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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世美人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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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8日 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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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四级攻略-优秀大学生事迹材料

2021年1月28日发(作者:游府西街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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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1.
法的概念

2.
法的基本特征:

①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调整它认为重要并且适由法律进行调整的
社会关系

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制定,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
定成文法;认可, 由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根据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赋予社会
上既存的某些习惯等以法律效力,北城走不成 文法,法由国家制定,具有国家
意志的属性,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极大的权威性

③法 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以权利与
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和 动机,调节社会关系。法能否反映客观规律取
决于立法者对规律的认识程度和尊重程度

④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
违法和犯罪行为,国家将 通过一定的程序对行为者进行强制制裁,当人们的行
为触犯法律规范时,法的强制力才会显现出来。
关于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的分析作出的马克思主义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
可的并依靠 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
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 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
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3.
法的作用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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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一般作用与具体作用:一般作用,主要是指法通过确定一定的权力义务并 保
障其实现,来建立、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进程。
法的特殊作用, 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等

②整体作用与局部作用:这是根据法的系统与法的子系统各自的作用范 围所做
的分类,整体作用是指法作为统一的法律体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局部作用
是指法律体 系中某一子系统或构成要素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③预期作用和实际作用:预期作用是立法者 在制定法律时设想法律应当或可能
发挥的作用,实际作用则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影响社会生活时实际 起到的
作用,两者达到一致,说明法律规定已经转变为法律事实,说明法律是富有实
效的,否则 ,表明法律缺乏时效。

④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每个法律规范都是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定向调 整,这
种定向调整就是法的直接作用。由于各种社会生活关系是相互联系的,法在调
整特定社会 生活关系时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其他社会关系就是法律的间接作用

⑤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人们 依据一定价值标准对法律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
价,表明法是积极或是消极的

⑥规范作 用与社会作用: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看,法具有规范作用,从法的本
质和目的来看,法又具有社会作用。 这两种作用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法通
过其规范作用实现其社会作用。

4.
法的局限性

①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在某些社会关系和社 会生活领域,法不
是最主要的方法,有时也不是成本最低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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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法的作用 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如人们的思
想、认识、信仰、情感等属于私人范畴的 问题

③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
的局限

④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
能发挥充分作用< br>
总之,要充分认识到法律的局限性,并要以对法的局限性的认识为基础,把法
的调整机 制与其他社会调整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良性社会秩序,并以此保
证改革开放,保障小康社会建设。< br>
第五章

1.
法的渊源的概念

法的理论渊源,指 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或指法律的立改废所依据
的原理;法的历史渊源,指形成法律的历史材 料,或专指历史上产生某一法律
原则或规则的行为或事件;法的文献渊源,专指法律文件的原始记录、综 述或
汇编。如古罗马的《查士丁尼国法大全》;

法的文化渊源,又称法的文学渊源, 特指有关法律的百科全书、教材、专著及
法学参考资料;法的本质渊源,指法的本质的根源,马克思主义 法学认为法的
本质根源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形式渊源或直
接渊 源,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本书);我国:立法中心主义说把法
的渊源看成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 所依据的材料,主张把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分
开,司法中心主义说认为法源之法特指法官用于裁判的法律 。二者应结合起来
并引入法的价值和法的效力,才能揭示法的本质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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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律渊源的类别

成文法①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 章,具有规范性、强制
性、公开性、一般性的特征;②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即各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总称,立法机关通过的决议、行政机关的命令和行政措施、司法机
关在适用法律时对具体 案件所做的司法解释等在法定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是
法的渊源之一,针对特定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 律文书和为实现某种法律结
果而一方或多方做出的书面记载或达成的特定协议等不能反复适用、无规范< br>性,不是法的渊源;③国际法,分为广义(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
法)和狭义(国际公法 ),本书:凡是一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或协定,都
属于法的渊源。一般一国宪法和法律对如何适应国 际法有具体规定

不成文法①习惯法,如《十二铜表法》指被国家机关认可的并具有法律效力的
习惯规范的总称,从习惯到习惯法到成文法,习惯法在亚非等地区有重要地
位;②判例法,泛指 可作为先例以裁决的法院判决,有法官造法之说,英美法
系国家的特点,要求法官注重一定的灵活性。③ 惯例,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
过去已经实施,可以仿照办理的做法。

3.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的表现形式。正式法源 :宪法、法律(包括基本
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 br>经济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协定;非正
式渊源:个别习惯、 国家或政党政策、我国不适用判例法但是不否认典型案例
的参考作用

4.
法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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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与国际法,公法与私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 法
与成文法,一般法与特别法

5.
法的效力的概念

法的 基本属性,泛指法的约束力,广义上泛指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人们行为的一
般约束力、非规范性文件对特定 人和事的法律约束力和双方多方协议或个人行
为对特定人的法律约束力。一般所称法的效力由适用对象、 适用时间和适用空
间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具体的法的效力专指具体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具体事项
的约束力,法产生效力的根本原因在于其价值与功能,并有国家强制力保障。

6.
法的效力范围

①时间效力,指法的效力起始和终止期限以及有无溯及力 的问题。法的生效:
公布生效、规定时间生效、条件具备生效、文本送达生效、试行后生效;法的
终止:明示终止、默示终止;溯及力:从新、从旧、从轻或结合,我国基本适
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以人 为本)

②空间效力,即法的效力的地域范围,直接体现国家主权,就是说它适用于该
国主权的一切领域也包括延伸意义的领土。分为域内和域外两个方面,域内: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 院、国家军委指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全国范围内有
效。地方国家机关、民族自治机关依法制定的法在其管 辖范围内有效。特别行
政区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有效,涉及全国的对全国有效。域外:从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的国际法原则和维护国家和公民的权益出发,我国某些法律
或条款具有域外效力。

