技术(法律词汇

逻辑

结构)不断发展,为法治思想铺平了道路

7.
法经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战国魏国丞相李悝制定。

共六篇,分别是《 盗》
《贼》
《网》
《捕》
《杂》
《具》


惩治侵犯公私财产,
侵害人身安全和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
为了规范对盗贼的追捕、
囚禁和
审判,
诉讼法,
除了盗贼之外的其他犯罪的惩治,
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 给予加刑或减刑的内
容,总则。

维护了封建制度和新兴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 全,
放在篇首,
体现了重刑主义,
开创
了以刑为主,
诸法合体的新体 例。
对后世影响。
对中国古代法律和中华法系起到了奠基性作
用。

8.
秦朝的立法思想

以法为本,
“皆有法式”
根据商鞅韩 非的思想,法治的前提就是制定成文法并予以公布,所
以秦极端重视立法,力图用法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方 方面面。

重刑主义(前期)严刑峻法(后期)

统一法律

君主独断(
维护君主权威)法治需要靠君主的力量去推行

9.
商鞅变法的主要活动

改法为律
,扩充法律内容。商鞅携法经入 秦,以法经六篇为基础,制定了秦律六篇,既反映
出中国古代对法律认识的深化,也使其推行的各种法律 措施得以用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

以法治国

明法重刑用严酷的刑罚来清除改革的阻力和障碍

废除旧贵族特权



10.
云梦秦简

1975
年在湖北梦县睡虎 地秦墓的发掘中,发现了大量的竹简,其中主要记载了秦国法律内
容,包括秦律令、
《法律答问 》
《效律》
《法律杂抄》

《封诊式》
《为吏之道》
(具体解释)
为研究秦国法律制度提供了宝贵资料

11.
汉朝法律思想的转变

汉初七十年奉行黄老之学。

(先秦道家和儒家德政思想的结合)内容:


1
)文武并用,德刑相济


2
)约法省禁,尊主安民


3

“刑 不厌轻”

“罚不患薄
”——陆贾
gu
原因:
社会需要< br>(经济:
常年战乱对生产力的巨大破坏,
经济凋敝人口流亡国库空虚,
政治:< br>郡国并行地方势力威胁、匈奴南侵)
、统治者推动(刘邦、陆贾(新语事)

符合经济发展规律

赢得民心)


汉武帝继位后“独尊儒术”

原因:社会需要(经济恢复亡人、政治:诸侯分裂势力

匈奴威胁)
、统治者推动(汉武帝,
防严案)
。——加强中央集权

董仲舒的新儒学:
(儒家思想为主体糅合法家五行的思想)

——
则天顺时,法自君出

——礼法结合,法有等差

——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性三品”说:
“圣人之性”

“中人之性”和“斗筲之性”


封建正统思想,影响了后世法律二千年。

法律的儒家化

12.

汉朝的立法活动

“约法三章”

“杀人 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汉朝立法的开端。
(树立政
治形象

收揽民心)

——《九章律》的制订


“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
,萧何参照秦法,制订《九章律》


基本 体例和内容源于《秦六律》
,增加《户律》

《兴律》
(对工程建设、军备调 遣的规定)

《厩律》
(马是战略物资牛是交通生产工具)三篇。

叔孙通《傍章律》十八篇(礼仪)
、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保证君主的安全)
、赵禹《朝< br>律》六篇(朝贺礼仪)

——

“汉律六十篇”的形成


13.
文景时期形制改革

汉初的刑名沿用秦朝刑名体系,严酷、体系比较混乱,大量使用肉刑与劳动力需求相矛盾。

经过一段时期的调养生息,政治经济,文景之治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起因是“缇萦 上书”
。文帝认识到肉刑不符合德治的要求,下令除肉刑,用其他刑罚代替。

丞相张苍制订具体办法:

黥——髡钳为城旦舂

劓——笞三百

斩左趾——笞五百

斩右趾——弃市

劳役刑确定刑期

废止肉刑,宽缓刑罚,无疑是一大进步。但存在缺陷:有直接改轻为 重者;也有实施时实际
加重者。

景帝进一步改革——减少笞杖数,制定《箠令》
(规范笞的长度宽窄部位不能换人)

意义:刑制文明、有利于犯人自新、保存 了劳动力、成为奴隶制五刑(以肉刑为主)向封建
五刑(以赎刑为主)过渡的重要阶段。

14.

