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中国古代社会对法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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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8日 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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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8日发(作者:完璧归赵的历史人物)
中古古代社会对法的理解

一、从灋说法

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 东汉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
,
“法”的古体写法
是“灋”

“灋< br>,
刑也。平之如水
,
从水
;


,
所以触不直者去之
,
从去。
”从古体法
字外部的形象特征
,
可以分析出古代对法的认识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内涵
:
(一)
“氵”即水。法“平之如 水
,
从水”
,
即法的价值标准是公平正直。水是人
类赖以生存的最基 本条件之一
,
对水的特性的熟悉与掌握也是早期各民族最基本
的生活技巧。古代的中国 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
,
虽然还不能对水平面毫无倾斜
的现象进行合理的解释
,
也不能科学地分析出水的结构
,
但在日常生活的经验中
已经观察到
,
水无论是在流动时还是静止时
,
都具有相对均平的性质。
他们希望把
水的这一特性渗透到法中去
,
使法适用后的结果不偏不颇
,
公平正直。
(二)
“廌”是中国古代传说中的一种独角神兽
,
貌似牛、羊、鹿、熊 。
《说文解
字》对它的解释是
:
“兽也
,
似山牛一角
,
古者决讼
,
令触不直。
”其实是黄帝建立
部落联盟之后世代主管 司法的部族的图腾。由图腾崇拜演化出民族禁忌
,
这种禁
忌就是最早的行为规则
,
它是法律的前身。

(三)
“去”
,
《说文解字》解释 是
:
“去
,
人相违也。
”该字甲骨文、金文由弓矢
二字组成 。
古人捕猎
,
常常因猎获物归属问题发生争执
,
判断是非的最可靠办 法是
出示其弓
,
看弓上的记号和矢上的是否一致
,
一致就是“夷”< br>(
弓矢一体
),
不一致
便是“去”
。在裁判前常发誓诅咒,
若被认定有过错
,
则罚他到河那边去。经过水
的冲洗
,
可将他对神的罪过清除掉川。
由此可见
,
古体
“灋”
字凝结了古代 中国人
对于“法”这一社会现象的最朴实最可靠的见解。即
:
“法”是由社会权威机构
组织的
,
通过查明证据来解决纠纷判明是非曲直并对违法者施以刑罚的特殊社会
活动。同时
,
也是通过这一社会活动来体现人们必须遵守的公共生活准则。但也
反映 了古代中国人对法的认识水平
,
还是相当粗糙、
相当直观
,
用水这一 自然事物
来作为法的标准
,
使法带有更多的自然色彩
;
用廌这样的神 物来说明法的权威
,

法披上了一层神秘的外衣。

二、刑法律

《唐律疏议》
简述法律之沿革曰
:
昔者
,
三王始用肉刑。
赭衣难嗣
,
皇风更远
,
朴散淳离
,
伤肌犯骨。
《尚书大传》曰
:
“夏刑三千条”

《周礼 》
“司刑掌五刑”
,
其属二千五百。穆王度时制法
,
五刑之属三千。 周衰刑重
,
战国异制
,
魏文侯师李

,
集诸国刑典
,
造《法经》六篇
:
一、盗法
;
二、贼法
;
三、囚法
;
四、捕法
;
五、
杂法
;
六、具法。商 鞅传授
,
改法为律。在这短短的一段文字中
,
在指称我国古代
法律时
,
分别用了三个不同的字
,
即“刑”

“法”
、< br>“律”
。又查我国古代文献
,
《尔
雅·
释诂》
:“刑
,
法也”
,
“律
,
法也”

《说 文》
:
“法
,
刑也”

《唐律疏议·
名例》
:
“法
,
亦律也”
。由此
,
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 br>:
“刑、法、律三字除了上面这
种因时继替的纵的关系之外
,
还有内容 方面互注互训的横的关系。

就其固有形态
而言,中国古代法也已如果成熟。刑法是我 国古代“法”的主体。

三、礼在中国古代法中的作用

张晋藩先生指出“礼是古老中国的一种社会现象。
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
又构成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和 特有的中华文明”
。首先“礼”的前身是祭祀的
风俗习惯规则,
后经过发展,
成为相对稳定的敬神敬祖的祭祀礼仪规则,
这是
“礼”
的最初形式。这时的“礼”,比习惯规则更具稳定性和规范性,已经开始显示出
法律的特征;其次,
“礼”发展到阶级 社会,系统化、制度化而演变为“礼制”