③对人的行为效力,大多数国家采取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
义原则 。我国公民在国外:必须遵守我国法律,在国外须遵守他国法律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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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发生冲突则按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解决,在民事行为 方面适用于居住国法
律;国内外国人:我国保护我国领域内外国人的合法权益,查处其违法犯罪行
为,对有豁免权和外交特权触犯刑法的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国人不享受我
国选举权等权利,不须履 行服兵役等义务。国外外国人:对于外国人在国外对
我国居民实行的犯罪行为依照我国法律最低处有期徒 刑三年以上的可直接适用
我国刑法,按犯罪地国家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六章

1.
法律规则的概念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 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实施
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 的主要元素。属于社会规
则中的一种,在法治社会里,法律规则具有最高或最终的效力,法治社会的规< br>则以个体权利为导向,我国倾向于把规则与规范看做同一概念。法律规则通常
有严密的逻辑结构, 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三要素说占主导地位,指法
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二要素 说指法律规则分为行为模式和
法律后果两部分。

2.
法律规则的特色与特点

特色:①法律规则是普遍的行为模式,具有可重 复适用性;②法律规则可以适
用于一定的角色群或一定法域中的所有人,即适用的普遍性。
< br>特点:与法律原则相比,具有三大特点,①微观的指导性,在适用范围内可以
指导人们的行为;② 可操作性强,执法人员可直接依据该规则,公民也可以根
据规则选择行为方式;③确定性程度较高,内容 相对明确恒定,效力较清楚明
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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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律规则的分类

①授权性规则(可作为或 不作为)、义务性规则(应作为和不应作为)和权义
复合型规则(可作为且应作为)②规范性规则:内容 明确、肯定和具体,可以
直接适用的规则。标准性规则:全部或部分内容具有伸缩性,须经过解释方可< br>适用的且可适当裁量的规则。③调整性规则: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
则,其功能在于控制行 为。构成性规则:组织人们按规则制定的行为去活动的
规则。④强行性规则:要求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 作为的规则。指导性规则:
行为人可自行决定是否按照指定行为办事。

4.
法律原则的概念

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 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
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

5.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①在对人和事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 法律原则有较大的宏观指导性,某
一原则常常成为一群规则的基础②在变化速率方面,法律原则有较强的 稳定
性,法律规则的改变要容易的多③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
规则较为清晰

6.
法律原则适用的特点

①法律原则的适用存在于法律运作的全 过程(立法、司法、执法)②法律原则
可以部分的适用,当两个原则冲突时,可以对这两个原则予以不同 程度的适用
③法律原则的适用可以排斥规则的适用,这发生在个案不公正的时候

7.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应遵循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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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只能适用 法律原则,禁止适用道德原则、政治原则等非法律原则②法律规则
优先适用③严格说明理由

第七章

1.
法律体系的概念

又称“法的体系”或简称“ 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
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 的统一整体。

2.
法律体系与法系

法系:指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 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更多地表达法的传统,跨越 历史和国度;法律
体系:指一国内部的由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成的法律部门的统一整体,只包
括现行法律,只能在一主权国家内构成。

3.
法律部门的概念与特征
又称部门法,指根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
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 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规范是
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要素,各种法律部门构成一国 的法律体系。

4.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第八章

1.
权利义务分类

①根据存在形态:应有权利和 义务(基于社会的物质文化条件产生的道德权利
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社会传承、群体性、重复性 自由行动,法外权
利;习惯义务多存在于剥削社会,在社会主义国家被宣布为非法,但依然存
在 )、法定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明文规定或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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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权利在法治国家是权利的主要形态,可推定权 利;法定义务不可随意推
定)、现实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与义务的终点、现实化)

②根据重要程度:基本权利与义务(宪法确认和规定或非宪法、基本法规定)

③根据 效力范围:一般权利、也称对世权利;特殊权利,也称相对权力、对人
权利或特定权利

④根据权利、义务的因果关系:第一性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定或者法律关系主
体通过积极活动而创立的 权利义务;第二性权利和义务,补救权利或救济权利
和责任

⑤根据实现目的的方式: 行动权利(有资格采取某种行动)、接受权(有资格
被某种方式对待)、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作为或不 作为)

⑥根据权利主体:个体、集体、国家、人类权利和义务;或者根据权利主体分
为公权利和私权利

2.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①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二者相互关联、对立统一,一个是表征利益、一个是表
征负担,一个主动、一个受动,两者相互依存相互 贯通

②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等值的;在具 体法律关系中,二者相互包
含,权利的范围就是义务的界限,义务的范围就是权利的界限

③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法是以权利义务的双重机制来指引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并且 是在权利与义
务的互动中运行的。二者各有特点而相互补充:权利体现价值目标,义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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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权利提供不确定的 指引,义务提供确定性的指引;义务依靠强制力保障
维护秩序,权利依靠利益导向、激励机制。

④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古代:义务本位;现代:权利本位,但存在阶级本质、社会 意义上的差别。具
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可做权利推定,在法律范围
内自由行使权力等法律特征

第九章

1.
法律行为的概念

指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2.
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①法律行为具有社会意义,社会意义,是指法律行 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
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②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法律行为是由法律所调整和
规定的行为,是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能够发生法律效力
有两层含义,一是 法律行为处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或行使权力,或履行义
务。二是法律效果,是指法律行为能够引起权利 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
灭,可能会受法律的承认、保护或奖励(合法行为),可能会受法律的否定、
撤销或惩罚(违法行为);③法律行为具有意志性,法律行为受人意志的支配
和控制,反映了人 们对一定社会价值的认同,一定的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
及一定活动方式的选择,通过意志的表现,才 获得法律行为的性质。纯粹无意
志的行为不能视为法律行为。

3.
法律行为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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