亲亲得相首匿

汉代的刑法原则之一。
受儒家亲亲 尊尊思想影响,
尊重人们的伦理亲情,
宽宥人们出于自然亲情而情不自禁地包庇藏匿犯罪亲属的 行为。


15.
保辜制度:
汉代的一项制度,凡是在斗殴中伤人, 由伤人者在一定期限内(辜期)对受
害人的伤势负责。若在期限内伤势恶化死亡,
即按杀人论处 ,
否则按伤人处罚。因为汉代生
产力比较落后,无法准确地判断伤情的严重程度来给犯人定罪, 伤情的显现需要一定时间。
这项制度也符合儒家“无讼“的思想。

16.
春 秋决狱:
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它要求以儒家经典《春秋》
中所记载的 事例及所体现的精神原则为依据,
来分析案件和定罪量刑。
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
重要开 端。
《春秋》
微言大义,
目的是恢复礼教,
与武帝大一统,
强化中央 集权所需相吻合。
春秋决狱的主要原则是原心定罪,
即不只看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也要看其是否符合礼
的精神。春秋决狱的实行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严刑苛法,但也导致了司法的紊乱
17.
录囚
:指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讯,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 件进行监督和
监察,以平反冤案、梳理滞狱的制度,始于西汉,因为对统一法制和平反冤狱有一定作用,
也是封建统治者恤刑的标志,所以被后世沿用

18.
准五服以制罪
:晋律中最早确立了该制度。服制是中国古代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
范围和等级的制度,主要包括五 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对于产生在五服亲属
间的犯罪行为,依亲疏远近关系来定罪,关系 越亲,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关系越疏远,以卑
犯尊,处罚越轻,旨在维护上下尊卑贵贱亲疏的社会等级秩 序,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表现,
后世历代沿用完善。

19.
八议



三国魏律首次将八议订入法典,八议源于 西周八辟,主要内容是亲故贤能功贵
勤宾,这八类人犯罪,不经一般司法审判,而应报请皇帝,由皇帝根 据情况来减免其处罚,
是一项封建官僚贵族减免刑罚处分的特权制度,一直沿用至明清

20
重罪十条
:首次正式确立于北齐律中,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 br>不孝、不义、内乱。凡是犯这十种罪者,一律严惩,主要是危害封建皇权和礼教的犯罪,包
含了儒 家伦理纲常的基本内容,
它的确立,
进一步将封建礼法结合起来,
使法律成为维护封< br>建礼教和道德教化的工具,是法律儒家化的标志

21.
官当
:首次出 现于晋律中,北魏时,官当范围进一步扩大,确立了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
官职爵位折当刑徒的特权制度。
到南陈时,
更加具体系统完备。
官当如律表明封建特权法的
进一步发展。
.22.
隋朝法律的主要成就

(一)改革完善法典体例






首先,直接继承了《名例》篇居首的传统。





其次,十二篇
500
条体例的形成。
(缩减法条

儒家思想:减轻刑罚)

(二)
《开皇律》确立了封建制五刑
正式确立了死、流、徒、杖、笞封建制五刑,并且把五刑固定为二十等。以肉刑为中心的刑
罚体系, 向以束缚自由的劳动为中心的刑罚体系的转变

(三)首创“十恶”罪名。

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


(四)
《开皇律》扩大了官僚贵族特权。

1


继续实行曹魏《新律》首创的“八议”制度。

2.
首创“例减”制度。即对 于“八议”人员及七品以上官员的一般性犯罪,直接照例减常人
一等处刑。

3.系统规定“赎刑”制度。规定凡九品以上官员的一般性犯罪,可依法享受以铜赎免所处罪
刑的特权。

4

“官当”制度完善规范化。将“官当”对象分为“公罪”和“私罪”两 种情况,规定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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