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玛丽莲梦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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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8日 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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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8日发(作者:食品安全检查)


宁波市鄞州区教育局关于做好
2020
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 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各中小学(幼儿园)
、教辅室(区域教育管理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的意
见》
和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
根据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做好
2020
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甬教基〔
2020< br>〕
72
号)

《关于印发鄞州区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段积分
入 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鄞教基〔
2018

182
号)等精神,经 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
意,现就我区做好
2020
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 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阳光招生”及“公民上学一件事”工作要求,严格执行省、市相关招生政策 ,切
实规范公民办学校招生行为,保障符合我区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二、总体要求




坚 持义务教育阶段分级办学、属地管理原则。区教育局统一出台政策,镇政府(街道办
事处)统筹协调安排 ,教辅室(区域教育管理服务中心)
、学校负责具体实施。
(区域教育管
理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





三、招生对象和范围




小学段




1
.户籍、家庭住宅房产在鄞州区且年满六周岁的学龄儿童;




2
.根据区级及以上相关政策需在我区入学的年满六周岁的学龄儿童;




3
.符合我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年满六周岁的学龄儿童。




学龄儿童年满六周岁是指
2013

9
1
日至
(

)
的儿童。




因身体状况需延缓入学的,须持有区级以上(含区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服务区
小学办理相应手续,报教辅室(中心)审批。各小学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未满
6
周岁的儿童< br>入学。




初中段




户籍、家庭住宅房产在我区或根据区级及以上相关政策需在我区入学的以及符合我区流
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小学六年级应届毕业生。




四、报名办法和时间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行网 上统一报名。学校不得另行组织招生报名,不得自行通过
网上预约、信息登记等其他形式进行预报名。< br>



1

符合鄞州区入学条件且要求在我区义务 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
均应由其
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
)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宁波市幼儿园入园、义务教育
入学报名招生系统(以下简称“招生管理系统”,网址:略)进行入学报名。监护人在浙江政
务服务网注册账号后,通过授权登录招生管理系统,完 成学生基本信息填写,对照报名条件
选择鄞州区,进入报名通道,并按照身份类别,登记信息,选报志愿 。登记信息时,拥有多
套房产的家庭,只能选择填写一处房产信息并以此作为学校入学的依据之一。



2
.进入我区招生报名通道后,可以在公办或民办学校中选报一类,不能兼报。




3

监护人应确保在招生管理平台上所填报信息真实 有效。
如填报虚假信息,
将直接影响
适龄儿童少年的正常入学。报名结束后,监护人不 能在招生管理系统更改志愿等信息资料。
信息核验不符合条件的,监护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到符合报名条 件区县(市)参加现场补报
名。
已通过报名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名资格核验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再参加本市其他区县
(市)
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招生。




4
.网上报名时间:小学段
6

1
日上午
9:006

8
日下午
17:00
;初中段
6

4
日上午
9:006

10
日下午
17:00。报名网址为略。




五、公办学校入学条件和录取批次




公办学校根据入 学条件并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进行分批有序录取,原则上房产

(不动产证)
和户口簿取得有效期在
2019

12

31
日之前;集团化学校有校区招生满额
时,优先在集团内调剂。具体录取顺序如下:




1
.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房产所有权仅为父 母)三者一致的
(同一套房子内无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





2
.适龄儿童少年户口自出生日起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 (外祖父母)的
户口和住房均在本学区内的。




以上 两类适龄儿童少年,当报名数不超过对口学校招收学额时,安排学区学校就读;当
报名人数超过对口学校 学额时,同批次招生按照入户籍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入学,超出学额部
分统筹安排入学。




3

拆迁过渡家庭儿童少年入学,
凭拆迁过 渡安置协议,
由教辅室
(中心)
统筹安排入学。




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市区相关政策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1

市区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
的实施意见》
(甬教基〔
2019

112
号)
《关于印发鄞州区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子女
入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鄞政办发〔
2019

35
号) 有关规定执行。





2

烈士子女 、
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

《鄞州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入学
(园)
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鄞拥〔
2020

1
号)有关规定执行。





3

公安 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
牲伤残公 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
(公政治〔
2018

27
号)有 关规定执行。





4

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
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
援人员子女入学 ,按照《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
知》
(浙应急人事〔
2019

37
号)有关规定执行。





5
)对赴湖北疫情防控一线开展医疗支援工作人员,其子女今年入学,按 《宁波市教育
局关于做好关爱抗疫一线医务人员子女工作的通知》
(甬教〔
2020< br>〕
21
号)有关规定执行。




(< br>6
)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入学,按《关于进一步做好
华 侨华人、台胞子女回鄞州区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鄞教普〔
2011< br>〕
80
号)有关规定执行。




5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教辅室(中心)统筹安排入学。





1
)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房产所 有权人仅为父母)三者一
致,但同一套房子内已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





2
)在本学区有户籍无房产但在本学区长期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





3

入学前在区外办理延缓入学手续后户 籍迁入我区要求入学的儿童;
入学前在本区内
办理延缓入学后户籍对口学校发生变化的儿童。< br>



6

在本学区有房产无户籍但在本学区居住 的适龄儿童少年
(同一套房子内无其他家庭的
孩子在该校就读)

当房产对口 学校招收学生有空余学额时,
可安排到房产对口学校就读;

报名人数超过对口学校学 额时,按照房产证取得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入学,超出学额部分原则
上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




7

在本学区有房产但户籍不在本房产所在地的适龄 儿童少年,
该房产已有其他家庭的孩
子在该校就读,我区从
2016
年起不再 视作学区学生,须回户籍所在地就读。




8
.符合我 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居住所在地教辅室(中心)
统筹安排入学: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需要在我区入读小学或初中起始年级的,父母或其他 法定监护人(以
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人一方在我区取得流动人口量化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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