成了调整宗法制国家人们行为规范的准则,
这时候
“礼”
的法律特征更为成熟明
显,体现了类似法律结构的系统性和制度化特征。 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
“礼”
从萌芽到产生到发展,
就其本身而言是一个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的过程。
1


确社会规范,
确立社会秩序从最 初的祭祀礼仪规则看来,
其作用就已经是为人们
的祭祀活动提供行为模式,
从而使祭祀 活动规范化、
秩序化,
以一种形式合理性
来维系原始的亲属血缘关系。在“礼”向“礼 制”发展的过程中,
“礼”对社会
秩序,特别是家族伦理秩序的预设功能体现更为明显。
“礼”的作用被当时的人
们视为
“经国家,
定社稷,
序民人,
利后 嗣”

《左传.
隐公十一年》


“定亲疏,
决嫌 疑,别异同,明是非”

《礼记.曲礼》

。这样,在国家出现后,
“礼”或者
称“礼制”
,就为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有效运转提供了制度基础,使无论是国家的政治活动还是百姓的社会生活,
都被置于既定的秩序模式上。
所以,
对于有违秩< br>序的行为,
“礼”
起到一种事前预防的作用。
正如
《汉书.
贾 宜传》
所言:
“礼者,
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这样,中国古 代就社会出现了被普遍适
用的、有预设秩序功能的、防范于未然的类似于法的规范
2
. 以国家强制力为后
盾,维护“家国天下”统治秩序首先,古代中国国家的形成,原始的氏族结构没
有瓦解,
亲属血缘关系没有削弱反而以国家统治的新形式得到加强。
所以,
古代中国国家是以宗法制度为核心的“家天下”
。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当时社会的
主要规范— —“礼”
,自然是反映了宗法制度的精神。所以,为了使宗法制国家
的统治得以巩固,
“礼”
就必须寻求维护其所体现的宗法伦理精神的手段。
其次,
既然“礼”在未然之时 对社会所需要的秩序进行了预设,那么在已然之后,对实
然的状态进行干预,
以回归其应然的秩 序,
即所谓维护预设的秩序,
这也是
“礼”
的预设功能的自然、合理的延伸。 基于以上两点,
“礼”就需要寻求维护其所预
设的秩序的方法。这时,
“礼”就需要外 在化,从其自身以外的世界寻求强制执
行力。
刑罚,
这种曾被原始部族战争所利用的暴 力手段,
就被
“礼”
所吸收了
3


国古代法律的 核心是礼,纳礼入律,礼法融合,法律伦理化。
“礼乐不兴,则刑
罚不中”
,善良的人 情,高尚的道德是治理社会的前提。在家天下的条件下,家
是国的基础,国是家的扩大。儒家的“在家行 孝,出门尽忠”

“忠孝一体,忠为
大义,孝为小义”
,以及“尊尊”

“亲亲”的伦理观,便是封建统治阶级治理国
家的最好精神武器,儒家的道德观融入到立法 、司法活动中,纳礼入律,使古代
法律伦理化并表现为天人合一,崇尚自然、圆通、和谐的特征。

四、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先秦时期
,
法律大都为法家所制定< br>,
孔孟的法律观并不被统治者所重视。
李悝
在公元前五世纪著
《法经》
,
商鞅在公元前四世纪相秦变法。
即使到了西汉前期
,
法律也是代表 了法家的观点
,
因为
“汉承秦制”
,
汉代法律是对秦代法律的直接继
承。
两汉时期
,
随着儒学独尊地位的确立
,
法律的儒家化亦 由此发端。
主要表现在
以下两个方面。
1.
儒家注释法律。据《晋书·刑法志 》记载
:
“后人生意
,
各为章
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 章句十有余家
,
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
由用者
,
合二万六千二百七 十二条
,
七百七十三万三千二百余言。
”儒家对法律产
生如此浓厚的兴趣,
决非偶然。
儒家重视法律
,
是由于他们认识到了法律在政治上
的重要作用
,
有着突出的现实意义。
他们可以用儒家的观点来解释法律
,改变法律
条文的实质内容
,
借以使儒家的法律观得以实现。
2.
依据经义决狱。所谓依据经
义决狱
,
就是把儒家思想作为最高司法原则
,并以此为准绳
,
来判决是有罪还是无

,
罪轻还是罪重。

《后汉书》
记载
,
董仲舒年老致仕后
,
朝廷每有大议< br>,
便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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